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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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如何界定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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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

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

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有关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第48条》。

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买受人对卖主的合同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买受人违约的情形。

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指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买受人的违约行为,卖主有权选择以下责任方式: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买受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如果卖主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

如果买受人继续违约,卖主可以选择另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卖主要求买受人采取补救措施,买受人应当按照卖主的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违约的影响。

买受人应当承担因采取补救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并赔偿卖主由于买受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如果卖主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买受人应当按照卖主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的金额应当是卖主由于买受人违约而实际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的间接损失。

如果卖主要求解除合同,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应当返还卖主已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并承担因返还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如果卖主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的违约金应当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所决定的合理金额。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买受人对卖主的违约责任不排除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

因此,在买受人对卖主的合同违约责任方面,还应考虑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

总之,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为买受人对卖主的合同违约责任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买受人在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卖主在买受人违约时,有权选择适当的责任方式,包括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买受人采取补救措施、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标准法律依据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标准法律依据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标准法律依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标准是对雇主和雇员之间竞业限制协议内容的一种补偿机制。

它在雇佣合同中约定了雇员离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现有雇主相竞争的活动,并规定了雇主在此期间应向雇员支付的补偿数额。

合理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标准,既能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也能保障雇员的就业权益。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条件和内容。

根据该法律规定,雇主和雇员可以约定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禁止雇员从事与现有雇主相竞争的工作。

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得超过二年。

此外,竞业限制范围也需合理,不得损害雇员的合法权益。

在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时,可参照《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首先,补偿数额应当合理,不得过高或过低。

过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可能导致雇主违法约定,过低的补偿数额可能导致雇员权益受损。

因此,雇主和雇员应根据市场行业情况、雇员的专业技能、职位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合理的补偿数额。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要求,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也可参照雇员在最近12个月工资的标准确定。

这样可以更客观地评估雇员的劳动价值,并为补偿数额提供一个较为科学的依据。

此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的支付方式也需明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双方应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支付方式和时间,以避免产生纠纷。

需要强调的是,为了保障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的有效性,合同中建议加入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雇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金额应合理,并按照实际损失予以确定。

违约金作为违约行为的补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雇员不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最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的法律依据主要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得以体现,同时也要参考市场行情和行业潜规则。

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48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具体内容如下: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违法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合同;- 违法解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合同;- 违法解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合同;- 违法解除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期内的合同。

2.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不得拒绝劳动者的合理要求。

3. 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 劳动者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合同。

4. 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 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赔偿金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条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合同法第47条、48条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47条、48条的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47条、48条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第47条和第48条为劳动者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下面我们将详细解读这两条法律,并为劳动者提供有关如何合理运用这两条法律的指导意义。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47条。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加付延期履行期间的报酬。

这意味着,当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时,劳动者可以要求雇主支付延期期间的工资报酬。

这一条法律规定的出台,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避免了雇主恶意拖欠或延期支付工资的现象。

为了更好地运用劳动合同法第47条,劳动者首先应该保留相关的证据,确保能够明确未按时支付工资的事实。

例如,可以通过工资单、支付记录、劳动合同等方式来证明未按时支付。

其次,劳动者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案,寻求法律援助。

最后,若确定雇主存在恶意拖欠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48条。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未履行国家法定的安全、卫生等劳动保护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

这一条法律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保障,确保其在工作过程中能够获得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为了更好地运用劳动合同法第48条,劳动者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约定。

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应义务,劳动者应及时与雇主协商解决问题,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寻求帮助。

最后,如果确实无法得到合理解决,劳动者可以提起法律诉讼,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总结起来,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第48条为劳动者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应该充分了解和运用这两条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应该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广大劳动者能够充分享受法律所赋予的保护。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全文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全文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全文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劳动者的意愿,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本法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前,向劳动者说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制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全文更新版(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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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更新版(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或者货币形式替代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48条

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第48条篇一:劳动法第48条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

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

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有关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

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作限制性解释,不能作宽泛理解。

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篇二: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如何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3、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6、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7、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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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篇一:劳动法第48条】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

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

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有关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

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实践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作限制性解释,不能作宽泛理解。

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不能免除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

【篇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条内容: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但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遵守解除预告期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

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本条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

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

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应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篇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适用性】关键词: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无过失性辞退情势变更原则一、法条分析和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

所谓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也称无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解雇,是指“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因为劳动者存在过错,而是由于劳动者个人的其他原因,或者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能而解除的情形”,?而该项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一)条件分析可以看出,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中,能够提起解除权的主体是用人单位,针对的对象是劳动者个体,法定条件是:1、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而就变更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

3、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这些法定条件中,第1 项为实体性条件,第2项和第3项为程序性条件,只有当以上几个条件全部满足时,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

不难看出,其中的关键条件是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情况,包括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情形,如生产条件、自然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销售条件、供给条件等,在实践中具体如用人单位地址迁移、解散、转产、改变经营范围和方式、被兼并等。

这里的重大变化,必须是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亦即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且须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后,并且这种变化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始料未及且不能预见以及不能归责于劳动者的变化,其结果是直接导致劳动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二)法律后果分析我国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无过失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继续履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1、继续履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项、第47条、第85条、《劳动法》第2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第10条、第11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无过失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依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作的标准。

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支付外,还得支付按全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3、赔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5条、第87条、《劳动法》第81条等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

可见,就《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而言,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解除权的行使就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使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有很大的难度。

不仅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而且对于用人单位非过失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情形,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律后果也相当之重。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之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总体现。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有学者认为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作为合同法律效力之基础或环境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无法预料的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则会显示公平时,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

”?也有学者认为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在此项规定中,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具备以下条件:1、须有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也就是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这些客观情况必须是使劳动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2、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就是双方当事人对于情形的发生都没有及时预见,而且事后无法克服。

否则即是当事人主观导致,有意为之,此时当事人应负全责。

3、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能发生了情势变更情形,打破了原履行合同的平衡状态,使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或难以实现原合同目的,继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4、情势变更情形需发生在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情势变更情形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则当事人就会有所预及,可能导致合同无法订立;如果情势变更情形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则无意义,因为不会使合同显示公平或无法履行。

5、劳动者没有处于法定特殊情形之中这里的法定特殊情形如劳动者有过错、患职业病、工伤以及女性员工怀孕等。

如果劳动者处于法定特殊情形中,即使有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二、案例分析和法条的适用性分析实际中,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企业结构的调整、成本的提高以及企业搬迁等情形的发生,时常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继而往往引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一些企业可能利用搬迁、部门撤销等情况,迫使劳动者自己提出辞职,从而规避因无过失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一些劳动者在企业发生转产、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且给劳动者安排了同等条件的其他工作时还要求企业先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这些情况严重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一)案例分析案例1周某于1999年入职北京某农用机械制造公司,任机械制造工程师。

2008年4月3日,公司负责人称因城市建设规划,公司被纳入征迁范围,因此公司将搬迁到天津市某区。

因王某已临近退休年龄,且家里有老人需要照顾,遂向公司提出想继续留在北京工作,而公司告知他要不去天津某区,要不辞职。

后来公司于2008年5月1日,以周某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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