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各地十大劳动案例之工伤篇(20件案例)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

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工伤劳动争议案例范文一殷某于年2月16日聘用某保安公司,出任保安员,工作地点就是某医院。
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伤势,该保安公司未给其判定工伤也未缴付任何索赔。
保安公司表示其与殷某不存有劳动关系,并递交了某培训学校与殷某签定的协议书,表示殷某与该培训学校存有劳动关系。
培训学校述表示,殷某就是其学校的培训人员,边培训边自学。
为证明其主张,殷某递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确诊证明做为证据。
保安公司未递交证据。
培训学校递交协议书2份,证明年1月29日至年1月28日期间,殷某与其学校存有劳动关系。
本院依殷某的提出申请,向银行调看了殷某银行账户有关交易汇款人信息,查阅函(凭证)表明:保安公司年向殷某充值十笔,金额相对紧固。
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普遍认可该查阅结果,但主张就是保安公司代培训学校派发殷某工资。
本院依殷某的申请,到医院调取了保安公司与医院的保安服务合同,并向该医院安保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
调取的合同和询问结果表明:年1月1日起,保安公司开始为该医院提供保安服务;殷某系保安公司派至该医院的保安员。
年6月份,殷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殷某与保安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殷某提交了银行对账单、病例及诊断证明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保安公司不予认可,但经法院调查给殷某转账发工资的单位就是其公司。
培训学校虽与殷某签订了协议书,但协议书并不足以证明其学校与殷某存在劳动关系,且保安公司和培训学校均未就所主张的代发工资、培训、实习等事项提交证据。
殷某由保安公司派至医院提供保安员工作,接受保安公司的管理并由保安公司发放工资,医院保安工作系保安公司承接的业务项目,保安服务系保安公司的主要业务。
综上,本院裁决判定殷某与被告保安公司存有劳动关系,双方均未裁定。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范文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破口大骂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明确提出再次鉴别提出申请。
劳动争议纠纷经典案例

劳动争议纠纷经典案例1. 王某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王某在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经公司同意加入社保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但是到合同期满时,公司拒绝与王某续签合同,要求其离职。
王某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
最终仲裁机构裁定公司与王某续签一年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张某在一家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公司在员工入职时承诺会按时发放工资,并将相应金额写入劳动合同。
但是公司却经常推迟发放工资,导致张某无法按时支付生活费用。
张某提出了工资纠纷申请,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以及合法工资。
李某在一家公司从事行政工作,由于公司业务繁忙,他经常需要加班。
但是公司却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李某多次提出了加班费的支付要求,但是公司拒绝理睬。
最终,李某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仲裁机构裁定公司应当按照法规支付加班费并赔偿李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4. 赵某与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赵某在一家公司从事装卸工作,由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导致致残40%。
但是公司在工伤认定时却拒绝承认其工伤,并拒绝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赵某提出了工伤认定和赔偿申请,经过多次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当认定赵某为工伤并相应赔偿赵某的经济损失。
小王在一家家政公司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公司提供给小王的月工资较为少,而且未按时支付。
小王多次提出要求,家政公司却没有给予正式答复。
最终,小王起诉家政公司,法院认定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缺乏及时的付款义务,并最终判决家政公司支付小王正当的工资,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纠纷是在劳动关系中常见的问题。
无论是劳动合同纠纷、工资纠纷还是工伤赔偿纠纷,都需要雇主和员工双方严格遵守法规,协商解决问题。
在未能达成协议时,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人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些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启示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十大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工人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一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操作不当导致坠落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带和其他安全设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四:一名女工人在生产线上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伤人,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五:一名司机在工作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和休息安排,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六:一位保安在工作中因追捕小偷而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七:一名服务员在工作中因滑倒受伤,用人单位未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和警示,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八:一名厨师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和设施配备,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九: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高温中暑,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十: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时间工作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健康防护责任是造成工伤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伤案例800例

工伤案例800例案例1:建筑工人高空坠落背景:张某是一名建筑工人,负责在一栋高楼建筑上进行外墙施工。
在一次工作中,由于安全绳未正确固定,导致张某从高处坠落。
过程:张某在进行外墙施工时,站在离地面50米高的脚手架上。
由于工期紧迫,他没有正确固定安全绳,而是将其随意绑在脚手架上。
突然,一阵大风吹来,张某失去平衡,从脚手架上摔落下来。
结果:张某坠落后当场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他全身多处骨折,脊椎受损,面部严重受伤。
经过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张某恢复了部分功能,但仍然残疾,无法再从事体力劳动工作。
案例2:工厂化学物品泄漏背景:李某是一名工厂化工操作工,负责操作一台化学反应设备。
在一次操作中,由于设备故障,化学物品泄漏导致李某受伤。
过程:李某在操作化学反应设备时,突然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化学物品开始泄漏。
由于紧急情况,他没有及时戴上防护装备,而是试图修复设备。
在修复过程中,化学物品溅到了他的身上,导致皮肤灼伤和呼吸系统受损。
结果: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抢救,他的伤势得到了控制。
然而,由于皮肤灼伤严重,他需要接受多次植皮手术。
此外,他的呼吸系统受到永久性损伤,导致他无法从事原先的工作,只能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
案例3:机械操作工手指被夹伤背景:王某是一名机械操作工,负责操作一台压力机。
在一次操作中,由于操作不慎,他的手指被夹伤。
过程:王某在操作压力机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将手指完全收回,结果被机器夹住。
由于机器的高压力,他的手指立即被严重压伤,造成血管和神经损伤。
结果: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手术,医生尽力挽救他的手指。
然而,由于伤势过于严重,无法完全恢复功能。
王某的手指永久性丧失了灵活性和感觉,无法再从事需要精细操作的工作。
案例4:商场保安遭遇暴力袭击背景:刘某是一名商场保安,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
在一次执勤中,他遭到一群闯入商场的暴徒的暴力袭击。
过程:刘某在执勤时,发现一群暴徒闯入商场,并开始肆意破坏和抢劫。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第一例:高空作业坠落某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坠落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执行,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二例:化学品中毒某工人在操作化学品时,由于未佩戴防护用具而导致化学品中毒。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接触化学品时一定要注意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例:机械伤害某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因未按照操作规程执行而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操作机械设备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例:职业病某劳动者长期接触化学物质,导致患上职业病。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
第五例:交通事故某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上下班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自身安全。
第六例:工作场所暴力某员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暴力袭击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七例:不合理劳动安排某员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工作而导致身体不适。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合理安排工作,保护好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八例:工作环境恶劣某员工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中长期工作,导致身体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九例:不当操作某员工因不当操作导致工作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加强员工的操作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操作。
第十例:心理伤害某员工在工作中遭受心理伤害,导致身心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建立健康的工作氛围。
以上就是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这些争议案例涉及到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合同执行、权益保护、薪资待遇和劳动条件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一些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劳动争议的本质,并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案例一:工资支付争议张某在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公司应按月支付其工资。
然而,在一次公司经济困难时期,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且迟迟未与员工沟通解决此问题。
由于长期拖欠工资,张某提出工资支付争议。
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且不能以经营困难为由拖延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介入,或者直接起诉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相应的滞纳金。
案例二:解雇争议李某在一家制造公司工作,因生产操作疏忽导致一次事故,公司经过调查后提出解雇李某的决定。
然而,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雇决定不公正,他认为他的操作失误是由于公司培训不足造成的,因而提出了解雇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申诉,要求公司重新考虑解雇决定。
仲裁机构将会对公司的解雇程序、培训记录以及李某的操作失误情况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裁决。
案例三:加班赔偿争议王某在一家互联网公司担任开发工程师,由于项目紧张,他长期加班。
然而,公司未按劳动法规定将加班工时计入加班工资,并未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因此,王某提出了加班赔偿争议。
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按劳动者加班时间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王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四:工伤赔偿争议杨某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受伤并需要长时间休养。
然而,公司未按照法定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标准支付给杨某相应的工伤赔偿,因此引发了工伤赔偿争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雇主应当为工伤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根据工伤程度支付相应的伤残补偿。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1.工资欠薪案例:某公司员工因为工资拖欠多月而与公司发生纠纷,员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提供证据,最终获得了工资款的支付。
2. 加班费问题案例:某公司员工加班多月未得到相应的加班费,员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加班费的支付。
3. 合同解除案例: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内容与员工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不符,因此员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通过劳动仲裁机构的调解,最终实现了合同的解除。
4. 遣散补偿案例:某公司因为业务调整需要进行人员裁员,但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遣散补偿金,员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支付遣散补偿金,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5. 工伤赔偿案例:某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环境不安全而受伤,公司未及时提供相关赔偿,员工通过法律途径向公司要求赔偿,并最终获得了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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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指导

工伤案例指导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死亡。
在工伤案例中,员工和雇主都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应对措施,以便保障受伤员工的权益,同时也能够避免雇主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的工伤案例,来指导大家应对工伤事件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案例一:工厂中的机械意外伤害小明是一名工厂的操作工,一天在操作机械时不慎被机械夹到手指,导致手指严重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首先应该及时向雇主报告受伤情况,并寻求医疗救助。
同时,雇主也应该立即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协助小明进行相关的医疗保险报销和伤残评定。
此外,雇主还需要对机械设备进行检修和安全培训,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案例二:建筑工地高空坠落张师傅是一名建筑工人,因为在高空作业时没有系好安全带,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需要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所有作业人员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同时,雇主也需要为受伤员工提供及时的医疗救助和伤残赔偿,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三:办公室职员因长时间工作引发职业病王小姐是一名办公室职员,因为长时间对着电脑工作,导致颈椎疼痛、视力下降等职业病症状。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需要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护培训,并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员工也需要自我保护意识,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及时发现并治疗职业病。
总结:在面对工伤案例时,雇主和员工都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受伤员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合法赔偿。
同时,也要加强安全意识和职业病防护意识,共同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件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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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十大劳动案例之工伤篇(20件案例)01劳务派遣工遭车祸两东家均被裁赔偿常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食品公司的员工,在2013年1月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工伤部门鉴定,其所受伤害已经达到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柒级。
常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食品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
劳务派遣公司以社会保险应由食品公司缴纳、《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为由拒绝了常某的要求。
食品公司则认为常某是劳务派遣员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拒绝了常某的要求。
常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而食品公司则属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福利待遇的义务。
常某的社会保险本应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同时按法律规定,食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用人用工两东家都有责。
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将来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不按照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向常某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常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他既可以以劳务派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也可以把食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谁有偿还能力就让谁做被执行人,多了一个选择更有利于保护常某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的设立就是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工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
(,2014年)02达退休年龄因工受伤用工单位应担责某,女,1950年7月出生。
2008年,某到长丰县双墩某建材厂工作。
2012年10月6日,某在传运砖块时不慎受伤。
2012年12月,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2013年3月,经鉴定确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
双方就工伤赔偿等问题发生争议,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提起诉讼。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某因工受伤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所受伤害系在长丰县双墩某建材厂工作时发生,且被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该建材厂应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该建材厂支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合计66301.5元。
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对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以后仍然从事工作,特别是那些已达退休年龄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的,仍然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
因此,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并且已经劳动行政管理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用工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
(,2014年)03中断缴纳社保致员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俞某某于2007年10月进某机械公司处工作,2010年4月13日,俞某某在该公司车间在用行车吊运动臂油缸时被砸伤,经住院清创缝合加固定手术。
2010年5月认定为工伤,2012年8月评定为八级伤残。
该公司因中断为俞某某缴纳社保费用,致使俞某某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3年6月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某机械公司解除与俞某某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俞某某伤残补助金等118570元。
某机械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铜山区法院2014年5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机械公司一次性支付俞某某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18570元。
某机械公司上诉,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点评:用人单位为其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用人单位出现中断缴费情形,应当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才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上述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本案中,某机械公司虽曾为俞某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但是因自身的原因出现中断缴费情形且至今未能向社保部门补足,殆于履行法定义务,致使俞某某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承担因此给俞某某造成的损失。
(,2014年)04因第三人侵权单位可先赔付工伤保险汪某于2007年到某科技公司工作,从事库管工作。
2011年10月2日16时许,汪某驾驶该公司车辆给客户送电脑主机返回途中,与某驾驶的车辆碰撞,某及汪某受伤。
2011年10月,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无责任,后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2012年1月,汪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
铜山区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汪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但该判决因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执行。
2014年3月汪某经劳动仲裁后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承担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
因侵权人无力赔偿,且已被法院终结执行,汪某并未获得足额赔偿,故用人单位应在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的围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并有权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围向第三人追偿。
遂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汪某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等,并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赔偿。
点评: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等直接损失。
对第三人未赔付的直接费用,劳动者可主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此后,用人单位可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围向其行使追偿权。
(,2014年)05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包某承包了某钢制品公司的业务,双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按月结算相关费用。
包某雇用吴某,吴某的工作由包某管理,工资由包某发放。
2009年8月,吴某在市省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邱某发生交通事故,邱某、吴某相继死亡。
2011年5月,市人社部门作出《关于吴某为工亡的决定》,某钢制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
因包某、某钢制品公司均未支付工伤赔偿费用,吴某的妻子钱某申请仲裁,要求包某和某钢制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仲裁机构裁决包某和某钢制品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包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不承担对吴某工伤待遇赔偿的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某钢制品公司实行承包经营,实际用工的包某不具备用工资格,包某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的,由某钢制品公司工伤保险责任,包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驳回包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个人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个人承包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企业经常采用的承包经营方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被认定为工伤的,企业不得以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为借口而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实际用工的个人承包经营者,其是劳动者的真正雇主,当然也责无旁贷地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与企业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06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某于2005年9月23日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05年10月20日,某在工作中受伤,2006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09年6月24日,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
,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主要容为:签订本协议后,某电子公司一次性支付某6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
,某电子公司出具《辞职证明书》,称某于2005年9月进入本公司,现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离职后,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三项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某的仲裁请求。
电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亦认为,某系某电子公司职工,其在工作中受伤,并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双方就工伤处理事宜虽于2006年12月1日签订了协议,但某电子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向某支付相关补偿金,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未实际终止。
因此,该协议对某不具有约束力,某依法享有获得相应工伤补偿的权利。
点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私下与劳动者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有异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判断。
对于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协议,法院有权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则人民法院应综合衡量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具体判断。
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2011年)07工伤待遇低,补!2008年8月12日,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构成工伤、八级伤残。
2009年5月,某与公司就工伤事宜签订协议:一次性贴补某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9000元。
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判断协议效力应考察该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根据某的年龄及工资标准,其应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为81029元。
双方在协议中就此项约定公司贴补9000元,仅为应支付款项的11.11%,可以认定该协议容显失公平,应以撤销。
点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经济状况恶化,维权成本较高,又急需治疗,故获赔心理迫切,但法律知识又不足,用人单位便经常会利用劳动者的劣势地位,变相迫使劳动者接受较为苛刻的赔偿协议,有时甚至会剥夺劳动者的主要赔偿权利。
因此,在司法审查标准的把握上,对于劳资双方自行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协议相比,应更加严格。
一般可将协商赔偿额与法定赔偿额对比,如果两者相差不大,可以认为劳动者为获取时间利益、节约维权成本而作出的让步;如果两者相差悬殊,则应撤销赔偿协议,判令单位补足赔偿数额,或在不撤销协议的基础上,直接判决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