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从业员工服务中心设置办法
职工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

职工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工服务中心管理,保障职工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职工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具体执行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职工服务中心的职责是为全体职工提供服务,提高职工生活质量,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第四条:职工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总经理,下设办公室、服务部、财务部等部门。
第五条:职工服务中心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节假日休息。
第六条:职工服务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职工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迟到早退。
第八条:职工服务中心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资源,确保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九条:职工服务中心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发放、人事档案管理、健康体检、职工培训等。
第十条:职工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各类职工活动,如文体比赛、员工旅游等,增强员工团结性和凝聚力。
第十一条:职工服务中心应为职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职工解决心理问题,保障职工心理健康。
第三章职工权益第十二条:职工服务中心应严格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职工的人身自由和隐私。
第十三条:职工服务中心应及时处理职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确保职工的利益得到维护。
第十四条:职工服务中心应建立职工投诉和申诉制度,积极处理职工投诉和纠纷。
第十五条:职工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工资发放制度,确保职工工资的及时发放。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职工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十七条:职工服务中心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职工服务中心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提高服务水平,促进企业发展。
第十九条:职工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职工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商务部令(2005年第27号)《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升级,进一步规范出口加工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将制成品复运出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产业发展要求,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在出口加工区内依法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第五条商务部是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的政策业务主管部门。
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工作,出口加工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其加工贸易业务。
第六条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
服务中心任务和岗位设置

服务中心任务和岗位设置一、任务服务中心具有协调、沟通、公关、服务等职能,是管理公司对客服务的执行与反馈并提供多种直接服务的部门。
管理公司的主要对客服务是通过服务中心的业务程序和服务五一节来完成的,它是管理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桥梁,是管理公司的窗口。
服务中心的管理体系、工作程序、资料存档,及其员工的服务意识、职业道德、服务质量、操作技能、应变技巧,乃至仪表、言谈、举止等,对管理公司的形象和声誉都会产生影响。
管理公司用户服务中心的主要服务内容有:提供大厦管理咨询服务;受理用户投诉;受理用户室内设施报修;办理用户迁入手续;办理用户搬离手续;办理用户室内装修及装修验收的申请手续;办理用户非办公时间加班手续;办理用户非办公时间加班手续;办理大厦出入证(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出入证等);办理用户电话开通、迁移或对调手续;办理用户公司水牌的制作手续;办理用户临时用电、动火和货梯专用手续;办理用户临时租用会议室手续;办理摩托车、自行车停放手续;办理统一收购废品手续;办理用户破/换门锁申请手续;办理用户大门临时封板手续;办理大厦电话分机租用手续;办理代派用户资料手续。
二、岗位设置服务中心岗位设置如下:第二节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一、岗位职责(一)服务中心主任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服务中心的工作。
2.制定服务中心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指导服务中心员工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3.制订服务中心员工的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4.处理用户投诉,定期收集用户意见、建议,并反馈至各职能部门,必要时上报。
5.负责办理用户搬入、迁出、公司水牌制作及室内装修报批、验收等手续。
6.负责办理会议室出租和用户物品临时寄存等业务。
7.负责审批用户非办公时间加班,货梯使用,物品放行和电话开通、迁移等的申请。
8.每月根据大厦用户的变动情况,统计写字楼空置率。
(二)服务中心文员1.在服务中心主任领导下,处理服务中心日常事务。
2.负责用户档案的管理和文件传送工作。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外经贸管发第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为做好出口加工区试点工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办函[2000]37号和国函[2000]38号),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制定《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所遇问题请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特此通知附件: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出口加工区管理工作,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或从境内采购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经加工、装配后复出口制成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
第三条出口加工区内企业,须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登记,依法成立,且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按国家现行外商投资管理法规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出口加工区的招商工作,原则上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各地在招商过程中,应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导向并优先考虑将新增的和大型的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如整机生产厂商,需大量从其它加工贸易企业结转原材料的)吸引入区。
第二章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第五条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由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经上级政府批准成立的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区内加工贸易业务的具体审批工作。
管委会应及时掌握区内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并定期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
经济服务中心大楼管理制度

经济服务中心大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经济服务中心大楼的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转,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经济服务中心大楼的管理遵循依法管理、综合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的原则,按照职责明确、制度健全、责任到位、监督有力的要求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经济服务中心大楼内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包括大楼管理机构、物业管理公司、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
第二章经济服务中心大楼管理机构第四条经济服务中心大楼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对大楼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各类管理事务。
第五条管理机构由大楼管理人员组成,工作人员包括大楼经理、安保人员、保洁员等。
第六条大楼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资格,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大楼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大楼管理制度第七条大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大楼日常巡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建立大楼日常巡查制度,对大楼内部设施的运行状况、卫生情况、安全隐患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九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巡查和检查,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大楼内的工作人员和访客的安全。
第十条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做好大楼内的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定期开展消防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疏散人员,减少财产损失。
第四章大楼秩序管理第十一条经济服务中心大楼是一个对外开放的场所,为了保障大楼内的秩序,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制定如下秩序管理制度:1.所有单位和人员在大楼内应当遵守大楼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和违规的活动。
2.大楼内严禁吸烟、吸毒、酗酒等行为,不得传播淫秽、迷信、暴力、恐怖等信息。
3.大楼内不得乱丢垃圾、污染环境,保持大楼内的卫生环境。
4.大楼内不得擅自占用共用场所,损坏公共设施,不得乱停车、乱摆放物品。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秩序管理制度的行为,大楼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警告、劝阻、制止、调查和处罚等措施,并报告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大楼服务管理第十三条经济服务中心大楼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大楼服务管理的工作,保障大楼内的服务质量,为大楼内的单位和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1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5.24【实施日期】2000.05.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规范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的监管,促进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防止重复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只能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海关在加工区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加工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经海关总署对加工区的隔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加工区有关业务。
第五条区内设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和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加工区内居住。
不得建立营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
第六条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第七条在加工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区内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
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本企业有关进、出加工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第九条加工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并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员工服务站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员工服务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员工服务站的运营效率,保障员工权益,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服务站的宗旨员工服务站以“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为宗旨,致力于为员工提供便捷、高效、温馨的服务,解决员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满意度。
三、服务站的管理职责1. 负责收集和整理员工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2. 负责处理员工投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3. 负责组织开展员工关爱活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4. 负责宣传公司政策、制度,提高员工对公司政策的知晓度;5. 负责维护服务站正常运营,确保服务站的整洁、安全。
四、服务站的组织架构1. 服务站设站长一名,负责全面管理工作;2. 设副站长一名,协助站长工作;3. 设服务专员若干名,负责具体服务工作。
五、服务站的运行机制1. 服务站实行开放式办公,员工可随时前来咨询、反映问题;2. 服务站设立意见箱,方便员工匿名反映问题;3. 服务站设立热线电话,为员工提供便捷的沟通渠道;4. 服务站定期召开员工座谈会,听取员工意见、建议;5. 服务站建立健全问题处理机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六、服务站的规章制度1. 服务站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制度;2. 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3. 服务站工作人员应保密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员工隐私;4. 服务站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技能;5. 服务站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发挥团队协作精神。
七、服务站的监督与考核1. 公司定期对服务站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服务站工作符合制度要求;2. 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将纳入绩效考核,与薪酬、晋升挂钩;3. 服务站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员工对服务站工作的监督。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员工服务站的高效运作,提升员工满意度,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建立员工活动服务中心的通知

关于建立员工服务活动中心的方案为了进一步丰富全厂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经厂分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建立一厂员工服务活动中心,并开展读书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目的以培养员工阅读习惯为基础,以打造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为抓手,构建终身学习体系,提升员工的整体素养,为公司的深化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四、活动主题:我读书、我提高;我运动、我健康。
二、活动时间:2016年4月25日—12月31日三、活动项目员工活动服务中心是为员工提供服务、培训、文体活动的综合平台,也是工会的办公场所。
1、员工服务。
接待员工来访并予以帮助;为员工提供活动场所。
2、教育培训。
收集员工培训需求,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开展各类适合员工的教育培训。
3、文体活动。
丰富员工文化生活,营造阅读氛围,建立“员工书屋”;开展员工趣味竞赛相关活动;添置员工健身活动器材打造健康向上、具有人文气息的企业。
五、活动要求1、服务员工活动:要求各工会小组要及时了解员工思想动态,帮助员工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
2、员工书屋活动:按照工厂买一点、员工捐一点的原则,初步完成“员工书屋”的建设。
员工书屋设立在厂五楼会议室。
(1)捐书时间:2016年4月25日—5月25日。
(2)捐书要求:捐赠图书页码完整、无污损和涂画;包括文学、社科、科普、企业管理和生活等内容健康向上的各类书籍、杂志等;每位员工每人至少捐赠一本图书,赠书者可在扉页或另贴小页写上赠言和自己的名字、日期。
以部门为单位,请负责人发动并收集好书籍,注明部门、姓名、册数,统一送至办公室陈华处。
(3)所捐赠图书按捐赠者姓名、部门、捐赠图书进行登记造册,加盖工会章,登记册将作为红叶一厂书屋永久性档案保存,并逐册分类编目上架,作为固定书籍保存、借阅。
3、教育培训活动:要求各工会小组根据公司及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员工岗位和兴趣,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岗位技能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等,帮助员工提升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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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从业员工服务中心设置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10-04
【正文】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从业员工服务中心设置办法
第 1 条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 (以下简称管理处) 为对区内从业员工提供各有关辅导与谘询服务,爰依据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十八款及同条施行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设置从业员工服务中心,其组织依本办法定之。
第 2 条
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从业员工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置主任一人,承管理处处长之命综理业务。
第 3 条
本中心设左列各单位,分掌有关事项:
一组织训练课:有关区内各级公 (工) 会及相关公益社团暨从业员工之在职训练、公民教育、基层干部讲习等辅导联系服务事项。
二育乐福利课:有关全区性从业员工之休闲活动之辅导与庆典之举办暨出版物之编印等服务事项。
三劳资关系课:有关促进区内外销事业劳资关系之和谐暨劳动法令推广宣导及协助疏解劳资纷争等谘询服务事项。
第 4 条
本中心置课长,管理师,管理员,分别掌理有关业务。
第 5 条
为加强推展联系谘询服务工作需要,除本中心所在区外,得在高雄、台中加工出口区设服务站,办理相关业务。
第 6 条
本中心及高雄、台中加工出口区服务站员额配置,除专职人员外得视业务需要在管理 (分) 处适当人员中调兼或延聘区内熟悉该业务之适当人员支援,其员额编制表由管理处拟订,报请经济部核定。
第 7 条
本中心及高雄、台中加工出口区服务站之办事明细表,由本中心拟订,报请管理处核定之。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