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改名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委托制作虚假证明的罪名

委托制作虚假证明的罪名
委托制作虚假证明的罪名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罪名:
1. 欺诈罪:以欺骗、虚假陈述等手段获得虚假证明,或委托他人制作虚假证明,涉及欺诈,可能会被指控犯有欺诈罪。
2. 伪造罪:如果制作虚假证明涉及伪造、篡改或伪造公文、公章、印章等,可能会被指控犯有伪造罪。
3. 非法经营罪:如果委托制作虚假证明用于非法经营活动,如用于非法借贷、非法职称评定等,可能会被指控犯有非法经营罪。
4. 犯罪串通罪:如果委托他人制作虚假证明,与他人串通合作,可能会被指控犯有犯罪串通罪。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罪名和刑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定,不同法域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律师应该更好地咨询有关本地法律的专业意见。
刑法罪名解析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罪名解析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扰乱市场秩序罪11一、刑法条文刑法第229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恶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1979年刑法没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鉴证服务和监督职责。
如果他们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就会导致一些没有达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公司可以成立,或者严重破坏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严重扰乱正常的国家中介服务市场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的资产评估证明、验资证明、验证证明、会计证明、审计证明或者法律建议书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担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是指故意提供伪造的或者内容不实的证明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报表、数据和各种结果、结论方面的报告和材料等。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具体是指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公证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负有职责的专业从业人员。
具体来说,"承担资产评估人员",是指资产评估师和其他承担资产评估职责的人员;"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是指注册会计师和其他承担验资职责的人员;"承担会计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是指审计师和其他承担审计职责的人员;"法律服务人员",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公证处的公证员、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等人员。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改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改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概念及其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
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
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
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或者中外合作经营;(4)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租凭;(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
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
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
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连续3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提供虚假文件罪案例

提供虚假文件罪案例
虚假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传播虚假文件,或者使用虚假文件骗取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实际的虚假文件罪案例。
某市的李某因迫切需要一笔资金,便打起了伪造银行存款证明的主意。
他在电
脑上制作了一张看似真实的银行存款证明,然后用这张虚假文件向一家小贷公司申请贷款。
由于存款证明上的金额较大,小贷公司没有进行核实便放款给了李某。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小贷公司在后续的核查中发现了存款证明的虚假性,随即报警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最终,李某因伪造、使用虚假文件骗取贷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了小贷公司的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虚假文件罪的严重性以及其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伪造、使用虚假文件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给自己带来了法律责任和不良记录,甚至可能导致自己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要引以为戒,绝不能以身试法,触犯法律底线。
在生活和工作中,
我们要保持诚实守信的品德,不得以虚假文件来谋取私利。
同时,社会各界也要加强对虚假文件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深刻认识到虚假文件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也更加
坚定了打击虚假文件犯罪的决心。
唯有如此,才能构建一个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让每个人都能在公平的竞争中实现自己的价值。
提供虚假证明的文件罪

提供虚假证明的文件罪一、概念及其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
这对建立工商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
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2)验资报告。
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3)验证报告。
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报告。
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5)其他报告。
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
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
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
提供行政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伪证是指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伪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行政伪证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后果,以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行政伪证的法律后果、表现形式及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伪证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伪造、变造、毁灭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伪造、变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可以比照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伪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失效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伪造、变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其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
三、行政伪证的表现形式1.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当事人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据,以误导人民法院,使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2. 伪造、变造证据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以掩盖事实真相,或者使自己的行为显得更加合理。
中介机构欺诈案例分析:劳工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

中介机构欺诈案例分析:劳工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中介机构欺诈是指劳工中介机构在提供劳工招聘服务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相或夸大其词,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这种欺诈行为不仅伤害了劳工的权益,也损害了社会信任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本文将分析劳工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
首先,劳工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属于欺诈行为,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在刑事法律层面上,劳工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可以构成刑法中的欺诈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欺诈罪是指骗取财物、财物价值的行为。
如果劳工通过中介机构的虚假信息招聘了劳动者,并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而后发现所获得的工作并非机构所宣称的那样,即可认定为欺诈罪。
如果中介机构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而提供虚假信息,还可能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诈骗罪。
在行政法律层面上,相关国家法律和规定对劳工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也有明确的制度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中介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于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中介机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对其处以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在民事法律层面上,被欺诈的劳工或雇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劳工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劳工可以要求中介机构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并要求赔偿因虚假信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受到劳工中介机构欺骗的劳工也可以终止与中介机构的合同,并要求中介机构赔偿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
除了上述法律责任之外,对于从事此类欺诈行为的劳工中介机构,还可能面临声誉受损、业务受限、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倒闭。
此外,由于法律的惩罚对于打击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可能会导致其他劳工中介机构对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保持警惕,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诚信度和服务质量。
鉴于以上法律后果,劳工中介机构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真实的招聘信息,切实维护劳工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课后测试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的法条解读课后测试(原创版)目录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与实施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相关调整条款解读1.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2.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3.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4.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正文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通过与实施2020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这次修正案的通过对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相关调整条款解读1.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为了确保生产安全,修正案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
这是为了防止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而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为了逃避监管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
2.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修正案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犯罪,这意味着企业如果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了重大事故隐患,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如果拒不整改,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修正案增加了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
高危生产作业活动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需要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条件。
如果擅自从事这些活动,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4.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修正案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纳入犯罪主体。
这意味着这些人员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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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改名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公司法第2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15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
这对建立工商制度、规范公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行为,可能致使不具备成立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成立。
从而破坏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妨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公司的有效管理。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类:(1)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
(2)验资报告。
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
(3)验证报告。
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
(4)审计报告。
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
(5)其他报告。
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
虚假,既可以是全部内容虚假,又可以是其中的主要内容虚假。
就其表现而言,则由于各种证明文件的内容不同而多种多样,如资产评估师明知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折抵资本或
股本与实际不符,或高于其实际价值,或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仍不加指出,仍然出具评估证明;或者公司提出的折抵数额本来与实际相符,却又故意压低或抬高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折抵数额或股本。
验资人员明知公司发起人没有出资或没有足额出资而证明其出资或足额出资;或在他人本来足额出资时却说没有足额出资。
验证人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异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
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审查过程中,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提供虚假证明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给公司、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给公司用于进行非法发行股票,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体。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1)资产评估师。
公司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作出评估,并拿出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2)注册会计帅。
公司成立的发起人应当一次性地按所认股份的数额缴足股金,并由章程规定或者事先约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单位出具收款单据;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应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对于发起人认购股金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认真核实有关帐目,加以验证,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3)审计师。
审计师代表国家依法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进行审计,其中包括对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会变动情况表、连续二年的经营情况表等依法进行审查,对虚假的,能够使认购股票的法人或公众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文件应及时予以揭露,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反之,如果出任审查的审计师与公司恶意串通,为公司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影响,则该审计师构成本罪主体。
(4)其他人员。
除上述三类人员外,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亦可成为本罪主体,这些人虽不具有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及审计师的职称(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但受委托从事了评
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这些人亦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根据本节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如果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与公司恶意串通,指定其人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等文件,情节严重的,则该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但仍决意提供。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他罪如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至于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碍于情面,有的是讨好他人,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有求于他人,有的是出于报复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认定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
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
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的管理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
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
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
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的管理活动。
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
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3)犯罪主体不同。
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
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
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