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疑难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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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疑难问题百问解答(一)

关于消防疑难问题百问解答(一)

关于消防疑难问题百问解答(一)关于《消防设计有关问题》通知技【2011】11号(一)杭州市公安消防部门于2010年12月在萧山举办消防技术规范宣贯研讨会,会议根据各参会设计单位提出的疑问作了解答,现将其中解答内容的电子文件发给各位,可作为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参考依据。

10. 消防百题疑问解答1) 三个单元的住宅楼,分别为17层、17层、14层,按规定楼梯要在屋顶连接,14层的如何连接?可否不连接?(高规6.1.1)答:必须连接,可以通过钢爬梯连接。

也可做成防火墙双墙(窗间墙宽度要符合防火墙两侧的要求),各单元按照住宅塔楼考虑。

(理解成防火间距不限)2) 18层以下的单元住宅,按规定设封闭楼梯间,并设甲级防火门,单元间防火墙,1.2米窗间墙和窗槛墙,是否包括只有10层11层的高层住宅楼?按另一条规定,10层11层单元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只设乙级防火门。

(高规6.1.1,6.2.4)答:包括只有10层11层的高层住宅楼。

高规6.2.3.1条针对的是每个单元做了2部以上楼梯的情况。

高规6.2.4条针对的是通廊式住宅。

3) 18层以下单元式住宅,按规定设封闭楼梯间、消防电梯。

在通常设计中,两者通过一个前室进入。

此前室是否可不做合用前室而只要求4.5平方米?(高规6.2.3.2,6.3.1.3)答:可以。

但是封闭楼梯不靠外墙,且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则应按照防烟楼梯考虑,从而变为合用前室,要求面积不小于6m2。

4) 单层地下室汽车库出地面疏散楼梯,上部开敞无顶盖或空透顶盖时,疏散门是否需要为防火门,楼梯间是否需要前室,是否必须设门?(车6.0.3)答:需要设前室,且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 两个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前室分别向两个防火分区开疏散门,这两个门是否都可以是乙级防火门,还是必须其中一个是甲级防火门?答:两个门都应是甲级防火门。

(注意区别“共用疏散楼梯”和“借用疏散楼梯”)6) 酒店设计中,KTV、桑拿等在施工图设计中只注明二次装修设计,是否可行?若需注明,根据本防火分区的面积及疏散宽度,注明上述功能用房的面积是否可行?若上述方法都不可行的,如何表述?答:应注明营业面积(可以不细分房间),并反算出疏散人数。

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密度不断提高,城市的土地资源也越来越紧张,在这样密切的生活状态下,伴随着新兴科技的广泛应用,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引起大规模生命和财产安全问题,故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应用至关重要。

近些年来,虽然我国积极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增加配套设施,但每年仍旧有许多因为操作不规范或者没有遵守消防规定而引发的火灾问题。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问题;解决对策当代社会大众对于消防工作并不陌生,消防工作时奠定我国社会稳定运行的基础。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消防员及设备将会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控制火势。

因为对于当前的城市密度而言,火灾如若不能在初期就进行控制,那么将会引发巨大的灾难,对于周边民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巨大的威胁。

但对于火灾而言,最好的抑制方式就是在前期加强防火工作,规范消防政策,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概率,从而减少事故伤亡和损失。

基于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对于当前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阐述优势及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取怎么样的整改措施,有效的提高大众的消防意识,扼制火灾发生的概率,旨在交流学习,共同进步。

1 我国消防行政执法的工作现状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主要是针对于一些公共场合的消防规范进行检查,发现其中的问题,并督促其尽快改正。

特别是针对于一些餐馆、大型商厦等经常接近火源或建筑相对密闭且人员流动较大的区域[1]。

检查该类场所是否具备法定规定里的消防设备,且消防设备是否处于能够使用的状态,以及消防通道是否有堵塞等等,甚至必要时还会组织消防演练,让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消防应对措施。

通过对于这些监督工作的加强,能够有效地降低火灾发生的概率,在面对突发性火灾时,也能通过及时的补救来降低损失,从而减少火灾对于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但同时,即便做了这么多工作,但工作力度还远远跟不上我国社会的高速发展,火灾事故率仍在不断的攀升,也给当前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更多的困难。

消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消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消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建筑数量的不断增长,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消防执法机构在各地积极行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消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建议。

一、缺乏专业知识与技能由于消防发展较晚,相对来说还缺乏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很多地方的基层消防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虽然具有基本培训证书,却缺乏相关职称评定,导致他们对于新型材料、大型场所等复杂案件处理时遇到困难。

此外,在现场处置过程中也常见操作技能不够熟练,无法像应急反应队那样果断又有效地处理各类火灾事故。

这种情况下容易引发救援滞后或处罚漏网等问题。

二、执法力量不足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消防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一方面,各地消防队伍人员数量明显不够,缺乏真正的实际执法人员。

另一方面,大部分消防队伍负责职责过多,既要负责火灾救援工作又要参与日常警务工作。

这两个问题导致了消防执法效率低下和追查整改行动不力,一些重要案件容易被忽视甚至放任不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消防执法力量的投入,并建立专业化、高效的执法团队。

三、现场监管不到位在某些场合下,因为管理层心存侥幸或者效益考虑,进行隐患整改是一个长期及繁琐的过程,在等待整改完成以前往往会发生事故。

此外,在执法中也存在一些“假装检查”、“纸上审核”的现象,没有真正去核实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安全管理。

缺乏针对性和深度的监督使得隐患暗藏而无人知晓。

因此,在现场监管方面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

对于危险较大的单位,应当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四、处罚不严厉在消防执法中,处罚力度偏轻有时甚至不足以起到震慑效果。

一方面是因为对于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尚不明确,另一方面是执行上存在着黑箱操作现象,并未公正、公平地执法。

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和规范,导致了部分监督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被利益所左右。

只有对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建立透明公示制度,才能有效遏制火灾隐患的蔓延。

消防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消防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目录一、消防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1.消防行政执法任务日益繁重,基层执法警力严重不足;2.执法严肃性不强,随意性较大;3.地方政府职责缺失,轻视消防工作,阻碍消防行政执法的现象普遍存在;4.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技术装备良莠不齐;5.监督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未落到实处;6.执法人员素质不均衡,难以满足新时期消防工作的新需要。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1.部分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重发展,轻安全;2.消防执法警力严重不足,消防行政执法技术装备落后;3.消防监督员整体素质不高,部分消防监督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意识较差;4.制度落实不严,监督管理不力;5.消防法制宣传无力,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三、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要措施1.完善执法机制,强化制度建设;2.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执法透明度;3.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4. 提升队伍素质,强化装备建设。

浅析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消防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及部门、地方规章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将消防法律、法规适用于特定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是切实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正规化,全面践行依法治火方略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举措;也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的必由之路。

随着近年来各项消防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各地狠抓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各级消防部队在消防执法规范化程度、执法质量上都有较大进步和提高,但由于部分地区消防规划不合理、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社会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执法环境较差、部分消防监督员执法随意性大等因素,严重制约着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本文深入探索和分析了消防行政执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了解决消防行政执法所面临困难和问题的具体举措,对进一步完善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行了系统深刻的论述和思考。

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建议: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建议: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建议I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建议一、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现状(一)火灾形势。

截止2018年8月23日,全市共发生火灾403起, 死亡5人,无人员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93. 83万元。

同比去年火灾起数和亡人数分别上升了22. 49%和150%,伤人数与去年持平,直接财产损失下降了45%。

(二)火灾特点分析。

电气、生活用火不慎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电气引起火灾134起,占总数的33.3%;生活用火不慎引起火灾77起,占总数的19. l%o从起火场所分析,住宅、宿舍、商业场所居多,住宅引起火灾172起,占总数的42.7%;宿舍引起火灾52起,占总数的12.9%;商业场所引起火灾20起,占总数的5%。

从发生区域分析,城区发生火灾267起,占总数的66.3%;农村发生火灾122起,占总数的30. 3%o二、存在的问题(一)消防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体现在行业、部门贯彻落实《行业部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标准》不到位,依法履行木系统、本行业消防管理工作职责上主体意识不强,工作措施和手段还比较单一,工作成效不明显,开展消防工作比较被动;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安全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一些单位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形同虚设,作用发挥不明显。

基层抓消防工作的力度偏弱、偏轻、偏软,人员、经费、装备、制度等没有保障, 出现了火灾防控的盲区。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

出租屋以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易发小火亡人事故,违章用火用电用气及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占用、堵塞、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等问题突出。

(三)现有消防设施和救援力量不能满足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需要。

一是多数高层建筑环形消防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被占为它用,且公共消防设施未有效进行维护保养。

二是城区部分住宅被改为商用、仓库等,其消防安全条件达不到消防技术要求。

三是城区人多数员密集地段存在巷道狭窄、占道经营等现象,消防车辆通行不畅。

[消防执法存在的问题]当前消防执法存在的问题

[消防执法存在的问题]当前消防执法存在的问题

[消防执法存在的问题]当前消防执法存在的问题消防执法存在的问题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一、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物业服务企业重经营、轻安全,重眼前、轻长远,重修补、轻维护,精力、人力、财力、物力多放在物业经营、费用收取、环境卫生、治安防范和普通的水电维修等方面,忽视了对公用消防设施日常维护和消防安全日常检查,造成物业服务企业内部消防安全制度不完善、机构不明确、职责不清晰,消防值班、巡查、维护失位、缺位,隐患频现。

(二)主体意识不强。

有的物业管理公司过分强调为业主和物业使用者“服务”,在消防安全问题上不想管、不敢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单位的依赖性大,对业主、经营场所的自治自律和行政部门的指导干预期盼值高,造成对业主进场装修使用把关不严、跟踪服务管理不到位,对消防设施故障损坏发现维修不及时,出现问题推、拖,乐见“责任不清”状态,不能主动实施管理、积极解决问题、勇于承担责任。

(三)管理水平薄弱。

当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消防管理的多为消防控制室值班、保安和水电维修人员兼职较多,除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经消防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外,其余人员基本上都没有经过专门消防培训,导致从事消防管理的人员没有掌握基本消防常识,不能发现火灾危险性,不懂得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和检查、维护、操作的基本方法,加之由于物业服务人员工资低、责任心差,消防管理几乎成“空白”。

(四)维护资金缺乏。

按照《物权法》及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管理所需费用主要来自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然而实际生活中,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业主要求,服务质量与物业收费不成正比,是物业纠纷的核心所在。

作为业主,往往采用拒交物业费作为自身的维权手段,长期积压、欠收的费用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较大压力,不得不缩减开支、压缩管理项目,造成服务质量降低,产生恶性循环。

消防监督执法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消防监督执法存在的难点及对策摘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是消防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关系到社会民生和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对消防监督执法存在的难点及对策进行了探讨关键词:消防监督执法;存在的难点;对策探讨1在当前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难点分析1.1消防监督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问题众所周知,只有在相对完善的法律依据下,执法过程才会更加规范且合理。

但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现阶段我国消防立法涵盖的内容还存在一定的不足,较多方面还留有空白,致使在后期执行阶段无法起到有效支撑作用,这不仅会影响执法质量,更会降低执法效率。

而且当前主体意识较强,责任范围划分不够明确,各部门执法存在对冲性,在出现问题时,各部门会各执一词,最终导致问题迟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同时因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涉及的环节及内容相对较为繁杂,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完成,但是由于各单位所负责的内容具有较大差异性,执法手段也不尽相同,若在作出执法决策时出现偏差,同样也不会对所存在的问题起到效果。

1.2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缺乏科学合理程序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来看,相对以往的消防监督执法范围,当前消防部门所要负责的内容逐渐向复杂性、多元化方向发展,这就需要有完整的执法程序作为推动其保质保量的主要支撑,但是由于所要监督的个体及单位数量不断增加,也给消防监督执法部门带来了较大的工作压力,在任务量呈现上升趋势下,其工作质量也逐渐无法得到保障。

而且在这过程中形式化的表现愈发明显,监督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并未对各单位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对其所存在的隐患问题掌握不够具体,基于此,所采取的手段就缺乏针对性。

并且当前多数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其行为缺乏规范性,并未能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标准展开监督执法工作,而且这种行为在当前各地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这不仅与原目的背道而驰,更会导致消防监督部门的形象受到影响。

此外,对于一些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需要对其执行定期检查的方案,但是由于消防监督部门重视度不足,常会将重点放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并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督促整改,致使较多单位所存在的消防隐患问题一直迟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一旦被触发,所产生的后果无法估量。

消防法存在的问题

消防法存在的问题消防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1.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够。

一些地方领导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将消防安全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程,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在产业规划、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没有强化消防安全审核,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导致消防设施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

2. 消防监管不严格。

一些地方消防部门对消防安全检查不力,对违规企业处罚不到位,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导致一些企业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例如,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压缩消防安全投入,导致消防设施不完善,火灾风险增加。

3.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足。

一些地方消防宣传教育机制不完善,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广,宣传教育效果不佳,导致一些群众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例如,一些地方在宣传教育上过于侧重灭火器的使用和逃生技能的传授,而忽视了对公众消防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安全意识的提升。

4. 灭火救援能力不足。

一些地方消防部门灭火救援能力存在不足,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置火灾事故。

例如,一些地方消防部门装备水平低,消防员培训不到位,灭火救援预案不完善,导致火灾发生时不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1. 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政府领导要带头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加强消防监管力度。

各级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

同时,要加强对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3.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制定宣传教育计划,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提高宣传教育效果。

同时,要加强对学校、社区、企业等单位的宣传教育指导,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消防监督执法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消防监督执法存在的难点及对策摘要:消防监督执法是当前和谐社会发展下消防工作的一部分,监督执法工作受到人员素质、管理制度多方面因素影响。

文章对当前背景下消防监督执法主要特点进行分析,探讨消防监督执法难点与解决对策。

关键字:消防监督;监督执法;消防执法;执法问题引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所面向及服务的本就是社会群众,与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有着密切关联,从客观角度而言,只有做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其环节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其最大程度地发挥社会效益,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消防监督执法主要特点我国当前对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重点单位进行双随机抽查以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举办大型活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投入使用、营业前的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并以此形式反映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特点:第一,权力。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是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体现监督的本质。

缺乏权威的支持,监督管理不具有权威性、约束力。

第二,限制。

行使监督权要有一定的限度,不能任意使用。

对监督权力的行使进行过程必要的限制,可以避免权力被滥用。

第三,平等。

监督与被监者是具有平等关系的,监督者不能控制被监督者行为,否则监督管理将失去公正和有效性。

第四,强制性。

消防安全监管不需考虑被监管主体是否自愿,监管不应因被监管主体不接受而停滞,更能体现监管的约束作用。

2消防监督执法存在的难点2.1执法人员人数不满足需求,业务素质低消防监督执法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其业务范围要涉及很多方面,并且执法要求严格,执法的选择性也多。

而在职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数量少、任务多,工作时常常出现人员缺少的现象,这就导致执法工作人员对于学习法律和业务理论的时间大大减少,工作人员理论知识的掌握能力不足,在日常的监督执法上,遇到需要相关知识的状况时,执法人员就会缺少相应底气,不敢坚持自己的想法或是觉得自己的思路不恰当。

消防执法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消防执法改革的思考与建议黄鼎白宇甲三明市消防救援支队福建三明当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已印发出台,全国人大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了修正,消防部队也完成了转隶,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均已挂牌成立,消防执法改革已全面铺开,但是,消防执法改革不应该也不可能市一蹴而就的。

一、消防执法改革面临的问题一是消防执法队伍人员不足,“没人干”。

基层执法大队普遍仅有3个监督员,个别单位仅有2名执法人员(不含大队长)。

“人少事多”的局面长期存在,而如此低的监督员人数,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双随机”监管工作开展的意义。

同时,他们除了完成日常监督检查外,还要承担繁重的其他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和队伍内部的管理教育工作任务,人员数量与繁重的基层工作任务严重不相匹配。

二是消防监督业务水平不高,“随意干”。

目前各大队一线执法人员从事消防执法工作年限不长,执法经验不足。

由于人员不足、任务繁重,难以落实高质量的集中培训,更谈不上脱产培训、跟班轮训,常见的见缝插针视频培训达不到培训最佳效果,导致一些新政策学习不及时、新规范理解不透彻、新要求落实不到位,从而影响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质量。

三是消防执法改革后程序不清,“不会干”。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出台后,消防执法模式正处于深度变革之中,《意见》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存在一定冲突,而配套性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尚未完全制定出台,对于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办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模式、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等执法改革工作如何执行,广大监督执法人员往往是一头雾水,无从下手。

四是消防监督执法面对的压力不小,“不想干”。

由于没有从制度层面明确消防监督对象的范围,导致消防监管的对象不仅涵盖大体量的城市综合体,交通枢纽工程,也包含面积仅十几平米乃至更小的小吃店、便利店、美发店等九小场所,消防执法边界无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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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执法疑难问题解析
四、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范围
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重 要申报资料。公安部第106号令和目前正在修订的 征求意见稿,均将规划许可证作为重要的内容。 因此,把握好规划许可证的申领范围,对于办 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具有很重要的意 义。
106令第十五条第三项表述为“新建、扩建工程 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修订的106号令征求意见稿表述为“依法应当 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两者表述有所区别,但是很显然,新修订的征
(四)解读总队的补充规定 1、从2009年和2011年两个会议纪要的不同规定中, 可以看出,对新建、扩建项目之外的建设工程,仍 应当提供相应的合法性证明; 2、总队新的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合法性证明的范 围,不仅仅局限于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还包括房屋 权属证书或者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合
法性证明文件等。(三选一)
消防执法工作会议纪要》(浙公消【2011】135号)
规定,对于在村民自建住宅开办养老院、福利院等
社会福利机构的,按照改建办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程序。 在申报资料上,要求提供村民自建住宅的房屋权 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者乡镇、街 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文件等。
(四)解读总队的补充规定 1、单纯的村民自建住宅,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 监督管理范围; 2、将村民自建住宅作为生产、经营活动,开办 场所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并 办理相关的消防许可和备案审查手续;
2、2011年7月8日,总队《2011年全省第二季度 消防执法工作会议纪要》(浙公消【2011】135号) 再次对建筑总面积进行明确,分成三类进行了细化。
这里应该看到总队未解决这一全省做法不同问题所
作的努力。
正确理解建筑总面积的核算,不论对于消防部
门而言,还是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都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2、 2011年7月8日,总队《2011年全省第二季度消防执
法工作会议纪要》(浙公消【2011】135号)规定,改建工
程(含内装修、用途变更)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应审查 消防设计文件中“原工程用途”的证据材料(如: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乡镇、街道及以上人 民政府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文件等)并作出判断。经审查,如 属于使用性质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出 具的合法性证明文件等,如不能提供的,应当不予受理。
(二)建设工程整体属于审验范围,在办理审 验许可之后,内部局部进行改建(含装修、用途变 更),应当以该局部装修的面积作为建筑总面积进
行确定。
(三)建设工程整体属于审验范围,在办理审
验许可之后,进行扩建的,应当将扩建部分纳入审
验范围。(整体考虑)
2、如果消防进行监管,那么临时建筑一般时限
为2年,与消防许可的不限定期限又存在不一致的
地方,给消防执法带来难题。
(三)总队的补充规定
1、2009年7月20日,总队《全省消防执法工作 例会研讨会纪要 》(浙公消〔2009〕118号)规定, 临时建筑及在临时建筑内设置的场所(工程)不列 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消防安全 检查等申请范围。
正确理解建筑总面积的核算,要注意以下几个要
点:
(一)三个“同一”:同一次申报、同一单体建
筑、同一项。
如果三个条件“三同一”均满足的,则面积累 计计算;否则不叠加。 凡是都有例外。如果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单位,
且场所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
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分隔并具备独立疏散条件
的,其建筑面积不叠加计算。
(一)现有的法律规定 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 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 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现有规定的不合理之处 1、社会现状与法律规定的矛盾凸显; 从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看,越来越多的社会 单位开办在村民自建住宅,如不提前介入,事后监 督成为难题。 2、消防部队的体制特点,决定了“运动式执法” 模式短期内难以根除。
2、2010年3月17日,总队《关于明确消防执法工作
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公消【2010】57号)规定,村
民自建住宅开办场所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核、验收和备案抽查;但是对于开办公众聚集场所的, 直接予以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在申报资料上,不需提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竣
工验收消防备案法律文件,但要求提供村民自建住宅的
三、改建项目的申报资料问题
申报资料是办理消防行政许可的门槛,如何设 定,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我省近年来的情况看,各地做法不尽相同, 这就造成的执法的不公平。同样的项目,在杭州 可能可以申报办理,但是在宁波,却因为资料不 全不予受理,给相对人造成很大的困惑。
(一)现有的法律规定
乡规划部门的变更同意方能实施。
在这种规定之下,改建工程不需要提供规划许可
证明文件,显然不符合现实。
(三)总队的补充规定
1、2009年7月20日,总队《全省消防执法工作
例会研讨会纪要 》(浙公消〔2009〕118号)规定,
改建工程(含室内装修和用途变更),应根据《建
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的规定,审查消防 设计文件中“原工程用途”的证据材料(如: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书等)。如不 一致的,不予受理。
房屋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者乡镇、 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文件等。
(四)解读总队的补充规定 1、临时性建筑不纳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范围;
2、临时性建筑中开办公众聚集场所的,直接办
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3、临时性筑中开办的其他场所,应当纳入消
防监督抽查的范围;
消防执法疑难问题解析
力求在理论层面将问题解决,并对实践执法指引
方向。
提 纲
一、村民自建住宅的消防监管
二、临时性建筑的消防监管
三、改建项目的申报资料问题
四、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范围
五、建筑总面积的核算
消防执法疑难问题解析
一、村民自建住宅的消防监管
从消防执法的实践来看,村民自建住宅的消防 监管,一直是困扰消防执法的难题,这种困扰来 自于公安部第106号令明确将此排除于建设工程消 防监督管理范围之外。
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
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从字面的解读,这里不包括改建。
(二)现有规定的不合理之处
1、改建项目,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范
围,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
2、《城乡规划法》规定,改建项目,应当经城
求意见稿的表述更加科学。
(一)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 条例》规定,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在申报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时,
应当提供规划许可证: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乡镇企
3、在申报资料上,要求提供村民自建住宅的房
屋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者乡镇、
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文件等。
注意,此处是三选一的关系,而不是并列。
消防执法疑难问题解析
二、临时性建筑的消防监管 从消防执法的实践来看,临时性建筑的消防监 管虽然涉及面不广,但是也是困扰一线消防执法。
1、2009年7月20日,总队《全省消防执法工作例会
研讨会纪要》(浙公消〔2009〕118号)规定,106号
令第十三条规定的“建筑总面积”系指同一次申报的人 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总和。在该次申报中,同一单体建 筑内的不同场所属于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项的,其建筑 面积应当叠加计算;分属不同项的,不应叠加。同一场 所(工程)分布在不同单体建筑内的,该场所(工程) 建筑面积应叠加计算。
(三)总队的补充规定
1、2010年3月17日,总队《关于明确消防执法 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公消【2010】57号) 规定,村民自建住宅开办场所的,不予办理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但是对于开办 公众聚集场所的,直接予以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2、2011年7月8日,总队《2011年全省第二季度
消防执法疑难问题解析
浙江省消防总队法规处 邵云飞
前 言
法律的生命在于解释。任何法律,从制订的 第一天开始,就意味着落后于形势。因为社会 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而法律是相对静止的,因 此需要不断的解释来丰富法律的内涵。
具体到消防法律体系上,先天性的不足(立
法技术上的缺陷)和后天的不作为,给一线的执 法工作者带来很大的困惑。 为此,总队在新《消防法》实施以来,相继出 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对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明确,
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在申报消防行 政许可(备案)时,应当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者乡镇、 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其他合法性证明材料。
消防执法疑难问题解析
五、建筑总面积的核算
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纳 入审验范围的建设工程进行了明确,提出了“建 筑总面积”的规定。 但在具体的执行中,问题仍然很多。我省各地 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为此,总队试图做出细化的 规定进行明确。
(一)现有的法律规定 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新 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 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
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这种规定,已经把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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