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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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服务“四大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建设政产学研用金联盟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服务“四大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建设政产学研用金联盟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服务“四大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建设政产学研用金联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闽教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服务“四大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建设政产学研用金联盟的通知闽教科〔2022〕18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文旅局、海洋渔业局、金融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旅游文体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的部署要求,推动福建高等教育在助力构建我省产业新体系中发展壮大综合实力,提升福建高等教育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文旅厅、海洋渔业局、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研究制定了福建高等教育服务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等4个行动方案和政产学研用金联盟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1日福建高等教育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我省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工程,加快数字福建建设进程,推动高校全面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推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理论创新、技术突破和应用示范全方位发展,为我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2012年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2012年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2012年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闽海渔[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2012年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12〕158号)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海渔〔2012〕127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福建省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闽海渔〔2012〕139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渔船“小改大、木改钢”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全省沿海市、县(区)利用我省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小型和木质海洋捕捞渔船(含基本证和临时证)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新制造大马力钢质或玻璃钢海洋捕捞渔船的公民或企业。

2011年8月21日后从外省购置的木质渔船用于拆解制造新渔船的,不列为补助对象。

二、补助条件㈠渔船持证人应为我省公民或在本省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㈡新制造的渔船主机功率应在200千瓦以上;㈢新制造渔船的主机功率50%以上(含50%)应通过淘汰小型和木质渔船取得;㈣新制造的渔船应在我省辖区内具有农业部认可的相关资质的造船厂制造;㈤2011年连江县、平潭综合实验区等十个试点地区制造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应在2011年8月21日至2012年6月15日之间批准的,且已安放渔船龙骨;其他县(市、区)制造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应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15日之间批准的,且已安放渔船龙骨。

三、补助标准新制造渔船所利用的小型和木质渔船功率占新制造渔船总功率50-60%(不含60%)的,补助标准如下:㈠新制造渔船的主机功率在400千瓦以上补助金额10万元;㈡新制造渔船的主机功率在300-400千瓦的补助金额8万元;㈢新制造渔船的主机功率在200-300千瓦的补助金额5万元。

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港建设投资管理办法(闽发改农业[2004]2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渔港建设步伐,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渔港投资建设行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渔港建设贯彻“集中资金办大事、调整结构保重点、加强管理增效益"的指导方针,省级资金集中扶持已列入国家和全省规划的渔港项目.第二章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第三条渔港按其服务范围与功能、渔船数量、吞吐能力、发展前景等情况分为四级。

其标准分别是:(一)中心渔港:根据国家公布的名单安排建设,本港年渔货卸港量在8万吨以上,可满足10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50万平方米和15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1000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600米,渔港防灾减灾能力达到五十年一遇以上,渔港区域内渔货装卸、水产品加工冷藏、后勤补给、集散贸易、修船供油等功能区完备,通过渔港的建设能够带动当地相关二、三产业的发展,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二)一级渔港:根据国家公布的名单安排建设,本港年卸港量在4万吨以上,可满足600艘以上大、中、小型渔船停泊、避风和补给,水陆域面积分别达到20万平方米和5万平方米以上,渔用岸线长度800米以上,码头岸线长度不少于400米,具备较完善的陆上配套设施,具有吸纳一定数量转产转业渔民能力。

(三)二级渔港:本港年卸港量在2万吨以上,主要满足当地渔船停泊、避风、补给需要,能容纳渔船数200艘以上,具有一定的水、陆域面积,岸线、码头长度能达到一定标准,具备一定的陆上配套设施。

(四)三级渔港:能满足当地渔船的停泊补给需要,年卸港量达到一定规模(1万吨左右),能容纳一定的渔船(100艘以上),有一定的岸线、码头和水域规模.第四条列入渔港规划建设的必须具备条件:(一)港权明确.明确规定港区的水域、陆域范围和管理部门,做到水域作业、停泊、补给分区设置,陆域设施相应配套,以确保渔港的基本权益和未来足够的发展空间,保证渔港的各项功能有效发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资源繁殖保护【发文字号】闽海渔[2011]430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日期】2011.11.08【实施日期】2011.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闽海渔〔2011〕430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为加强我省水产养殖水域长效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制定水域养殖规划,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持续、和谐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厅制定的《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当地情况,迅速组织人员根据《技术要求》编制(修编)本辖区水产养殖水域规划和重点养殖水域(港湾)专项规划,于2011年底前由属地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报省厅备案。

对《技术要求》中明确的15个重点养殖水域(港湾),涉及两个以上县(市、区)的,该水域专项养殖规划由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附件1.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2.福建省内陆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附件1:福建省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一年十月)目录前言1 术语与定义1.1 养殖水域1.2 养殖区1.3 临时养殖区1.4 禁养区1.5 养殖容量2 总则2.1 指导思想2.2 编制依据2.3 基本原则2.4 规划目标2.5 规划范围2.5.1 辖区养殖水域规划 2.5.2 重点港湾专项规划2.6 规划期限3 养殖水域类型及技术要求 3.1 养殖环境要求3.1.1 水质要求3.1.2 底质要求3.2 养殖总量控制3.3 养殖技术要求3.3.1 滩涂养殖3.3.2 浅海养殖3.3.3 池塘养殖4规划编制材料要求4.1 规划文本4.2 规划登记表4.3 规划图件4.4 规划编制说明附录1:海水养殖水域规划文本编写大纲附录2:海水养殖水域规划登记表及填写说明附录3:海水养殖水域规划图件制作要求随着福建省海洋开发力度的增加,临海工业、港口码头和临海城镇建设等迅速发展,传统养殖水域空间逐步萎缩,局部海域养殖布局不合理、养殖密度过大,养殖生物的大面积死亡事件时有发生,造成重大的渔业经济损失。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闽海渔〔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及其基准的通知闽海渔〔2020〕64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及其基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0年11月18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定量罚幅度内,基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选择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作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省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范和监督。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本规定的附件。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则适用,也可以在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处罚裁量标准和使用条件进行细化和量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闽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25日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全面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企业在闽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一)加大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招引力度。

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策划生成一批补链强链延链项目,强化主动科学精准招商,推动更多重大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中心,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资研发中心承担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省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生产研发过程所需配套的生物制剂,在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时实施“即来即办、即办即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福建海警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疏堵结合,坚持“开前门”和“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我省砂石产销布局,稳定砂石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整合,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闽海渔[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0〕143号)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厅机关各处(室):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资源,规范养殖用海活动,维护养殖用海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福建省养殖用海承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资源,规范养殖用海活动,维护养殖用海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从事养殖用海承包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签订养殖用海承包合同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对养殖用海实施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必须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养殖用海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海域用于非养殖生产活动。

第六条实施养殖用海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并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殖用海承包合同登记备案和养殖证变更手续。

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养殖用海承包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核定的期限。

第七条养殖用海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二)民主协商;(三)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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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
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14.01.22
【实施日期】2014.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做好2013年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推进我省的海洋经济强省建设,根据《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2〕125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指南》的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附件:1.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2.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表格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4年1月22日
附件1:
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为规范2013年度第二批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2〕2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
㈠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申报补助资金的单位应是福建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产业研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用记录。

生产经营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含)注册成立,2012年末固定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㈡申报单位其他条件
1.申报上市奖励的应是2013年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成功上市的海洋企业。

2.申报渔船贷款贴息的应是:
①2013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利用银
行中长期贷款建造或购买的1000总吨以上(含1000总吨、下同)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和大型鱿鱼钓船、500总吨以上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和灯光围网船、441千瓦以上(含441千瓦、下同)拖网船、流刺网船和钓船的远洋渔业企业;
②已获得2012年度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渔船贷款贴息,且2013年末该贷款仍有余额的远洋渔业企业;
③为支持我省远洋渔业发展,已获得中央渔船更新改造资金补助的远洋渔船本次也列入申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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