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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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沪教委职[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0〕37号)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了切实做好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各单位按照执行。

在工作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委职业教育处联系(联系人:钱啸寅;联系电话:23116721)。

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采取“3+2”分段和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基本工作条件,切实做好各项学籍管理和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国家、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指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同)和学校分级管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具有统筹管理职能。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的解读与分析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的解读与分析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的解读与分析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的解读与分析一、背景介绍上海市作为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对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也是非常高的。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上海市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及规范显得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幼儿园教育质量以及幼儿的健康成长。

对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进行全面的解读与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幼儿园教育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二、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1. 场地要求 - 每个园区地面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且应满足安全、绿化和环保等相关要求。

2. 学龄幼儿比例 - 幼儿园应以保教结合为主,且学龄幼儿占比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 设施设备 - 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安全、健康等标准,保证幼儿的日常教育活动和生活需求。

4. 师资配备 - 幼儿园的师资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保障教师与幼儿的师生比例,以提高教学质量。

三、上海市幼儿园规范1. 统一教学大纲 - 上海市规定了幼儿园统一的教学大纲,包括幼儿的身心发展、智力发展、社会情感和艺术素养等方面的要求。

2. 师德师风规范 - 幼儿园教师要遵守教师职业操守,严格遵守相关的教育教学纪律和道德规范。

3. 安全管理规范 - 幼儿园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4. 家长参与规范 - 幼儿园要积极引导家长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活动,促进家园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

四、解读与分析1. 标准的制定和规范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幼儿园场地、设施、师资等方面的情况,保障了幼儿园教育质量。

2. 通过统一教学大纲和师德师风规范的制定,提高了幼儿园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3. 家长参与规范的引入,有助于家长更好地参与幼儿园的教育活动,促进家园合作,形成良好的育人氛围。

五、个人观点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的制定,从多方面保障了幼儿园教育的质量和健康发展。

在未来的发展中,可以进一步加强标准和规范的执行力度,促进幼儿园教育的不断完善。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落实《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职工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就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为目标,遵循中小学教职工成长发展规律,创新岗位管理政策措施,拓宽职业发展通道,激发中小学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立足国情,根据各级各类教师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实际,考虑区域、城乡、校际差异,采取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定向发力;坚持因事设岗、精简效能,科学规范、评聘结合,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将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健全完善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奖优罚劣,树立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导向,构建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

二、主要内容(三)健全教师岗位等级设置。

中小学教师岗位等级设置划分为高、中、初级,按照国家现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设置方案是学校公开招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实际,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以教师岗位为主,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正高级教师岗位应具备的条件:具备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师德素养,在教育教学和教书育人方面业绩突出,能力卓越;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研究和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指导培养本地本学科教师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地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

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上海市对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也日益重视。

这不仅关乎幼儿园教育质量,更关系到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上海市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以帮助家长和教育从业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一、设置标准1. 基本条件上海市对幼儿园的基本条件有明确的要求,包括场地面积、活动室、卫生设施等。

其中,场地面积是重中之重,根据国家标准,每个幼儿园至少应有1000平方米的室内活动场地和150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地。

2. 教职员工幼儿园的教职员工要求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资质,包括教师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的大专或本科学历。

幼儿园还需要有专职医生和保健员,以确保孩子们在学校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和保健服务。

3. 设施设备幼儿园的设施设备也是关键之处,包括教室、活动室、图书室、游乐设施等。

这些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孩子们的日常活动安全可靠。

二、规范要求1. 教育教学上海市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师配备等。

幼儿园应根据孩子的芳龄特点和成长需求,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和活动安排,注重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孩子们的动手能力、逻辑思维和社会交往能力。

2. 健康管理幼儿园在健康管理方面也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包括儿童的营养膳食、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

幼儿园要建立健康档案,对每个孩子进行健康体检,并定期进行儿童保健宣教,帮助家长和孩子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3. 安全保障幼儿园的安全保障是最为重要的规范要求之一。

上海市要求幼儿园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演练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确保孩子们在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总结回顾上海市对幼儿园设置标准及规范的要求是非常严格和细致的。

这些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旨在保障孩子们在幼儿园能够得到良好的教育和全面的成长。

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应该仔细了解幼儿园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孩子能够在一个安全、健康、有爱的环境中成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对浦东新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对浦东新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对浦东新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浦教办〔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对浦东新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张婧代表:您提出的《关于给予资深班主任区级层面嘉奖的建议》(第1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是绩效工资对班主任工作量津贴的倾斜。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工作量(课时)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浦教发〔2009〕23号)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基一〔2009〕12号)规定,班主任工作量按照本校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达到规定工作量的班主任工作量(课)津贴应高于达到规定工作量的专任教师的工作量(课时)津贴,具体水平由学校确定。

根据《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量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浦教发〔2013〕12号)规定,班主任工作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基一〔2009〕12号)规定执行;班主任工作除计算工作量外,应另发班主任津贴,具体水平由学校确定。

二是职称评审对班主任的倾斜。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中小学教师中级专技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教人〔2021〕3号)规定,聘任中小学一级教师必须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

三是岗位设置管理对班主任的倾斜。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72号)规定,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沪教委人[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9〕14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市委组织部、原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00〕4号)精神,2009年本市将全面开展普教系统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

为了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校长职级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中小学校长办好学校的责任心、紧迫感和规范办学的自觉性,树立依法办学、以德立校的理念,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建设和均衡发展,努力培养一支具有先进教育理念、国际教育视野与教育创新能力,适应素质教育发展需要,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的校长队伍。

二、实施原则贯彻均衡发展的原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级认定标准条件,把握全市总量的控制以及区域和行业间的平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把握本区域内的地域和学段之间职数平衡。

在全市范围内鼓励中心城区申报特级校长的人选到郊区农村学校任职。

三、评审和认定范围与对象本市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全日制中小学、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区县教师进修学院、面向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机构以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校”)中,至2008年12月31日前在册尚未到达退休年龄,并在校(园)长岗位上工作的正职校长(含校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下同)。

四、申报及评审、认定条件校长职级的申报与评审认定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申报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达到相应的要求。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4.08.18•【字号】沪人〔2004〕128号•【施行日期】2004.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岗位设置的意见》已经2004年8月17日第22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根据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为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建立各类学校岗位管理职务聘任制度,特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一)确定原则以经区(县)编制部门核准的教师编制数为基数,根据不同等级的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所承担的不同教育教学任务,兼顾同一等级学校教学条件、师资水平存在的差别,确定各类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

(二)确定标准1、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1)寄宿制示范性高中、市重点全日制高中的高级职务比例:30—40%;中级职务比例:45—50%。

(2)区县重点全日制高中的高级职务比例:25—35%;中级职务比例:50—55%。

(3)全日制普通高中的高级职务比例:20—30%;中级职务比例:50—60%。

(4)完全中学的高级职务比例:15—25%;中级职务比例:50—60%。

(5)初级中学的高级职务比例:15—20%;中级职务比例:50—60%。

(6)小学、幼儿园的高级职务比例:10—15%;中级职务比例:50—60%。

以上结构比例见附表一。

2、教育学院、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1)教育学院(进修学校)的高级职务比例:40—50%;中级职务比例:40—45%。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
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14
•【字号】沪教委青〔2016〕8号
•【施行日期】2017.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7〕13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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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精神,为切实、有序地实施中小学等有关教育机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幼儿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等,适用本办法。

(二)本市特殊学校、工读学校、业余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含少年宫、少科站等)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编制内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涉及到上述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并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与能力水平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实训室设备设施保障、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可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及岗位名称(一)管理岗位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

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1.教师岗位分为九个等级,即五至十三级,包括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

副高级岗位为五级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级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幼儿园、小学教师岗位设六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至十三级。

(2)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共划分为九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十三级。

(3)教师进修院校参照普通高中进行教师岗位设置,共划分为九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至十三级。

2.教师岗位高、中、初级结构比例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沪人〔2004〕128号)执行。

3.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在5:5。

4、中小学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岗位。

(1)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2%。

(2)小学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0%。

(3)普通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的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

(4)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以及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特殊学校、工读学校、业余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等,参照对应的学校三类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确定三类岗位;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5.岗位名称(1)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和十级。

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

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三级。

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学校,可参照初中学校设置中学教师高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2)幼儿园教师岗位名称使用小学教师岗位名称。

(3)普通初中、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名称: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和七级。

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和十级。

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

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4)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岗位名称使用普通高中教师岗位名称。

教师进修院校原则上不设中学初级教师岗位。

(5)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教师岗位名称:高级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

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

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6.根据学校教育活动的特点,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和标准执行。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本市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其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相应教师岗位。

7.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国家制定中小学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的名称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

四、特设岗位(一)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可以设置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不受校内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置一定比例的特设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办学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

五、岗位任职条件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管理岗位任职条件1.校(园)长任职条件,应符合相应学校(幼儿园)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参照执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中有关校(园)长的素质要求,并按学校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照学校规格、规模和领导岗位的职责、任务,结合本市的有关等级标准,确定具体任职条件。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五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2)六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3)七级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4)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相应岗位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能力;(5)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本岗位较丰富的工作经验;(6)十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知识。

(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1)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2)受聘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实践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3)受聘教学辅助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并具备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2.具备教师岗位基本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应聘学校教师岗位,原则上聘用到对应的教师初级、中级或高级岗位的起点等级;晋升到高一等级岗位,须在下一等级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

(1)五级教师岗位,须在教师高级岗位上任职不少于六年;(2)六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七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八级教师岗位,须在教师中级岗位上任职不少于六年;(4)九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5)十一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二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6)十二级教师岗位,一般应在十三级教师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工勤技能岗位任职基本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1.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具有培养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一定的带教能力;2.工勤技能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能指导他人完成岗位技术要求较高的任务;3.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须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能独立完成岗位技术要求较高的工作;4.工勤技能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5.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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