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及法律后果
买卖查封房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房屋作为一种重要的不动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房屋被查封的情况。
那么,买卖查封房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查封房屋的概念查封是指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涉案房屋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涉案房屋被擅自处分,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查封分为司法查封和行政查封两种,其中司法查封是指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行政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
二、买卖查封房屋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由于查封房屋属于被法律限制交易的财产,买卖查封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买卖查封房屋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买卖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出卖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出卖人明知房屋被查封,仍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若合同被撤销,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买受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买受人明知房屋被查封,仍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恶意串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认定无效。
若合同被认定无效,买受人应返还出卖人已支付的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查封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若查封解除,买卖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若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2)若合同无效,双方应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并协商解决纠纷。
(3)若合同被撤销,双方应按照撤销后的合同履行义务。
三、总结买卖查封房屋的法律后果严重,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导致买卖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无效情形的总结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后果处理

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工业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工业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工业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1. 简介本文档旨在阐明在工业用地上进行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视为无效的情况。
工业用地是指用于工业生产、仓储、物流等目的的土地,因其特殊性质,工业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本文将探讨几种导致工业用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2. 无效的情形2.1 转让违法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工业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卖方应当事先获得相关部门或权力机关的批准或备案。
如果卖方未取得相关资质或未按规定办理手续,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毋庸置疑,政府对于工业用地的转让往往存在着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条件,这是为了维护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公共利益。
2.2 违反工业用地规划用途工业用地的规划用途是根据当地城乡规划部门的权威规划而确定的。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购买工业用地上的房屋时,必须遵守规划用途的限制。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房屋违反了工业用地的规划用途,那么这一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3 违反法律限制在某些地区,法律明确规定工业用地上的房屋仅限于租赁而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法律许可,将工业用地上的房屋进行转让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相关的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2.4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一旦工业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将发生变化。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合同的效力等同于没有订立条件。
因此,双方应当按照法律原则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并且不能抱有无效合同所带来的权利和利益预期。
3.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4. 结论工业用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可能包括转让违法规定、违反工业用地规划用途、违反法律限制等。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确保事先取得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论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论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屋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其产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非个人。
在中国,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通常不被法律承认,因为它们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关于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些要点:
1. 土地使用权问题:小产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个人无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
2. 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国的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小产权房屋的建设本身就是违法的,买卖合同自然无效。
3. 产权不清晰:小产权房屋的产权不清晰,没有明确的产权证明,这使得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面临极大的风险。
4. 无法办理过户:由于小产权房屋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买卖双方无法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这使得合同的履行存在障碍。
5. 法律风险:购买小产权房屋的个人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被追究法律责任、房屋被拆除等。
6. 投资风险:小产权房屋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其投资价值和市场流通性都较低,购买者可能面临资产贬值的风险。
7.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如果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卖方可能需要返还购房款,而买方则可能失去房屋使用权。
8. 政策风险:政府对于小产权房屋的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将直接影响到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无效,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应当谨慎,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无效的法律行为及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法律效果,以意思表示为核心,通过法律规范调整而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活动。
然而,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都具有法律效力,有些法律行为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而无效。
本文将从无效法律行为的定义、类型、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定义无效法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1. 违反法律的法律行为违反法律的法律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行为。
例如,签订一份违反国家法律禁止经营内容的合同,该合同即为无效法律行为。
2. 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是指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道德风尚的法律行为。
例如,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行贿行为,该行为即为无效法律行为。
3. 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愿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愿不符,或者是在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影响下作出的法律行为。
例如,当事人因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即为无效法律行为。
4. 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的法律行为无效。
例如,未成年人签订的超出其年龄、智力水平的合同,该合同即为无效法律行为。
5. 违反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如未采取书面形式、未办理批准手续等。
例如,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即为无效法律行为。
四、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1. 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受其约束。
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意味着当事人不能依据该法律行为主张权利,也不能请求法律保护。
房屋买卖中的隐瞒瑕疵问题及法律后果

房屋买卖中的隐瞒瑕疵问题及法律后果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房屋买卖交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一个常见的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有责任遵循法律规定,确保交易的公平和诚实。
然而,有时候在房屋买卖中会出现隐瞒瑕疵的问题,这可能对交易双方造成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房屋买卖中的隐瞒瑕疵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
一、什么是隐瞒瑕疵?在房屋买卖中,隐瞒瑕疵是指卖方故意或者疏忽地不向买方披露房屋存在的重要缺陷或问题。
这些缺陷或问题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损害、水漏、电气问题、地基沉降、有毒物质污染等。
隐瞒瑕疵的问题通常是指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或过户前故意隐瞒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如果被揭示出来,可能会影响买方是否购买该房产或者购买价格的决定。
二、卖方的法律责任在大多数国家,卖方有法律责任在房屋买卖中诚实披露房屋的瑕疵和问题。
卖方通常需要填写一份所谓的"房屋状况报告"或类似的文件,其中详细列出了房屋的现状和已知问题。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瑕疵,他们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故意隐瞒了瑕疵,他们通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从而取消交易。
2. 赔偿: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因隐瞒瑕疵而导致的损失。
这包括修复费用、价值减损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 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定卖方的行为属于故意欺诈,从而判决卖方支付买方额外的惩罚性赔偿金。
4. 法律制裁:卖方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如罚款或监禁,特别是在故意隐瞒严重问题的情况下。
三、买方的权利和责任买方在发现隐瞒瑕疵后也有一些权利和责任:1. 审查权:买方通常有权对房屋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瑕疵。
这可以包括雇佣专业检查人员来检查房屋的各个方面。
2. 提出索赔:如果买方在购买后发现了卖方隐瞒的瑕疵,他们有权提出索赔,要求卖方承担相关责任。
3. 审慎调查:买方在购房前应审慎调查房屋,查阅房屋状况报告和相关文件,以尽量避免被隐瞒的问题。
4. 合同解除:如果买方能够证明卖方故意隐瞒了重大瑕疵,他们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某些法律行为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
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指当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进行探讨。
二、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即违反了社会公德、风俗习惯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
3. 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主体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即未达到法定年龄、精神状态不正常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内心真实意愿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据1. 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原物、孳息以及因返还财产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合同宣告无效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合同宣告无效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合同宣告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1. 缺乏行为能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因年龄、精神状态等原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受欺诈、胁迫等。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违反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德、公共秩序。
三、合同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1. 消除合同效力:合同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 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
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另一方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应当返还各自所取得的财产。
3. 损害赔偿: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一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无效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恢复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如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等。
6. 清理合同关系: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清理合同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50万元定金。
后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遂要求解除合同。
经鉴定,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50万元定金,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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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及法律后果2015-07-06法律讲堂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房屋买卖中,买卖合同的有效性经常遇到纠纷,有效性是买卖双方争论的焦点,而在房屋买卖中,也会出现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这就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土地、房屋的管理采取的"房地一体主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所有人处分自己的房产时,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转让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所以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3.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6.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7.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法》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8.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五)权属有争议的。
上述法律条文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项特别法规的禁止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出售人应当对所出售的房屋拥有绝对的、无任何瑕疵的所有权,因为产权发生争议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出售人并不一定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9.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上述法律条文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项特别法规的禁止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否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等等。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对这些特殊情形,应具体分析而不应一概认为无效,即特定条件下有效,特定条件下无效。
1.房屋买卖未采用书面形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房到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我国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由此可见,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如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该买卖合同没有书面形式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
但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如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2.卖方转让没有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但从该条立法目的上看,其规定应当是属于行政管理性的,违反这一规定,仅是产生房屋转让不能及时颁证或不能如期过户的结果。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可见,只要标的物合法且有权处分,对于标的物是否有相关证照,合同法并无特别要求。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预支持。
由此可以推导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
对此应理解为:房地产权利人没有现实房屋的产权证而不能办理房屋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登记过户手续,但不应据此认为预购房买卖合同必然无效。
如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房屋权属证书尚未领取的状况是明知的,且当条件或期限成就时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亦无其他争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时,一般应认定为有效。
如卖方隐瞒无证的事实或因存在屋建造存在违法行为且已被有关机关确定,根本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此类合同应为无效。
3.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引起发一方反悔的《关于私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强调:"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