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刑法易混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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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法考刑法知识点汇总
以下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
一、总则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2. 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3. 刑法的追溯力
4. 刑法的责任原则和借用原则
二、犯罪和刑罚
1. 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
2.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3. 刑罚的大小和量刑原则
4. 刑罚的执行和期间计算
三、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 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
2. 犯罪的主体和辅助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犯罪的共犯和从犯的刑事责任
4. 犯罪人的免除、减轻和加重刑事责任的规定
四、犯罪行为
1. 犯罪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行为的要件和主客观联合的关系
3. 犯罪行为的限制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五、犯罪情节
1. 犯罪情节的概念和种类
2. 犯罪情节的认定和适用
3. 犯罪分子的处罚情节和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规定
4. 犯罪分子的追诉时效和免诉原则
六、特定犯罪和相关法律规定
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2.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3. 经济犯罪和环境资源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4. 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5. 妨害社会管理和侵犯人身权益犯罪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以上为法考刑法知识点的汇总,可根据需要进行详细学习。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刑法重要知识点整理(1—24)

001.罪刑法定原则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本质要求: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以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3.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4.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注意:尊重国民意志,不等于定罪量刑以网民们的意见为准。

5.制约对象:罪刑法定原则约束立法者、司法者和执行者,其内容、精神和理念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6.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刑法渊源有《刑法典》(含十个刑法修正案)与一个单行刑法。

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指导性案例(判例)、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资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解释必须遵从法条使用的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

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实质的侧面):①明确性:明确性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明确性是刑事立法与刑法解释学都必须贯彻的原则;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起诉书与判决书须遵循明确性原则。

②罪的法定:刑法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没有侵犯国家、社会、他人利益而仅涉及国民私生活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③刑的法定:刑法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不文明的、不人道的刑罚方法。

“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犯罪是刑罚适用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现代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7.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实现:(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①解释构成要件,必须先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目的),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法考主观题 刑法 考点

法考主观题 刑法 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考点
法考主观题刑法部分涉及的知识点主要有:
1.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不作为与因果关系: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有作为义务而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

当行为人因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创造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因此具有作为义务,如果能够作为而不作为,则成立不作为犯罪。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介入因素的类型和特殊体质问题。

介入因素可能会影响结果的发生,需要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

特殊体质问题也需要考虑,例如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如乙患有精神疾病。

3.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这是刑法的原则之一,要求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事后法、类推解释和不定期刑。

刑法解释则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或阐述,它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

这些知识点是法考主观题的重要考点,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并能够灵活运用。

在复习时,建议考生结合实际案例进行理解和记忆。

同时,考生还需要注意法条的更新和变化,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

刑法易混淆知识点重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体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基础性法律。

在刑法中,有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比如几个法律概念的区分、罪刑法则的适用等。

这些知识点的混淆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不当,进而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这些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来看几个刑法中常见但易混淆的知识点:第一,故意与过失的区分。

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主观故意形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犯罪目的或者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而决心实施犯罪行为;而过失是指犯罪人由于粗心大意或者疏忽大意而未能尽到照管义务,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行为方式。

在具体应用中,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来判断犯罪人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不能混淆或者搞错。

第二,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区分。

正当防卫是指处于被攻击状态的人为了抵御无法回避的攻击行为而进行的防卫行为,是合法的行为;而过当防卫是指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过度伤害或者死亡,属于非法行为。

在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和过当防卫的标准,法官在裁决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随意认定或者混淆。

第三,共同犯罪与从犯罪的区分。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从犯罪是指与主犯有作案共谋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帮助、支持关系,对犯罪的成功起到一定作用。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犯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从犯罪中,从犯只承担帮助、支持的责任,并不承担主犯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这两种犯罪形式,不能混淆认定。

除了以上几个易混淆的知识点外,罪刑法则的适用也是刑法中一个重要但容易混淆的问题。

罪刑法则是指法律规定的罪名与刑罚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罪刑相适、罪刑相当、罪刑相济等原则。

在适用罪刑法则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罪名和刑罚的适用。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的60个常考点总则部分30个,分则部分30个,每个考点后面附司考历年真题索引,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30考点)刑法常考点第一讲,刑法的解释。

重点掌握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1、前者没有超出国民可预测性,后者明显超出2、前者没超出用语可能的含义,后者超出。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含男性,是类推解释,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是扩大解释。

[真题]2006年卷二第20题刑法常考点第二讲,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原则。

重点掌握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真题]2010年卷二第1题刑法常考点第三讲,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单位犯罪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公司、企业除外。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该机构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重点:貌似单位犯罪实际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三种情形:1、成立单位主要目的为犯罪2、成立单位主要活动为犯罪3、以单位名义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

[真题]2006年卷二第5题刑法常考点第四讲,不作为犯的成立。

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核心判断重点:不作为的程度要与构成相应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例如《消防法》规定人人有报告火警的义务,甲见到某处房屋着火,淡定路过。

虽然甲没有报告火警,但是也不会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真题]2010年卷二52题刑法常考点第五讲,因果关系。

重点掌握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判断标准:1、先前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2、介入因素是否异常,过于异常,先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3、介入因素对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

刑法考试重点归纳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的特点:刑法的阶级性;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刑法与非刑法的区别;刑法是应用刑罚方法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制裁严厉;调整范围广泛;刑法是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处以何等刑罚的法律,使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决定的;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规范;即非刑事法规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刑法典刑法的性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谓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刑法的功能一行为规制功能:即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对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制约的功能;二社会保护功能:指刑法对社会关系的维护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国家、团体、社会、个人均享有各种权利,不同主体根据自己的权利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形成有序的社会关系;对于破坏这种关系的人予以刑法上的制裁,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良好运作,便是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三人权保障功能:保护没有犯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以及犯了罪的人不受法外追究,从对国家的刑事追究权力予以适当限制,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非法侵犯的作用;刑法的基本原则定义: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而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法则或标准一、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简言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适用类推,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性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表现在定罪,量刑,行刑上一律平等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的效力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时间效力:从旧且从轻原则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简言之: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必须是行为而不是思想,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情节必须严重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违反的是刑法不是政策,行为已达触犯刑法程度三犯罪是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四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也称罪过形式;刑事责任基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犯罪人依法承担的以否定评价与谴责为内容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行为时具有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年龄,精神障碍,生理缺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6岁以上,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或者盲人;承担刑事责任时应从宽处罚;八种处罚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XX、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无刑事责任能力:小于14,在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过生日转天算年满不满14周岁概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叫间接正犯不叫共同犯罪Ps:已满14不满18都可以减轻处罚醉酒分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老师在精神障碍那块讲了好久,不知道是不是重点;;4-8章116-125页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犯罪主体对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意义;重点据说是简答,名词解释,案例什么的都在这里出第七章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l 首先,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l 其次,犯罪主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l 再次,犯罪主观方面对正确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是一种心理态度,故意犯罪是在这种心理支配下的犯罪行为,前者是后者主观基础犯罪故意因素:其一,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其二,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人的行动起支配作用,并且决定着结果的发生;故意中的意志区分为以下两种形态:希望;希望是指行为人追求某一目的的实现——直接故意;放任是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一种纵容的态度——间接故意;希望是对结果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则是对某种结果有意地纵容其发生;在意志方面:希望的犯意明显而坚决,放任的犯意模糊而随意;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对认识的程度不同,又有两种: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注意: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因此,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结果犯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行为犯,不一定要知道结果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纵容的态度;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犯罪故意三种情形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区别直接故意包括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两种心理态度;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其次,二者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发生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表现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在表现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的种类:一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属于消极因素,司法机关不需要证明这一点,只要证明了疏忽大意的认识因素,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可以确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不可预见的不在此列,应当预见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相区别的显着标志;轻信所预见的危害结果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一个重要心理特征;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这种意志因素也是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的因素;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2、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3、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也采取了避免结果的措施;4、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即是对危害结果的追求或希望,其内容就是危害结果;是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决意通过犯罪行为对某种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或追求的心理态度;对发生危害结果,就是犯罪目的的内容;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间接故意犯与过失犯不存在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联系:二者都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行为人的某种需要与主观恶性程度,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有时甚至是一致的;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推动犯罪的实施;犯罪目的则反映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对犯罪确定目标与侵害程度起引导作用;区别:1、顺序上,动机在前,目的在后;2、内容、性质、作用上看,机动比较抽象,目的比较具体,对犯罪起引导方向的作用;3、一般是一罪一犯罪目的,而一罪可有不同的犯罪动机;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为多种犯罪动机所引起;4、目的有时候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动机之影响量刑,与定罪无关;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同犯罪相关的行为时,对其行为的事实情况和法律意义的认识与现实不一致;可以分为两类:①是关于行为的法律评价的错误;②是关于行为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二、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行为时对行为的实施情况有正确认识,但对其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所作的主观评价与刑法规范的评价不相符合;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知法律或者误解法律所造成的;包括三种情形:一假想的犯罪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犯罪;二假想的非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行为人却误认为其行为不构犯罪;三假想的他罪与他刑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但对其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被判处何种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三、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发生的真实情况在刑法评价上有重大差别;一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它通常是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引起;二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误甲为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侵害的对象不相一致;如以人为兽三行为实际性质错误:行为人由于对某种客观事实产生误解,而导致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社会性质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如假想防卫;四手段错误:又称方法错误、工具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采用的犯罪手段或工具,与其预想的手段或工具在性质或作用上不符,从而未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的情形;五打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导致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不一致;六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但其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不相一致;又可分为两类:①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引起预期的危害结果发生,但其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所预见的有所不同; ②行为人以为自己当初的行为造成了预期的危害结果,进而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由第二个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客观方面下面就不是第七章了;;;;挑着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四个方面要件中处于中心的地位;它既是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带,又是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研究犯罪的客观方面,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一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三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四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五有助于正确量刑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包括:1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2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不作为可分为纯正的不作为,如遗弃罪;另一种是既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现也可以由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正确认识危害行为,对于定罪量刑都有重要的意义;危害结果的含义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具体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危害结果并非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它只是某些犯罪即结果犯的构成要件;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备主观上的罪过时间、地点、方法对于定罪量刑的意义,这应该是那道非典期间抢劫了蒜肠案件的答案,注意的是非典期间,公共场合,持刀排除犯罪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一起因条件必须要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1.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某种权益或权利的侵袭和损害;2.应当包括犯罪行为;3.不法侵害应当是人的违法行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为;4.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谓的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特点:其一,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误认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其三,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客观上对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防卫不适时:1、事前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到来, ;2、事后防卫,侵害行为已经结果或已被制止的情况下;三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四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的目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注意2点:1、防卫挑拨2、相互斗殴五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这一条件是决定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关键;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防卫过当的例外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那个把自己和杀人者妹妹调换位置的女青年属于紧急避险,但是仍然承担了刑事责任,因为她避险过当紧急避险成立条件:紧急状态的现实性,即某种合法权益在客观上遇到了正在发生的危险,使其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中的一种事实状态;二主观条件:只能是出于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这一正当目的;。

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

刑法知识点总结大全刑法是规定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工具。

刑法知识点是研究刑法资料过程中需要了解、掌握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则和适用方法等基本内容,是刑法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

下面是刑法知识点总结。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立法目的和宗旨、刑法适用原则、刑法责任原则、刑法认罪悔罪原则、刑法处罚原则以及刑法规范修正原则等。

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精神,它要求刑法实现对一切人的平等保护和治罪。

刑法立法目的和宗旨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

刑法适用原则包括适用绝对刑法原则、适用相对刑法原则和适用最优刑法原则等。

刑法责任原则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刑法认罪悔罪原则是指对犯罪行为认罪悔罪的行为人应当给予从宽处理。

刑法处罚原则包括法定刑原则、平等原则、合理原则和人文主义原则等。

刑法规范修正原则是指刑法的规范必须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修正。

二、刑法基本概念刑法包括刑法的对象、刑法的主体、刑法的客体、刑法的内容和刑法的功能等基本概念。

刑法的对象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对象。

刑法的主体包括立法者、司法机关和刑法学者等。

刑法的客体是指受到犯罪行为影响的人和事物。

刑法的内容包括刑法的法律规则、刑法的法律责任和刑法的刑罚等。

刑法的功能包括刑法的防止功能、刑法的教育功能和刑法的惩罚功能等。

三、刑法的法律规则刑法的法律规则分为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两种。

一般规则包括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适用原则、刑法的刑事责任和刑法的刑罚等。

特殊规则包括刑法的非法使用、刑法的非法行为和刑法的犯罪行为等。

四、刑法的法律责任刑法的法律责任包括刑法的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民事责任。

刑法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刑法产生的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法律责任。

刑法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所受到的法律责任。

刑法学基础必学知识点

刑法学基础必学知识点以下是刑法学基础必学的知识点:1. 刑法的定义和性质:刑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而制定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的性质包括公法性、一般普遍性、惩罚性和法律强制力等。

2. 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概念: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的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过失,以及客观上的犯罪行为和法定刑。

3. 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如行为结果和行为方式等。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员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等。

4. 犯罪过程与犯罪结果:犯罪过程是指犯罪人员从犯罪意图产生到犯罪行为完成的全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和结束犯罪等阶段。

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社会危害等。

5. 犯罪的刑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形式包括主体责任和从犯责任。

主体责任是指直接参与犯罪的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主犯和共犯。

从犯责任是指未直接参与犯罪但协助、教唆或勾结他人犯罪的人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如教唆犯和共同犯。

6. 刑法的刑种和刑罚:刑种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指法院判处的主要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附加刑是指在主刑之外同时附加的刑罚,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7. 免除刑事责任和减轻刑事责任:免除刑事责任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被认定犯罪人员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如法定免责和非法定免责。

减轻刑事责任是指在判决刑罚时对犯罪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轻,如情节轻微和自首等。

以上是刑法学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这些知识有助于我们理解和应用刑法规定,从而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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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刑法易混知识点
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有很多易混淆知识点,有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有连续犯、继续犯、状态犯等区分,今天我们来给大家总结一下刑法中所涉及的“应当”与“可以”的相关知识点,在总结之前,首先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刑法中的应当与我们现实中所理解的应当是有差异的,刑法中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可以与现实生活中的意思相同,指的是能够,可选择的意思。

接下来,就给大家总结一下刑法中“应当”与“可以”的运用:
一、“应当”的适用情形:
1.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可以”的适用情形: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7.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习题演练
1.对胁从犯的处罚是根据犯罪情节( )。

A.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B.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D.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2.甲因为男友乙不忠而生恨意,决定杀了他。

某日把乙引到家中将毒药掺入饮料中让其喝下。

乙昏迷之际,甲离家到附近的湖边准备自杀。

徘徊之际,甲心生悔意,跑回家中救乙,发现乙已被家人送往医院,并脱离生命危险。

对甲的处罚应( )。

A. 按既遂犯处罚
B.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C.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 当免除处罚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A。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故本题答案为A。

2.【答案】B。

根据题意,甲的行为属于未遂,虽然想要主动放弃犯罪,但是在返回家中时乙已经被家人送去医院,甲不符合中止犯的及时性特点。

刑法第23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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