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

附件1国家统计执法检查所涉及问题与线索记录表附件2执法监督局执检函〔****〕**号关于抽调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函(统计机构名称):根据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工作需要,经国家统计局领导批准同意,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拟抽调你局(队)***同志参加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预计历时**日(**月**日至**月**日)。
请通知该同志携带笔记本电脑,于****年**月**日到****处报到。
请予支持为盼。
联系人:*** 电话:********(公章)****年**月**日附件3执法监督局执检通〔****〕**号关于成立***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组的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领导的批示要求,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经国家统计局领导批准同意,执法监督局决定成立***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组,依法对***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检查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公章)****年**月**日附件4国家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日志日期:参加人员:工作内容:问题梳理:次日任务:记录人(签名):检查组组长(签名):第页共页附件5国家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承诺书我作为国家统计执法检查组的一员,悉知各项纪律规矩和工作要求,自愿把纪律和规矩始终挺在前面,坚持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积极工作,努力完成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在此,向国家统计局郑重承诺:一、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严格按照执法检查规范要求工作,认真核实相关问题,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决不在执法检查中弄虚作假,决不隐瞒任何检查所获情况。
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该做的事认真做好,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
坚决服从执法监督局的领导,认真落实检查组组长的各项指令。
二、严格遵守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纪律。
不接受超规格、超标准的食宿和交通安排,不向接待单位或者检查对象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参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活动,不擅自接触检查对象和在检查对象处用餐;不做有违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序良俗的其他任何事情。
哈尔滨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统计局关于统计执法工作随机抽查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统计局关于统计执法工作随机抽查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规定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统计局关于统计执法工作随机抽查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统计局,局内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省局地调队:现将《哈尔滨市统计局关于统计执法工作随机抽查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统计局2018年9月21日哈尔滨市统计局关于统计执法工作随机抽查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现就我市统计执法工作随机抽查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统计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统计活力。
──坚持依法监管。
严格执行统计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统计工作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全市统计执法工作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
规范统计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优化统计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
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统计相对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7.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7月5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统计工作检查制度(2篇)

统计工作检查制度巴彦县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制度为保证统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证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____统计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巴彦县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县统计局对其所属的统计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二、统计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3.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____,损害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4.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报、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5.未报经审批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6.在统计调查中,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____造成损害的;7.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8.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9.安排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10.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11.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抗拒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____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统计执法监督采取本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拓宽监察渠道,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五、对在执法监督检查中的发现问题,应予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查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统计工作检查制度(二)为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____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和《____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维护《统计法》的尊严,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切实与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做斗争。
根据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我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制度。
统计规章制度

统计规章制度
第一条,统计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统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统计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统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地方统计局的规定进行统计调查和数据采集,不得篡改、伪造或者隐瞒统计数据。
第三条,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调查和数据处理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统计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统计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严禁统计人员违规操作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五条,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统计数据错误和不实情况,保障统计数据的可靠性。
第六条,对于违反统计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第七条,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
报送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保护统计数据的安全和机密性。
第九条,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统计机构开展
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统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有违反或者逃避的行为。
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
法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6.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0号《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宁吉喆2017年6月26日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统计执法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印制、核发、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统计执法证是统计执法人员依法从事统计执法活动时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是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的凭证。
第四条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统计执法证。
未取得统计执法证的,不得从事统计执法工作。
统计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工作时,应当主动向统计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证。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统计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证的申请、审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统计执法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
皮夹为横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上部镂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中间镂刻国徽图案、底部镂刻“统计执法证”字样,背面中部镂刻国家统计局标志、底部镂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颁发”字样;内部放置内卡。
统计执法证内卡左侧为防伪塑封卡,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证”字样和执法证号、持证人姓名、性别、照片、所在单位、发证机关、有效期限以及国家统计局印章,右侧为纸质卡片,标明执法人员职责、权限和监督电话。
第二章证件取得与核发第七条取得统计执法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执行组织决定;(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三)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熟练掌握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四)具备必要的统计业务知识,熟悉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五)熟练掌握统计执法流程和纪律规定;(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应当分工协作、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六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鼓励对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社会监督。
国家统计局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社会各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员第七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未设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八条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统计法;(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四)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湖北省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二)承办人未如实报告实情,致使审批人做出错误决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三)审核人、复核人、听证主持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证据、定性及承办人的意见造成执法违法的,分别由审核人、复核人、听证主持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一)贪赃枉法、玩忽职守或因打击报复等原因而给当事人过轻或过重处罚的;
(二)对上级统计执法部门纠正其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三)多次发生错案,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错案影响面大,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条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单处或并处: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未纠正承办人或承办机关的执法违法行为,造成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或承办机关、审核人、批准人或批准机关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五)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示或授意承办人执法违法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六)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应当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法制机构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在1个月内作出。责任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湖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条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湖北省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统计行政机关追究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首长的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统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统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对各行业和领域的监管也不断加强。
作为国家统计工作的重要机构,统计局在日常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非常必要。
一、什么是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指国家对公共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监督制度,行政部门内部实施分层质量管理体系,社会监督机构对行政部门执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以及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估和惩处机制等。
二、统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现状
统计局的行政执法主要是指统计监测、监察和检查,主要涉及数据收集质量、统计主体合法性、统计机构管理、统计资料编审、公报发布等方面。
在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中,统计局存在一定的监管力度不够、执法信息公开程度不够透明、执法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造成了工作的不严谨和不公正,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落实产生了很大的挑战。
三、如何完善统计局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一)加强行政执法的内部管理
从内部方面出发,统计局应加强行政执法的内部管理,落实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重要性,完善内部控制环境、规范内部核算和预算管理、完善内部审计、加强内部监察和检查,做好行政执法的内部管控和动态管理。
(二)加强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
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对于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行政执法公开的整体不够透明的问题,统计局应该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及时公布行政执法行为、案源情况、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等信息,强化审判监督、律师和媒体等各方公众对行政执法的关注,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从而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
(三)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与评估
执法人员是影响行政执法效果和公正性的关键因素,因此,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与评估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
统计局应建立完善的执法人员考评机制,以执法效果为导向,制定合理的清单事项评估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绩效,创新执法考核和督查方式,不断完善对执法人员的工作监督和管理体系。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社会监管作用
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还需要强化社会监管作用。
通过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律师、公民投诉、人大代表监督、媒体记者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等多种监督途径,开展对执法行为、
执法对象及处理结果的监督,形成对行政执法的多层次监督和制约。
四、结语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部门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性工作。
因此,对于统计局而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确保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统计工作的根据性和权威性,为国家决策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