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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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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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11]157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公布日期:2011-02-14结束时间:实施日期:2010-12-2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安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157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免征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上述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上年度免税情况备案,提交《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减免税备案表》及《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

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办理上年度已缴纳税款退税手续。

三、凡地价未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2011年4月征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源登记变更手续,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2、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3、减免税备案表4、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财税[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标题:关于转发中国残联等单位《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九

标题:关于转发中国残联等单位《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九

标题:关于转发中国残联等单位《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时效性:有效发布单位: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号:京残发[1996]80号发布日期:96-10-22实施日期:主题词:关于转发中国残联等单位《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京残发[1996]80号各区县劳动局、民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为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实好《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中国残联、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了“九五”期间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任务目标、主要措施和实施步骤,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的通知》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的通知[1996]残联办字第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为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此文转发至县)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的通知[1996]残联办字第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残联:为做好“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九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2007]67号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2007-06-15 国税发[2007]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一、资格认定(一)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船舶运输收入税收【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函﹝2002﹞222号【发文日期】2002-02-01【实施时间】2002-02-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日市局陆续接到部分区县局就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179号)文件有关问题报来的请示。

经了解,市局2001年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若干部门先后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179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实施计划〉的通知》(京残发﹝2001﹞208号)中所明确的作为对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的残疾人和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按摩机构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政策依据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乃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和残疾人联合会于2000年4月25日联合下发。

鉴于我局系统代地方税务局征收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情况,经研究决定凡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涉及有关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事项时均应依据此文件办理相应的具体事宜。

现将此文件附于文后,以便各局在实际工作中参照使用。

涉及文中所附《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各局需要时可自行复制使用。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15(000)010
【摘要】2015年9月9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6页(P14-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2.3
【相关文献】
1.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2.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
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 [J],
5.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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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2.01•【字号】京国税函[2002]222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22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近日市局陆续接到部分区县局就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179号)文件有关问题报来的请示。

经了解,市局2001年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若干部门先后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179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实施计划〉的通知》(京残发[2001]208号)中所明确的作为对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的残疾人和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按摩机构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政策依据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乃由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和残疾人联合会于2000年4月25日联合下发。

鉴于我局系统代地方税务局征收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情况,经研究决定凡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涉及有关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事项时均应依据此文件办理相应的具体事宜。

现将此文件附于文后,以便各局在实际工作中参照使用。

涉及文中所附《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各局需要时可自行复制使用。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略)2002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7(000)007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总页数】4页(PI0008-I00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J],
2.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规定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J],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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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7]204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和《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主要有以下四种: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

其中,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其他单位中的特殊学校举办的企业。

根据“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以上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三种单位,有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的,均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当月有以上行为的,当月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有以上行为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执行,一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40元/月;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480元/月。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16]639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财税[2015]72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规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税种: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公布日期:2016-04-18结束日期: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全文废止主题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6]639号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北京海关各隶属办事处: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2.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4月18日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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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京国税函[2004]22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3.16
【实施日期】2004.03.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征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227号)
东城、宣武、朝阳、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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