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古代治吏看当今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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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典吏治中的反腐倡廉制度研究及借鉴

中国古典吏治中的反腐倡廉制度研究及借鉴

中国古典吏治中的反腐倡廉制度研究及借鉴中国古典吏治中的反腐倡廉制度研究及借鉴武兴华(市纪委研究室)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历代统治者都较为重视惩治腐败。

因为吏治清廉是政权巩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吏治腐败必然导致国家财力匮乏,民生疾苦, 政事荒疏甚至丧身亡国。

因此,古代许多政治家、思想家对反腐倡廉都作过积极探索和深刻总结, 并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及行之有效的举措。

发掘和研究这些吏治制度,吸收其精华并进行适当借鉴,可以很好地为当下的我党反腐廉政建设服务。

笔者从中国古典吏治制度中摘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究,以期抛砖引玉,为我纪检监察工作做出微末贡献。

制度(一):整治腐败官吏为要的设定贪腐会导致国家的覆灭,贪官污吏是根源。

中国古代的政治家、思想家通过耳闻目睹的事实和自身的经历, 对腐败的危害性已有相当深刻的认识。

《左传》云:“国家之败, 由官邪也。

官之失德, 宠贿章也。

”即贪污受贿是官吏失德的表现, 官吏失德,会导致国家的失败。

腐败行为, 犹如国家的蠹虫和漏洞, 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止, 将危害国家生存。

故历代明君都用法律来惩治腐败, 以确保政权稳定。

明朝首辅张居正认为, 豪强权贵和贪官污吏是“酿祸之根。

”他向皇上进言:“致理之要, 莫急于安民生; 安民之要, 惟在于核吏治。

”很多明君也懂得吏廉兴邦的道理。

唐太宗李世民就经常劝诫官吏要自重守廉, 力戒贪鄙。

据《贞观政要》记载: 贞观初,太宗曾以“明珠弹鸟”设喻,说:“人有明珠, 莫不贵重, 若以弹鸟, 岂非可惜?况人之性命甚于明珠,见金钱财帛不惧刑网,径乃受纳, 乃是不惜生命。

”只有“履忠正, 蹈公清”, 才能避免灾祸, 长守富贵。

女皇武则天也说:“理官莫如平, 临财莫如廉, 廉平之德, 吏之宝也。

”清康熙皇帝在反思历代因腐败而导致国亡政息江山易手的教训后得出结论:“吏不廉平,则治道衰”,“民生休戚关乎吏治之贤”。

所有这些, 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他们的统治, 不致发生“水可覆舟”的危险。

古代廉政制度对当代反腐倡廉的启示

古代廉政制度对当代反腐倡廉的启示

古代廉政制度对当代反腐倡廉的启示
古代廉政制度对当代反腐倡廉的启示有以下几点:
1. 重视道德教育:古代廉政制度通常注重培养公务员的道德品质,强调廉洁奉公的理念。

这对当代反腐倡廉也有启示,即要注重加强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强化廉洁意识和职业道德。

2. 建立监察机构:古代廉政制度中常设有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官员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

这对当代反腐倡廉也有启示,即要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行为的监管。

3. 加强制度建设:古代廉政制度通常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如明确的禁令和规章制度等。

这对当代反腐倡廉也有启示,即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反腐倡廉法律体系,制定严格的惩处措施,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4. 提倡群众监督:古代廉政制度中,常鼓励民众对公务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全民参与的反腐倡廉氛围。

这对当代反腐倡廉也有启示,即要加强群众监督,倡导公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反腐倡廉的共识和合力。

总之,古代廉政制度的有益经验对当代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借鉴古代廉政制度的经验,可以有效地加强公职人员的廉洁意识,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从中国古代监察机制谈当前惩防腐败措施

从中国古代监察机制谈当前惩防腐败措施

从中国古代监察机制谈当前惩防腐败措施一、古代监察机制的含义我国古代监察机制是在以专制王权为中枢,以儒家伦理的内在约束和法家法制的外在强制下,激发君臣僚属对整体利益的认同和责任感,加上人民群众革命的震慑,形成了一个能够产生很大聚合力的动力机制。

这种动力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封建统治秩序的作用。

但这个动力机制有几大不可克服的矛盾,致使其效力只能很有限地发挥,甚至其功能完全丧失。

我国古代的权力监察,一直是在依靠着外在的礼来实现其正常运行的,在教育、科举等制度辅助下,这种制度对于实现皇权的合法性权威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也为当代中国监察机制的完善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之处。

二、古代监察机制的表现形式(一)实施司法监督实施司法监督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整饬吏治的重要职能。

御史机构负责制定律令并监督法律实施。

中国古代皇帝制定法令,御史机构大多是主要的参与者,而御史对官吏的违法行为的弹劾,实质是一种法律监督,且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

秦时,凡制定法令,都由秦始皇召丞相、御史、廷尉共议,“作制明法,臣下修饬”。

秦御史还掌管着全国所有律令的标准文本和对律令的解释权,每年都要定期到御史府去核对各类律文。

汉武帝时,赵禹为御史,“与张汤(丞相)论定律令”。

汉文帝时废除肉刑的条例,就是丞相张苍与御史大夫冯敬奉旨制定的。

可见,秦汉御史大夫直接参与修订成文法。

秦汉以后,御史机构仍掌国家法令。

《唐六典.御史台》说,唐代御史台职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

《旧唐书.职官三》也说,御史大夫、中丞之职,“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

宋代御史台还特设检法官,“掌检详法律”。

元朝《台纲》规定:“诸官司刑名违错、赋役不均、擅自科差、造作不如法者,委监察纠察。

”(二)推行奖优罚劣历代封建统治者把监察机构在监察活动中推行奖优罚劣作为御史的基本职能,目的是用是用奖励手段激励官吏奉公守法,忠于职守;运用惩戒手段对官吏违法行为的一种抑制以达到张扬正气,促进官吏清明的统治目的。

朱元璋“重典治吏”与当代反腐败斗争

朱元璋“重典治吏”与当代反腐败斗争

最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现象的产生与泛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重要一点是公职人员在主观上丧失了正确的人生观、理想观和道德观,道德的堤坝一旦溃决,就无可挽救地滑向犯罪的深渊。同时,国家工作人员是“依法治国”的决策与执行主体,他们的整体道德素质对依法治国伟大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新时期国家公务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的逐步深入对在公职人员心中构筑一道防腐倡廉的防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朱元璋认为吏治腐败是严重弊病,“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因此,明初治吏的重点在于惩治贪官污吏。“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大明律》沿用了唐律“六赃”的规定而略有改动。“明六赃”为: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和坐赃。以“监守盗”取代唐律“受所监临财物”而正式列人“六赃”,说明明律加强了对主守官吏凭借职权侵吞国家各项钱粮之类贪污犯罪的惩罚。其他如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坐赃也是为惩治赃官而设置的罪名。《刑律》为《大明律》的主体部分。其中专设了“受赃”门,规定犯“枉法赃”,官“八十贯,纹”,吏“一百二十贯,绞”。犯“不枉法赃”至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同时规定:“凡监临官吏挟势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取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若是执法御史及督抚这类的“风宪官吏”犯赃,加二等治罪。犯赃官吏,官除名,吏罢役,永不叙用。至于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的贪污行为,明律规定“并赃论罪”,并于犯官右小臂刺“盗官钱(粮)”字样,耻辱终身,赃四十贯处斩。明律对官吏索贿也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此外,明律还规定了对负有监察之责的都察院、监察道、在外按察的御史之官贪赃枉法的,要加重处罚。
其次,必须在以坚持“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惩罚力度,重点打击经济犯罪。我们要总结“重典治史”的历史经脸,加深对腐败现象危害性的认识,加重对腐败行为的刑事、经济处罚。以贪污、受贿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腐败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它不但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阻碍和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发育,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它还污染了社会风气,败坏了社会道德,腐蚀了干部队伍,破坏了民主法制建设,严重损害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有鉴于此,邓小平在提到如何处理干部腐败案件时指出,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该受惩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惩罚。我们要以廉政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明代对贪官严刑重惩的历史经验,加重对腐败官员惩罚的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键康发展。

朱元璋重典治吏对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启示

朱元璋重典治吏对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启示

朱元璋重典治吏对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启示【内容摘要】朱元璋时期是封建历史上对官吏最严苛的时期。

鉴于元朝灭亡的教训和出于对明王朝长久统治的考虑,在建国伊始,朱元璋即立法禁严,惩治贪赃之弊。

通过一些法典的颁布和制度的确立,大大改变了元末社会混乱,官吏贪污成风的社会状况,维护了明朝的统治。

重典治吏虽随着朱元璋的去世以失败告终,但其对后世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反腐倡廉工作的借鉴和启示却是意义深远的。

【关键词】朱元璋重典治吏反腐倡廉吏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权的兴衰。

明王朝建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总结了元朝败亡的教训,认为元王朝纲纪废弛,官吏放纵,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农民起义,元朝统治被推翻。

朱元璋从巩固封建统治出发,极力强调“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吏”,这种治国思想也使明朝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治吏手段最严厉的朝代,在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

一、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形成的原因朱元璋认识到封建专制主义皇权统治的稳定与否,主要取决于封建国家能否实行对各级官吏的有效管理。

为此,朱元璋在吏治方面采取严苛手段,与各种贪赃枉法的现象作斗争,采取重典治吏的措施。

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的形成与其个人的特殊经历和目睹元朝吏治腐败终至灭亡的过程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元末明初,社会矛盾十分尖锐,政局不稳,经济凋敝,而贪官污吏“掌钱谷者盗钱谷,掌刑名者出入刑名。

”朱元璋出身贫苦,从小饱受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十分同情人民,对官吏贪污腐败恨之入骨。

在登上皇帝宝座后,他对群臣曾说:“以前我在民间,凡遇官吏贪污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里着实恨透。

如今要严厉法禁,遇官吏贪污蠹害百姓,决不宽恕。

”朱元璋把吏治腐败视为严重弊病,认为“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

另一方面,朱元璋又经历过元末明初的农民起义,目睹了元朝灭亡的全过程,切身体会到了元朝的弊政。

“……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繁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人比附,用橘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青获免。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防惩腐败的借鉴意义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防惩腐败的借鉴意义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防惩腐败的借鉴意义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对当今防惩腐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古代监察制度的核心是治理官员的廉洁和勤政,而当今腐败问题的根源也在于官员的不廉洁和不勤政。

因此,我们可以从古代监察制度中学习到一些方法和经验,来加强和改进当今的监察体制,更好地防治腐败。

首先,在古代中国,监察制度是一个较为完善、相对独立的制度,与其他职能机构分开。

近年来,我国也在监察制度,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取代了原先的纪检委员会,实现了监察制度的专业化、便捷化和高效性。

这就意味着,在古代监察制度中的一些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可以为今天的监察制度提供参考。

比如,可以借鉴古代监察官员的选拔任用制度,要求监察官员具备优秀的品德和能力,并通过科举考试等方式选拔,以确保监察官员的高素质,提高监察制度的效果和公信力。

其次,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制度的监督和约束,通过一系列系统、严密的制度来保证监察官员廉洁和勤政。

可以借鉴古代监察制度中的一些制度措施,来约束现代监察官员的行为。

例如,可以建立健全的巡视制度和审查制度,加强对监察官员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和纠正监察官员的不正之风和行为。

同时,建立起相应的奖惩机制,对监察官员的廉洁和勤勉进行及时的奖励,对违反纪律和职责的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形成对监察官员行为的有效约束力。

古代监察制度还强调“罚而不赏”,重视对不廉洁官员的严厉处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在当今社会,对腐败分子也需要采取同样的态度和措施。

要从制度上剥夺腐败分子的名誉、财产和权力,使其付出惨痛的代价。

同时,还要加强社会监督,打破信息壁垒,充分发挥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腐败的合力。

另外,古代监察制度还注重了重大案件的公开审理和曝光,充分暴露腐败分子被查处的事实和过程,借此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因此,进行公开审理和曝光对于当今防惩腐败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近年来,我国也加大了反腐败力度,并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了一系列反腐败的案件和处理过程,形成了对腐败行为的强烈舆论压力,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古代廉政制度对当代反腐倡廉的启示

古代廉政制度对当代反腐倡廉的启示从奴隶制时期的夏商周到封建君主专制的明清王朝,中国廉政制度大致经历了萌芽、形成、发展再到没落的四个主要阶段,即使每个朝代所处时期不同,发展程度不一样,廉政制度的内容也具有相应朝代的缩影,但总体而言,都是统治者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力图通过一系列的官吏从政规范和与此相适应的监督保障机制来保护国家政权的正常行使,在内容上也就呈现出大同小异的特征,从而逐渐形成了一套历史悠久且不断完备的古代廉政制度。

概括地讲,古代廉政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政策引导,形成廉政向心力由于古代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古代的廉政建设从一开始并未形成单独成套的制度体系,而是体现在具体的国家统治政策之中。

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为了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通常都是在总结前代王朝成功经验或失败教训之上,将其廉政思想融入到国家治理的政策中,通过政策上的规定和引导,构建整体的廉政大环境。

关于古代统治政策方面的廉政规定,其内容大致包括:轻徭薄赋,勤政爱民,道德教育,慎刑轻罚,裁汰冗官冗吏,限制过度奢侈,控制大型土木工程,削减消费性支出,惩治贪官污吏,褒扬清官廉吏,等等。

[1]这样的政策在一些繁荣昌盛的朝代体现的更为明显。

西汉“文景之治”时期,就以“轻徭薄赋”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

”[2]盛唐“贞观之治”时期,唐太宗以身作则,勤政爱民,十分注意严明吏治,在多份诏令中都强调对于王公贵族和势要之家也要严加控制,只要是贪赃枉法者,必置以重罚。

吴兢就在《贞观政要》对唐太宗评价道:“帝志在忧人,锐精为政,崇尚节俭,大布恩德”。

清朝前期,廉政政策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加强监察,整顿吏治,严禁结党,严打腐败,稽核财政,稽查案件;二是注重安民,厘清田亩,平均赋税;蠲免钱粮,革除苛役;兴修水利,谨防河患;革除民害,关捕盗贼。

从以上可以看出,古代统治者若是以廉政爱民的政策施以天下,对国家社会发展是极有好处的,这是对国家政权的自我改善和约束,一则可以修养生息,发展社会生产力,使国家更加繁荣,人民更加富裕;二则可以巩固政权,形成廉政文化,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使为官者更加清廉勤政,维护统治秩序。

论朱元璋重典治吏及其对当今社会的影响

论朱元璋重典治吏及其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摘要】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皇帝之一,他对重典治吏的重视和严格法制在当时的社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朱元璋坚决打击贪污腐败,使得社会治理得以有效进行。

重典治吏对社会治理产生积极影响,启示了当今社会应注重依法治国和清廉治政的重要性。

朱元璋的治国理念和对当今社会的影响,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借鉴。

通过研究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治国理念,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并应对当今社会中的一系列问题,实现社会治理的长久稳定与发展。

朱元璋对贯彻法治、打击腐败、重视廉政的倡导,对当今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关键词】关键词:朱元璋、重典治吏、社会治理、法制、贪污腐败、影响、启示、借鉴意义、治国理念。

1. 引言1.1 朱元璋对重典治吏的重视朱元璋作为明朝的开国皇帝,对重典治吏非常重视,他认为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而重典治吏则是法治的具体实践。

朱元璋多次强调重典治吏的重要性,他认为只有依靠法律和严格的执法才能有效地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朱元璋在重用吏治方面非常严格,他注重选拔和培养廉洁公正的官吏,鼓励他们勤政廉政,坚决打击贪污腐败现象。

他曾说:“余之所重,使知德不能罔,知过必改。

知法不行,则断不从情。

”可见朱元璋对于重典治吏的态度十分坚定,他坚信通过法治和重典治吏的努力,可以建立起一个廉洁、公正、和谐的社会。

1.2 朱元璋治理下的社会状况在朱元璋治理下,明朝社会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在他的统治下,社会安定、法治严明,人民生活得到了保障。

朱元璋致力于加强中央集权,推行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官员选拔制度,使得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他还大力发展农业、工艺业和商业,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在朱元璋的治理下,社会犯罪率降低,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和谐。

在朱元璋的领导下,社会风气也发生了积极的变化。

他注重重视廉政,打击贪污腐败现象,为社会树立了正义和廉洁的榜样。

朱元璋的严明法治和廉政清廉形象,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世所称颂。

明朝重典治吏对今世反腐工作的借鉴


朱元璋秉承“法贵简当,使人易晓”的立法原则,下令编纂了
行使部门职能的监察体系,同时,明朝皇帝在三法司的基础上还 历史上具体有深渊意义的法典《大明律》。但朱元璋为防止“法外
建立了特务审判机构,如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长等机构,用以 遗奸”,又以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以及其本人发布的训令为内容, (下转第 140 页)
明朝的反腐败工作在这些措施的广泛开展下,其前期取得了
思想。朱元璋本人认为“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因此,他 相当好的效果,但是同样也存在许多弊端,因为这些弊端的存在,
将建设封建法律制度与肃正纲纪作为国家治理与保证王权永固 的重要措施。《大明律》本着朱元璋所提出的“法贵简当,使人易 晓”立法原则,其在体例上一改唐律体例,变更为名例、吏、户、礼、 兵、刑、工七篇,使之强化明朝的六部制度,取消宰相制度,将权力 集中于皇帝身上。罪名方面《大明律》创设了“奸党罪”、“上言大 臣德政罪”、“交接近侍官员罪”等罪名用以惩处腐败,其中的内容 相当的严谨,并且条文细致、条例清晰,各种刑罪处罚相当严苛, “重典治世、重典治吏”的立法思想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朱 元璋为了可以将世风进行扭转,并警戒臣民,亲自参与到了《明大 诰》的编定之中。《明大诰》的罪名甚多,如诡寄田粮、断指诽谤 等,并规定了三十多种法外酷刑,如族诛、凌迟、剁指、剥皮等刑罚 极其残酷。《明大诰》重罚重刑,无具体的定罪量刑原则,均以朱
(三)重刑惩处贪腐,严格执法
制的建设一直伴随着国家文明的发展而进步,数千年的法制文明
明朝早期,皇帝就下令凡是官吏犯赃罪均不能被赦免。而在
积累,就像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藏,可供后人去参考与借 《大明律》的各项罪名中,一半以上的罪名均为官吏贪赃犯罪,同
鉴。早在夏代古人在面对种种社会问题的时候,就已经懂得如何 时对于死刑的起刑标准也很严格,少量的贪赃数额便可处以斩、

中国古代反腐倡廉的现代启示

王 凡中国古代反腐倡廉的现代启示 反腐倡廉,是历代整饬吏治的重要内容。

吏治清廉,是政权巩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吏治腐败,必然导致国家财力匮乏,民生疾苦,政事荒疏,甚至丧身亡国。

因此,古代许多政治家、思想家对反腐倡廉都作过积极探索和深刻总结,并逐渐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及行之有效的举措。

发掘和研究这些历史经验,吸收其精华,为今天的廉政建设服务,无疑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拟从以下十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贪官污吏是国家的蠹虫,腐败会导致国家的灭亡中国古代的政治家、思想家通过耳闻目睹的事实和自身的经历,对腐败的危害性已有相当深刻的认识。

《左传》云:“国家之败,由官邪也。

官之失德,宠贿章也。

”即贪污受贿是官吏失德的表现,官吏失德,会导致国家的失败。

《商君书・修权篇》亦云:“‘蠹众而木析,隙大而墙坏’。

故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

下离上者国之隙也。

秩官之吏,隐下渔以百姓,此民之蠹也。

故有蠹而不亡者,天下鲜矣!是故明王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

”意思是腐败行为,犹如国家的蠹虫和漏洞,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止,将危害国家生存。

故古代明君都用法律来惩治腐败,以确保政权稳定。

明朝改革家张居正认为,豪强权贵和贪官污吏是“酿祸之根。

”他向皇上进言:“致理之要,莫急于安民生;安民之要,惟在于核吏治。

”在中国历史上,有些明君也懂得吏廉兴邦的道理。

唐太宗李世民就经常劝诫官吏要自重守廉,力戒贪鄙。

据《贞观政要・贪鄙》记载:贞观初,太宗曾以“明珠弹鸟”设喻,说:“人有明珠,莫不贵重,若以弹鸟,岂非可惜?况人之性命甚于明珠,见金钱财帛不惧刑网,径乃受纳,乃是不惜生命。

”只有“履忠正,蹈公清”,才能避免灾祸,长守富贵。

女皇武则天也说:“理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廉平之德,吏之宝也。

”清康熙皇帝在反思历代因腐败而导致国亡政息、江山易手的教训后得出结论:“吏不廉平,则治道衰”,“民生休戚,关乎吏治之贤否。

”所有这些,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他们的统治,不致发生“水可覆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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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古代治吏看当今反腐
[摘要]当今腐败犯罪不断滋生和蔓延,“反腐”在我国任重道远。

其实在我国古代,吏治为历来统治者所重视,封建法律关于治吏的规定,在承前启后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

虽然其在惩治腐败方面只是一时之效,但是历史地分析和评价封建各王朝的治吏作用,从正反两方面吸取经验,对我国当前的反腐倡康工作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治吏;重典;反腐
在中国历史上,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安邦定国,实现长治久安,都较为重视以法治吏,惩治腐败。

虽然在立法建制上颇有建树,但仍未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的滋生。

直至今日,贪污腐败这一社会问题仍然困扰着我们。

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党所处的执政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反腐败工作的机制、体制与新形势新任务存在着不相适应的问题。

面临着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我们在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同时,也可以借鉴中国古代丰富的反腐法律史料,正所谓“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

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关于治吏的规定,在承前启后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并在当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在奉行法家重刑主义的秦朝律典中,不仅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要求(即“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而且为了防止任官中的营私舞弊行为,还规定了“保任连坐”制度,即任用官吏必须有现任官吏荐举,保荐人对被保荐人的不胜任和犯罪要负一定的责任。

不仅如此,秦律对贪赃之吏一律严惩不赦不宥。

如《云梦秦简》中规定:“通一钱者,黥为城旦。

”汉代法律在进一步完善职官管理制度的同时,还规定了官吏渎职犯罪的一系列罪名。

如职官对于国家财产管理不当,使之受损或者挪用官物可能构成“坐赃罪”;官吏受人财物而为之曲法断案的行为构成“受赃枉法罪”。

唐律则在继承隋朝等前代立法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使治吏的规定更趋于完备。

在《永徽律》第十一卷职制中,有十七条规定。

其中详细列举了官吏贪赃枉法的几种形式: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等等。

唐律对于官吏贪赃枉法的犯罪,实行的是“以赃定罪”的原则。

《永徽律》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监临主司或监临主守之类握有实权的官吏,其下属和亲属不得经商,否则追究官吏的刑事责任。

对于在执行公务中接受礼物、索取或强要财物的官吏,以坐赃论处。

对于监守自盗的官吏,比一般盗窃罪加二等,赃满三十匹者绞。

可见,唐代的职制律对于官吏贪赃枉法的规定严谨而具操作性,并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区别处刑。

在明朝,布衣出身的朱元璋深谙贪污腐败是激起民怨的重要原因,“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间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

因而十分重视吏治,将重典治吏作为其刑法的主要内容,严惩贪墨之吏。

和《唐律》不专设官吏犯赃篇目不同的是,《大明律》将官吏犯赃罪设有专章进行处罚。

在《大明律·刑律》中专设《受赃》一门,其中包括“官员受财”、“坐赃致罪”、“事后受财”、“官员听许财务”、“有事以财请求”、“在京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因公擅科敛”、“私受此公侯财物”、“克留盗赃”等11条。

而且明朝对于贪墨之吏的处罚也远远重于前代。

如对于受财枉法,明律规定赃值80贯绞,而唐律则规定赃值15贯绞。

对于贪墨之吏,明朝除了刑事处罚以外,还规定官除名、吏罢役,永不叙用。

而唐朝对犯赃的官员要宽容许多,犯赃官员经过一定的期限,还可以降级使用。

此外,朱元璋还主持编制了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明大诰》四编。

《明大诰》的突出特点就是重典治吏,在其236条中治吏内容占80%以上,还特别规定了惩治贪官污吏的刑罚,其中有刖足、枭首、凌迟等肉刑。

如果官吏赃满60两,就处以剥皮实草的处罚。

在明朝实行的诸多措施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利用民众的力量来监督官吏,这在各代封建王朝是独一无二的。

朱元璋规定各地民众有权捉拿官吏进京查办,也可以越级诉讼,直接赴京告状。

为使这一措施得以实施,他还规定,沿途各级官府及关卡对上述民众如“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

清朝为强化君主集权,以严刑峻法来约束官吏。

《大清律例》严禁内外官交结,明令宦官不得干政。

并废止八议条款的效力。

纵观封建各朝代的治吏举措,虽然其所处的时代、环境各不相同,但是各朝的统治者都能够结合实际,突出从严治吏的重点,也有一定的积极效果。

如明初重典惩贪的措施,不仅澄清了吏治,使官吏“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而且对社会经济的恢复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为什么会收到这样的效果?因为每个人在做出选择时,都会权衡利弊,都有自身评价利弊的标准。

如果说弊大于利,自然就会放弃。

而官吏在贪与不贪之间,也会思量贪墨可能得到的利益与可能付出的代价,两者孰轻孰重?所以重典惩贪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为什么历代封建王朝的治吏举措只能收一时之效,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贪污腐败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封建君主治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人类法的发展历史,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发展轨迹,就是从古代法治到现代法治的变迁,或者是从“人治”走向“法治”。

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儒家的治国主张,还是法家的治国之道,都是典型的“人治主义”。

孔子认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法家的一些代表人物也认为,“权势者,人主之所独守也”。

这些治国主张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无论封建君主采取何种措施,甚至于严刑惩贪,也无法从根本上根除贪污腐化的痼疾,也不可能保证其统治地位永世不变。

历史前进的方向不可能因为他们的一些治吏举措而改变,封建王朝的灭亡是必然的,这是由其根本性质所决定的。

第二是在以确保“君权至上”的专制主义前提下,无论哪一个封建朝代,即使有着完备的廉政法制、系统的监察制度,也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腐败的现象。

正如朱元璋所说:“我欲除贪赃官吏,却奈何朝杀而暮犯。

”因为君主完全不受制约,掌握着生杀大权,官员的贫贱富贵完全由君主决定。

在君主即是法律的国家。

没有真正的民主,也不可能实现民主的监督。

因为皇权社会是权力主导性社会秩序,重大事情由皇帝及中央政府决策,施政方式主要靠圣旨、钦差、法规等形式去落实,在公共信息传媒落后、人们文化素养低下的条件下,百姓知情参与、发挥作用的程度很低。

即使能调动民众一时的监督热情,也不能使贪污腐败丧失其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第三是封建君主治吏之法并非“良法”。

封建律法一般都是在君主的主持下制订的,都是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地位,自然也得不到民众的普遍遵从。

而且重典惩贪违背了现代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无论犯罪情节轻重及危害大小都一律施以重刑。

特别是在明朝,朱元璋特别编制《明大诰》,严惩贪官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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