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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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6.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 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 的作用。 的作用。 6.2.1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有三种归责理论,即疏 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
1)受害人过去和将来必要合理的医疗费 用开支 2)受害人生计上的损失以及失去谋生能 力的补偿 3)受害人肉体伤害的痛苦和精神上的痛 苦 (2)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3)惩罚性赔偿 6.2.4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
(1)诉讼管辖 在美国的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早期采用“ 在美国的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早期采用“实 际控制”原则,即要求被告应在管辖法院的辖 际控制” 原则, 区内。后来美国各州相继采用“长臂法” Long( Long-Arm Statute ) , 又 称 “ 伸 长 司 法 管 即法院对不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被告( 辖”,即法院对不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被告(往 往是外国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去的司法管辖权。 往是外国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去的司法管辖权。 就具体管辖权的标准而言, 就具体管辖权的标准而言,各州法律规定不一 一般采用“ 最低限度的接触” 致 。 一般采用 “ 最低限度的接触 ” ( Mininum Contact) 标准。 所谓“ 最低限度的接触” Contact ) 标准 。 所谓 “ 最低限度的接触 ” , 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 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在该 境内从事商业活动, 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6.1 产品责任法概述 6.1.1 产品和产品责任 (1)产品 (2)产品责任 1)产品存在缺陷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并且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1985年欧盟《关于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产品范围由消费品扩展到初级农产品。欧盟各国 在基本问题上达到统一:各成员国均确立了严格 责任原则;多数国家均将发展风险作为抗辩事由; 多数国家未对同一产品缺陷导致的累计损害赔偿 金设定上限;各国和产品责任法均适用于农产品。
(二)抗辩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只能抗辩“违反担保” 之诉,不能抗辩侵权的疏忽之诉。在消费交易中, 卖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能排除默示担保。 2、承担疏忽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 的产品时本身也有疏忽,由于双方共同的疏忽而 使原告受到伤害。原告不能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相对疏忽指法院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 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许多州把相对 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之诉。两种疏忽在侵权 之诉中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而不能在合同之诉 中采用。 3、自担风险指原告知道产品有缺陷却甘愿冒风
产品责任法
产品缺陷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 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有设计上的缺陷、原材 料的缺陷、制造和装配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 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最初,产品责任建立在传统的契约原则之上。生 产者或销售者对于产品缺陷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 失与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与否,承担多少责任, 取决于他与对方之间在合同中所规定的担保责任。 产品责任是侵权(tort)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 只要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
侵权责任即告成立。
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金额一般要比货物买卖法 的赔偿金额大得多,因为在货物买卖法索赔案件 中,其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但产品责 任赔偿金额不是根据合同,其补偿受损失者或受 伤害者的全部损失,包括过去的损失、实际开支 与将来的影响,而且包括其所受痛苦的代价。此 外,赔偿金额必须一次性支付,并且不得扣除原 告可能从其他途径取得的任何补偿或津贴,如保 险赔偿或社会救济金等。

国际商法讲义3章美国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讲义3章美国产品责任法

第三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与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第四节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第五节欧洲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的概念及性质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manufacturer)、销售者(seller)因生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defective product)而对产品的使用者(user)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各当事方之间的赔偿损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是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injury or property damages)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把握产品责任发展的历史趋向把握产品责任的社会作用和政策基础二、产品责任法和买卖法的关系1、联系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品质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是相同的2、区别比较买卖法产品责任法类属私法公法条款性质任意性强制性赔偿范围合同总额内财产、人身赔偿额小大涉及责任人较窄更为宽泛产品责任法对象是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关系三、产品责任法所涉及的几个重要概念(一)产品(PRODUCT)1、美国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有形物,包括农产品在内。

2、欧洲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Directive concerning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的规定:“产品”一词是指一切可以移动的产品movable items。

但是不包括初级农产品。

3、我国1992年通过,并在2000年9月1日经修改后颁布的《产品质量法》第2条: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内的,可以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缺陷defect1、美国法院的标准采用两个标准来确定某项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其一是消费者对于产品安全性的期望其二是效益与危险性对比分析2、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考虑到包括产品说明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按照预期的目的对使用该产品的人的身体或者财产提供他们有权期待的安全,那么该产品就是有缺陷的产品。

国际商法第十一章产品责任

国际商法第十一章产品责任
神损害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等。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总结词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规定而异,但通常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和惩罚性赔偿等。
详细描述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受害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直接财产损 失,如维修费用、替换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 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伤亡或精神痛苦,通常表现为 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精神抚慰和补偿。惩罚性赔偿则是 对生产商或销售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或故意违法行为的 惩罚,通常表现为对受害者的一种额外赔偿。根据不同 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可 能有所不同,但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和确 定。
产品责任的法律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 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严格的 质量控制义务,若产品存在缺陷导 致损害,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 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可 选择向任一责任方索赔。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产品应当符 合担保标准,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担保标准,生产 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
担保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有形产品的销售,如汽车、电器 等。在此原则下,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符 合担保标准的商品。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 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
案例三
总结词
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消费者维权案例
详细描述
某食品因安全问题引发消费者维权事件,消 费者认为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企业承担 产品责任。经过调查,发现食品确实存在安 全隐患,企业被要求召回问题产品并赔偿消 费者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企业承担产品责任, 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国际商法》课件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课件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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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ຫໍສະໝຸດ 1.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产品责任法的特点和作用分别有哪些? 3.中国和德国关于产品责任法使用的产品范围有何不同? 4.中国的《产品质量法》有什么特点?与其他国家的产 品责任法比较,中国可以从中得到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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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1]徐康平.国际商法[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2]戴维·G.欧文.产品责任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曹祖平.新编国际商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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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
产品是市场上任何可以让人注意、获取、使用或能够满足某种消 费需求和欲望的物质资料。是构建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承 担的基石。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
1.经过加工、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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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表6.1 各国对产品责任法适用的产品范围的界定
产品被规定为一切动产,包括天然动产或工业动 产,无论是加工过的还是未加工过的,还包括组装在 另外的动产内或组装在不动产内的。
产品是指有体物,解释为物质上占据一定空间而 有形的存在,所有固体、气体、液体均为物,均可成 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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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二、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概念、构成产品责任的因素、构成要件
德国 美国 欧盟 日本
《产品责任 法》
《统一产品 责任示范法

《斯特拉斯 堡公约》
《日本民法 》
产品是指任何动产,即使已经被组装在另一动产 或不动产之内,产品还包括电,但未经加工的包括种 植业、畜牧业、养蜂业、渔业在内的农产品除外,狩 猎产品除外。

国际商法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3.疏忽责任原则涉及的范围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须负有
举证责任。
4.以疏忽为由起诉原告应提供的证据
原告必须证明: (1)由于被告这种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
失。 (2)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即被告 确有疏忽之处。
(3)在判断疏忽行为的责任时,一般应注意以下


几个要素: 第一,责任。行为人应承担不得使他人陷于不合理 的危险的责任。 第二,行为。行为人不得有违反上述责任的行为, 或者不得有预防的事情。 第三,后果。由于上述行为导致他人产生实际的损 害或损失的后果。 第四,因果联系。上述行为和后果之间有着直接的 因果关系,也就是有着合理紧密的联系。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任法: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生产者、销售者
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基于产品侵权行为而引起的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产品责任: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由于其 产品不具备合理的安全性(一般是合理期待的安全 性)而致使消费者、使用者人身受到伤害,财产受 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上的强制性责任。
3.严格责任原则的特点及对消费者的有利之
处和作用 特点: 1)不论是否有过失都应负责 2)制造者与受害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 系
将疏忽责任和担保责任原则有机集合起来,
只要原告证明以下三点,被告就承担损害赔 偿之责任: 1)产品确有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状态 2)这些缺陷在进入市场时已经存在 3)这些缺陷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依据产品责任法的赔偿金额比一般贸易索赔金额要大得多?不成受害者的损失应是整个损失不仅包括过去的损失将来的效益和实际开支如医疗费而且包括伤害者的痛苦代价同时赔偿的金额必须一次支付并且不得扣除原告可能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任何补偿如保险赔偿和津贴如社会救济金

国际商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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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三个理论; (2)国际产品责任法新发展的具体表现; (3)中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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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一、产品责任法的发展
早期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 主要是基于“直接的合同关系”(privity of contract,也称 为“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者”)原则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 偿原则。 1842年Winter Bottom V. Wright 一案确立了“无合同,无 责任”(No Privity, No Liability) 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打破了传统旧法律观念 的框框,创立了一些新的产品责任理论与法律原则,使产 品责任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60年代以来,特别是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责 任法进一步扩展,把废旧产品的回收与处理也纳入其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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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责任、担保责任与严格侵权责任这三项原则构成各个 独立的美国产品责任法体系,当然在某种程度上又有重叠 性与相互影响性。
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和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主要区 别在于: 疏忽是以卖方有无疏忽,即卖方是否尽到“适当注 意”的义务作为确定其应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 据, 而严格责任则不必考虑卖方是否已做到“适当注意” 的问题,即使卖方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已经做到了一 切可能做到的注意,但如果产品有缺陷并且使原告遭 到损失,卖方仍须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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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根据契约原则,即“直接合 同关系原则”制定的。 疏忽责任原则的适用不仅是产品的买方,而且任何他人 只要由于产品的缺陷直接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 制造者提起诉讼。
产品责任法的疏忽责任原则虽然突破了“直接的合同 关系”,但是原告仍然负有证明产品制造人有过失的 义务,而这往往是很困难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 益,美国法院经过努力,又提出了担保责任原则。。

国际商法 国际产品责任法海牙公约适用规则

国际商法 国际产品责任法海牙公约适用规则
第六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导论 二、产品责任的构
第一节 产品责任导论
案例1 产品的定义 【案情摘要】菲利浦是一名高中生。一次, 他在学校餐厅吃饭时,火鸡里的一块骨头 刺伤了他喉咙。 【法律问题】 1.菲利浦能否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2.如果菲利浦起诉学校,他能否胜诉?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案情摘要】王某某天过生日,于是兴 冲冲到商店购买了几瓶啤酒准备和好友 们一起庆祝一下。王某开啤酒瓶盖时, 结果啤酒瓶发生爆炸,导致王某和另一 好友脸部受伤。经过质量技术监管部门 检测,认定啤酒瓶爆炸是由于瓶颈玻璃 不合格所引起的。王某等三人
于是要求生产啤酒的某啤酒厂赔偿损失, 啤酒厂认为酒瓶不是自己生产的,自己对 酒瓶发生暴炸没有过错,所以不用承担责 任。王某等三人因此向法院起诉啤酒厂。 【法律问题】 1.王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 支持? 2.王某能否起诉卖啤酒的商店和啤酒瓶的 生产者,要求其承担产品责任?
【法律与法理分析】 1.产品责任构成的要件 (1)产品存在瑕疵或者缺陷。所谓“缺
陷”,主要是指产品存在对使用者或消 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必须使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 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3)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所遭 受的损害必须与产品的瑕疵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即他们所遭受的损害完全是有关 产品存在瑕疵所致。
2.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 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而使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该产 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不以生产者和销售者存在过错为条件。
3.产品责任的承担者。 3.1美国统一产品责任法的诉讼中的被告 (1)产品制造商; (2)零部件制造商; (3)批发商、经销商或零售商; (4) 动产出租者; (5)不动产销售者 ; (6)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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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被告有疏忽,只需证明产品有缺陷和损害事实, 就可要求损害赔偿。
● 但原告仍须从担保的角度进行举证,即生产 商或销售商对产品有担保为前提。
3. 严格责任原则(无过失原则)
(1)定义: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失原则,是指凡产品
有缺陷,对用户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 他遭受损害时,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赔偿责任, 即不以责任主体的主观过错作为追究责任的原则。
(一)三原则
1. 疏忽责任原则 (1)定义: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 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 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应承担责任
(2)特征: ●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 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不
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 原告在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原告必须
问:1.究竟是中国法律对本国消费者保护不力?还 是东芝公司采取赔偿歧视?
2.我国的立法是否已与国际接轨?我们到底 该如何维护?
(2)产品责任法的特征 a 实行侵权责任原则,不同于买卖法(过错责任) b 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 买卖法: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私法,
契约原则 c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
2.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 加强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感 (2) 保护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
产品责任是指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 者或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 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常所讲的产品责任包括: 合同关系——违约责任 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狭义上)
1.产品缺陷 是指产品不符合要求,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
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产品缺陷分为以 下几类:
第五讲 国际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特征 产品责任三原则
一、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 产品责任法的形成与发展 在西方国家中,产品责任问题最早见于
1842年英国博特姆诉赖特这一案件。 大陆法国家则到20世纪70年代之后才开始
成熟,形成了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体系。 与相邻法律的区别(P154)
(二)产品责任
(1)设计缺陷 (2)生产缺陷 (3)指示缺陷 2.是一种侵权责任
不同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 3.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一般是多倍赔偿,不同于买卖法(限于合同金额)
(三)产品责任法
1.产品责任法的要领与特征 (1)定义: 是调整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或 第三人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负责举证: 被告疏忽 产品缺陷 损害事实 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P160)
2. 担保责任原则
(1)定义: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 违反了明示或默示担保,以致对买方或消费者造成 了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Baxtor vs. Ford Motor Co.(P163)
(2)特征: ● 在以违反担保为由提起诉讼时,原告无需证
Escola vs. Coca Cola Bottling Co.(P165 )
(2)特征: 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以严格责任为由
进行诉讼,不需要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原告只需证明:
①产品存在缺陷 ②损害事实 ③产品在投入市场时缺陷已存在 ④自身无过错 被告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适用原则
疏忽责任原则,担保责任,严格责任原则 1. 美国法 三个原则均使用 2. 英国法 以严格责任作为基本原则 3. 德国法 采用疏忽原则 4. 法国法 确立了无过失原则 5. 中国法 体现在《产品质量法》中,
对生产者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三)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及其范围
一)美国法
1. 补偿性损害赔偿:① 人身伤害的赔偿
② 财产损失的赔偿 赔偿
③ 商业上的损害
2. 惩罚性损害赔偿
二)英国法: 与美国法不同
不包括:1.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2.通常不适用于个人使用
三)德国法: 包括1. 人身伤亡 2或抗辩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 减速轻或者免除责任者的赔偿责任
大陆法——减免 英美法——抗辩 1.非正常使用或滥用 2.擅自改动产品 3.自担风险
三、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
《斯特拉斯堡公约》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对于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四、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全程产品责任:回收问题 全球烟草控制 召回制
案例讨论
2000年5月8日,北京千龙新闻网站工作人员李亚 萍将“东芝事件”向外界公布,引起舆论大哗。中国 青年报,中国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等新闻媒体 跟进报道,东芝笔记本事件迅速上升为民族矛盾。
“东芝事件”始于去年春,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 脑用户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集体诉讼,认为东芝笔记 本(便携式)电脑存在问题,可能导致数据遗失或损 坏。为此,东芝公司向50万美国用户赔偿10.5亿美元, 每个用户最高获得443美元的赔偿。
令人费解的是,20万中国用户却没有得到相应 的对待。日方的解释是,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对消 费者的保护程度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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