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原理与国际航运业务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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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实务

国际货运代理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实务

第一节 班轮货运业务流程
二、班轮运输主要货运单证

(一) 在装货港使用和编制的单证

托运单 (Booking Note,B/N) 装货单 (Shipping Order,S/O 收货单(Mate’s Receipt,M/R) 装货清单(Loading List,L/L) 载货清单(Mani Fest,M/F) 危险物品清单(Dangerous Cargo)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过驳清单(Boat Note) 货物溢短单 货物残损单(Delivery Order,D/O) 提货单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实务
第一节 班轮货运业务流程 第二节 租船货运业务流程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出口代理业务 第四节 海上货物运输进口代理业务 第五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第六节 海上货运事故的处理 案例分析
本 章 结 构
第三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实务
学 习 目 标

掌握货物海运进出口的实际操作程序 掌握运输单证的流转和缮制方法 逐学会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件 进行处理
第一节 班轮货运业务流程
一、班轮运输操作流程
9. 货运代理或者出口商付清运费,领取已装船清
洁提单。出口人将提单连同其他单证送至议付银 行结汇。议付银行将提单寄回国外开证银行。 10. 船代根据提单副本编制出口载货清单 M/F ,送 船长签字后向海关办理船舶出口手续。编制出口 载货运费舱单 F/M 以及提单副本, M/R 送船公司。 卸港代理需要的寄给船公司国外代理。 11.船舶载货从发货港运至收货港,途中船方对货 物负责照管。
第一节 班轮货运业务流程
三、班轮货运单证流程图



6.理货长将大副签发收货单(M/R)转交给托运人。 7.托运人持M/R到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处交清运费 (预付运费情况下)换取正本已装船提单(B/L);船公司 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留下M/R签发B/L。 8托运人持B/L及有关单据到议付行结汇(在L/C方式下) 取得货款,议付银行将B/L及有关单据邮寄开证银行。 9.海关办理船舶出口手续,并将M/F交船随带,船舶起航。 10.船公司在装货港的代理人凭B/L副本(或M/R),编制 出口载货运费清单(F/M),连同B/L副本、M/R送交到船 公司结算代收运费,并将卸货港需要的单证邮寄给船公司 在卸货港代理人。

国际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详解与案例分析PPT

国际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详解与案例分析PPT

C
5、《海牙规则》规定的货方对承运人 或船舶提起货物灭失或损害赔偿的诉讼 时效为下列哪项? A.6个月 B.1年 C.2年 B.4年
B
测一测
6、首次明确了提单对于善意受让人是最 终证据的是以下哪个公约? A.《海牙公约》 B.《汉堡规则》 C.《维斯比规则》 D.《海牙协定书》
(一)概念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 或船舶所有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 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托运人或承租人 支付运费的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立法 ⑴提单立法 ①调整提单的国内法 ②调整提单的国际公约 ⑵租船合同立法 ①航次租船合同标准格式 a金康合同 b油轮航次租船合同 此外,还有北美谷物租船合同用于谷物运输, 波罗的海木材租船合同用于木材运输等。
运输合同和运输单据运输合同形式运输合同订立运输合同当事人基本责任铁路方面的基本责任托运人的基本责任索赔及诉讼索赔诉讼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海牙议定书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空运单性质空运单的主要内容承运人的基本责任托运人的基本责任索赔诉讼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公约及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单据规则二国际多式联运概念三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四多式联运当事人的主要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主要责任责任期间责任基础责任限制发货人的主要责任过失责任运送危险品责任五索赔与诉讼索赔无论是收货人还是联运人提出索赔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就遭受的损失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2、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钩到钩”原则——对承运人有利 “接到交”原则——对货主有利
测一测
下列选项中哪个属于《汉堡规则》的规定? A.承运人对于因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 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者管理船舶的行为、 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可以免责 B.承运人对迟延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 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 运费的总额。 C.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 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835美元,或者每公 斤2.5美元,以高者为准 D.诉讼时效为1年

国际航运规则与我国海商法的不同

国际航运规则与我国海商法的不同

国际航运规则与我国海商法的不同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

《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

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

《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

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

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上海海事大学航空货运实务与法规讲义第一章

上海海事大学航空货运实务与法规讲义第一章

第一章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基础知识一、国际航空货运特点二、航空货运组织2.1 国际组织2.1.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ICAO是各国政府之间组成的国际航空运输机构,是负责国际航空运输的技术、航行及法规方面的联合国专门机构。

它所通过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应,各成员国必须严格遵守。

总部设在加大拿蒙特利尔。

1. ICAO的具体任务确保全世界民航事业安全而有秩序地发展壮大满足全世界人民从航空事业中获取安全与经济的效用鼓励各国为发展民航事业的航路、航站及助航设备而努力鼓励各国为和平用途改进航空器的使用技术确保各缔约国在国际民航方面获得平等的机会避免各缔约国的差别待遇促进各国和平交换空中通过权2.ICAO的主要工作法规航行安全监督制止非法干扰实施新航行系统航空运输服务管理制度统计技术合作培训3.中国与ICAO旧中国政府于1944年签署《芝加哥公约》,成为ICAO创始成员国;1974年,中国政府恢复参加ICAO活动,并当选为理事国;2004年成为ICAO一类理事国中国驻ICAO代表处位于蒙特利尔2.1.2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IATA是各国航空运输企业之间的联合组织, 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旨在调解有关商业飞行上的一些法律问题,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安全和全球航空客货运输的发展。

1.IATA的全球7大地区办事处比利时的布鲁塞尔智利的圣地亚哥约旦的安曼肯尼亚的内罗毕中国北京新加坡美国华盛顿2.IATA的具体任务设定实施分级联运,使一张票据可通行全世界协议议定客货运段,防止彼此间的恶性竞争协议制定各文书的标准格式协议规定运送入承运时在法律上应付的责任和义务协议建立各种业务的作业程序协议会员间相互利用装备,并提供新的技术知识设置督察人员,以确保决议的切实执行3.IATA的主要工作运价协调工作运输服务代理人事务法律工作技术规范工作4.IATA的会员:会员必须是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成员国颁发的定期航班运输许可证的航空公司。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实务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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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牙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强调 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并增加了对货方 的保护措施。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 》
规定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成立、履行和 解除等事项,是国际货物销售领域最重要 的公约之一。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旨在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保障承 运人和货方的合法权益。
各国海运法规与政策
05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货运延误与损失
01
总结词
处理货运延误与损失的案例
02 03
详细描述
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受托运送一批货物从上海到纽约。由于恶劣天 气和船只故障,货船延误了两个星期。客户要求赔偿货物损失,代理公 司如何处理?
处理建议
代理公司应首先核实货物的损坏情况,并尽快联系船公司和保险公司。 同时,与客户保持沟通,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赔偿方案。
相关费用。
风险控制与纠纷处理
风险预防
代理公司应了解货物的性质、运输路线和可能遇到的风险,采取相 应的预防措施,如购买保险、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等。
风险控制
代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风险培训, 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
纠纷处理
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纠纷时,代理公司应及时与各方沟通,了解情况, 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实 务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概述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流程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规与标准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实务操作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案例分析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的发展趋势与
展望
0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概述

海商法与国际航运法规的国际标准与规范

海商法与国际航运法规的国际标准与规范

07
总结与展望
总结
国际海商法规的完善
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不断发展,国际海商法规逐渐完善,为各国 之间的海事争议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机制。
国际航运标准的统一
国际航运组织如国际海事组织(IMO)等不断推动国际航运标准的 统一,提高了航运安全和效率。
国家间合作与协调的加强
各国在海事领域的合作与协调不断加强,共同应对海上安全和环保 等挑战。
海商法的作用
海商法是保障海上贸易安全、维护海上运输秩序、促进海上运输业发展的重要 法律。它规定了海上运输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整海上运输中的各种关系, 为海上运输提供法律保障。
海商法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海商法
古代海商法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 马时期,当时的海上贸易已经相 当发达,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来
调整海上贸易关系。
全球贸易的顺利进行。
维护海上安全
通过建立国际标准和规范 ,确保海上航行安全,减 少海上事故和人员伤亡。
保护海洋环境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和海洋 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
展。
汇报范围
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法规和标准
介绍IMO制定的国际航运法规、海上安全公约、船舶污染防治规则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相关规定
海商法和国际航运法规实施中的国际标准 与规范
船舶安全与卫生方面的国际标准与规范
01
船舶安全标准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规定了船舶构造、设备、救生、消防等方面的最低安全标准。
02 03
船舶卫生规范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海事组织(IMO)共同制定的《国际卫 生条例》(IHR)规定了船舶卫生、检疫、疾病防控等方面的标准和规 范。

航运业务与海商法复习纲要

航运业务与海商法复习纲要

航运业务与海商法讲义1.FOB中的买方责任1.买方应该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2.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3.负担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办理货物在目的港的进口及收货手续5.需要时办理进口海关手续6.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证2.国际贸易支付方式1.汇款:付款人通过银行将贷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法2.托收:指卖方(出口人)于货物装船后,开立以买方(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连同提单,发票和保险单等单据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贷款的一种结算方式3.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向受益人(卖方)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3.定期船,不定期船的运营方式4.班轮运输交付方式1.仓库交付货物i.仓库交付货物是班轮运输中最基本的交付货物的方式,是指将从班轮上集中卸下的货物先行搬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指定的仓库,然后由卸货代理人代表船公司逐票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方式2.船边交付货物i.又称“现提”,指收货人在船公司的卸货港代理处办妥提货手续之后,持提货单直接到码头船边提取货物并办理交接手续的方式,主要针对贵重物品、危险货物、冷冻货物、鲜活货物、重大件货物以及批量较大的货物等等3.货主选择卸货港交付货物i.指货物在装船时,货主尚未确定具体的卸货港,待船舶开航后再由货主选定对自己最为方便的卸货港,并在该港口卸货和交付货物。

4.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i.指在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以外的其他港口卸货和交付货物5.装卸港单证1.装货港单证i.托运单ii.装货单iii.收货单iv.提单v.装货清单vi.载货清单vii.载货运费清单viii.危险货物清单ix.配载图合积载图2.卸货港单证i.过驳清单ii.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iii.提货单6.提单的定义及作用1.定义:提单示船公司或者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商法》教学大纲(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

《海商法》教学大纲(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

《海商法》教学大纲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课程性质: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为海运事业提供法律指导的一门学科;是水运管理、国际航运业务管理、商贸英语等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主要任务:使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关海商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的主要内容,培养学生的法制观点,提高学生对有关海商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和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培养学生熟练地查阅海商法律条文,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知法、守法意识,为学生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打下基础。

二、课时分配三、课程教学内容第一章绪论了解海商法的立法特点,掌握海商法和海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掌握海事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

重点:海商法和海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难点:海事法律关系的组成要素。

第二章海上运输管理了解国际海上运输企业管理、国际班轮运输管理、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国际船舶代理管理的基本原则、开业审批及营运管理;掌握国际班轮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国际船舶代理的基本概念。

重点:国际班轮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国际船舶代理的基本概念。

难点:国际班轮运输管理、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国际船舶代理管理的营运管理。

第三章船舶掌握船舶的概念;掌握船舶航行权、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及特点;了解船舶登记及船舶国籍等方面的知识。

重点:船舶、船舶航行权、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及特点。

难点:船舶登记的条件。

第四章船舶担保物权掌握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和性质,了解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是如何取得、转让及消灭;了解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如何行使;了解与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相关的国际公约。

重点: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和性质。

难点: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的取得、转让及消灭第五章船员掌握船员、船长的概念及船长的权利和职能,掌握船员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了解关于船员劳动合同的国际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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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原理与国际航运业务实操
海商法(Maritime Law)是规范海上商业和商事行为的法律体系,是国际贸易
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国际航运业务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商法的指导下展开。

本文将从海商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国际航运业务的实操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展开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海商法在国际航运业务中的应用与实践。

一、海商法的基本原理
海商法是以国际海事惯例和惯例法为基础,通过国际公约系列规范了海上商务
和海事犯事领域的法律规则。

海商法的基本原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船舶登记原则:船舶登记是海商法中的重要内容,船舶必须在船舶
国船舶登记机构登记注册,以确保船舶的所有权和船籍国的认定。

2.船舶抵押原则:船舶抵押是指船东将船舶作为抵押物向抵押人借款,
对于船舶所有权和权益的保护在海商法中有相应规定。

3.运输合同原则:海商法规定了包括租船合同、海运合同等运输合同
的签订和履约规则,保障了货主和承运人的权益。

二、国际航运业务实操
国际航运业务是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船舶运输服务,包括船舶租赁、货物运
输等。

在实际操作中,需按照海商法的规定开展业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航行公约:国际航行公约是国际航运业务的法律基础,规定了
船舶在国际水域进行航行的规则和标准。

2.舱单操作:舱单是船舶货物的托运单据,对货物的确认和承运具有
重要意义,要求实操时需仔细核对相关信息。

3.海运保险:海运保险是保障国际航运业务中货物和船舶的安全和风
险分担的重要手段,业务中需合理选择适当的保险方案。

综上所述,海商法与国际航运业务密切相关,对于从事国际贸易和航运业务的
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深入理解海商法的基本原理,并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才能有效保障双方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和航运业务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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