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看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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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解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罪名解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罪名解析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扰乱市场秩序罪11一、刑法条文刑法第229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恶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鉴证服务和监督职责。

如果他们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就会导致一些没有达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公司可以成立,或者严重破坏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严重扰乱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证明、验资证明、验证证明、会计证明、审计证明或者法律建议书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担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故意提供伪造的或者内容不实的证明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和各种结果、结论方面的报告和材料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具体是指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公证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

具体来说,"承担资产评估人员",是指资产评估师和其他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是指注册会计师和其他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承担会计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是指审计师和其他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法律服务人员",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公证处的公证员、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等人员。

罪名解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罪名解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概念与构成要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专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

只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所谓资产评估人员,是指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资人员,是指法定验资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等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所谓验证人员、是指法定验证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信性进行审查、核实的人员:所谓会计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会计师;所谓审计人员,是指审计师事务所中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在合并、分立、清算时的审计业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进行审计的人员;所谓法律服务人员、是指律师审务所中的律师以及其他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所谓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

如: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验证报告、审计报告等。

刑法245条

刑法245条

刑法245条引言刑法245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虚假诉讼罪的法律条款。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破坏司法公正和正常进行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刑法245条进行深入探讨,从概念、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和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论述。

概念虚假诉讼罪是指在民事、行政等司法诉讼中,以虚假的事实、证据或者恶意隐瞒真实情况,捏造诉讼请求,误导司法机关认定事实,干扰司法公正和正常进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构成要件刑法245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提起民事、行政等司法诉讼; 2. 提供虚假的事实、证据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3. 捏造诉讼请求或者误导司法机关认定事实; 4. 干扰司法公正和正常进行; 5.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以上要件是虚假诉讼罪成立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

责任承担虚假诉讼罪的责任主体是提起虚假诉讼的当事人。

根据刑法245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于自然人的责任承担,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分为犯罪责任、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犯罪责任是指提起虚假诉讼的自然人可能面临的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行政处罚是指司法机关对提起虚假诉讼的自然人所做出的行政制裁,例如罚款、暂扣行驶证等。

民事赔偿是指受虚假诉讼损害的他人可以向提起虚假诉讼的自然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承担,可以由其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虚假诉讼罪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才能确定罪责和刑罚。

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245条,我们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张某虚假诉讼案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提供了伪造的婚前财产协议书作为证据,并捏造了对方隐瞒财产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判,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被处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虚假诉讼案某公司为了逃避商业合同责任,恶意提起虚假诉讼,并提供伪造的合同文件和账目。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伪造证据罪是指故意伪造、毁灭、隐匿证据,以达到误导、阻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伪造证据罪的定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就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行为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行为,结果要件是指该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误导、阻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

只有当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都具备时,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

其次,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在立案时还需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和重要性。

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所伪造、毁灭、隐匿的证据进行认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其次,要评估这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是否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只有在证据真实且具有重要性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另外,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行为是否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是否存在故意误导、阻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观意图。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时,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最后,司法机关在立案时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手段的隐蔽性、犯罪行为的持续性等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虑下,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从行为要件、结果要件、证据真实性和重要性、主观故意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司法机关在立案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伪造证据罪是指以虚构、篡改、伪造的方式制造证据,用以误导司法机关或他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伪造证据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证据的真实性。

伪造的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即伪造的证据必须是在客观上存在的事实的表现,而不是捏造的、虚构的。

只有证据具有一定的真实性,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其次,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证据的重要性。

伪造的证据必须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即伪造的证据必须能够对案件的事实真相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不是无关紧要的、无实际意义的。

只有证据具有一定的重要性,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再次,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证据的使用目的。

伪造的证据必须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即伪造的证据必须是有意识地用于误导司法机关或他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只有证据具有一定的使用目的,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最后,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伪造行为的主观故意。

伪造证据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证据,却仍然故意制造、使用。

只有伪造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总之,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真实性、重要性、使用目的以及伪造行为的主观故意等因素。

只有当伪造的证据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标准时,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滥用司法、损害他人利益的伪造证据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怎么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怎么处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怎么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个人或组织制作、买卖、传播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以欺骗他人、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这类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信任秩序,应该依法予以严惩。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如何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进行处罚。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我们可以从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赔偿两个方面进行处罚。

一、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要涉及到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情形,即明知是虚假的借以骗取金钱、物品或者其他财务权益的假冒公共事业单位证明文件罪。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具体来说,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按照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处罚:1.犯罪主体的情况:对于一般的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根据其虚假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处罚。

2.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对于虚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可以通过鉴定和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如果虚假证明文件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从重处罚。

3.犯罪目的和结果: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大额财物或者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并且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应当从重处罚。

二、民事赔偿除了刑事责任追究外,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还应当进行民事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三章的规定,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他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民事赔偿,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可以根据情况赔偿因此可能造成的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非经济损失。

此外,法律还应加强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打击力度。

应通过加大检查力度,提高对证明文件真实性的审核水平,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机制,加大对虚假文件犯罪的打击力度,让违法行为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理再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理再析
取 他人 财物 或者 非 法 收 受他 人 财 物 的 , 为 本罪 作 的加 重 情节 规定 处 5年 以上 1 以 下 有期 徒 刑 O年
的刑 期 幅度 。无 疑 , 些 规 定 有 利 于 打击 这类 犯 这 罪 。现在 的问题 是 , 何 准 确 地 把 握 提供 虚假 证 如
近年 来 , 随着 市场 经济 的不 断深入 , 们对 中 人 介 组织 及其人 员 提供虚 假证 明文 件 的犯 罪 给经 济
提 供虚假 证 明文件 罪 , 是指 承担 资产评 估 、 验
资、 证、 验 审计职 责 的人员 故 意提供 虚假 证 明文件
资、 计、 会 审计 、 法律 服 务 等 职 责 的 中介 组 织 及 其 工作 人员 , 意提供 虚 假 的证 明文件 , 故 情节 严重 的
行为。
情 节严 重 的 , 5年 以下有 期 徒刑 或者 拘役 , 以 处 可
面、 行为与结果 的因果关 系, 以及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和主观方 面故 意的直接性 等要件进行具体 的剖析 。
关键 词 : 重 客 体 ; 果 关 系 i 接 故 意 双 因 直
中 图 分 类 号 : 9 4 3 文献 标 识 码 : D 2.6 A 文 章 编 号 :6 1 4 7 20 )3 0 2 1 7 —6 7 ( 0 6 0 - 3 5…0 5
Vo . 9 No 3 11 .
J n 0 6 u e2 0
提供虚假证 明文件 罪 的法 理再 析
刘 爱 童
( 武汉 理 工 大 学 文 法 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湖 3 0 0
摘 要 : 准 确 把 握 提 供 虚假 文 件 罪 的 实 质 , 需 从 犯 罪 构 成 的 四 个 方 面 , 为 仍 即犯 罪 客 体 的 双 重 性 、 观 方 客

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完善构想

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完善构想
第一 , 单位 犯罪 的追诉标 准应予完善 。 对
假证明文件 , 情节严重 的 , 5年 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处
并处罚金” “ ,前款规定 的人员 ,索 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 ,犯前款罪的 ,处 5年 以上 1 0年以下有期徒 刑, 并处罚金。” 这款规定过于粗略 , 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 : 对罚金刑未规定 明确的适用 幅度和数额标准 , 又没有相应
对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文 件 罪 的 完 善 构 想
徐 媛媛
( 山西 大学 法 学 院 。 西 太 原 0 0 0 ) 山 3 0 6
二、 2 0 年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颁发 的《 对 01 关于经济
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中存在 问题的完善 20 年 4月 1 01 8日, 最高人 民检察 院和公 安部联合颁
能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甚至人身权 的侵害 , 而这些 权益都 是本罪的犯罪客体之一—— 国家 、 公众 、 资者 、 民个 人 投 公
关键 词 : 刑法 ; 市场经济 ; 刑罚 ; 举证责任倒 置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D 73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8 8 8 ( 0 0 0 — 1 9 0 1 0 — 8 1 2 1 )1 0 9 — 2


对刑法 第 2 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罚的完善 2
历作为判定标准 , 这是对屡 教不 改者惩处 。 但总结《 于经 关
济犯 罪案件追诉标 准 的规定 》 中标准 的前两项 , 主要就是
直接损失 5 0万元 ,或者直接损失 4 — 0万元外加两次行 05 政处罚经历。 于那种没有造成可 以计量 的直接损失 的行 对 为 ,以及造成 的经济损失未 达到 4 0或 5 0万元 的行 为 , 却 没有包括在 内,然而这种行 为却 并不一定 比造成 5 O万的 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 小。因为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的行为并不一定只能造成直接 的经济损失 , 即还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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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看犯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褚玉龙
来源:《经营者》2016年第21期
一、案情介绍
2009年,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在某县实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帮助某县政府编制了《兼并重组整合方案》。

该院工作人员A某等二人具体参与了该方案的编制工作。

A某等二人在没有被整合煤矿采矿空白区地质报告和储量报告的情况下,采用推算的方法认定被整合煤矿煤炭资源保有储量为9248万吨。

该方案经县政府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某国有煤电集团作为兼并主体企业,收购该煤矿后,委托某地质工程勘查院对所购煤矿的储量进行了勘探、论证,结论为被整合煤矿实际储量为2264万吨,不宜建井。

某县检察院以《兼并重组整合方案》虚假,造成国家重大损失为由,对A某等二人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提起公诉。

二、法律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的每一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缺乏任一方面的要件,罪名都不可能成立。

本案因A某等二人主体不适格,且其参与编制《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不属于“提供证明文件”,不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最终,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不成立。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从主体上讲,A某等二人犯罪主体不适格
(一)A某等二人不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犯罪主体
首先,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不是中介组织。

财政部于1999年12月12日公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这是目前我国法律文件中对中介组织范围最为明确的界定。

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上被明确记载为“国有企业”,可见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不属于上述中介组织。

A某等二人更不可能是“中介组织的人员”。

其次,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没有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职责。

按照x编发〔2011〕84号《关于印发〈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的法定职责是:
一是负责为煤矿矿井的新建、改建、技术改造提供技术保障服务,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保专篇、消防专篇,职业卫生专篇、节能专篇)等;二是负责矿井生产能力复核和煤炭加工转化等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现场技术指导服务;三是负责进行有关煤炭科研课题研究;四是承办市煤炭工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同时,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帮助某县政府编制《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容。

最后,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及被告人A某等二人,均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及从业资格。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公证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具有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本案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并没有设计90万吨煤矿和勘探资质,A某等二人也不具有从事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活动的从业资格。

因此,A某等二人无资格成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

(二)A某等二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中的犯罪主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明确批复:“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查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除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有关犯罪主体外,只有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测绘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才有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本案中,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既不是司法解释中的“地质工程勘测院”,A某等二人也没有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更没有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查报告,根本不可能成为该犯罪的主体。

四、从客观方面讲,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没有向特定对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一)《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不属于“证明文件”
所谓证明文件,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具体包括:
一是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二是验资报告。

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三是验证报告。

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四是审计报告。

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五是其他报告。

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本案《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只是某县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的计划、要求、程序、方法、步骤等安排和方案,明显不属于上述法律意义上的“证明文件”。

(二)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帮助某县政府编制《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不属于向某县政府提供证明文件
按照省政府x发〔2009〕1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某县政府是《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编制主体;《某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第十一条更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编制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

”本案中,某县政府既无委托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编制《整合方案》的书面委托书,双方又无《编制整合方案的合作协议》,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

《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也没有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单位盖章。

从性质上讲,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完全是超出自己业务范围的帮忙行为,不属于《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编制主体和上报主体,参与编制《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不属于向某县政府提供证明文件。

至于A某等二人,作为某市煤炭设计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只是按照单位安排,参与了《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编制。

即使《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中对被整合煤矿煤炭储量的认定缺乏详细的地质报告及储量报告的数据支持,有失实之处,按照x煤重组办发〔2009〕1号文件的规定,县政府是《兼并重组整合方案》的编制和上报主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其责任也应该由某县政府承担。

因《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不属于工程地质勘查报告,A某等二人不可能构成犯罪,更不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作者单位为中共忻州市委党校基础理论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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