商场广告位管理办法
购物中心室内外广告位管理与操作流程

**广场室内/外广告位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一、目的(一)提升广场整体形象,突出品牌形象宣传,联营商家促销活动宣传效果最大化,保证实现公司收益最大化;(二)建立标准化的工作程序,确保广场室内、外广告位策划,招商,广告发布,现场管理等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明确各部门职责。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广场三、主管责任人企划部四、执行部门及职责(1)广告位招商责任部门1.企划部全面主导广场广告位的招商和管理工作。
2.招商责任部门:广告位招商责任部门:招商部(负责公司所有广告位招商)3.招商部根据企划部规划的室内外广告位进行招商洽谈,招商对象以广场商家为主,原则上不对广场以外商户出租。
4.招商部负责人代表公司与承租商家签订《广告位出租协议》。
(2)广告位招商标准、招商信息、合同管理责任部门企划部负责所有广告位的招商标准的拟定、招商信息发布和合同管理。
工作范畴包括:1.负责所有广告位招商标准的拟定;2.广告协议包括:新签、续签、变更、撤场等;3.负责广告位租赁到期前一个月,提醒和督促招商部招商责任人必须提前要求商家办理续签或撤场手续;对于未办理任何手续过期悬挂的广告画,招商责任人督促其尽快在要求时间内撤除或申请续签,同时按原合同条件收取供应商延期悬挂费用。
另外企划部在第一时间安排新的广告画面覆盖安装。
4.企划部负责每季度提交一次“广告位管理报表”,报招商部、公司领导,督促招商部进行空置的广告位招商。
(3)广告位现场检查和管理责任部门企划部负责公司所有广告位的现场检查和管理:1.广告位射灯、灯箱广告灯管是否正常照明。
2.广告画面是否褪色或卷边、脱落、毁坏等现象。
3.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季节性和时效性。
4.对于首次安装的广告画,负责检查和保证“广告意向审批单”已经获得公司的批复,方可允许供应商安装;5.常备经公司审批过的企业宣传广告画,以便必要时填补广告空位;6.负责梳理和统计所有室内、外广告位资源。
7.负责对商家广告设计效果以及发布内容审核,对不合规定的广告发布要求其进行修改,直到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制作安装。
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五)利用其它形式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不得弄虚作假或以其他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 户外广告必须文字规范,艺术美观,整洁清晰。
第五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城建Biblioteka 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场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划的地点、数量、规格等要求,合理审批,并负责监督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设置、绘制户外广告,应当在批准的位置,按照批准的规格、数量进行。设置、绘制完毕后,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和绘制广告。
第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查验证件,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广告,不得设置、绘制、张贴。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场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美化市容、方便群众、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
第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场地所属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意抬高占用费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内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责令补办手续或拆除。拒不改正者,视其情节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商场广告位租赁管理办法

商场广告位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商场广告位日常租赁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商场所有广告位。
第二章广告位租赁及审批流程(1)商场广告位实行有偿使用,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原则上,商场内外广告位只对场内品牌招租。
(3)商户、品牌厂家租用商场广告位的,需提前半个月向营运部提出申请。
企划部审核画面、尺寸、并确认租赁时间后,双方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
(4)因经营需要须支持商户免费广告位的,由招商部或营运部提出申请,经招商营运副总、总经理同意后,相关部门方能执行。
(5)商户须遵照企划部给予的标准尺寸、材质、时间,完成广告制作安装。
(6)企划部对广告牌安装拥有监督、检查权。
(7)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有伤风化。
(8)因不可抗因素造成广告位暂停或无法继续租用的,商场退还给商户未到期时间段的租金(9)如需续租,租户提前一个月向营运部提出书面申请,续签广告位租赁合同后方可继续使用。
逾期视为本广告位原租户放弃优先续签权。
(10)各个广告位租决价格不含制作、安装费,同时户外广告位电费另计。
广告位申请流程第三章巡场管理(1)营运部负责场内广告位巡场管理工作,是否逾期、破损、陈旧等,发现广告位与实际租赁位不符及时通知企划部;同时,企划部负责场外广告位巡场管理工作。
(2)商户、品牌厂家未经申批擅自张贴、悬挂广告牌或擅自更换广告内容的,营运部、企划部有权拆除该广告。
(3)合同期内,商户不得私自更改广告内容;确需更换的,须报营运部审批。
(4)财务部要对广告位是否按合同使用进行抽查。
第四章 各部门职责(1)企划部负责租决的确定以及根据市场变化向公司提出租金调整建议;负责商场自用广告位的统一规划、设计、管理、以及画面的及时制作安装更换;负责出租广告位的画面设计审核以及材质、尺寸、安装的要求说明。
(2)营运部对品牌广告位进行招租、落位及租金催缴。
(3)财务部负责审核、检查广告位是否有违规使用。
超市广告位使用管理办法

广告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凡在银座商城区域内占用超市公共空间资源、利用公用设施等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占用公共空间资源、利用公用设施等可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广告位租凭费收取:账扣形式、现金等方式。
收费标准:在保障销售的前提下,收费由业务部门和供应商具体协商,原则上保障有偿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偿使用的户外广告位包括下列范围:(一)外立面广告位:指依附于超市建筑物外部表面的所有广告位,包括门头、橱窗、立招等广告位。
(二)立风柜广告位:指立风柜柜体上方所开发的广告位。
(三)立柱广告位:指建筑物大门内除公司VI形象包柱外,其它可开发的柱体广告位。
(四)存包柜广告位:指依附于存包柜体的广告位。
(五)收银台广告位:指依附于收银台的广告位。
(六)电梯、扶梯(七)购物车、购物篮第四条户外、户内广告位使用权人设置户外、户内广告,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维修、更新或拆除。
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第五条安装、使用广告位时,须与商城形象保持一致,并不得破坏超市设施(如水、电、暖、墙面等),如有损坏须承担全部损失。
第六条供货商发布广告一律到营运部签定协议和办理有关手续,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供货商签订协议。
广告内容须严格按照广告法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广告发布所采用的广告形式、材料及广告样稿须经营运部审批备案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
第七条商城广告位仅限出租使用,由于墙体广告安装的特殊性,要求统一安装,供货商承担所有费用并且每年不少于两次画面更换。
橱窗广告位由品牌自行制作安装,并每年不少于四次画面更换。
银座有权在经营需要时对广告位进行调整,但事先与供货商协商。
第八条收费标准及方式1、外墙立面广告位:a、超市北门东侧(外)收费为6000元/块/年。
b、超市北门西侧(外)收费为4500元/块/年。
c、超市北门东侧(内)收费为4000元/块/年。
d. 超市北门西侧(内)收费为4000元/块/年2、超市外围灯箱:500元/块/年;内围灯箱:300元/块/年3、超市收银台:8000元/年(29组)4、存包柜:6000元/年(南北门两处)5、手推车:6000元/年(300辆)6、购物栏:5000元/年(500个)7、超市卖场立柱:300元/根/年第九条厂家需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前交纳费用。
广告管理制度

广告管理制度一、商户在市场内进行广告宣传,制作广告牌,悬挂横幅,设置灯箱,张贴告示等必须符合市场整体规划,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场同意后,签订广告设置及制作协议,同时报工商局同意办妥手续后,才能实施操作。
二、户外广告的范围及管理,商铺门外的公共位置及走廊、过道、屋檐等空间位置以及其他可进行广告制作的位置均列入市场户外广告的管理范围。
实行公开招租,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的制作由市场统一尺寸,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统一规划。
其内容要符合《广告法》的规定,原则上由市场统一制作,收取一定费用。
三、商铺广告的范围及管理:各商户的营销及企业形象相关的宣传列入商铺广告范围,进行商铺广告宣传之前必须向市场商户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要详细提供广告宣传的内容、宣传方式、宣传时间、制作尺寸,必要时还须提供广告效果图,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同意的不得随意制作,商铺内广告宣传行为与其营业房的整洁和店容、店貌不符的要及时整改。
四、商户的门面宣传和字牌制作的内容必须符合工商法规的要求,商店名称的制作要与其营业执照的名称相符,不相符的字牌广告,市场将根据工商法规有关条款责令限期整改。
五、商户在进行户外广告宣传及商铺内企业形象广告宣传时必须对其广告内容负责,不得制作虚假广告,不得有对其它商户或其它产品构成侵权的广告宣传行为。
商户在市场内进行广告宣传,单位散发宣传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并事先向市场提供相关证明和宣传资料文本,任何虚假宣传和夸大其词的行为,经发现,市场将会同工商部门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并责令整改拆除。
1、经杭州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同意并经商户管理部门批准,商户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内对外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
2、凡是设置店面招牌,设置店面灯箱,悬挂横幅条幅,在场内空间、营业房的墙面和房顶发布广告的均纳入广告牌管理。
3、商户在市场设置广告牌,需先填写“商场内广告牌申请表”并递交广告效果图。
广告牌“申请表”经市场同意后,商户须与市场签订《广告牌协议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DOC)

2016年1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网公布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招牌设置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临街(路)户外招牌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办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本市其他区(市)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招牌按照内容功能,可分为商家(单位)名称招牌、其他特殊标示(牌);按照设置部位,可分为墙面式招牌、落地式招牌;按照设置形式,可分为独立式招牌、组合式招牌。
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建筑,是指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商业、办公、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建筑。
第四条(总体原则)户外招牌设置应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和人文特色,与城市景观、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统一协调。
同一街道相邻建筑招牌风格、色调应协调。
大型商业建筑或多层商业用房二楼以上多个经营单位设置招牌,应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五条(基本要求)本市招牌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规范:(一)同一街道相邻建筑物设置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不得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不得破坏原建筑物整体风格,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
(二)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街一式”、“一店(单位)一招”。
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
(三)除特殊建筑或街道外,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墙面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招牌底板宜采用同一或相近色系;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落地式招牌,其形式、体量、高度应尽量保持一致,距人行道、绿地距离应统一。
2024年广告宣传管理制度(7篇)

2024年广告宣传管理制度(7篇)目录第1篇某电信城商户广告宣传管理规定第2篇地产公司广告宣传管理办法(2)第3篇广告宣传资料管理责任制度第4篇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第5篇x市场项目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6篇x大型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第7篇商城广告宣传管理规定-2某电信城商户广告宣传管理规定电信城商户广告宣传管理规定为树立新世界电信城整体形象,保障和尊重各租户共同利益,制定新世界电信城广告宣传管理规定,同各租户共同遵行。
1、公共位置的管理1)未经批准,不准在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场内任何位置(除商铺门槛及商铺以内,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呐喊拉客;3)未经批准,不得把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广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铺门口(以门槛直线为界);4)未经同意,商铺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莅临等。
2、商铺内部管理1)商铺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抵其他同类商铺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的宣传;2)对于商铺内任何图案文字,管理公司保留否决权,如确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商场管理部有权更改或折除。
3)不准在商铺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张贴、悬挂任何物件(严禁使用双面胶、玻璃胶);4)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商场管理部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买”等文字;5)声响管理:在商铺内自行播放音乐等声响以不影响邻舍及公共环境为原则。
新世界电信城内不能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公司审批。
3、广告位的管理1)租户可自行使用各自门中灯箱,不得随意改装破坏;2)租户不能擅自使用面对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广告,在管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传自行生产、主要经销产品的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地产公司广告宣传管理办法(2)地产公司广告宣传管理规定(二)为规范广告管理,提高广告水平,塑造公司良好企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AA市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AA市区范围户外广告、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和宣传品:(一)建(构)筑物外部和橱窗、道路、户外场地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画廊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配电箱(柜)以及店牌店招等其它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固定的户外广告形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六条AA市城管局是市区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以及市区店招标牌的设置管理工作。
AA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工作。
AA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市区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总体规划的编制及上报审批工作。
AA市交通局负责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AA市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监督管理协调机构负责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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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店内、外广告位原则上有偿使用,并且谁使用谁承担租金及其他费用(如:租金、电费、广告画面制作费、安装费、城管费等)。
2、店内、外广告位如需免费使用,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至企划部,由企划部确定使用期间以及其他须注明事项,并由使用部门经理、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方可免费使用。
经批准的免费使用申请报备财务部一份。
3、无论有偿使用还是经批准免费使用,均需签订《广告位租赁协议》
4、收费标准详见《广告位收费暂行标准》
5、广告牌电费为必须承担费用,店内及店外广告位均参照核定后的使用电量收费。
二、日常维护与管理
1、广告位的清洗及日常维护由商场负责。
2、使用厂家必须遵守商场的企业形象建设(对广告画面破损、褪色等要无条件维修或更换)。
3、广告位及灯箱照明由商场工程部进行日常维护。
三、广告位管理及监督
商场所有广告位及扶梯两侧灯箱由企划部负责,发布的广告内容由企划部负责审核,相关使用费用由财务部负责监督管理。
各种宣传媒介种类及使用规定
(一)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
1、对外发布广告内容及形式,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2、发布广告合同每年一签。
(二)户外广告牌:户外广告由专业广告公司统一代理,广告代理合同年限不高于2年。
(三)店内外灯箱:由公司统一安排使用,各经营部门根据公司统一要求进行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