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筛查门诊规范
产前高危门诊工作制度

产前高危门诊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前高危门诊的管理,提高产前诊断水平,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产前高危门诊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为孕妇提供全面、专业的产前检查和咨询服务。
第三条产前高危门诊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孕妇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和隐私权,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产前高危门诊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和设备管理,提高产前诊断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产前高危门诊应当设立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内,由专业的医疗团队负责开展工作。
第六条产前高危门诊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确保产前检查和诊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产前高危门诊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八条产前高危门诊应当设立孕妇学校,为孕妇提供孕期保健、胎儿发育、分娩准备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九条产前高危门诊应当为孕妇提供全面的产前检查服务,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妇科检查、超声检查、实验室检查等。
第十条产前高危门诊应当根据孕妇的年龄、遗传病史、家族病史等因素,评估孕妇产前筛查的风险,制定个性化的产前筛查方案。
第十一条产前高危门诊应当为孕妇提供专业的遗传咨询服务,解答孕妇及家属关于胎儿遗传病的疑问,提供相应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建议。
第十二条产前高危门诊应当根据孕妇的病情,协调相关科室进行会诊,确保母婴安全。
第十三条产前高危门诊应当建立健全产前诊断制度,对筛查出的高风险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孕妇应当在医生的建议下,到产前高危门诊进行产前检查。
第十五条产前高危门诊工作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孕妇的病史、家族病史等信息,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
第十六条产前高危门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孕妇的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产前筛查方案,并告知孕妇及家属。
产前筛查门诊流程

产前筛查采血点门诊流程1、采血点必须建立产前筛查的宣传告知制度,对所有孕妇进行产前筛查的宣传和告知,每一位孕妇均应当签署《产前筛查告知书》。
告知书一式两份,上下两联孕妇和采血点各保存一份。
告知书的内容由签署协议的产前诊断机构或产前筛查机构提供样本。
(请自行下载,编号)3、在孕15-20+6周采血点具有资质的妇产科临床医生应当对同意进行产前筛查的孕妇进行知情告知。
医务人员应事先告知孕妇产前筛查的性质和目的,与产前诊断相比的局限性。
在孕妇完全知情并理解产前筛查的意义后,自愿签署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并到检验科有资质的检验人员处抽血;不同意进行产前筛查的孕妇则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常规围产保健服务。
知情同意书的样本由与之签署协议的产前诊断机构或产前筛查机构提供样本。
4、以下情况应当直接进行相关产前诊断1)预产期年龄等于或大于35周岁所有孕妇;2)生育过染色体异常胎儿的孕妇;3)夫妻双方之一为染色体异常的平衡易位携带者;4)产前检查怀疑胎儿患染色体病的孕妇;5)孕妇为X连锁遗传病基因携带者;6)生育过神经管缺陷患儿者,7)以及根据医学遗传学知识分析胎儿可能患有,且目前能够进行产前诊断的一切出生缺陷。
5、临床医师应在产前筛查申请单上准确填写下列资料:孕妇的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公历),采血日期,孕龄,体重,民族/种族,末次月经日期(公历)、月经周期,孕妇是否吸烟,本次妊娠是否为双胎或多胎,孕妇是否患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既往是否有染色体异常或者神经管畸形等异常妊娠史、唐氏综合征家族史,本次妊娠已经做过的产前筛查结果,是否已经做过产前诊断(如绒毛吸取术),孕妇的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记录超声测定的头臀长(早孕期)或双顶径值(中孕期)以及超声检查时间、孕妇提供的对确定孕周有重要价值的其它信息资料。
6、对所有进行了产前筛查的病例均应进行登记。
登记的内容至少应包括:编号、就诊时间、姓名、年龄、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末次月经时间、就诊时孕周、医学建议、医生签名等。
产前筛查管理制度

产前筛查管理制度1.产前筛查门诊医师应严格依据筛查要求,确定本县筛查对象,告知免费内容、筛查意义及局限性,遵循知情选择和自愿原则,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填写“产前筛查申请书”,进行筛查。
2.对于筛查出的高风险孕妇报告单应由专人负责,及时送达,并建立登记制度。
3.产前筛查门诊医师对筛查结果进行解释和给予相应的医学建议,对唐氏综合征、开放性神经管缺陷血清学筛查高风险或产期超声筛查发现异常者或对无法排除畸形风险孕妇,应及时告知、转介产前诊断中心进一步诊断。
4.筛查机构要对所有高风险孕妇进行追踪随访,直至胎儿出生。
对唐氏综合征、开放性神经管缺陷血清学筛查高风险者填写《产前筛查高风险孕妇随访登记卡》,归档保存。
对超声检查有异常情况的孕妇纳入高危管理,按照规范落实随访工作。
5.产前筛查门诊及化验室应确定专人负责项目信息统计工作,每月定期统计上报信息。
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管理制度1.各助产机构工作人员要及时对每位分娩产妇及家属进行项目政策及筛查意义的宣传告知,筛查前应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签订知情同意书。
2.新生儿出生后3-7天应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采集足跟血,制成滤纸干血片,认真填写采血卡片,做到字迹清楚、登记完整、妥善保管,并递送至筛查检测机构。
3.新生儿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应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进行先天性听力障碍筛查,漏筛、复筛者42天内完成筛查。
4.新生儿出生后6-72小时内严格按照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筛查项目服务规范进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并填写登记表。
5.因特殊情况未按期完成新生儿疾病筛查者,各助产机构应及时预约或追踪筛查完成情况。
6.各助产机构应协助追访机构对可疑阳性病例进行追访,及时通知复查,以便确诊或采取干预措施。
县妇幼保健院对发现的阳性患儿应建立阳性患儿随访登记册,定期进行随访。
7.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儿童争取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给予康复救助,对确诊为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转介至残联贫困儿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康复救助。
产科门诊诊疗常规

产科门诊诊疗常规产科门诊的常规诊疗流程产科门诊由经验丰富的产科医生和护士共同负责围产保健管理工作。
他们的工作包括医疗、各种卡片管理、孕妇随诊、产后随访、宣教以及围产统计工作。
产科门诊设有产前检查、产科初诊、产科复诊、高危门诊、产前咨询和产前诊断、产后随诊等分类。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产前检查的流程。
产前检查是孕妇进行的首次产检,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次检查。
在进行产前检查之前,需要进行查尿hCG或血B-hCG检查,如果检查结果呈阳性,则需在本院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
产前检查的流程如下:1.测量基础血压和体重。
2.仔细询问月经史、既往史、家族史。
3.对早孕有其他合并症者,应请相关科室会诊,确定能否继续妊娠,并讨论妊娠过程中合并症的处理。
如果不宜继续妊娠,则需向孕妇说明继续妊娠的风险,并在知情同意的原则上决定是否终止妊娠。
4.在妊娠11-13周左右进行超声检查,测量胎儿CRL以核对孕周,出入量NT值进行常染色体非整倍体的早孕超声筛查。
如果NT≥3mm,则需要转诊至产前咨询门诊。
5.妊娠11-13周超声检查正常者,继续进行产前检查。
6.进行常规化验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血型+Rh因子、输血全套等。
7.妊娠15-20周进行唐氏综合征母血清学筛查,筛查高危者,转至产前咨询门诊。
8.妊娠20-24周进行系统胎儿超声检查。
9.有遗传病家族史或有产前诊断指征的孕妇应转至产前咨询门诊(上一级医院)。
在产前检查之后,孕妇需要进行产前初诊和产前复诊。
正常情况下,妊娠28周以前每4周随诊一次,妊娠28-36周期间每2周随诊一次,36周以后至住院每周随诊一次。
产后检查一般在产后42-50天进行。
此外,每月末,门诊及产科病房医师还会对下月预产期内伴有合并症或并发症的病历进行讨论,提出诊断、治疗意见,并对分娩方式提出建议或做出决定。
在孕期进行两次产前宣教,建议妊娠糖尿病或孕前糖尿病患者听一次妊娠期营养指导课。
1.产前初诊完成产前检查后,进入产前初诊检查。
医院产前筛查规章制度

医院产前筛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前筛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从事产前筛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产前筛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保密的原则,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尊重和保护孕妇及家庭的隐私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医院应当设立产前筛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产前筛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产前筛查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资格的医务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产前筛查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确保筛查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章筛查流程第七条孕妇应当在医生指导下,根据孕期进行产前筛查。
第八条产前筛查包括超声检查、生化免疫实验室检测等,筛查内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产前筛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孕妇,并对筛查结果进行解读和指导。
第十条对筛查结果异常的孕妇,应当及时进行产前诊断,并根据诊断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一条医院应当建立产前筛查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筛查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产前筛查实验室应当参加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和评估,确保实验室检测质量。
第十三条产前筛查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信息安全第十四条医院应当建立产前筛查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孕妇个人信息和筛查结果的安全。
第十五条产前筛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孕妇个人信息和筛查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医院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第十八条本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产前筛查专科工作制度

产前筛查专科工作制度
(一)早孕门诊建卡必须进行产前筛查宣教。
(二)凡在本院进行产前检查的孕11-13周余6天、15-20周余6天的孕妇,经本人同意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进行NT、血清学筛查。
(三)接诊医生必须在孕妇签订知情同意书后认真填写筛查申请单,筛查登记本。
(四)产前筛查实验室由专人采血及化验检测并登记,采血前认真核对产前筛查申请单信息,按规定保留血样及申请单。
(五)对筛查阳性的孕妇,经遗传咨询医生建议及本人同意后,在产前筛查中心做产前诊断的相关检查。
(六)每月对筛查工作进行分析统计总结上报。
产前筛查技术规范及质量控制

产前筛查质量控制规范一、产前筛查门诊工作程序1. 目的:保证产前筛查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2. 范围:产前筛查检测项目。
3. 程序:①在孕妇进行孕期检查时,及时了解孕产妇的个人史、既往史、孕产史和家族史,同时向其宣传产前筛查预防遗传病的重要性,并指导孕妇如何参加产前筛查。
②母血清产前筛查在早孕期(7~14+6周)、中孕期(14~20+6周)进行,但由于母血清产前筛查的局限性,一般可建议孕妇在孕12~14周、孕20~22周及孕32周左右各进行一次详细的B超检查,以排除各期可发现的先天畸形。
③向孕妇说明其具有知情同意权,待其同意参加产前筛查后,门诊医师应详细询问并准确填写下列数据:i.出生日期(公历)ii.体重iii.末次月经日期(公历)、月经周期、B超检查时间测定的CRL或BPD值iv.是否吸烟v.是否双胞胎或多胞胎vi.是否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vii.是否有异常妊娠viii.联系方法④标本采集见产前筛查实验操作常规。
⑤筛查结果分析:在对各个指标进行计算分析之后,风险率以1/n的方式来表示,意味着出生某一患儿存在1/n的可能性。
唐氏综合征筛查采用1/275为临界值;18-三体筛查采用1/350为临界值。
筛查结果分为高风险和低风险,与临床检验上的阳性和阴性结果有区别。
⑥筛查结果的处理:i.筛查高风险的孕妇表示其生唐氏综合征儿的可能性较高,但不是确诊,建议该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ii.筛查低风险的孕妇表示其生唐氏综合征儿的可能性较小,但不能完全排除生唐氏综合征儿的可能性,可以继续妊娠。
⑦经过产前筛查的孕妇都进行随访。
⑧下列情况的孕妇建议行染色体病产前诊断:i.产前筛查高风险的孕妇ii.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iii.有反复流产史的孕妇iv.曾生育过染色体异常儿的孕妇v.夫妇一方为染色体异常的孕妇⑨ B超发现胎儿下列情况建议孕妇做胎儿染色体检查:i.羊水过多,尤其伴有胎儿宫内生长受限ii.股骨短iii.颈部透明区增厚或颈部水囊瘤、胎儿水肿iv.肾盂积水、肾脏畸形v.脑积水或侧脑室扩大、脑脉络丛囊肿、后颅窝增宽vi.唇、腭裂,尤其伴有其他异常者vii.单脐动脉、脐带囊性包块、脐膨出viii.先天性心脏病、心内强回声光斑ix.多发畸形二、产前筛查质量控制管理1、应向35岁以下孕妇推荐产前筛查。
医院产前筛查规章制度表

医院产前筛查规章制度表《医院产前筛查规章制度表》一、前言为了规范医院产前筛查工作,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特制定本规章制度表。
二、产前筛查范围1. 产前筛查包括孕期保健、产前血清筛查、NT筛查、羊水穿刺和胚胎脐带穿刺等项目。
2. 产前筛查适用于所有孕妇,特别是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家族有遗传病史的孕妇以及孕妇患有慢性疾病的情况。
三、产前筛查流程1. 孕妇首次产前检查时,应填写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并接受产前筛查项目的详细介绍。
2. 医院实施产前筛查前,应建立孕妇档案,并及时记录产前筛查结果和建议。
3. 对于筛查结果异常的孕妇,医院应及时通知孕妇及其家属,并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治疗方案。
四、产前筛查管理1. 医院产前筛查应建立健全的记录管理制度,确保产前筛查结果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2. 医院应定期对产前筛查工作进行评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 对于未能参加产前筛查的孕妇,医院应积极进行追踪和引导,确保其及时接受筛查项目。
五、产前筛查宣教1. 医院应加强产前筛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醒孕妇及时进行筛查,增强孕妇对产前筛查的重视。
2. 医院应及时更新相关筛查知识,提供给孕妇和家属,增强他们的健康意识。
六、产前筛查政策1. 医院应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确保产前筛查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
2. 医院应积极推动产前筛查技术的进步,提高产前筛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表由医院产前筛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
2. 医院产前筛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以便及时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以上即为医院产前筛查规章制度表,希望全体医务人员遵守并执行,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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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产科产筛门诊常规
一、所有到本院产检的早、中孕患者均应遵循自愿原则,门诊医生进行产前筛查知识的健康宣教,告知产前筛查的必要性。
因唐氏筛查准确率在60-70%,应明确告知仍有部分的漏筛率。
二、对9-13+6、15-20+6周符合筛查的孕妇分别进行早筛及中筛,告知上述筛查时间,早筛患者需转至产筛机构进行,如患者同意筛查,门诊预约时间,进行NT检查,中筛可在当地助产机构采血送检。
三、同意进行产前筛查者要建立完整病历,签署产前筛查知情同意书,并于产前筛查登记本上做好登记,追踪及妊娠结局登记、随访。
四、属产前诊断适应症者,应直接建议进行产前诊断,并根据孕妇意见,上报产筛机构(联系人:孙玉晶、李文贤电话:3997130),由产筛机构确定是否需要转其他医院,并由孕妇所在地医院按要求填写转诊单转诊至产筛机构,产筛单位指导下一步处理。
五、产前诊断适应症
1.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
2.产前筛查后的高危人群
3.曾生育过先天性严重缺陷患儿的孕妇
4.产前检查发现胎儿异常或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孕妇
5.夫妇一方为染色体异常携带者或患有遗传性疾病
6.孕妇可能为某种X连锁遗传病基因携带者
7.羊水过多或过少
8.夫妇一方有遗传病家族史
9.其他,如曾有不良孕产史或特殊致畸因子接触史
六、无创DNA筛查规范
1.所有同意产前筛查的孕妇在知情同意后可选做无创DNA筛查,门诊医生告知唐氏筛查及无创DNA的检查范围及利弊。
2.有产前诊断指征,拒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在知情同意后签字选择,按手印,应建议到产筛机构遗传咨询门诊会诊,做好会诊意见记录,拒绝会诊要签字,如选做无创DNA筛查,需做好病历记录,告知风险及适应症。
3.有产前诊断禁忌症的产妇,如:①术前感染未治愈或手术当天感染及可疑感染者;②中央型前置胎盘或前置、低置胎盘有出血现象者;③先兆流产未治愈者;④孕妇合并心脑血管疾病不适合有创检查者;⑤因子宫畸形、胎盘位于子宫前壁,腹壁太厚,羊水过少等原因导致羊膜穿刺失败者;
⑥其他。
七、对不同送检机构进行归类、统计、登记(在产检登记本上标明筛查结果、检测医院),以本院第一次行产筛的
为标准统计产筛率。
八、羊水穿刺最佳时机为18-25周,脐血穿刺时机为27-31周。
具体检测手段需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决定。
如病情危重需报告产筛机构,由产筛机构转上级医院进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