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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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出现缺陷或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明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相关的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引进责任原则:根据引进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引进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2. 制造责任原则:根据制造责任原则,生产者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出现缺陷,生产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3. 警示责任原则:根据警示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产品的潜在危险提供警示信息,并告知用户如何正确使用产品以避免潜在危险。

如果产品缺乏必要的警示信息或提供的警示信息不准确,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4. 信息责任原则:根据信息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向用户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的性能、用途、安全注意事项等。

如果产品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二、责任承担1. 生产者责任: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是指制造商、组装商、加工商或其他生产者,他们将产品提供给市场。

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最终用户的商家或个人。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提供必要的警示信息和产品信息。

如果销售者未履行上述责任,导致产品缺陷或造成损害,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进口商责任:进口商是指将产品从其他国家引进并销售的商家或个人。

进口商在引进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进口商未履行上述责任,导致产品缺陷或造成损害,进口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用户责任:用户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和警示信息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当使用导致的损害。

新编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新编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

《新编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新编国际商法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适用范围:经贸专业教学时数:36学时一、课程教学目标学习国际商法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专业相关性,即学习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或有关的知识,不仅要懂得国际经济贸易的基本理论,熟悉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和进出口业务,而且也需要了解有关国际商法的基本知识。

二是专业应用性,即既然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法的课程,那么有比较才有鉴别,有鉴别才有取舍,即学习和借鉴外国法律,是为了补充和完善我国法律,使之与国际法律法规接轨,以利于推动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

二、课程教学说明本课程由9章构成: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商事组织法;第三章合同法;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第五章产品责任法;第六章代理法;第七章票据法;第八章知识产权保护法;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本课程属于微观范畴,需要具有民法和国际贸易实务的基础,涉及较多的名词概念与国际和国内法的具体规定,比较繁琐,对于初学者而言具有一定的难度。

三、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和学时分配(参考时数36学时)第一章导论(2学时)(一)教学内容1、国际商法概论2、西方两大法律体系3、两大法系比较4、中国的法律制度(二)教学基本要求1、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和渊源2、了解西方两大法系主要特点和区别以及中国的法律制度第二章商事组织法(4学时)(一)教学内容1、商事组织法律概论2、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跨国公司3、其他商事组织4、中国商事组织与法律(二)教学基本要求1、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与组织管理2、了解跨国公司的跨国并购特点3、了解中国公司法的主要内容第三章合同法(6学时)(一)教学内容1、合同法概论2、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消灭3、中国的合同法4、电子商务示范法(二)教学基本要求1、掌握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概念——要约与承诺2、掌握违约的救济办法3、了解中国的合同法和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6学时)(一)教学内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论2、国际贸易术语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4、买卖双方的义务5、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二)教学基本要求1、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两个基本概念——发价与接受2、掌握买卖双方的义务3、了解国际贸易术语和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第五章产品责任法(2学时)(一)教学内容1、产品责任法概论2、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3、产品责任的新发展4、中国的产品责任法(二)教学基本要求1、掌握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三个基本理论2、了解产品新发展和中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第六章代理法(2学时)(一)教学内容1、代理法概论与代理的分类2、代理的内外部关系3、中国的代理法律与外贸代理制(二)教学基本要求1、掌握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分类及其区别2、了解中国外贸代理制的改革第七章票据法(4学时)(一)教学内容1、票据法概论2、汇票、本票与支票3、中国的票据法(二)教学基本要求1、掌握汇票的流通程序2、了解汇票与本票、支票的区别以及中国票据法的主要内容第八章知识产权保护法(4学时)(一)教学内容1、知识产权保护法概论2、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法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二)教学基本要求1、掌握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2、掌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2、了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判法(2学时)(一)教学内容1、仲裁法概论2、外国及国际仲裁机构与规则3、仲裁协议、程序与裁决的执行4、中国的仲裁机构、规则与法律(二)教学基本要求1、掌握国际仲裁机构与规则及裁决执行的国际公约2、掌握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2、了解仲裁的主要特点与中国仲裁法的主要内容四、教学手段使用的要求最好用多媒体教学方法,可以放映各种补充内容和教学图表,使讲课比较生动和具体。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3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
产品责任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01
产品责任法首先是以判例的形式出现在工业发展较早得英美国家。
02
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怀特”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最古老最著名的案例。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无契约无责任”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缺陷产品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承担合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依据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和中国《产品质量法》,由于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因此,菲利浦不能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参考结论】
①设计上的缺陷 ②产品制造缺陷 ③指示上的缺陷
(三)产品责任 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 缺陷: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一、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产品责任类型 2.产品责任主体 (1)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 (2)天然产品的生产者 (3)产品的供应者 (4)在产品准备或销售环节中的有关人员,包括修理人和仓库管理员 (5)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员
《海牙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以损害发生地所在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的适用法律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该国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经常居住地国家; 该国又是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 该国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地的所在国。
三、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主,兼有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产品损害赔偿范围界定很少。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对消费者或者第三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面,有一些重要的规定和原则需要遵守。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详细探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1 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法中,严格责任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生产者无需证明其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伤害,即需承担责任。

1.2 过错责任原则除了严格责任原则外,过错责任原则也是产品责任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生产者惟独在其存在过错或者疏忽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

1.3 倒转举证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法中,倒转举证责任原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而设立的。

根据这一原则,一旦消费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伤害,生产者需承担责任,除非生产者能证明其并未存在过错。

二、责任承担方面2.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产品责任法中最主要的责任承担方。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并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伤害赔偿责任。

2.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作为产品的中间环节,在产品责任中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销售者应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在销售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安全警示和说明。

2.3 进口商责任对于进口商来说,其在产品责任中也承担一定的责任。

进口商应确保进口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并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安全警示和说明。

三、责任承担的范围3.1 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应对产品存在的缺陷承担责任。

产品缺陷可能包括设计缺陷、创造缺陷或者警示缺陷等,生产者需对这些缺陷导致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3.2 产品使用责任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相关安全规定正确使用产品,如因消费者不当使用导致伤害的,消费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3 第三方责任除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外,第三方如维修商、租赁商等在产品责任中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

• 3、担保责任原则 、 • 如果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 使原告因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原告可对被告 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 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 此案是关于明示担保之诉。被告通过广告宣传产 品质量,原告相信了广告而向销售商购买汽车, 因不符合所宣传的质量而造成损害,原告据此向 和他没有合同关系的制造商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法院予以受理。 如果被告的产品不具有原告相信 的广告说明中的功能,则被告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美国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 (一) 人身伤害 • (二) 财产损失 • (三) 惩罚性赔偿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 • 管辖:长臂管辖 • 长臂管辖原则扩大了美国的司法管辖权, 即使一个被告从未在美国交易过,只要它 的产品在美国使用并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在 美国司法管辖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接 触”,从而使美国法院获得管辖权。 • 法律适用:对原告最有利的地方的法律
• 3.产品责任法一般都采用严格责任理论。
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
产品( (一)产品(products) ) (二)缺陷 (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伤亡 或财产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 赔偿责任。
(一)产品(products) 产品( ) 1.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 与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 2.1976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堡公约》:产品是 一切可移动的物品,不论是否加工过、天然的或工业 的,甚至组合到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体中的 物品。 3.1980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工业生产的 可移动的物品。 4.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 5.1978年《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包括 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 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产品责任法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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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危险
▪ (2)不符合国标/行标(欧美无此规定)
.
2
▪ PS
瑕疵——
小缺点、小毛病,不影响正常使用——担违约责任
缺陷——
(1)设计缺陷(构造、配方、理念) (2)制造缺陷(制作、装配、铸造) (3)指示缺陷(说明、危险警告、使用方法) (4)发展缺陷(现行技术手段未能发现有害、将来科技发达时才 发现问题)——不可追责
▪ 案件发生 在1942年,原告(Tacob E.Decker and sons)购买了被告(Capps ) 的香肠,但该香肠变质了,原告一家人食用 之后均得病,并致使一人死亡。
▪ 在本案的审理中,尽管陪审团认为被告无过 失,但是法院判决认为:制造者在此案中所 负的责任,不是基于过失,而是基于保护人 类健康和生命的公共政策的一般原则,制造 者承担默示担保责任
为了将糖和奶粉加入咖啡,她停了车,但由于车 内无处放下杯子,老太试着将杯子夹在两膝之间好 打开盖子,结果杯壁突然向内凹陷,热咖啡迅速洒 了出来并渗入裤子,老太因此遭受严重的三度烫伤。
而在此前,已有超过700次的其它类似事件发生 并投诉。但“麦当劳”始终不去咨询烫伤问题的有 关专家,也不降低过烫的温度。
结果:原告律师认为,由于炖锅的电线不象普通 家电一样是黑色或白色,而是花色,引起了孩子 的好奇心,导致其拉电线,因此制造商应为此负 责。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受害人约2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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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999年,北京的5岁女童熊某(原告)和她的家人及 其保姆一起去“肯德基”享用炸鸡快餐。用餐时,保 姆将吸管插入热饮料的杯盖上的“插孔”后,把这杯 以为不烫的饮料自然地交给了熊某饮用(而纸杯上注 明了“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熊某随后拿着吸了一口,结果热的饮料吸入嘴里,烫了 女孩的嘴。熊某反射性地将手放开杯子去捂嘴。于 是,杯子掉落并将其中的饮料洒在她的身上。短短一 瞬间,熊某下身被二度烫伤。

国际商法英文案例与练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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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案例与练习答案第一章导论一、M ajor Differences between Common and Statute Law1、Official codified text官方汇编成法典的文本2、official codified text官方汇编成法典的文本3、actual cases现行案例4、somewhat insulated from political pressures多少与政治压力隔绝二、Major Differences between Law and Equity1、Rules of law法治,法律规则2、tempered by discretion自行裁决调节的3、court of conscience(凭良心判案的法院)4、contempt proceedings藐视法院程序三、Major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and Criminal Law1、offences违法行为2、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证据为重(占优势3、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无可置疑原则四、The Federal and State Court System1、General Trial Courts普通案件审判法院2、Limited Jurisdiction有限管辖权第二章商事组织法New words and expressions of Jayal Motors Balance Sheet(1)sources of funds资金来源 (2)share capital股份资本,股本 (3)authorized capital授权资本(4)5,400 ordinary shares of 100 utiles(虚拟货币单位),5400股普通股,每股为面额 100 utile(5)600 10% debentures of 100 utiles ,600股公司债,面额为100 utile,年利率为10%(6)issued and fully paid(in)发行和全部实缴资本 (7)revenue reserves收入(营业)盈余(存储)(8)add net profit(加上)净利润 (9)less drawings(减去)提款 (10)retained profit留存利润(11)long-term liability长期负债 (12)current liability流动负债 (13)creditor债权人(欠别人的款)(14)employment of funds资金利用 (15)fixed assets固定资产 (16)motor vehicles机动车辆(17)current assets流动资产 (18)stock库存 (19)debtors债务人(别人欠的款)(20)bank money银行存款 (21)cash in hand持有现金 (22)cost价值 (23)accumulated depreciation累积折旧 (24)net book value帐面净值Answer the questions about Jayal Motors’ balance sheet。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经销商或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责任已经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严格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产品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即可。

2. 过失责任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才能追究其责任。

根据过失责任原则,消费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设计、制造、警示或说明等方面存在过失,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3. 合同责任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产品责任可能会通过合同来规定。

根据合同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中可能包含了产品责任的约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承担方1. 生产者:生产者是指制造产品或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提供给市场的实体。

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对其制造的产品负有主要责任。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并提供必要的警示和说明,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2. 经销商:经销商是指在产品流通过程中进行销售、分销或提供售后服务的实体。

经销商在产品责任中承担次要责任,其责任主要是在产品流通过程中对产品进行检查、保管和销售,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 销售者: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实体,可以是生产者或经销商。

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次要责任,其责任主要是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警示和说明,以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避免损害。

三、责任承担的范围1. 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对于其制造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产品缺陷可以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警示和说明不当等。

2. 产品安全责任:生产者应确保其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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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1、概念: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3、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的关系:两者关系密切,在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相同。

但两者又有重大区别:买卖法是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卖方与买方之间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规定大多属于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变更;而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它的各项规定和原则大多有强制性,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更改。

在世界各国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发展的较早,最为发达,对生产者的责任要求亦较为严格。

随着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国产品在国际范围内广泛流通,国家间产品责任争端日益增多,对产品责任进行国际调整,日益受到各国重视。

(二)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1、产品责任法调整因产品责任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包括单纯的产品本身的损害。

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是由买卖法进行调整的。

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

2、主要调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侵权行为。

二、产品责任法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一)产品(Products)什么是产品责任法所指的产品,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美国产品责任法:产品是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

无论此种物品是适合工业用途还是农业用途,只要因使用它而引起伤害就可视为发生责任的“产品”。

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可以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搏用品。

但各成员国可通过国内立法,将上述两项产品包括在”产品“的定义范围之内。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范围较窄。

(二)缺陷(Defects)各国产品责任法都要求受到伤害的产品使用者证明某些致人伤亡或引起财产损失的产品有缺陷,否则就不能得到赔偿。

各国法律对缺陷一般未作具体、明确的解释,只作了概括的抽象说明。

1、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不安全的产品就是有缺陷的产品。

美国法院一般采用两个标准来确定某项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1)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期望这是指一项产品应该具备普通消费者或使用者在可预见的该产品的可能使用范围内认为它应该具有的安全性。

若产品不具备此种安全性即被认为有缺陷。

(2)效益——危险性分析法院如果认为某项产品对社会的用途远超过其具有的潜在的危险性就不认为它有缺陷;反之,则视其为有缺陷的产品。

这一方法常被用来判定某项产品的设计上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

2、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对缺陷的定义采用客观标准: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该产品就被认为是有缺陷的产品。

综上,产品责任法中所指产品的缺陷是指产品不安全、有危险性。

(三)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其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任。

民事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者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用以弥补医疗费用、因伤误工而遭受的损失等。

产品责任法的损害赔偿一般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美国产品责任制度的一个特色是允许受害者索取精神损害赔偿费。

△注意:求偿理论(TheoryofRecovery)因使用某种产品而受到伤害的消费者在向法院起诉有关责任方时,必须指明其提起诉讼索赔的法律依据。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发展最为完备,表现在求偿理论上就是为消费者提供几种可供选择的理论,以增加获得赔偿的胜诉机会。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求偿理论有:担保责任理论、过失责任理论及严格责任理论。

欧洲各国,产品责任法现采用严格责任理论。

我国对产品的生产者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在西方各国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最为完善,对世界其他各国的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影响也较大。

一、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在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史中先后形成了以下三种消费者据以起诉有关责任方的求偿理论或原则:(一)担保责任理论(Warranty)担保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销售者或生产者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以致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了伤害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1、担保责任的种类: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担保责任分为两种:一是明示担保;二是默示担保。

(1)明示担保——是货物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货物的性能、质量或所有权的一种声明或陈述。

明示担保可见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证明其产品符合规定标准的说明,它一般载于产品标签、广告或使用说明上。

(2)默示担保责任:又分为商销性的默示担保和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两种。

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指出售的产品应符合该产品之所以制造或销售的一般目的。

2、对违反担保的诉讼要求:(1)在美国,因违反明示担保要求赔偿时,受害人必须证明:①被告所作的说明;②受害人相信该项说明;③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说明而引起的。

(2)因违反商销性的默示担保要求赔偿时,受害人须证明:①产品在出厂时即有缺陷;②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因违反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要求赔偿时,受害人必须证明:①卖方已知或有理由知道买方对产品的使用意图;②买方信赖卖方在选择产品这方面的技能和技术知识;③伤害是由于产品未能符合特殊用途而引起的。

△须注意:有权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人,是否仅限于买方?还是包括一切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人?美国各州的判例和法律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州放得比较宽,有些州还有一些保留或限制。

在遇到具体案件时,必须注意有关州的法律和判例。

(二)疏忽责任理论疏忽责任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其疏忽承担责任。

疏忽之诉原告的举证责任:①被告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②被告违背了该义务,即确有疏忽之处;③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害。

△疏忽责任理论的关键问题是原告需证明被告在生产、销售某一产品过程的某一环节上有疏忽(过失)。

美国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有下述几类过失行为:(1)生产者的过失①生产者在生产产品过程中的过失;②生产者在设计产品中的过失;③生产者在检验、测试以及警告产品中的过失;④生产者在使用零部件时的过失。

(2)零部件制造者及原材料提供者的过失(3)零售商的过失如果零售商通过广告、标签或包装将他人生产的产品说成是自己的产品,那么该零售商就要被按照产品的制造者的标准加以要求。

以上这种举证责任对于许多普通消费者个人来说是极其困难的事情。

但若原告能证明被告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未能遵守联邦或州的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则这种违法行为本身就是被告有过失的证明。

(三)严格责任理论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

按照这种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而使其人身及财产遭到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

但产品责任法中的严格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并不意味着“绝对责任”。

受害人必须证明:①产品存在缺陷;②产品出厂时缺陷即已存在;③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了损害。

受害方依严格责任理论可起诉的被告包括:产品的制造者、零部件制造者、零售商、甚至是产品的出租人。

严格责任理论所保护的对象是:可以被合理预计到会因产品有缺陷而受到伤害的任何人。

目前,美国的许多产品责任诉讼都是以严格责任理论为依据提起的。

二、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抗辩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理由依原告起诉的诉因不同而有所不同,被告的抗辩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原告自己的过失行为原告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义务,如果因为疏忽大意未能发现或阻止,本应能避免的危险,就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根据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

(二)担保的排除或限制美统一商法典允许卖方排除其对货物的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

但一般法律不允许卖方限制或排除其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

这项抗辩仅能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另外,在消费交易中,卖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得排除各种默示担保。

(三)自担风险自担风险是指受害人对产品的缺陷及其危险具有充分的知识和鉴别力,但他自愿地、不合理地使用了有缺陷的产品。

无论原告以何种理由起诉,被告都可以“自担风险”作为抗辩。

(四)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当被告提出该项抗辩时,法院往往对此加以某种限制,即要求被告证明原告对产品的使用和误用已超出了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

(五)擅自改动产品被告可以原告擅自改变产品状态或条件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六)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若某项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完全保证安全,且权衡利弊,是利大于弊的,则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

三、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按照美国法院的判例,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提出的损害赔偿的请求范围相当广泛。

具体可包括下列方面:1.人身伤害赔偿一般包括:①痛苦与疼痛;②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③收入的减少以及失去谋生能力的补偿;④合理的医疗费用;⑤身体残废。

对所谓“主观损害”的赔偿即补偿受害人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在全部赔偿额中占很大比重,这是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2.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通常指有缺陷的产品的价值与完好、合格产品的价值之间的差价。

4.惩罚性赔偿如果原告充分证明被告有过错,全然公共政策于不顾,法院可以判决给予惩罚性赔偿。

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一)外国的产品输入到美国,由于产品的缺陷致美国消费者或用户人身或财产损失。

1.美国的消费者或用户可根据产品责任法对美国的进口商、经销商和零售商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2.在美国法院认为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美国的受害者可对外国的出口商和该产品的制造商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二)当美国的产品出口到国外,由于产品的缺陷,使外国的消费者或用户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外国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援引产品责任法要求美国的出口商和生产者赔偿损失。

第三节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欧洲各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比美国稍晚。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欧洲各国都没有专门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

在实践中以民法典中有关合同和侵权行为的条款作为处理涉及产品责任的案件,大部分采用过失责任。

1985年7月,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正式通过《产品责任指令》,并要求各成员国通过本国立法将其纳入国内法予以实施,欧洲国家产品责任立法发生了根本性转折:英国率先立法,其后,欧共体及欧洲自由贸易区的一些国家也颁布了本国的产品责任法,并采取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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