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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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爬树摘杨梅坠亡 法院判景区担责5%

老人爬树摘杨梅坠亡 法院判景区担责5%
做微商没有错 ,靠 劳动挣钱更没有错 。但君子爱 财取之有道 ,千万别去踩上面所说的法律红线 。老老 实实做人 ,清清 白白挣钱。不要把 自己做进去 了才后 悔 。如 果世 上 有 后 悔药 ,那 朋友 圈早 就 卖疯 了 。
老人爬树摘杨梅 坠亡 法院判景 区担责 5%
口魏丽娜 宁字
广 州 一 名 六 旬 老 人 在 景 区 游 玩 时上 树摘 杨 梅 ,树枝 断 裂致 其 摔 落身亡 ,景 区是 否应该担责?广州 市花都 区法 院 日前对 这起纠纷作 出一审判决 ,认 为吴 某作为成年 人 ,未 经被 告 同 意私 自上 树 采摘 杨 梅 ,其应 当预料 到危险性 ,本身应 当对 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
四是 传 销 风 险 。如果 没 有 实 际产 品 ,或 者 产 品很 低 劣 ,不 断 发 展 下 级 代 理 ,宣 称 一 个 月 挣 多 少 多 少 , 半 年 开 上 豪 车 住 上 别 墅 ,搞 什 么 倒 金 字 塔 模 式 ,又 会 掉进 传 销 的 大坑 。
五 是 民事 风 险 。别 人 买 了你 的产 品 ,如果 有质 量 问题 ,不但可 以要求退换 ,还可 以要求赔偿 。你想赖 是不好赖 的 ,想玩消失也 没用 ,失去 了诚信 ,你也做 不前期利率没有超过 年利率 24%,重新 出具 的债权凭证载 明的金额可认 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人后期 借款本金 ;约定 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24%,超过部分 的 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借款人在借款期 间届 满后应 当支付 的本息之和 ,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 与 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 ,以年利率 24%计算 的整 个借款期 间的利息之 和。
2017年 5月 19日,吴某 在 广 州市花 都区某 山村景 区河道旁 的 杨梅树 上采摘杨梅 ,由于树枝枯

游客偷摘杨梅坠亡,景区担责5%,冤不冤?

游客偷摘杨梅坠亡,景区担责5%,冤不冤?

游客偷摘杨梅坠亡,景区担责5%,冤不冤?去年5⽉,⼴州⼀名年近60的⽼⼈吴某在某景区游玩时爬树摘杨梅,不幸坠亡。

事后,家属以景区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为由,将景区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

近⽇,⼴州市花都区⼈民法院作出判决:吴某作为成年⼈,未经被告同意私⾃上树采摘杨梅,应当对⾃⾝损害承担责任。

被告景区未告知危险,承担5%的责任,赔偿吴某亲属4.5万余元。

家属:景区未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应担责吴某的亲属认为,该景区作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在核⼼区域的河堤两旁种植了不少于50株杨梅树。

由于杨梅树嫁接处较低,极易攀爬,每到杨梅成熟之际,都有⼤量游客攀爬、采摘的杨梅,甚⾄进⾏哄抢。

⽽景区从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据悉,河边的这些杨梅树属于当地村民委员会所有,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活动。

景区被判赔5% 引发⽹友热议对此,不少⽹友觉得家属是“⽆理取闹”:但也有⽹友觉得景区担责没⽑病:景区被判赔5% 到底冤不冤?很多⽹友认为擅⾃攀爬景区树⽊摘杨梅原本是违反公共规则秩序的不⽂明⾏为,发⽣意外纯属个⼈原因所致,凭啥向景区索赔?1、景区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景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就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的⽅式作出说明或者警⽰。

具体到这⼀案件中,景区中杨梅树被游客攀爬采摘,这样的事情不是第⼀次发⽣,但景区并没有采取警⽰措施,显然存在⼀定过错。

但并不是仅仅因为景区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就认定其承担责任。

△⽹友提供的判决⽂书截图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3A级景区应当建⽴紧急救援机制,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在吴某从杨梅树上摔落受伤后,景区虽设有医务室,但相关⼈员已经下班,景区没有采取必要的医疗救助措施以及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导致吴某未及时得到救助,对损害的扩⼤存在⼀定的过错。

人为疏于管理也会是果树死亡的原因判决书

人为疏于管理也会是果树死亡的原因判决书

人为疏于管理也会是果树死亡的原因判决书审理经过原告德昌县XX民委员会诉被告李XX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原告德昌县XX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罗美德、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德昌县XX民委员会诉称:原、被告双方系果园承包关系,1999年1月5日,双方经村委会讨论决定,同意将坐落于红庙村马槽沟的八十亩锦橙果园承包给被告李XX经营管理,并于当日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该合同经四川XX公证处公证,并出具了(99)德证字第29号公证书。

合同约定被告的承包期限为15年,承包费用一年10000.00元,共150000.00元,租赁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截止。

但至今被告李XX只支付了112000.00元的承包费,剩余38000.00元至今未付。

现承包期已过,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收承包费及询问被告是否继续承包果园事宜,但是被告却拒不支付承包费,不交还果园,也不继续承包果园。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如果被告违约,应按每年承包费的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原告。

现在被告不缴纳承包费已经构成违约。

另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果园的果树共计4888株果树,被告承包经营后应按照果园管理技术,对果园内衰老果树及缺窝的部分在5年内更换补植完毕,但至承包期满,果园的果树只剩下3240株,缺失死亡了1648株,都是因为被告疏于管理造成的,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承包期限到期的情况下给予原告赔偿。

因被告不仅不赔偿,还强占果园拒不归还,导致原告利益受损。

由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果园,支付承包费38000.00元,承担违约金1900.00元、果树损失费95584.00,共计145084.0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出示了如下证据。

一、为证明原告将位于红庙村马槽沟的八十亩锦橙果园承包给被告李XX经营管理及具体的承包事宜,出示了承包合同及德XX证处的公证书;二、为证明果园承包费的给付事宜,出示了红XX民委与被告李XX签订的协议一份。

北京市大兴区2023-2024学年九年级上学期期中道德与法治试题(解析版)

北京市大兴区2023-2024学年九年级上学期期中道德与法治试题(解析版)

北京市大兴区2023-2024学年九年级上学期期中道德与法治试题考生须知L本试卷共7页,共两部分,20道小题。

满分70分。

考试时间70分钟。

2 .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准确填写学校名称、班级、姓名和准考证号。

3 .试题答案一律填涂或书写在答题卡上,在试卷上作答无效。

4 .在答题卡上,选择题用2B铅笔作答,其他题用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第一部分选择题(30分)选择题部分共15道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最符合题意。

1.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于2023年10月17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

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高峰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本届论坛主题为()A.建设开放包容、互联互通、共同发展的世界B.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携手实现共同发展繁荣C.促进区域及国际贸易,引领经济增长D.携手十载,共建共赢【答案】B【解析】【详解】时政题,解析略。

2.四十五年前,中国的改革开放拉开序幕。

自此,中国大地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变化。

在广大农村,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开,从镰刀、锄头的人工耕耘劳作到播种、管理、收获全程机械化,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到新型职业农民……如今,家园变得越来越美,人民生活变得越来越好。

这说明()①改革开放是中华民族最鲜明民族禀赋②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③乡村振兴取得胜利,改革开放已经完成④改革开放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A.®®B.C.②④D.③④【答案】C【解析】【详解】本题考查改革开放的相关知识。

①:创新是中华民族最鲜明的民族禀赋,故①说法错误;②④:材料通过中国的改革开放发生的变化,向我们说明了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中国人民通过改革开放过上了幸福生活,改革开放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故②④符合题意;③: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故③说法错误;故本题选C。

3.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1.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2.淮安谢勇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3.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4.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5.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名誉侵权案6.“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7.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8.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9.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10.困境儿童指定监护人案案例一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核心价值:革命英烈保护一、基本案情瞿某某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出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

杭州市某居民在该店购买了上述印有董存瑞、黄继光宣传形象及配文的贴画后,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侵害了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并伤害了其爱国情感,遂向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举报。

西湖区检察院发布公告通知董存瑞、黄继光近亲属提起民事诉讼。

公告期满后,无符合条件的原告起诉,西湖区检察院遂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

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舍身炸碉堡,英雄烈士黄继光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舍身堵枪眼,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被告瞿某某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

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

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在线测试(答案下载后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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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第一单元在线测试(占形成性考核成绩10%)1、小张和小黄是好朋友因小事闹翻了,小张在其照片上随意涂画,并弄成搞笑形象印刷出售营利,侵犯了()。

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2、《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6810183、小张经过打拼,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遇难,此时,小张的孩子仅6个月还未出生,依据《民法总则》其遗腹子可以分割父亲的遗产,请问依据的是下列哪一条款内容()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4、甲为某校在校大学生,现年22岁,无经济来源,两年前向乙借款1万元,现在无力偿还,按照相关法律,应该由()来偿还这笔借款。

甲的父母甲所在的大学甲与其父母甲本人5、与《民法通则》相比较,《民法总则》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进行了重大修改,下列民事权利不受《民法通则》保护的是()个人信息隐私权知识产权财产继承权婚姻自主权6、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救助人其他人受助人加害人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专门形式多种形式8、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十年二年三年五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起施行。

2017年10月1日2017年3月15日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1日10、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之日起计算。

老人爬树摘杨梅坠亡 法院判景区担责5%

老人爬树摘杨梅坠亡 法院判景区担责5%

老人爬树摘杨梅坠亡法院判景区担责5%
魏丽娜;宁宇
【期刊名称】《村委主任》
【年(卷),期】2018(000)009
【摘要】广州一名六旬老人在景区游玩时上树摘杨梅,树枝断裂致其摔落身亡,景区是否应该担责?广州市花都区法院日前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吴某作为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总页数】2页(P42-43)
【作者】魏丽娜;宁宇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6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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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摘杨梅坠亡再审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广州摘杨梅坠亡再审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

⼴州摘杨梅坠亡再审案——体现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典型案例⼴州花都区某村村民吴某私⾃攀爬该村村委会种植的杨梅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效死亡。

其近亲属将村委会诉⾄法院。

⼀审、⼆审认为吴某与村委会均有过错,判令村委会赔偿4.5万余元。

2020年1⽉,⼴州中院再审认为,吴某因私⾃爬树采摘杨梅跌落坠亡,⾏为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吴某近亲属诉请。

专家点评中国⼈民⼤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研究员杨⽴新⽆论是⼀般侵权案件,还是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案件,确定侵权责任都须贯彻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有责任,⽆过错则⽆责任。

可是,在民法典的精神深⼊⼈⼼的情况下,却产⽣了另⼀种说法,就是有损害就有赔偿。

这是错误的认识。

⽆论是原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都鲜明地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核⼼地位,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过错责任原则,违法⾏为造成损害,⾏为⼈⽆过错也须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态破坏责任、⾼度危险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贯彻核⼼价值观的内容,就是公平、正义、⾃由等的基本精神。

只有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才能够保障⾏为⼈的⾏为⾃由,实现公平、正义的民法典价值观。

吴某是成年⼈,私⾃上树采摘杨梅,其⾏为的后果应当⾃负其责,与他⼈⽆关。

村委会对其上树采摘杨梅失⾜跌落致伤,毫⽆过错可⾔,凭什么要村委会为他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呢?本案⼀审和⼆审判决没有遵循过错责任原则造成错判,再审予以改判,伸张了正义。

案件虽⼩,体现的却是过错责任原则保障正义、公平、⾃由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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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
——李某某等人诉某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案涉某村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不收门票,该村内河堤旁边栽种有杨梅树,该村村委会系杨梅树的所有人。

杨梅树仅为观赏用途,该村委会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杨梅采摘旅游项目。

吴某某系该村村民,其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

随后,该村委会主任拨打120救助,在急救车到来之前又有村民将吴某某送往市区医院治疗,吴某某于摔倒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某子女李某某等人以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该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

案涉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旅游项目,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某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

吴某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仅违反了该村村规民约中关于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的村民行为准则,也违反了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

吴某某坠落受伤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某村委会难以预见并防止吴某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应认为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事故发生后,某村委会亦未怠于组织救治。

吴某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慎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某村委会对吴某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改判不文明出行人自行承担损害后果的案件。

再审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如果“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则公民共建文明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将受到打击,长此以往,社会的道德水准将大打折扣。

本案再审判决明确对吴某某的不文明出行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改判吴某某对坠亡后果自行担责,倡导社会公众遵守规则、文明出行、爱护公物、保护环境,共建共享与新时代相匹配的社会文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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