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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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国际商法 产品责任法2012

第七章 国际商法 产品责任法2012

(二)瑕疵或缺陷 1、瑕疵或缺陷的含义 《侵 权 行 为 法 重 述 (Ⅱ)》(Restatement 0f the law 0f Toms,2d)第402条A款规定: “凡销售有不合理的危险的缺陷产品者 应对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因此而遭受的人身 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合理的危险”是美国产品缺陷的核 心概念。对于那些在正常用途范围内存在的 不可避免的危险,属于合理的危险,并不构 成产品的缺陷
[观念应用1]
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出口 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就反映质量有问 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已 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致残。经法院 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我方出口的弹弓 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 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承受60磅拉力。 问: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还是缺陷产品?我国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 责任?
[理由] 法院解释,在一个有关设计缺欠的案件 中,原告必须证明产品以及替代设计的危险、 代价和益处,还要证明产品危险的严重程度 超过了为避免危险而付出的代价。警告只是 其中一个考虑因素,但却不是仅有的一个, 警告不能“超越所有别的因素,在这个案件 中,法院指出,一个背对着机器的研磨机的 工人不太可能留意机器上“要靠后10英尺之 外”的告示,制造商理应预见到这种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应该具有更高的责 任感,并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来防止可预 见危害。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补充阅读资料1】 英国虽是产品责任法的发源地,早在1842年英 国法院于 Winter bottom v.Wright 出案 中确立“无契约、无责任”的原则,是最早 出现产品责任判例并以契约关系确定产品责 任的国家,但在产品责任的发展过程中,如 在适用“疏忽责任”、“严格责任”等法律 制度方面却远落后于美国。

国际商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22页PPT

国际商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22页PPT
就有的
三、被告的抗辩
▪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 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 自担风险 ▪ 非正常使用或误用、滥用 ▪ 擅自改动产品 ▪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
四、请求损害赔偿范围
▪ 补偿性赔偿 人身:肉体与精神痛苦、收入、医疗与伤残 费用 财产损失 商业损失:完好与缺陷产品价差
▪ 惩罚性赔偿 恶意、不顾公共政策
▪ 销售者先行负责和赔偿义务 ▪ 销售者的追偿权 ▪ 运输仓储者过错责任(对生产与销售者)
五、损害赔偿
▪ 求偿对象:生产或销售者,消费者选择,生 产者与销售者连带责任
▪ 赔偿范围 人身伤害:分三种情况即伤害、残疾、死亡分
别赔偿,与消法一样 财产赔偿:恢复原状、折价或损失
▪ 诉讼时效 2年 从知道或应知道时起计算
▪ (1)依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原告以严格责任理论为诉讼依 据,被告是否可以摆脱对原告的责任?
▪ (2)依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依据, 被告是否能以原告也有过失为依据进行抗辩?
谢谢!
xiexie!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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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责任 ▪ 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
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 ▪ 违反明示与默示担保 ▪ 合同关系---纵横放宽 ▪ 原告举证责任: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只需
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这种缺陷使之遭受损失。
(三)严格责任 即无过失责任
▪ 原告的举证责任: ▪ 证明产品确有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 这种缺陷给使用者造成损害 ▪ 缺陷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
除外
▪ 缺陷: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 安全 ,但应考虑具体情况
▪ 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 商业损失一般不赔 小额不赔 精神损害由国内法处理

国际商法第五章PPT课件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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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构成
❖ 一、产品缺陷
❖ 产品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最大的不同在于, 一般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作为致人损害 的直接原因。而产品责任致人损害表现于外部的则 是缺陷产品。因此,产品及其缺陷在产品责任法律 构成中处于极为关键的地位。
《国际商法第五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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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陷 1.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不
安全的产品,就是缺陷的产品 2.《产品责任法令》规定,考虑到包括产品的说明
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所有情 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给按预期的目的加以使用 该产品的人之身体或其财产提供他们有权期待的 安全,那么该项产品即是缺陷的产品,因此,产 品责任法中所指的产品缺陷是产品不安全、有危 险性。
❖虽然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免去了用户或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但其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充分保护消费者权利的问题。原 告须证明存在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而且卖方违反担保。 此外,卖方还可以先排除或限制担保,或以原告未警惕, 违反使用说明或不是预期的使用而获得免责。(药品产品 的案例很多)。
《国际商法第五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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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无合同无责任原则
❖ 合同在缔约当事人中战有绝对的法律效力,而且合 同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根据合 同取得利益或者负任何义务。
❖ 其局限性表现在:
❖ 1、能请求救济的人,即权利主体的范围过窄。 ❖ 2、承担责任的人,即责任主体的范围过窄。 ❖ 3、免责条款会被滥用。
❖1、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 它们都是有关产品质 量与消费者关系问题。
❖ 两者的区别

《国际商法》课件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课件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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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ຫໍສະໝຸດ 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产品责任法的特点和作用分别有哪些? 3.中国和德国关于产品责任法使用的产品范围有何不同? 4.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有什么特点?与其他国家的产 品责任法比较,中国可以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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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1]徐康平.国际商法[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2]戴维·G.欧文.产品责任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曹祖平.新编国际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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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
产品是市场上任何可以让人注意、获取、使用或能够满足某种消 费需求和欲望的物质资料。是构建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承 担的基石。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
1.经过加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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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表6.1 各国对产品责任法适用的产品范围的界定
产品被规定为一切动产,包括天然动产或工业动 产,无论是加工过的还是未加工过的,还包括组装在 另外的动产内或组装在不动产内的。
产品是指有体物,解释为物质上占据一定空间而 有形的存在,所有固体、气体、液体均为物,均可成 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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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二、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概念、构成产品责任的因素、构成要件
德国 美国 欧盟 日本
《产品责任 法》
《统一产品 责任示范法

《斯特拉斯 堡公约》
《日本民法 》
产品是指任何动产,即使已经被组装在另一动产 或不动产之内,产品还包括电,但未经加工的包括种 植业、畜牧业、养蜂业、渔业在内的农产品除外,狩 猎产品除外。

国际商法5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5 产品责任法

4、严格责任理论 (无过错责任理论) 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和使用者具有不 合理的危险,因而使他们人身遭受伤害或财 产遭到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 对此负责。 美国新的归责原则 案例:原告是一个腺癌患者。据查,其母
亲在怀孕期间曾经用过DES激素,该激 素药原来是作为预防流产之用。但现代 医学证明节 欧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产品范围越来越宽广 欧洲共同体制定的《产品责任指令草案》中 把“产品”定义为:“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 产品”。 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斯堡公约》中, 把“产品”定义为:“一切可以移动的产 品”。 美国关于“产品”的含义要比其他各国广泛。 即凡是经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加工”过 的任何物质都可以作为产品责任法的产品。 1、从有形物扩大到无形物。 2、非制造的物,如血液可以成为产品责任法 的产品 3、智力成果,也作为产品责任法的产品
(三)产品责任的法律性质由合同法转向侵 权行为法 以侵权行为法确认产品责任的优点是产品责 任主体不受合同关系约束。 1、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不再局限于与生产者、 销售者有合同关系的人。 2、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也呈现扩大化的趋势。 在国际上,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义务主体 最为广泛,即任何与产品的生产、制造、加 工、销售有关的人都可以成为产品责任的义 务主体,既包括原材料供应商、零部件提供 商、组装商、仓储商、运输商、保管商,也 包括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甚至包括委 托人、修理人,他们在产品责任诉讼中都可 能承担产品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小故事:1902年,在美国,史密斯邀请约翰森 到家里来玩,聚会,约翰森一时高兴,就跑到 史密斯家的二楼平台上去了。下面是一个游泳 池,约翰森向楼下的人叫道:哥们儿,我给你 们来个“飞燕展翅”。史密斯当时正在陪客人 喝酒,懒洋洋地看他一眼,也没阻止他,警告 他。约翰森“哐哧”一下就从二楼的平台上跳 下来了。游泳池水很浅,约翰森的脖子一下就 断了,被送到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后来约翰 森到法院状告史密斯侵犯了他的生命权,理由 是:史密斯作为游泳池的主人,没有警告约翰 森这个游泳池水太浅,所以导致他把脖子摔断 了。法官对这个案子的判决是:约翰森胜诉。 法官判词:约翰森跳水受伤,造成终身残废, 失去了享受生活的权利。史密斯作为物业主,

国际商法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3.疏忽责任原则涉及的范围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须负有
举证责任。
4.以疏忽为由起诉原告应提供的证据
原告必须证明: (1)由于被告这种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
失。 (2)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即被告 确有疏忽之处。
(3)在判断疏忽行为的责任时,一般应注意以下


几个要素: 第一,责任。行为人应承担不得使他人陷于不合理 的危险的责任。 第二,行为。行为人不得有违反上述责任的行为, 或者不得有预防的事情。 第三,后果。由于上述行为导致他人产生实际的损 害或损失的后果。 第四,因果联系。上述行为和后果之间有着直接的 因果关系,也就是有着合理紧密的联系。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任法: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生产者、销售者
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基于产品侵权行为而引起的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产品责任: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其 产品不具备合理的安全性(一般是合理期待的安全 性)而致使消费者、使用者人身受到伤害,财产受 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上的强制性责任。
3.严格责任原则的特点及对消费者的有利之
处和作用 特点: 1)不论是否有过失都应负责 2)制造者与受害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 系
将疏忽责任和担保责任原则有机集合起来,
只要原告证明以下三点,被告就承担损害赔 偿之责任: 1)产品确有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状态 2)这些缺陷在进入市场时已经存在 3)这些缺陷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依据产品责任法的赔偿金额比一般贸易索赔金额要大得多?不成受害者的损失应是整个损失不仅包括过去的损失将来的效益和实际开支如医疗费而且包括伤害者的痛苦代价同时赔偿的金额必须一次支付并且不得扣除原告可能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任何补偿如保险赔偿和津贴如社会救济金

国际商法 国际产品责任法海牙公约适用规则

国际商法 国际产品责任法海牙公约适用规则
第六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导论 二、产品责任的构
第一节 产品责任导论
案例1 产品的定义 【案情摘要】菲利浦是一名高中生。一次, 他在学校餐厅吃饭时,火鸡里的一块骨头 刺伤了他喉咙。 【法律问题】 1.菲利浦能否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2.如果菲利浦起诉学校,他能否胜诉?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案情摘要】王某某天过生日,于是兴 冲冲到商店购买了几瓶啤酒准备和好友 们一起庆祝一下。王某开啤酒瓶盖时, 结果啤酒瓶发生爆炸,导致王某和另一 好友脸部受伤。经过质量技术监管部门 检测,认定啤酒瓶爆炸是由于瓶颈玻璃 不合格所引起的。王某等三人
于是要求生产啤酒的某啤酒厂赔偿损失, 啤酒厂认为酒瓶不是自己生产的,自己对 酒瓶发生暴炸没有过错,所以不用承担责 任。王某等三人因此向法院起诉啤酒厂。 【法律问题】 1.王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 支持? 2.王某能否起诉卖啤酒的商店和啤酒瓶的 生产者,要求其承担产品责任?
【法律与法理分析】 1.产品责任构成的要件 (1)产品存在瑕疵或者缺陷。所谓“缺
陷”,主要是指产品存在对使用者或消 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必须使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 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 受的损害必须与产品的瑕疵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即他们所遭受的损害完全是有关 产品存在瑕疵所致。
2.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 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而使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产 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不以生产者和销售者存在过错为条件。
3.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3.1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中的被告 (1)产品制造商; (2)零部件制造商; (3)批发商、经销商或零售商; (4) 动产出租者; (5)不动产销售者 ; (6)服务提供者。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格雷诉美国散热器标准浴缸公司案
1961年,宾夕法尼亚州某制造厂生产的加热器
在伊利诺斯州发生爆炸,其原因是该加热器阀门有
缺陷,而阀门是俄亥俄州的一个制造商生产并提供
的。伊利诺斯州法院认为,零件制造商的销售活动
已经充分构成与伊利诺斯州的“接触关系”,因此,
伊利诺斯州法院有管辖权。
第二节 P155
欧洲的产品责任法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中,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的作用。
主要是州法,而非联邦统一立法 美商务部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三种归责理论
疏忽责任(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责任(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 )
(一)疏忽责任理论 P149 (Theory of Negligence)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当原告即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 由提起诉讼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 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 证的责任。 受害人须证明: 即被告有 1)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疏忽之处 2)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 3)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Baxter V. Ford Motor Co.)
被告福特汽车公司在其广告中表明其生 产的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相信了广告而 购买了汽车,但在一次驾驶中,汽车玻璃因 一小石块的打击而破碎,并导致原告眼睛失 明。华盛顿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 告在其广告中明示了玻璃不会破裂的担保, 因而应负有明示担保责任,故判被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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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之—— 产品责任法 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第一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二节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思考题:1、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随着现代工业生产的发展,许多新产品投入市场,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产品责任法和买卖法有一定的联系,因为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是有共通之处的。但是,就法律性质来说,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是不同的。买卖法是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卖方与买方之间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和更改;而产品法则属于社会经济立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它的各项规定或原则下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果他们提供的产品存在某种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遭受伤害或其财产受到损失,则生产或出售这一产品的制造商、批发商乃至零售商都要对该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产品责任法的主旨是加强生产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发展得比较早的,其它西方国家虽然也有这方面的法律或 判例,但都不像美国那样发达,对生产者责任的要求也不如美国那样严格。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一些国家已开始重视产品责任的问题,并拟订了一些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现将美国以及欧洲共同体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与国际公约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各州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而且各有差异,为了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一项《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纳。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美国产品责任法是以以下几种法学理论为依据的:疏忽说;违反担保说;严格责任法。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遭受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时,他必须援引上述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一)疏忽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但是,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1)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即被告有疏忽之处;(2)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仅凭原告使用产品造成了损失这一事实的本身一般并不能推定被告有疏忽。另外,如果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原告也不能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为这不是根据合同提出的诉讼。所以,作为原告的一方就不仅限于 买方,而且扩及到其他有关的人如买方的家属、亲友、来访者以至过路的行人或旁观者,只要他们是由于该产品的缺陷而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起疏忽之诉。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例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从而说明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原告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或使用者的注意,从而构成疏忽;此外,原告还可以证明被告在生产或经销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但实际上,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要证明生产者有疏忽往往是很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是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控告生产者和销售者时所遇到的一个难题。 (二)违反担保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害,原告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对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按照美国普通法的原则,凡依合同捍的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具体到买卖合同来说,只有买卖双方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所以,如果卖方违反担保义务,只有买方才能对卖方起诉,买方以外的任何人都无权对卖方起诉;另一方面,买方只能对其卖方起诉,而不能对卖方以外的其他人(如货物供应商或制造商)起诉。这一原 则对于买卖合同所引起的一般性的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等问题的诉讼无疑是适宜的,但对于涉及产品责任的诉讼就是显得不合适了。因为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一种有缺陷的产品,例如,某种含有有害成份的食品,不仅会使直接购买这种食品的买方身受其害,买方的家属、亲友乃至客人都可能因食用这种食品而受害。另一方面,出售这种产品的卖方往往是一般的零售商,如果只要求零售商对有缺陷的产品负责而不追究生产者的责任,那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零售商的财力有限,往往无力承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的责任。所以,如果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仍然固守双方当事人必须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的原则,就不可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有鉴于此,美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的产品责任的诉讼,逐步从纵横两个方面放宽和取消了对方当事人要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要求。从纵的方面来说,原告不仅可以对卖方起诉,而且可以对生产或销售这种有缺陷的产品的各有关责任方起诉,其中包括零售商、批发商、进口商、出口商,一直到制造厂商。从横的方面来说,有权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人不仅包括买方,而且包括一切因使用有缺陷的产品而蒙受损失的人。但必须注意的是,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各州的判例和法律并不完全一致,有些州放得比较宽,有些州还有一些保留或限制。因此,在遇到具体案件时,还必须注意有关州的法律和判例。在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对原告的有利之处在于,他毋需证明被告有疏忽,而只须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他遭受损失,他就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根据美国的判例,广告也有可能构成 卖方的明示担保。因此,如果被告在电台、电视、报纸上对其产品做了广告,但广告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结果使原告因产品的缺陷遭受损失,原告也可以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三)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按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美国法学会在1965年出版的《侵权行为重述》中确认了这一来自判例法的原则。《重述》第402A和402B条对此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凡出售任何有缺陷的产品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财产带来不合理危险的人,对于由此而造成使用者和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责任,只要销售者是从事经营出售此种产品的人,而且当产品到达使用者或消费者手中时,对该产品在出售时的条件并没有重大的改变。2、尽管出售者在准备和出售其产品时已经尽一切可能予以注意,而且使用者或消费者并没有从出售者手中购买该产品,即同出售者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上述原则仍应适用,出售者仍须承担责任。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因为严格责任原则消除了以违反担保或以疏忽为理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遇到的种种困难:第一,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它不同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需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方承担无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 于:1、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2、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3、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乾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只要原告能证明以上三点,被告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如果使用者或消费者在拿到产品之后,擅自改变了产品的性能,因而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他就不能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损失。所谓产品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和生产上的缺陷,而且包括为使产品安全使用所必需的各种因素,如包装、标签、提醒用户注意的事项、安全使用说明书,等等。如果由于没有做到上述要求,致使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到损失,卖方和制造者亦应承担责任。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和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主要区别在于,疏忽是以卖方有无疏忽,即卖方是否尽到“适当注意”的义务作为确定其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而严格责任则不必考虑卖方是否已做到了一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并且使原告遭到损失,卖方仍须对此负责。这里所说的卖方不仅包括同买方直接订立合同的卖方,还包括生产者、批发商、经销商、零售商以及为制造该项产品提供零部件的供应商。所谓买方也不仅包括直接买方,还包括买主的家属、亲友、客人及至过路行人。所以,严格责任原则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最为充分的。 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依随原告起诉的诉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被告的抗辩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担保的排除或限制美国统一商法典允许卖方排除其对货物的明示担保和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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