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2006年我省公路客运春运票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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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调整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调整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调整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5.11.17•【字号】琼发改收费[2005]1752号•【施行日期】200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调整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年11月17日琼发改收费[2005]1752号)海口市、三亚市物价局、各旅游汽车管理公司:我厅于2002年11月15日下发《关于重新核定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 1242号),对规范旅游汽车服务行业价格秩序,疏导价格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鉴于试行三年来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情况变化,特别是成立了海南省统一旅游汽车服务中心,实施统一受理,统一调派,统一结算管理,各旅游汽车管理公司原部分服务业务已由海南省统一旅游汽车服务中心承担,为维护旅游汽车业主和旅游汽车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需要对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海南省定价目录》,结合旅游汽车管理实际情况,现重新核定旅游汽车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一、旅游汽车客运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客运车座位数,分三个档次计收:座位数收费标准17座以下240元/月18座-39座310元/月40座以上340元/月旅游汽车管理公司与旅游汽车车主可在上述收费标准上、下浮动1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取的标准。

二、游汽车客运管理服务收费主要用于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公司人员经费、场地、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

三、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公司收费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琼计价管[2002]1242号文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30•【文号】交运规〔2019〕1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部署,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道路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对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道路运输价格,建立健全科学反映成本、体现质量效率、灵活动态调整的政府定价机制。

——坚持保障民生。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处理提高市场效率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关系,保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运输服务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春运、节假日等运输旺季价格大起大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合法价格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出行需求。

——坚持包容审慎。

落实新发展理念,对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价格政策。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调整我省交通运输价格及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调整我省交通运输价格及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调整我省交通运输价格及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6.06.13•【字号】琼发改价格[2006]866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调整我省交通运输价格及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2006年6月13日琼发改价格〔2006〕866号)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电[2006]64号、136号、145号文件精神,应对油价波动对我省交通运输业带来的影响,切实做好我省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工作,维护和促进我省交通运输业稳定和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公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旅游汽车等行业价格调整及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运价,疏导价格矛盾结合2006年3月26日、5月24日成品油价格调整和财政补贴情况,同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和社会承受能力,适当调整我省交通运输价格,疏导油价上涨对我省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1.城市公交。

鉴于城市公交属公益性行业,中央财政对城市公交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支出给予补贴和我省从2006年7月1日起免征城市公交客运附加费的情况,决定对我省城市公交运价原则上不作调整。

部分市县在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改革出台前遗留的运价矛盾,确需通过调价加以疏导的,必须按规定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按以下原则加以把握:①对客运量大、载客率高、经济效益好的线路不提;②要区分不同线路距离远近,结合当地群众消费习惯和承受能力,妥善处理好一票(价)制和分段(站)收费的关系,为体现公平合理原则,能推行分段(站)计费的线路,应尽量实行分段(站)收费;③公交收费尾数应保留到角,在城市公交未实行IC卡收费之前,为便于找零,其收费尾数可保留至0.50元,即票价档次分别为0.50元、1元、1.50元、2元……;④进一步明确票价减免的对象范围,对弱势群体和学生给予优惠。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9•【文号】交运发[2009]275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汽车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

《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我省旅游星级饭店客房调控价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85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我省旅游星级饭店客房调控价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85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我省旅游星级饭店客房调控价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公布我省旅游星级饭店客房调控价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85号)各市、县物价局,各旅游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进一步整顿规范旅游价格秩序,遏制旅游星级饭店客房淡季低于成本价竞销,旺季哄抬价格行为,保持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制定公布我省旅游星级饭店客房调控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调控价为星级饭店客房成本价(见附表一)和我省重点旅游地区的星级饭店客房最高调控价(见附表二)。

旅游星级饭店客房调控价格根据我省旅游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及价格总水平等情况的变化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

二、对旅游星级饭店客房实行调控价管理,是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按公布的价格,尽快调整其经营价格,星级饭店客房淡季不得低于成本价竞销,旺季(含“五一”、“十一”、春节黄金周)不得突破最高限价经营。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经营企业严格按规定的价格执行,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公布的价格自2006年1月23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二十日附件1:海南省旅游星级饭店客房成本价格表┏━━━━━━━┳━━━┳━━━━┳━━━━━━━┳━━━━━━━━━━━━━━━━━━━┳━━━━━━┓┃地区┃┃万宁┃琼海┃三亚┃其他市(县) ┃┃标准┃┣━━━━╋━━━┳━━━╋━━━━┳━━━━┳━━━━┳━━━━╋━━━━━━┫┃星级┃海口┃┃┃┃┃┃┃┃┃┃┃┃兴隆┃市区┃博鳌┃亚龙湾┃大东海┃三亚湾┃市城区┃┃┣━━━━━━━╋━━━╋━━━━╋━━━╋━━━╋━━━━╋━━━━╋━━━━╋━━━━╋━━━━━━┫┃一┃┃50 ┃50 ┃┃┃80 ┃70 ┃60 ┃┃┣━━━━━━━╋━━━╋━━━━╋━━━╋━━━╋━━━━╋━━━━╋━━━━╋━━━━╋━━━━━━┫┃二┃60 ┃60 ┃60 ┃┃┃100 ┃90 ┃70 ┃70 ┃┣━━━━━━━╋━━━╋━━━━╋━━━╋━━━╋━━━━╋━━━━╋━━━━╋━━━━╋━━━━━━┫┃三┃80 ┃80 ┃80 ┃┃300 ┃160 ┃140 ┃120 ┃90 ┃┣━━━━━━━╋━━━╋━━━━╋━━━╋━━━╋━━━━╋━━━━╋━━━━╋━━━━╋━━━━━━┫┃四┃150 ┃100 ┃120 ┃140 ┃380 ┃240 ┃220 ┃180 ┃120┃┣━━━━━━━╋━━━╋━━━━╋━━━╋━━━╋━━━━╋━━━━╋━━━━╋━━━━╋━━━━━━┫┃五┃260 ┃180 ┃┃ 480 ┃450 ┃300 ┃280 ┃250 ┃180┃┣━━━━━━━╋━━━┻━━━━┻━━━┻━━━┻━━━━┻━━━━┻━━━━┻━━━━┻━━━━━━┫┃┃1、表中最低成本价是指旅游星级饭店标准客房,每间/夜的净房价;其他类型┃┃备注┃的客房最低成本价格可由经营者参照标准客房标准制定。

海南省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海南省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琼价费管〔2011〕119号
省物价局
收费标准已放开
4
关于规范和降低农贸市场摊位费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1〕525号
省物价局
收费标准已放开
5
关于旅游汽车团队客运价格的通知
琼价审批〔2012〕1号
省物价局
收费标准已放开
6
关于万泉河龙舟游览项目价格的批复
琼价审批〔2012〕146号
省物价局
收费标准已放开
7
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3
关于印发《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6〕78号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
收费标准已放开
14
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6〕85号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
收费标准已放开
关于海南省歌舞团附属芭蕾舞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价审批〔2014〕91号
省物价局
收费标准已放开
8
关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4〕302号
省物价局
管理制度已取消
9
关于清理整顿集贸市场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6〕69号
省物价局
收费标准已放开
10
关于核定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附件
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及时间
发布部门
废止原因
1
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2〕362号
省发展计划厅
已被新的文件替代
2
关于印发《海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号:交运发[2009]275号颁布⽇期:2009-06-19执⾏⽇期:2009-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旅客运价第⼀节计价标准第⼆节计价规定第三节旅客运费(票价)计算第三章货物运价第⼀节计价标准第⼆节计价类别第三节计价规定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章价格制定第三章价格⾏为管理第四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委、物价局:为进⼀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00九年六⽉⼗九⽇汽车运价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价关系。

第⼆章旅客运价第⼀节计价标准第五条运价单位:(⼀)计程运价:元/⼈千⽶、(⼆)计时运价:元/座位⼩时(三)⾏包运价:元/千克千⽶(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法折算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其它⾃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计费⾥程(⼀)⾥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程以千⽶为单位,尾数不⾜1千⽶的,四舍五⼊。

(⼆)⾥程确定:1、营运线路公路⾥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程图集》确定。

《中国公路营运⾥程图集》应当每三⾄五年修订⼀次。

《中国公路营运⾥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程确定。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船舶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6]402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船舶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船舶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2006年3月30日琼发改收费[2006]402号)海口鑫海纳港航技术服务中心:报来《关于执行船舶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情况汇报既调整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海口鑫海纳港航技术服务中心(原海南海员技术服务中心)试行我厅琼发改价管[2003]289号文规定标准期满,经研究,现重新核定你中心船舶服务收费标准如下:一、你中心在我省范围内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垃圾接收处置服务,其收费项目及标准按《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垃圾接收处置服务收费标准表》(见附表一)执行。

二、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按《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见附表二)执行。

三、以上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你中心必须严格按业务规程,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借助海事行政执法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你中心收费应当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事系统经济实体从事船舶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琼发改价管[2003]289号文同时废止,附表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垃圾接收处置服务收费标准表》表二:《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附表一:船舶残余油类物质、垃圾接收处置服务收费标准表┌──┬──────────────┬────┬───────┬───────┐│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一│接收处置船舶生活垃圾费:││││├──┼──────────────┼────┼───────┼───────┤│ 1 │中国籍船舶:100净载吨以下│每艘/天│10 ││├──┼──────────────┼────┼───────┼───────┤││100-300净载吨│每艘/天│20 ││├──┼──────────────┼────┼───────┼───────┤││300净载吨以上│每艘/天│50 ││├──┼──────────────┼────┼───────┼───────┤│ 2 │外国籍船舶│每艘/天│100 ││├──┼──────────────┼────┼───────┼───────┤│ 3 │国际航线旅游船│││由双方协商确定│├──┼──────────────┼────┼───────┼───────┤│二│接收处置船舶污油水、残余油:││││├──┼──────────────┼────┼───────┼───────┤│ 1 │污油水、残余油2吨以下│每艘/次│200 │外轮上浮30% │├──┼──────────────┼────┼───────┼───────┤│2 │污油水、残余油2吨以上│ 100KG │13 │外轮上浮30% │├──┼──────────────┼────┼───────┼───────┤│三│围油栏使用费:││││├──┼──────────────┼────┼───────┼───────┤│ 1 │中国籍船舶:500净载吨以下│次│1000││├──┼──────────────┼────┼───────┼───────┤││500-1000净载吨│次│1200││├──┼──────────────┼────┼───────┼───────┤││1000-2000净载吨│次│1400││├──┼──────────────┼────┼───────┼───────┤││2000-3000净载吨│次│1800││├──┼──────────────┼────┼───────┼───────┤││3000-5000净载吨│次│2500││├──┼──────────────┴────┴───────┴───────┤││5000净载吨以上的每次按0.5元/吨收取│├──┼──────────────┬────┬───────┬───────┤│ 2 │外国籍船舶:1000净载吨以下│次│3000││├──┼──────────────┼────┼───────┼───────┤││1000-3000净载吨│次│3500││├──┼──────────────┼────┼───────┼───────┤││3000-5000净载吨│次│4000││├──┼──────────────┴────┴───────┴───────┤││5000净载吨以上的每次按0.7元/吨收取│└──┴───────────────────────────────────┘附表二: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表┌──┬───────────────┬────┬───────┬──────────┐│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四│磁罗经校正技术服务:││││├──┼───────────────┼────┼───────┼──────────┤│ 1 │200总吨以下船舶│每艘/次│300 ││├──┼───────────────┼────┼───────┼──────────┤│ 2 │201-500总吨船舶│每艘/次│450 ││├──┼───────────────┼────┼───────┼──────────┤│ 3 │501-1600总吨船舶│每艘/次│600 ││├──┼───────────────┼────┼───────┼──────────┤│4 │1601-5000总吨船舶│每艘/次│900 ││├──┼───────────────┼────┼───────┼──────────┤│ 5 │5001-10000总吨船舶│每艘/次│1200 ││├──┼───────────────┼────┼───────┼──────────┤│ 6 │10001-20000总吨船舶│每艘/次│1500 ││├──┼───────────────┼────┼───────┼──────────┤│ 7 │20001总吨以上船舶│每艘/次│2000 ││├──┼───────────────┼────┼───────┼──────────┤│ 8 │修理:打开修理磁罗经收取劳务费│次│200-300 │零、部件及材料费另计│├──┼───────────────┴────┴───────┴──────────┤│9│加校操舵罗经按收费标准加收20%│└──┴───────────────────────────────────────┘——结束——。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9.06•【文号】交公路发[1995]828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3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5]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现发布《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促进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省际客运)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遵守本办法;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运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省际客运包括:(一)毗邻省之间以及跨越一省或数省的道路旅客运输。

(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外省)设置经营机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

第四条省际客运线路规划、协调、审批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一)交通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制定省际客运的发展规划。

(二)重点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审批。

其范围由交通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

(三)一般的省际客运班线,由交通部授权相关省的省级运政管理机关协商审批;协商发生争议时,由车籍地省级运政管理机关报交通部协调、裁决。

第五条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申请从事省际客运的经营者,应向当地县及县以上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交可行性报告(有对开协议或进站代办协议等材料的,应一并提交)。

运政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级运政管理机关。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琼府办[2012]160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2]16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29日海南省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降低群众节假日出行成本,结合我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通过办理节假日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退费或免征的方式,落实国家免收节假日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以降低群众节假日出行成本。

二、实施范围和方式(一)免收时间。

根据国务院统一规定,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4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

(二)免收对象。

本省籍7座以下(含7座,下同)的小型客车(不包括使用汽油、柴油以外的能源作为动力的车辆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长期调驻我省使用的外省籍7座以下的小型客车(不包括使用汽油、柴油以外的能源作为动力的车辆和临时跨行我省的外省籍汽油小型客车)。

(三)免收方式。

1.汽油小型客车。

7座以下使用汽油的小型客车,按车每年退付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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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2006年我省公路客
运春运票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琼发改价格[2006]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发布日期】2006.01.04
【实施日期】2006.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2006年我省公路客运春运票价的通知
(2006年1月4日琼发改价格[2006]1号)
各市、县物价局、交通局:
为做好我省2006年春运公路旅客运输工作,确保旅客及时、安全、有序地到达目的地,经研究,现就我省2006年公路客运春运票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春运时间:2006年春运从1月14日起至2月22日止,共40天。

二、浮动幅度
(一)省内公路客运班线
省内各市县之间的跨区客运班线车,春运期间旅客运价可在现行运价的基础上向上浮动,具体上浮幅度为:豪华空调车、卧铺车25%,普通空调车、普通客车及其他车辆
20%。

各市县行政区内营运的区间班线车,春运期间旅客运价可在现行运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

(二)跨省(省际)公路客运班线
跨省(省际)公路客运班线车票价仍按对等运价原则执行,即省内路段按上述规定执行,省外路段按辖区所在省规定执行。

三、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述允许上浮的幅度为最高幅度。

各公路客运企业可根据不同时段、不同线路、不同车型及市场客源供求等情况,在规定的上浮幅度内制定具体客运票价,并按规定表格(见附件)填写报所在地及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春运期结束后,公路客运票价即自行恢复执行平时的票价规定。

各市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公路客运具体票价的协调和衔接工作,省道路班线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对同一线路同类车型不同企业之间制定的不同客运票价或同一线路不同车型之间的价格矛盾,要做好具体票价水平的衔接和平衡工作,妥善处理各种关系,化解各种矛盾,维护春运价格的稳定。

四、依照原有关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凭残废军人证,年龄达60周岁以上的公民凭身份证,大中专院校学生凭学生证和学校开具的证明等有效证件,在春运期间乘坐各类班车时,票价不上浮。

五、各公路客运企业、各客运站场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客运价格政策和规定,要在春运期前7天起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并在售票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立票价咨询台,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答疑,做好春运期间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六、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管。

要加强对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的作用,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依法处理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附件:
海南省公路客运票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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