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认识信托公司刚性兑付及风险管理问题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信托业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
这种现象在信托业中出现的频率逐渐增加,其成因与影响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该现象的成因、不良影响以及化解方式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析。
让我们来认识一下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的成因。
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是指信托公司承诺对投资者进行固定的兑付,无论资产端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撑这一兑付。
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信托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和维护声誉,通常会承诺一定的固定收益率或兑付期限。
这种行为导致了信托公司必须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无论市场环境如何变化。
许多信托产品在募集阶段会通过高息承诺吸引投资者,但在资产配置和运作过程中却难以实现相应的收益水平。
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也只能通过“刚性兑付”来保持其形象和信誉。
一些信托公司为了迅速扩大规模,并通过高额兑付来促进产品销售,由此带来了兑付压力。
金融监管政策的不完善也是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的重要原因。
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使得一些信托公司在面临资金压力时选择了“刚性兑付”来维护公司的运营和声誉。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的不良影响。
这种现象带来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对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产生了严重的破坏。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扭曲了资源配置。
由于信托公司为了保证兑付,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来维持现金流,长期以来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经济发展。
这种现象会导致市场恐慌情绪的蔓延,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
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不确定性增加,市场信心受到削弱,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被扰乱,甚至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金融市场的乱象不仅影响了金融机构的经营和投资者权益,也打击了经济发展的基础。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近年来,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
所谓“刚性兑付”,是指信托公司在到期时必须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本息,无论项目是否盈利。
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信托公司在募集资金时承诺高收益,但投资的项目并未考虑到风险因素,导致在项目盈利面临困难时,信托公司不得不进行“刚性兑付”以维护投资者信任,否则将引发投资者抢赎,影响信托公司形象。
“刚性兑付”现象带来了以下不良影响:1、破坏了市场规律。
信托公司实行“刚性兑付”,导致投资者无法真正承受风险,短期内可能获得高收益,但长期来看,难以取得理性收益。
这种现象破坏了市场的规律,不利于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2、挑战了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信托公司募集的资金本质上是以信任为基础的,如果信托公司缺乏风险管理能力,很容易出现项目亏损的情况,引发“刚性兑付”。
这种现象挑战了信托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并可能导致信任链条的崩塌。
3、对投资者信心造成负面影响。
如今,投资者普遍认识到“刚性兑付”的本质风险,如果有过多类似事件的发生,将会对投资者信心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恐慌。
为了化解“刚性兑付”现象,应从以下方面入手:1、完善监管法律法规。
强化对信托公司的资产质量监管,设立严格的风险准备金制度,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2、加强信托公司自律。
信托公司应该树立投资理念,诚实守信,自觉遵循合规经营,增强市场公信力。
3、提高投资者教育水平。
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知识普及,让投资者了解到高收益的背后可能隐藏的巨大风险,提高投资者的收益预期。
信托业作为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环,产生“刚性兑付”现象主要因为信托公司在募集资金时承诺了高收益但忽略了项目的风险因素,导致无法避免地进行“刚性兑付”。
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再次发生,需要加强一系列监管措施,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健康、安全、合规的信托业发展环境。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信托业的“刚性兑付”现象指的是信托企业以各种方式保证投资人本金和预期收益不受损失,即使项目无法按期兑付。
这一现象的成因多方面,并且对金融市场和信托行业产生了不良影响。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化解方式。
需分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的成因。
一方面,市场环境不稳定是造成信托业“刚性兑付”的重要因素。
金融市场变动频繁,投资项目风险难以评估,使得信托公司无法准确预测项目的收益回报。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也是成因之一。
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信托业,导致监管盲区和监管滞后。
信托业“刚性兑付”对金融市场和信托行业产生了不良影响。
一方面,大规模的“刚性兑付”现象对金融市场造成了严重扭曲。
投资者倾向于将信托产品看作无风险投资工具,而不是投资风险资产的工具。
这引发了散户投资者盲目追逐高收益的投资风险,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平稳运作。
信托公司为保证“刚性兑付”不得不采取其他手段来还本付息,例如借新还旧,增加了企业的负债风险,丧失了自身偿付能力。
为解决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应采取一系列化解方式。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力度。
建立一个全面的监管机制,从企业治理、风险控制、投资项目评估等方面加强监管,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和全局性。
加强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信托公司应公开透明地披露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情况,让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的本质。
建立起信托产品评级机制,提供独立的评估报告供投资者参考。
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管理能力培养,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
完善法律法规,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工具,提供更多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减少对高风险投资的过度依赖。
信托业的“刚性兑付”现象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对金融市场和信托行业产生了不良影响。
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提高投资者教育和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完善法律法规等方式可以有效化解这一问题,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1. 引言1.1 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概述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是指信托公司为了保障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在约定的期限内一定会按时兑付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不受市场变化、信托项目收益变化等因素的影响。
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资者的信任度,吸引了更多的资金进入信托行业。
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隐患。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信托项目的收益难以保证,在出现亏损或者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也无法做到“刚性兑付”,从而导致投资者的权益受损。
对于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其成因,探讨其不良影响,并寻求化解方式,以促进信托行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
2. 正文2.1 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分析1.市场需求不足: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较高,一般需要较大的资金才能参与,导致市场需求不足,信托公司为了吸引更多投资者,不得不采取“刚性兑付”的方式来维持业务规模。
2.投资偏好不明确:由于投资者对于信托产品的投资偏好不明确,很多投资者只关注高收益而忽视风险,导致信托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只能选择“刚性兑付”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3.市场风险增加: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风险逐渐增加,信托公司在选择投资标的时往往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了规避风险,只能选择“刚性兑付”来应对。
4.监管不完善:当前监管部门对于信托行业的监管不够严格,导致一些信托公司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为了规避监管风险,选择“刚性兑付”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的成因是多方面的,需要在加强监管、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的信托行业也需要加强风险管理,推动行业的可持续稳定发展。
2.2 不良影响分析1. 削弱市场竞争力: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导致信托公司不再以实际投资回报率为核心竞争力,而是依赖于兑付能力来吸引投资者。
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丧失了原本的竞争优势,削弱了整个信托业的市场竞争力。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信托业作为金融行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发展与保障着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对于整个金融市场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些信托产品出现了“刚性兑付”现象,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成因、不良影响和化解方式三个方面,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以期对相关问题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一、成因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市场需求低迷近年来,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市场需求低迷,导致了部分信托公司难以找到适合的投资项目,资金运用效率降低,信托产品收益率也随之下降。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和信托产品的稳定性,一些信托公司选择以“刚性兑付”来维持客户信心,这也就是说即便投资收益不足以支撑兑付的时候,也要按规定兑付本金和收益。
2.监管要求目前我国的监管政策对于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也存在一定的导向性。
信托公司如果出现逾期兑付或者出现兑付困难的情况,都会招来监管的强制介入和处罚,甚至严重的情况下可能面临关闭的风险。
所以为了避免监管风险,一些信托公司也会选择“刚性兑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3.市场竞争压力信托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是促使“刚性兑付”现象的一大因素。
为了争取更多的客户和资金,一些信托公司会在承诺兑付时给出更多的承诺,这样一来,即便投资项目收益不如预期,也要选择“刚性兑付”来维持信誉和客户关系。
二、不良影响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的出现,给市场带来了一系列的不良影响:1.扭曲市场风险定价“刚性兑付”现象助长了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扭曲了市场风险定价。
投资者对于投资产品的风险容忍度降低,导致了市场上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受宠,一些实际上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也得以通过信托产品分层优化,给市场带来了一定的不稳定性。
2.损害投资者利益“刚性兑付”现象给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损害。
投资者的收益来源于投资项目的效益和市场的回报,而一旦信托产品不再按照实际回报来兑付,投资者就无法得到应有的收益。
我国营业信托“刚性兑付”之法律风险及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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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指的是,由于信托公司在产品发行过程中过分强调“保本保息”或“预期收益”,给投资人造成了信任误区,导致投资人普遍对信托产品持有一种错误的认知,即认为信托产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确保本金和收益不受损失。
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托公司为了追求市场份额,广告宣传中常常过分强调“保本保息”或“预期收益”,忽略了风险披露。
为了吸引投资人,信托公司常常将预期收益率夸大,并忽略了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
这种过于乐观的宣传对投资人形成了误导,使其对信托产品的风险抱有错误的认知。
投资人普遍缺乏对信托产品的全面了解。
由于信托产品复杂性高、专业性强,很多普通投资人难以理解产品的具体结构和运作方式。
缺乏有效的信息渠道和信息披露机制,使得投资人在选择信托产品时缺乏必要的信息支持,容易被信托公司宣传的“高收益低风险”所误导。
监管不到位。
信托业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
监管部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该如何进行风险披露,以及应该如何与投资人保持沟通,使投资人充分了解所购买的信托产品的风险性质和风险程度。
这使得信托公司在产品发行过程中可以不太受限制地使用虚假宣传手段,进一步加剧了“刚性兑付”现象。
对投资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由于投资人对信托产品的风险认识存在误区,当产品出现损失时,投资人难以接受并承担亏损。
这导致了大量的投诉和纠纷发生,给信托行业和金融市场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损害了整个信托行业的声誉。
信托产品的宣传过于乐观,产品的风险未能充分披露,造成了投资人的严重误导,给信托行业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这不仅对信托公司自身的发展造成了阻碍,也使得投资人对整个信托行业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
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对金融市场稳定性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信托产品的风险未能得到充分识别和控制,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信托产品难以应对风险,可能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产生不良影响。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

浅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指的是信托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声誉和市场形象,在信托产品到期或者投资出现亏损时,采取强制兑付、实现承诺收益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中国信托行业较为普遍,其成因、不良影响及化解方式值得关注和分析。
造成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监管不到位。
中国信托行业发展较快,但监管相对滞后,对于信托公司的行为监督和评估不够严格,导致信托公司存在相对较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间。
第二,投资风险不可控。
信托公司的投资标的多样化,如房地产、基础设施、养老金等,并且投资标的的风险不可完全预测,如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投资亏损。
信托规模扩张压力。
信托公司为了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需要不断推出新产品、扩大规模。
为了吸引投资者,一些信托公司可能过度承诺高收益,但是这些高收益往往伴随着更高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就会导致“刚性兑付”现象的出现。
第一,破坏市场秩序。
信托公司的“刚性兑付”行为,使投资者认为信托产品具有无风险、固定收益的特性,进一步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偏好,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二,增加投资风险。
市场上出现的“刚性兑付”现象,使得投资者不再对信托公司的承诺收益持怀疑态度,而是将其视为现实。
信托公司为了实现承诺利润,可能采取高风险的投资操作,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资金损失风险。
信任危机。
信托业作为金融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建立和维护投资者的信任。
信托公司频繁出现“刚性兑付”现象,使得投资者对整个信托行业产生质疑和不信任,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为了化解信托业“刚性兑付”现象,需要采取以下一些方式:第一,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托行业的监管,加大对信托公司的日常行为和投资项目的审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提高投资者教育水平。
信托公司需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让他们具备风险意识和正确的投资理念,降低不合理高承诺收益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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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产品风险管理的特殊性――整体管理要求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资金用于企业融资的途径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委托贷款、债券、信托产品等,各途径中金融机构的权责与法律关系有所不同。
存款业务中银行与投资者为借贷关系,银行将获得的资金纳入自有资金运用,投资者资金与项目不对应,单笔项目的违约不造成兑付压力;债券(以公司债为例)、委托贷款业务中的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为基于事务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金融机构仅负责代投资者处理事务;信托业务是基于财产管理的信托关系,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投资者管理财产,需进行连续的、全程的管理。
各类业务中,信托产品的特殊性体现为:一是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受托财产,需要进行全程管理,面临着能否“兑付”的问题(虽然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无必须兑付要求,但负有尽责管理义务)。
二是在目前信托产品的运作模式中,融资人还款期限便是产品到期期限,融资人是否按时还款直接决定产品能否如期兑付。
因此,在几类业务中,信托公司是唯一既需要全程管理资产,又在融资方违约时有即时财产兑付压力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在风险处置上有较大的特殊性及更高的要求。
基于上述特点,信托产品的运作流程不仅包括选择项目,还必然包括设定风险管理预案、在出现风险时挽回投资等。
监管法规也强调了信托公司的整体管理义务。
例如,《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43号】规定:“各信托公司应……逐笔分析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状况,包括……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性、可靠性评价;抵质押等担保措施情况及评价;项目到期偿付能力评价及风险处置预案等内容。
”《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规定:“信托公司应加强对合作方资金实力、信用程度和综合偿债能力的跟踪分析……完善和落实多种形式的担保,并通过办理合法有效的质押登记、建立质押资金专户等方式,增强担保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效果。
”实质上,信托风险管理的特殊性也是信托产品相对于投资者直接参与民间融资的优势所在: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世上不存在无风险项目,普通投资者很难系统的识别风险,而信托公司可以通过信托计划汇集大额资金形成话语权,要求融资人提供足额的增信措施,并在融资人违约时为投资者挽回损失。
近期出现风险的信托产品案例,多数是通过风险管理措施实现了兑付。
可以说,一家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及核心价值之一,便体现为其识别及管理风险的能力。
二、如何看待刚性兑付:各种“兑付”情况的说明 在目前出现风险但最终实现预期收益(或部分预期收益)的信托产品中,被认为属于刚性兑付的情况包括“第三方接盘”和“自有资金兜底”等,文章认为应客观看待不同的处置方式。
(一)“第三方接盘现象”实质上是整体风险管理的一部分――流动性风险与金融产品产业链 表1 处理 方式处理流程效率结果 拍卖抵质押物项目违约――法律程序――信托公司拍卖――第三方竞拍抵质押物――信托计划收回资金较低资产转移至竞拍的第三方 引入担保公司担保项目违约――担保公司接盘并持有抵质押物――信托计划收回信托资金――担保公司法律程序,择机处置资产较高资产转移至作为担保公司的第三方 第三方接盘项目违约――信托公司转让――第三方受让抵质押物或债权――信托计划收回信托资金――第三方机构法律程序,择机处置较高资产转移至受让债权的第三方 在目前的融资人违约案例中,多数的项目面临的是流动性风险而非完全无法兑付的风险。
即:项目风险源于融资人现金流断裂或抵质押物无法快速变现,而此时企业仍然存在或抵押物仍足值;面临的问题是资金无法如期兑付,而不是不能兑付。
在此类风险下,如果信托公司一味地运用向融资人追讨或拍卖抵质押物的方式,流程繁琐,耗时较长,是一种低效率的金融行为。
而在目前的市场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较高效的金融产品产业链,其中存在某类机构,能够承受长时间持有资产,可以以较低价格从信托公司等机构收购前述不良资产,在日后择机以更合理的价格出售或处置。
这样,形成了信托公司快速为投资者挽回收益,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日后获得较高的资产处置收益的各方多赢的局面,也提高了金融效率。
此类金融机构包括各类资产管理公司、特定领域投资的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及其他各类机构闲置资金等。
让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机构持有不同风险阶段的资产,是一种金融市场日益成熟、各方均获益的市场化行为。
另外,目前通用的风险管理方式包括引入担保公司、拍卖抵质押物、寻求第三方购买资产以接盘等,各方式的本质及结果均有相似性,并不存在“特殊”的处置方式。
各方式特点如表1: 可见,从实质上看,各资产处置方式均为通过将抵质押资产转移至具有持有意愿的第三方,实现信托资产的变现,仅是具体实施方式不同,一般不存在某种方式较其他更易于积累风险的情况,也不应认为某种情况更属于“刚性兑付”。
(二)“自有资金兜底现象”具有刚性兑付性质――不具有可持续性 在出现风险的项目中,以自有资金兜底的情况近年来偶有出现,也成为争议最大的处理方式。
从合规性上看,信托公司不得对信托产品承诺保本,但并未禁止信托公司在产品到期时受让其管理信托计划的受益权。
而受让受益权的行为也并不能说明信托公司会承受损失,反而有可能获得相应的收益。
但从其接盘行为的结果看,相当于在尚不确定能否挽回收益的情况下为投资者提供了无风险收益。
与第三方接盘的方式相比,第三方有意愿接盘是以其认为可以获得超额收益为前提,是一种市场化的处置方式,而自有资金兜底相当于无论能否处置不良资产,均由自有资金承担,具有一定的刚性兑付性质。
自有资金兜底也是目前行业刚性兑付的主要方式。
刚性兑付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大的影响: 第一,在2014年以前资本市场表现不佳的背景下,固定收益型信托在受托人刚性兑付的默许中,规模高速增长,可以说,固定收益类产品是近年来信托行业发展的最大推手。
第二,如果说在行业发展初期,资产规模较小、客户观念尚不成熟的背景下,刚性兑付是行业发展的护航者,那么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刚性兑付的弊端也必将逐步体现:一是违背风险收益正相关的原则,使客户单维的追求高收益,不断拉高信托产品的收益预期而难以下调,越来越多的优质企业难以承担信托的高融资成本,而部分劣质、高成本承诺的项目可能更易于发行,类似于格雷欣(劣币驱逐良币)法则,信托服务实体经济、为投资者遴选优质项目的功能受到影响。
二是在行业规模剧增及宏观经济环境波动的情况下,产品爆发风险的频率也将相应的增加,信托公司将面临极大的兑付压力。
因此,随着行业资产管理规模的扩大,以自有资金接盘处置资产的方式作用愈为微弱,在设置项目风险处理预案时,拓展更多的处置方式,引入更多的合作伙伴,是未来的趋势。
三、区分尽职管理与刚性兑付――真正的刚性兑付少有出现 如果一款信托产品在融资人违约的情况下最终实现了兑付,其兑付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通过事前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兑付。
二是自有资金兜底的情况下实现兑付。
根据前文内容,文章认为,第二类由自有资金承担损失并进行的偿付具有刚性兑付性质,而第一类方式属于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必须履行的职责。
以中诚信托“诚至金开”项目为例,中诚信托虽然在项目初期管理义务的履行出现瑕疵,但其在融资人违约后的各方协调及资产转让过程实际上是尽责行为。
例如,在融资方几近破产、相关采矿权未落实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措施,仅等待企业破产清算,无疑未尽管理义务,也不会出现而后的采矿许可证落实、第三方接盘、投资者本金挽回的皆大欢喜结局。
而这种“打破刚性兑付”的方式,也无法称为是市场的进步。
本文统计了近年来出现违约风险的案例,其最终的处理结果,多数是通过风险控制措施实现兑付(见表2)。
近年来融资类信托产品极少出现本金损失,与其说缘于刚性兑付,不如说缘于信托制度的特殊性及风险处理体系的逐步成熟。
表2 处置方式案例备注 自有资金兜底 5 其中4例事后披露通过处置抵质押物收回投资 处置抵质押物、担保人兜底 3 产品延期以待拍卖结果等 第三方接盘 9 资产管理公司、融资人同业机构接盘等 展期等其他方式 3 信托展期、融资人资产重组等 (统计样本共26款,6款产品无具体处置信息) 当前信托产品的运作机制仍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但这种“有待完善”,从目前的结果看,并不主要体现于风险处置过程,而是体现于信托公司应如何增强对周期行业的投资能力,加大力度支持政策扶持行业的发展,降低其投资项目的违约概率;同时建立信托产品流通平台及估值体系,进一步促进信托产品的规范运行等。
以上能力的提升,才是从根本上解决刚性兑付疑问的方式。
四、问题的背后:市场为何如此关注刚性兑付 通常而言,一个项目是否兑付、如何兑付,是受托人与投资者的内部事宜,与外界无关。
市场对刚性兑付频繁关注,甚至出现过度恐慌的背后,是对信托产品运作的不了解和因此产生的对信托产品无法兑付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担忧。
近年来,中国经济同时面临着国际宏观经济下行、产业结构调整两大课题,企业债务违约概率大增,而产能过剩行业更甚。
在此背景下,金融机构深陷房地产、矿产能源、钢贸、光伏等行业违约风险之下,不良资产率持续上升。
而基于以下原因,信托业成为市场了解系统性风险的切入点:第一,由于信托产品既有信息披露义务,又有为受益人保密的责任。
因此,不得不片面的披露部分产品信息,使问题产品暴露于市场之下(与银行坏账无须披露相比)。
第二,作为资产规模高速增长达到资产管理行业第二位的新晋行业,更易于受到关注,但信托行业市场定位不明确、主营业务不清晰的问题仍然存在,外部人士很难看清信托业务的全貌,由于出现风险的产品主要集中于房地产、能源等少数行业,也给人以信托产品集中于这几类行业的印象。
第三,不可否认的部分项目操作存在不合规或者擦边球的问题,受到业界怀疑及深究。
由于以上因素,特别是在市场形势波动的情况下,信托业务更被作为典型风险案例重点跟踪,形成了少数群体的过度解读,甚至将个案理解为行业普遍现象,实际上体现的是对行业的不了解及多系统性风险被引发的担忧。
五、建议近期信托行业风险事件及其引发的一系列争议,实质是目前信托产品模式不成熟的必然产物。
与银行贷款同质的运作模式、缺乏业务渠道,必然成为银行的通道;缺乏长期限投资方式,必然无法摆脱行业周期的波动风险;产品无流动性,投资者持有期缺乏自主调节空间,必然寄希望于刚性兑付。
一类业务模式的博兴通常是在迎合特定时代背景的产物,而顺应时代变迁,更新业务模式,也是行业发展的趋势。
对信托公司的建议:第一,丰富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形成包括风险预判、预案、预警及及时处置等多阶段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明确信托项目处置期机制,以在融资人违约情况下保障投资人利益,并有更为充裕的时间通过市场化机制处置信托资产。
减少以自有资金接盘、垫付等不可持续性措施。
第三,提高产业周期的预判能力,以规避、抵御产业周期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