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金〔2005〕43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福建省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
务规则》的通知
(财金[2008]185号)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各类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发展。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chl_112473。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风险补偿行为,建立担保风险补偿和业绩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文[2007]40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若干意见》,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和中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融资(含票据、信用证融资,下同)担保(再担保)可能产生风险给予无偿补助的资金.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专业从事中小企业银行贷款融资担保(再担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均可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按《暂行办法》职责分工,每年6月31日前共同完成项目申报期内(指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经营地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或中小贸易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四)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和贸易企业贷款担保额占其贷款担保总额的50%以上。

(财务知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版)

(财务知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版)

(财务知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版)更新内容:1、2011年3月30日,推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

2、2011年7月19日,增加第九页的“政策摘要”第三条。

目录一、工作流程框架1、贴息贷款发放环节2、贴息资金拨付环节3、资金使用报告环节4、资金使用检查环节二、贴息贷款申请(一)个人申请(二)合伙经营者申请(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三、贴息贷款审批(一)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二)担保机构审核(三)财政部门核定(四)经办银行贷款四、贴息资金拨付(一)经办银行申请(二)县级财政审核(三)市级财政批复(四)县级财政拨付五、贴息资金报告(一)县对市报告(二)市对省报告六、贴息资料归档(一)县级财政归档资料(二)市级财政归档资料(三)经办银行归档资料附件一:湖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审核表附件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报认定表附件三:编号规则附件四:关于2002年度第一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的报告附件五: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人员名单附件六:关于确认2002年第一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人员(小企业)的请示附件七:经办银行关于申请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函附件八:县财政局关于核批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附件九: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批复附件十:关于拨付2002年第一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请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为规范我省各级财政、劳动就业、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工作程序(自2003年开始的“下岗失业人员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以后通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现拟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指南(2011版)》,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流程框架1、贴息贷款发放环节(1)借款人提出申请,所在社区签署推荐意见;(2)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意见;(3)担保机构实地调查后,提出担保意见;(4)财政部门审查书面材料,提出贴息意见;(5)经办银行考查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闽政办[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6日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联系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驻闽机构、驻闽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等方面工作,以及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职责,划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提出全省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推进全省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全省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企业直接融资以及推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职责,划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承办创业投资业企业备案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省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协调、服务中央驻闽金融监管部门、驻闽各类金融机构;督促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金融行业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职责;负责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沟通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

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

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要求目录1. 相关政策文件及通知 (2)1.1 福建省财政厅通知: (2)1.2 (财库〔2010〕48号)主要内容: (2)1.3 《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文件重点内容: (3)2.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法规: (3)3. 防火墙产品ISCCC认证级别与等级保护要求对比: (4)3.1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技术要求: (4)3.2 防火墙ISCCC认证技术要求: (5)3.3 技术要求对比结论 (6)4. 经常接触产品的ISCCC认证情况: (7)5. 目前获得ISCCC认证的产品名录: (14)1. 相关政策文件及通知1.1 福建省财政厅通知: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质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质检总局、财政部、认监委《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要求,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安全产品行为,现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1.2 (财库〔2010〕48号)主要内容: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信息安全产品的,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一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包括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应当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三、对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采购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1.3 《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文件重点内容:根据《关于调整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法规定范围内实行强行认证,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进入政府采购领域。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五年五月十七日附件: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及时处置资产损失,提高资产质量,有效保全资产,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呆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第二章呆账的认定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八)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九)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十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十二)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十三)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1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3年12月23日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所在单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本省使用政府性基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六)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8.28•【文号】财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闽财金〔2005〕43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福建省符合条件小企业
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规范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福建省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福建省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福建省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规范符合条件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贷款由财政据实给予的部分贴息。

三、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是指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累计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含30%)以上,其中当年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15%(含15%)以上,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

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四、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小企业发放的小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和各设区市财政各负担一半。

财政部门按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帐损失金额的10%给予呆帐损失补偿,呆帐损失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和各设区市财政各负担一半。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按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手续费补助,手续费补助资金由各设区市财政承担。

五、省财政根据各设区市开展符合条件小企业贷款情况,可将省级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预拨到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按季向经办银行据实拨付贴息资金。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再就业财政贴息等资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做好贴息资金使用的决算工作。

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须向经办银行提供由主管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由主管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申请贴息贷款。

八、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申请,应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

九、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十、经办银行和企业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办理程序:
(一)设区市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后,应将贷款
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设区市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并附经办银行开具的上一季度放款利息回单。

同时,经办银行应将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送设区市财政部门核对。

(三)设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和经办银行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省级财政和设区市财政贴息资金分开注明)的拨付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年度终了后20日内,设区市财政部门将上年度贴息资金(省级财政和设区市财政贴息资金分开注明)拨付情况及明细表,并附各借款企业《认定证明》、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每季度国库拨付给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的凭证等报送省财政厅。

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年度贴息金额等内容。

十一、经办银行申请呆帐损失补偿资金的办理程序:
(一)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呆帐的认定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 (以下简称《呆帐核销办法》) 的规定执行,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呆帐核销。

(二)年度终了后30日内,设区市经办银行将上年度呆帐损失补偿申请和明细表报送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并附《呆帐核销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每笔呆帐核销的证明材料以及设区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
他材料。

补偿申请包括呆帐核销金额、笔数、申请补偿金额、贷款损失原因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呆帐的金额、贷款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等内容。

(三)设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拨付相当于呆帐损失10%的补偿资金。

同时,将审核意见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拨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呆帐损失补偿资金拨付给设区市财政部门。

(五)经办银行应严格执行《呆帐核销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加强对呆帐核销后资产追偿工作,建立专门台账,每半年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报告资产追偿情况,追偿收入的10%交回设区市财政部门,设区市财政部门将其中50%返还省级财政。

十二、设区市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季度贷款发放情况,反映贷款的季度发生额、本年贷款累计发生额、发放笔数、未解除责任的贷款余额等内容。

十三、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季度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同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十四、设区市财政部门应每半年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
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

十五、借款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企业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十六、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呆帐损失补偿资金或手续费补助资金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负责追回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七、设区市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