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治理官吏腐败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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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古代中国监察制度起初源于周朝的监察制度,当时称之为“监”,主要是负责监察国家的军队和犯罪分子。

到了秦朝,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监察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实行郡县制和官僚机构,设置了长史、尉、令等官职来进行监察。

这些监察官员主要负责监督地方官吏的工作和行为。

但是由于秦朝短暂的统治,监察制度很快就被推翻。

随着历朝历代的更迭,监察制度也逐渐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在汉朝时期,设立了御史台,成为专门负责监察各级官员的机构。

御史台的职责包括监察朝廷和地方官员的言行举止,举发贪污腐败行为,并负责办理民告官、告官状等事宜。

御史台的御史大夫负责统领御史台的工作,具有很大的权力。

到了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隋朝设立了检察院,负责监察官员和刑罚的执行。

唐朝则设置了御史台和司寇府,御史台继承了汉朝的监察职能,负责监督朝廷和地方官吏的工作和行为;司寇府则负责刑罚的执行和司法审判。

宋朝进一步推行以考试选拔官员的制度,设置了监察机构和监察员来进行监察。

宋代的监察机构有御史台、法司、户部和监察御史院等,监察员的职责是监察官员的品行、政绩和政策执行情况。

宋代的监察制度将监察权与考试选拔制度相结合,通过考试选拔合适的官员,并进行监察,提高了官员的素质和政府的执行效能。

明清两代继承了宋代的监察制度,并进一步完善。

明代规定了监察官的考试选拔和任期制度,并规定了监察官的权力和职责。

清朝继承了明代的监察制度,设立了纪律、监察、处分等官职,并进一步加大了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始终强调对官员的监督和制约。

通过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对官员的工作、行为和贪污腐败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古代中国的监察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防止官员的腐败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后来的监察制度奠定了基础。

反腐倡廉是古代王朝的治国方略

反腐倡廉是古代王朝的治国方略

反腐倡廉是古代王朝的治国方略,它的许多措施对当时社会的繁荣昌盛产生过积极作用。

以客观的态度正视这份历史遗产,对于我们今天的反腐败斗争不无裨益。

一、中国古代的反腐倡廉举措(一)倡节俭,戒奢侈,少兴作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各朝代的创业君主或中举君主,往往身体力行,提倡俭朴的生活方式,同时实行少兴土木、少事更张的“无为而治”的治理方式。

西汉文帝时曾欲建露台,后得知需费百金,相当于10户中产人家的财产,便主动取消此项计划。

他在建陵时又下诏,要“因其山,不起坟”,“皆瓦器,不得以金银铜锡为饰”。

唐太宗亲眼目睹了隋炀帝“驱天下以纵欲,罄万物而自奉”,终致“民不堪命,率土分崩”,深刻指出:“为主贪,必丧其国。

”(《贞观政要·君道》)他即位伊始,便把后宫美女释放3000人,任其择偶出嫁。

贞观十二年(638年),太宗出巡山西,浦州刺史赵元楷大肆铺张接迎,太宗斥责他此举纯属“亡隋弊俗”,吓得赵元楷“数日不食而卒”。

农民出身的皇帝朱元璋说:“所谓俭约,非身先之,何以率下?”洪武八年(1375年)改建大内宫殿,他指示只求安全牢固,不可追求华丽奇巧。

他的生活非常朴素,每日早膳,只用蔬菜就餐。

(二)严刑峻法,惩治贪官污吏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非常重视反腐败立法工作,一些王朝还制定了反腐败的专项法律法规,如秦朝的《为吏之道》、唐律中的《职律》、明朝的《大诰》等。

古代反腐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刑治贪。

如秦律规定贪污与“盗”同罪;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唐律规定对监临主司受财“二十五匹绞”,收受钱财而枉法者“加役流”;宋律徐重申唐律对贪污行为的规定外,还利用“准敕”、“臣等参详”等形式加强对赃罪的惩处,且对犯赃官员实行连坐制。

只有立法而没有执法,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所以,严格执法、审明政纪是吏治清明的关键。

唐太宗的“贞观之治”与他的严格执法是分不开的。

《资治通鉴》记载:当时有广州刺史党仁弘因“赃百万”而被弹劾,按律处死。

浅谈中国古代的廉政举措_杨雪

浅谈中国古代的廉政举措_杨雪

兰台世界2014·1月下旬腐败现象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古代,由于政治制度高度集权,致使封建社会腐败泛滥,而官员的腐败行为直接损害国家的利益,影响社稷的安定。

因此,历代封建统治者均采取各种措施与腐败行为作斗争,从而遏制腐败的蔓延,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提倡为政清廉,注重选廉任贤廉政对政权稳固的重要性早在先秦时代就为人们所认识,如《老子》第五十八章中提到,“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直而不肆,光而不耀”,即是表达了为人要廉正宽厚的思想。

《管子·牧民》中,管仲把礼义廉耻称为国之“四维”,特别提出“廉不蔽恶”的原则。

春秋时晏婴也认为“廉者,政之本也”,把“廉”作为重要的治国方略。

封建社会的历代统治者也都认识到了反贪的重要,如《汉书·宣帝纪》中“吏不廉平则治道衰”,意指官吏们若不能廉洁自律,国家就不能长治久安。

清代的康熙皇帝也对腐败深恶痛绝,指出“治国莫要于惩贪”。

为防止吏治腐败,历代封建王朝在任官标准上都强调选廉任贤,将才德、人品作为选官的重要因素,以保证官吏的清正廉洁。

如秦朝规定“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正直”,“严刚毋暴,廉而毋刖”。

《汉书·贡禹传》记载:“禹又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

”秦汉以后,中央特别加强对官吏的管理,采取各种考核制度。

如唐代考核官吏的标准主要是“四善”和“二十七最”,简单理解,“四善”即“德”、“慎”、“公”、“勤”,“二十七最”乃是根据各部门分别制定的工作要求,可见唐代将“德”作为任官的首要标准。

宋代考核官吏以“公勤廉恪”为主,清代则以“四格八法”为准,亦将官员的为政操守放在首位。

二、防止任人唯亲,实行回避制度我国古代的回避制度早在春秋战国时就已经萌芽,到了汉代,统治者正式提出了回避的主张,最早见于东汉的《三互法》:“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周人士不得对相监临”,《三互法》得到了较好的执行,据《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其县级长吏130人,无一东海郡出身。

以史为镜 治理贪腐

以史为镜 治理贪腐

以史为镜治理贪腐敬廉崇洁、遵纪守法自古以来就在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有着独特而重要的地位,中国古代一些清醒的统治者主张从严治政,整治腐败,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一、倡行节俭,律己正身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这表明德治教化首先要从最高统治集团做起,否则政令就无法得到贯彻,也就不会收到成效,倡廉更是无从谈及。

史书记载,汉光武帝刘秀一生保持节俭作风,凡要求臣子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

他称帝后“身衣大练,色无重彩,耳不听郑卫之音,手不持珠玉之玩,宫房无私爱,左右无偏恩。

……勤约之风,行于上下。

”这为全国各级官吏作出了表率,东汉前期从而出现了清廉节俭的社会风尚。

北宋初年,宋太祖、太宗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认真研究了五代以来吏治腐败导致国家覆亡的教训。

他们勤政廉洁,生活节俭,注意防止自身的腐化,还经常提醒子女们要清心寡欲,爱护百姓,穿衣先要懂得养蚕人的可怜,吃饭先应想到耕田人的辛苦。

太祖、太宗勤俭克己的作风,对于北宋官场的贪污腐化行为是一种无声的约束。

“大官廉则小官守”,不少王朝的统治者深知这一道理。

他们律己正身,倡导朴素节俭的社会风尚,影响了一代王朝尤其是其初始阶段吏治的清明,进而为封建王朝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提供了有利的社会政治环境。

二、慎选贤才,以德为先诸葛亮曾总结两汉兴衰治乱、用人得失的历史教训,“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之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之所以倾颓也”,由此揭示了天下兴亡、社稷安危、国运盛衰,皆系于人才的道理。

素质高、操守好的官吏是廉洁清明政权的基础,对整饬官风,保证封建政治正常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康熙在论择官时强调:“节操清廉为最紧要”,对任督抚等职的大吏,任前“必详加察访”。

他曾多次下令臣下举荐清廉官吏,并利用巡幸的机会,到各地巡访,以求发现清官,一些才学优长、品行廉洁的官吏被委以重任。

康熙帝对清官廉吏的提拔重用,从政策导向上为大小官员树立了榜样,有利于遏制当时官吏队伍中的政治腐败现象。

中国历史上整治贪污腐败最厉害的四位皇帝

中国历史上整治贪污腐败最厉害的四位皇帝

中国历史上整治贪污腐败最厉害的四位皇帝中国历史上整治贪污腐败最厉害的四位皇帝在中国历史上,反腐败一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曾经有四位皇帝,反腐败很有决心,我们不妨来看一看。

一、最成功的皇帝:宋真宗赵恒宋真宗赵恒(968-1022),宋朝第三位皇帝,是个有作为的明君。

他在位25年,治理有方,北宋的统治日益稳定,国家管理日益完善,社会经济繁荣,国家强盛,史称“咸平之治”。

他统治的时期,画家张择端用流芳百世的《清明上河图》来表达对他的千秋歌颂,法国思想家伏尔泰赞誉:中国是举世最优美、最古老、最广大、人口最多、治理最好的国家,“我们不能像中国人一样,真是大不幸!”。

这个伟大的时代,将北宋王朝推向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

而它的缔造,得益于宋真宗卓有成效的反腐倡廉的举措。

因此,宋真宗有了“中国皇帝反腐倡廉第一人”的美称。

首先,宋真宗有一个传诸后世的良好的廉政理念。

他颁布了告诫百官的《文武七条》:一是清心,要平心待物,不为自己的喜怒爱憎而左右政事。

二是奉公,要公平正直,自身廉洁。

三是修德,要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势压人。

四是务实,不要贪图虚名。

五是明察,要勤于体察民情,不要苛税和刑罚不公正。

六是勤课,要勤于政事和农桑之务。

七是革弊,要努力革除各种弊端。

这《文武七条》均是廉政之举,是统治者的苦心孤诣的安排,也是老百姓们的热切期望。

在宋真宗看来,“清心”“修德”就是廉政的源头,就能实现“德治”。

其次,宋真宗建立了一整套严谨有效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

定“州县三课”法,“公勤廉干惠及民者为上,干事而无廉誉、清白而无治身者为次,畏懦贪猥为下。

”严明赏罚,官员有试用期,试用官员转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员保举。

按规定,官员不得保举曾犯有贪污罪的官员。

宋朝允许在职官员参加科举考试,考中者可提前转正或越级提拔,但曾犯贪污罪者不许参加科举考试。

又规定,只要是重要职务和接触钱财的职务,一律不允许曾犯贪污罪者担任。

宋朝官员通常定期升级,但曾犯贪污罪的官员升迁则举步维艰。

中国古代反贪腐斗争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反贪腐斗争的发展历程

中国古代反贪腐斗争的发展历程自古以来,贪污腐化一直是人类社会的一个问题。

无论在什么时代,贪赃枉法的人总是会出现。

中国古代也不例外。

中国历史上,有着很多反贪腐的故事和传说,这些故事和传说,不仅体现了人们对贪腐现象的反感和抵制,更折射了中国古代反贪腐斗争的发展历程。

一、古代对于腐败现象的重视中国古代对于贪污腐化现象一直非常重视。

远古时代的部落社会,处罚腐败现象的方式主要是民间对于贪腐者的口诛笔伐和流言蜚语。

随着中国历史的发展,对于腐败现象的反应也逐渐演变。

秦汉时期,规定“一得无制则伤国”,对于官员贪污、侵占财产和违法收受赃款等,下放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以法律制度来保障人民的利益,抓住贪官污吏的把柄,严厉追究责任,对于制约腐败现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古代反贪腐斗争的代表人物在中国古代,有很多反贪腐斗争的代表人物。

其中,比较著名的有“戚继光”、“陆游”、“明史忠臣”、“严嵩”等。

他们身上体现了中国古代反贪腐斗争的某一侧面。

1.戚继光戚继光是明代营口人,因为他筑长城有功,被封为“平西指挥使”,一度镇守晋州。

后来,他担任军官时,有部分户人破产,他命令兵丁捐助,连月不得半调,很多官兵家中垮台。

且多祸常含其口,经常坏去时运。

由于他的为人清正,为民造福,敢于和贪官污吏斗争而享有很高声望。

2.陆游陆游是宋代的一个著名文学家,他却和文人官僚一样,斥候腐败。

当时,绍兴府在百姓向上级反映县官们狼狈为奸的情况下,陆游硬着头皮代表百姓上疏,弹劾郊盟县丞朱祥冑等“贪污损公、虐待百姓”,取得了当年的官场之声。

3.严嵩严嵩是明朝中兴大臣之一,他曾经担任过几次皇帝的重要管理职务。

为了保卫天险,他审慎防备,使云南安定,史称“边王”。

但是,在中晚明时期,以他为首的严党掌权,险恶之徒挟权贪鄙,稍有异见、便将人逮捕拷问,言路紧缩,文人说得话反而格外清新。

三、中国古代反贪腐斗争的不足之处中国古代反贪腐斗争也存在不足之处,最大的问题是金钱和权力的慢慢的堵塞。

我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解读肃贪反腐史 附案例解析

我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解读肃贪反腐史附案例解析“巡视组”是当今热门名词,中央每开展一轮巡视工作,都有一批省部级高官落马。

在河南,还出现了当地官员在中央巡视组外“截访”的新闻,可见民众和官员都认为巡视工作的效果非同寻常。

官方媒体指出“建立巡视制度并开展巡视工作,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一项创举”,网络舆论中更有人认为巡视组是现代版的监察御史,视其为解决贪腐的灵丹妙药。

古代御史制度高度依附于中央权力,或者说皇帝的权力。

但无论哪个朝代,那些来自监察院,被称为御史,或者在戏剧里被称为八府巡按的监察官员,都很难真正解决贪腐问题。

御史制度是中国五千年反贪史的精华所在。

孔子的“中国梦”,是建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和谐社会,“为人君”要“止于仁”,“为人臣”要“止于敬”,这样才不会“虽有粟,吾得而食诸”。

但,君臣相得只是理想状态,更多时候,皇帝只认为自己是仁君,却不相信臣子都会爱岗敬业、清正廉洁。

汉代选拔官员以“孝廉”为标准,但乡间很快就有“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的民谣打孝廉的脸。

朱元璋严刑治贪,扬言“今后犯赃的,不分轻重都杀”,官员贪污六十两就要剥皮实草,还是未能刹住明王朝驶上腐化的快车道。

历史学者吴晗曾说,“一部二十四史充满了贪污的故事”,此话固然不假,但是五千年的贪污史也是五千年的反贪史,中国人还是发明了许多反腐惩贪的制度,监察御史制度便是其中的集大成者。

明朝朱元璋反腐手段法制史学者张晋藩认为,“御史”原本源于史官,原本是从事记言记事、掌管法令图籍的秘书工作。

从春秋时代开始,御史的监督职能逐渐强化,到战国时代,已经成为各国普遍设置的监察官员。

秦灭六国后,更是建立起从中央的御史大夫到地方监郡御史全套监察系统。

汉武帝时代,为了监督各郡太守、诸侯国相等“二千石长吏”,将京畿之外的各郡、国分为十三个州部,设秩六百石的刺史来“周行郡国,省察治状”并“刺举不法”。

这种以低级官员巡视监督高级官员的做法,两千多年来形式虽然多有变化,但内核精神薪火相传,成为中国监察制度的一大特色。

中国历史故事-历朝反复措施 历朝贪污惩处办法

中国历史故事-历朝反复措施历朝贪污惩处办法因为人本身存在的劣根性,大概从有官员这个称呼开始,贪官也同时出现。

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谋取私利,危害百姓的利益。

这样的人,发现一个便是过街老鼠的下场。

为了保证政治清明,吏治廉洁,历朝历代可谓是各出奇招。

早在尧舜时期,反腐观念就已经形成。

黄帝教育自己的儿子,要“为民父母”。

舜帝制定官员考核制度,每三年对部落首领选出的公职人员进行考核。

清正廉明的升迁,反之降级。

商朝之时,出现专门约束官员的反腐败措施,谓之“三风十愆”。

三风:巫风、淫风、乱风。

十愆三风的具体表现,包括:舞、歌(随意在宫中舞蹈,在官府等地放歌)、货、色、游、畋(贪财好色,沉迷狩猎游乐)、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无视圣人之言,拒绝忠直劝谏、疏远德高望重的长者,亲近小人)。

但凡涉及“三风十愆”的,都要接受惩罚。

商朝的惩罚,不仅仅是物质身体上的,还包括精神上的。

涉及这个罪行的官员,脸上会被刺字涂墨,广而告之。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专门监视考察官员的监察官。

上到中央,下到地方,不仅在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考核监察。

而且就连对父母不孝,无视中央政策,甚至上下班不准时等都在监察范围之内。

秦朝的法律,是众所周知的严苛。

自然对于反腐工作和贪官的处罚,也十分有力。

在秦朝制定了反腐败的专项法律,包括《为吏之道》等。

在法律层面上,提出了良吏、恶吏的“五善”、“五失”的考核标准。

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无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

处罚也十分严格,就算贪污了一个铜钱,也会受到脸上刺字的惩罚。

法律要求的不做,法律要求做的不做,都会受到惩罚。

秦朝设立的国家三个政权机关之一御史大夫,就是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

秦朝的监察,从中央到地方,纵向横向,监察严格。

除此之外,秦朝对于官员贪污实行连坐法。

“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官员犯法,推荐他的官员也要受到惩罚。

汉朝则完善了官员考核制度,形成《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

值得借鉴的我国古代惩贪治吏史例

【文化一得阁·反腐】值得借鉴的我国古代惩贪治吏史例(原创)(2007-09-07 17:18:20)转载标签:知识/探索反腐史鉴值得借鉴的我国古代惩贪治吏史例惩贪治腐,关系国家兴衰、政党存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党的十七大将加大惩治腐败治本力度,为更好学习十七大精神,本文分四部分简述我国古代反贪倡廉的历史,供爱好者参考借鉴。

正如著名学者王亚南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实是一部贪污史。

综观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王朝的政治实践,人们不难看出,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大多高张惩贪倡廉的旗帜,并采取了一系列反贪倡廉措施,形成了一套日趋完善的制度。

同时,历代仁人志士和普通百姓也都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对清官廉吏击节赞叹,并以各种形式褒廉贬贪,期盼弊绝风清的治世出现。

然而,结果总是事与望违。

清官廉吏历代不乏其人,但贪官污吏却更多——如过江之鲫,层出不穷,最终蛀空了每一座王朝大厦。

由此可见,以官员的贪污受贿为标志的吏治腐败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顽症。

圣贤破规留后患官贪政贿成祸害《晋书》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弱冠而有美名的殷浩善言辞,有人问殷浩:“将莅官而梦棺,将得财而梦粪,何也?”殷浩答:“官本臭腐,故将得官而梦尸;钱本粪土,故将得钱而梦秽。

”“时人以为名言。

”(《晋书》卷77,《殷浩传》)人们从这“梦的解释”中可以体会到,由于官僚阶层自身的贪婪行为,为官者的臭腐,攫取钱财的肮脏,早在魏晋时代就已成为民众的共识。

官和腐败并不是魏晋时代才有,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了。

大约公元前100多万年到公元前21世纪,我国处于原始时代。

当时,人们集体劳动、共同消费,所有成员一律平等,民主之风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那时的“官”,称为部落首领或部落联盟首领,他们都是由部落会议或部落联盟议事会(由各部落首领组成)选举产生。

这就是我国历史上有名的“禅让制”。

这种选贤任能的作法到尧舜时代有了变化。

尧是典范的贤能的仁君,极受百姓爱戴。

但年老时,尧企图私自将部落联盟最高首领的位置传给儿子丹朱,有虞氏首领舜以破坏传统为名,将其囚禁于平阳、放逐了丹朱,以此阻止他们父子相见,自己做了部落联盟的最高首领。

我国古代对不作为官员的惩处

482024.01 第01期 总第193古镜今鉴编辑/赵雨婷_瑞言因应而生。

这些官员中的大多数任职期间大都能很好地完成君主交给的任务,但仍有不少官员得到权力后便贪污腐败;也有官员认为自己已经是贵族了,不需要再辛苦劳作,所以什么都不做,专注吃喝玩乐,对国家的事务漠不关心。

在这一时期,许多诸侯国着手对那些不作为的官员进行惩戒,其规定逐渐趋于细化,对于不同方面的不作为给予轻重不同的惩处。

云梦秦简中有《法律答问》,载有一名基层官员不作为的案例:“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何也?当迁。

”啬夫是秦国所置乡官,职掌听讼和收取赋税,这位啬夫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还干了一些坏事,被判处流放的刑罚。

秦朝:对不作为官员判处“迁移刑”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便着手制定法律,根据犯罪的轻重,刑罚可分为“迁移刑”“死刑”等。

对于官员不作为并不直接定罪,而是会责令不作为官员向中央报告,解释为什么不作为。

如果理由充分的话,秦始皇会让不作为官员回去继续任职。

如果你的理由是编造的,那么将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为了鼓励地方官员,秦始皇还令有关部门对所有地方官员的政绩进行考核,对排在前几名的官员给予物质奖励,对排在后几名的官员减少俸禄。

尽管如此,仍有不少地方官员无所事事,只想吃吃喝喝,有的官员因此受到惩罚。

据《秦律杂抄》记载,官员如果不作为,就会被处以“迁移刑”,就是流放。

与其他刑罚相比,这种刑罚虽然并不直接伤害身体,但流放之地却非常荒凉,连基本生活质量都很难得到保障。

国古代对不作为官员的惩处身处官位而不作为,误国害民,历来被广泛诟病。

我国历朝历代对那些不作为的官员无不严厉惩处,从不手软。

上古时代:对不作为官员问责我国的上古时代一般指夏以前(即约4000年前)的时代。

从上古时代开始,统治者对不作为的官员就严加管束,实行问责。

《尚书大传》中有“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司徒”“沟渎拥遏,水为民害,田广不垦,则责之司空”等方面的记载。

《韩诗外传》中也有这样的记载:“山陵崩陁,川谷不通,五谷不殖,草木不茂,则责之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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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治理官吏腐败的对策2010年03月16日15:01:50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打印】【关闭页面】【返回】贪污腐败是有政府以来各国政府共同面临的问题。

在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出现了阶级和国家,公共权力也集中到少数人手中,由于人类自私利己的本性,加之权力易被滥用的特点,贪污腐败现象也随之产生。

这个阶段在我国大约出现于“五帝”时代后期,随后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专制体制,加之民主制度的缺失,使贪污腐败现象更为盛行。

所以有学者说:“中国古代的一部二十四史,其实就是一部贪污史。

”[1]过于泛滥的腐败往往会引起民众的不满和抗争,从而危害统治阶级统治基础,因此历代统治者为缓和社会矛盾,均采取措施以遏制腐败的蔓延,在惩治贪污腐败方面进行了不懈地努力,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其中有些做法对我们新时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仍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加强廉政教育,树立廉政风范,积极倡导廉政。

古代统治者在管理官吏和预防官吏腐败方面,非常重视廉政教育的预防作用,并且大力倡导廉政。

(一)进行思想教化,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

历代明君贤相,都十分重视官吏的思想教育和道德修养,以此营造廉洁的社会风气。

被赞誉为“春秋第一人”的郑国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子产说过“德者,国家之基”;“敬德必胜,失德必败。

”[2] 孔子把“欲而不贪”作为从政的“五德”之一”[3]并说,“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苟正其身,予以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4]韩非视“贪愎喜利”为官吏“十过”之一;[5]唐太宗强调“廉洁兴国,贪奢丧邦”;包拯声称“廉著,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于谦诗言“两袖青风朝天去,免得闾阎话短长”;而康熙更明确指出:“治国莫要于惩贪。

” [6]。

又说:“朕观人必先心术,次才学。

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7]元朝大德五年徐元瑞纂集的《史学指南》,是吏员启蒙教育的优秀教材,其中《吏员三尚》提出了“尚廉、尚勤、尚能”的“三尚”,其中“尚廉”解释为“甘心淡薄,绝意纷华,不纳苞苴,不受贿赂,门无清谒。

身远嫌疑,饮食宴会,稍以非议,皆谢却之”。

[8]《戒石铭》中也说“尔俸尔禄,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难欺”。

[9]统治者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向民众和官员灌输“仁、义、礼、智”,“忠、信、诚、勇”,“勤、俭、节、廉”,“公生明,廉生威”等等伦理道德观念。

教育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一是学校教育。

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从儒家经典中接受“敛从其薄”、“平政爱民”、“节用而爱民”以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治世之道,其目的在于孝亲忠君。

二是家庭教育。

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就是国、家不分,家庭承担了部分对后代进行政治道德教育的义务。

如宋代司马光为教诫儿子,专门写了篇《训俭示廉》的家训,从中可以看出家庭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将来“居官必贿”。

三是皇帝的教育。

官吏自踏入仕途后,皇帝经常对他们进行“仁、义、廉、耻”的朝廷教育。

唐太宗这样告诫群臣说:“大丈夫岂得苛贪财物,以害及身命,使子孙每怀愧耻耶?”并要百官“深思此言”。

他还打比方说,鸟栖于林,鱼藏于水,还是被人捉拿,都是它们贪吃诱饵的缘故。

“陷其身者,皆为贪冒财利,与夫鱼鸟何以异哉?”[10]谕劝百官不要因贪图钱财而毁了身家性命。

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说:“诸衙门官到任,朕常开谕:无作是非,显尔祖宗,荣尔妻子,贵尔本身,以德助朕,为民造福,立名于天地之间千万年不朽,永为贤称。

”[11](二)重视表彰和重用廉吏,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

在进行德化教育的同时,不少帝王也有意识地表彰廉吏,把他们树立为廉政的典范,作为官员学习的榜样,以此引导官场树立廉洁奉公的正气。

在唐代,唐太宗对魏徵的褒扬几乎家喻户晓。

魏徵不但是位忠臣、直臣、能臣,还是一位清正廉洁之臣,家中甚至一度连个待客的正厅都没有。

徵死后,唐太宗“诏内外百官朝集使皆赴丧,赠司空,相州都督,谥文贞”,并亲自为他撰写了碑文。

唐太宗思念魏徵,常常到凌烟阁去看他的画像,叹息道:“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知得失。

……魏徵没,朕亡一鉴矣!”显然,这是号召其他官员向魏徵学习。

明初廉吏方克勤在济宁府任职时清廉自守,政绩斐然,朱元璋称赞他“善治民,赐宴仪曹”,并召入朝中做官。

因廉洁而升迁的官吏也不乏人,如汉昭帝、宣帝时期的名相黄霸,起初“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

[12]有的廉洁之官在死后则得到哀荣,唐代的名臣李勣因为“性廉慎,不立产业”,死后,唐高宗“举哀光顺门,七日不视朝”,并“赠太尉、扬州大都督,谥贞武。

给秘器,陪葬昭陵”。

不少帝王也时常以“清廉”对官员进行诫勉,这以康熙的话最具有代表性:“尔等为官,以清廉为第一,为清官甚乐,不但一时百姓感仰,即离任之后,百姓追思建祠以祀,岂非盛事。

盖百姓虽愚,而实难欺,官员是、非、贤、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强之使加毁誉。

尔等各宜自勉。

”[13]这种“诫勉”,事实上是在强调以“廉”为操守、为官德,鼓励官员以“廉”来获取从政的声名。

(三)积极倡导廉政并率先垂范。

在我国古代的典籍中倡导廉政的所谓“廉者,民之表”,“廉者,仕之本”,“廉耻,立人之大节”,“廉耻者,士人之美节”等倡导和说教,可谓俯拾即是。

在儒家的修身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中,“廉洁”、“廉平”、“廉正”、“廉直”、“廉谨”也是主要的道德准则。

为利于道德教化,开明君主也积极率先垂范,对高层宫员进行反贪倡廉教育。

唐太宗李世民就十分注重道德教化,并以身作则。

他患有气疾,不适合住在潮湿的地方,但他却在隋朝比较阴潮的旧宫殿里住了很久。

他多次对太子和大臣们说:“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

” [14]告诫大家若为满足自己的欲望而损害百姓的利益,就像割下自己腿上的肉来填肚子,肚子饱了,自己也没命了。

他还用前人正反两方面的实例打动人心:春秋时期的鲁国宰相公仪休很喜欢吃鱼,但从不接受他人送来的鱼,所以能经常吃到鱼;相反,汉代大司农田延年很爱钱,受贿、索贿共达3000万,结果事败自杀,其全部家产也被没收。

大臣们听罢皇上语重心长的教诲,无不铭记在心。

因此,贞观年间统治集团成员一般都能做到洁身自好、清廉自重、勤俭自持,涌现出魏徵、马周、王珪等一批清官,上层人物几乎没发生过一件严重的贪污案件,并带动全社会形成“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良好风气。

二、建章立制严刑峻法,运用法律来规范官员行为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在对官员进行德化教育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反腐败的立法工作,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官员行为。

使反腐败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

早在尧舜禹时期,司法官皋陶就制定了昏、墨、贼的罪名,“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15]这里不仅记录了刑罚“杀”,而且还有罪名:“昏”、“墨”和“贼”,其中的“墨”是明确针对官吏者的廉洁行为(实指贪污)所定的罪名,夏朝对此加以确认,规定犯三罪者均处死刑。

《礼记·月令·仲冬之月》中也写道:“命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毋或敢侵削众庶兆民,……其有若此者,行罪无赦。

”意为:掌水泽之赋的水虞、渔师之官,如果利用手中权力盘剥百姓、中饱私囊,将被严惩不贷。

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中《杂法》规定的六禁之一金禁就是惩罚受贿行为的规定。

秦朝时期秦律规定,官吏要清正廉洁,“审悉毋私”,即官吏不得利用职权鱼肉人民,谋取非法利益。

在秦代的法律中,有不少禁止官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条文。

例如“府中公金钱私货用之,与盗同罪。

”就是说,挪用公款以盗窃罪论处;“居官善取”,就是利用职权巧取豪夺,要受到“身及于死”的处罚。

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商业活动,也视为违法犯罪的行为。

如官吏利用为其配备的马匹和差役而进行贸易牟利,要处以流放的重刑。

《效律》规定每年要定期检查国库的粮食、器物,新旧官吏交接时,也要核对数字,如有差错,则要处以赀罚。

" [16]汉承秦制,虽然“务在宽厚”,但在反贪冶贪法律方面却依旧十分严厉。

汉文帝号称“仁君”,曾断然废除由来已久、流传达两千年的肉刑并减轻了许多刑罚,而对官吏“受赇(贿赂)枉法”、监守自盗等罪行仍坚持施用“弃市”(在闹市斩首并暴尸示众)的严酷律条。

隋唐时期,反贪立法主要体现在《开皇律》及《唐律疏议》中。

《唐律疏议》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把有关惩治贪污犯罪的规定作为法律固定下来,划分了官吏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限,为惩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在具有法律总纲性质的《名例律》中,对赃罪的几种情形及其区别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首次在法律条文中出现了六种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总称为“六赃”,即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

此后各代多加以沿用。

在宋律中,对于贪污罪都有各种严格而具体的规定。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反贪立法更系统,虽仍沿袭唐、宋时期“六赃”的提法,但增加了一些罪名,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

三、建立监察制度,加强廉政监察防范官员腐败。

加强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建设也是中国历代统治者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一条重要举措。

他们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历史上曾出现的“光武中兴”、“贞观之治”、“康乾盛世”等所谓“太平盛世”与监察制度的完善是分不开的。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有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

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在防范官员腐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

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

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从秦朝开始正式确立,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监察中央百官,在地方设监御史监察郡县官吏。

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颁布了专门的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强,进行贿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御史台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

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御史职责重要,是皇帝的耳目,直接对皇帝负责,甚至可代天子巡守,且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

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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