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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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改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改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改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一、概念及其构成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

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市场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

其中资产评估报告,是指资产评估人对公司的物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折抵资本经过评估所出具的报告,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同成立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自己股款折资本的,其在公司中所持的股份数额,应由资产评估师评估;公司解散时,对其资产也应当评估。

根据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或者中外合作经营;(4)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租凭;(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资产评仿师在评估后应当如实提供评估报告或者证件。

所谓验资证明,是指由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在公司成立时,对股东是否出资、是否足额出资以及出资是否到位等核实查验后所出具的证明。

所谓验证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后提出的证明。

所谓审计报告,则是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表,连续3年以来的经营状况,公司的合并、分立等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后所作出的报告。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怎么认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怎么认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怎么认定跨境的证明文件的虚假失实行为,通常会涉及到两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因此对于这样的重大失实罪该如何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相关法律框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对于虚假失实罪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认定跨境证明文件的虚假失实罪时,要参考涉案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对于虚假失实罪的构成要件、责任人和刑罚等规定。

二、主观恶意认定虚假失实罪需要考虑作案人的主观恶意。

通常情况下,作为犯罪行为,虚假失实罪需要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方面。

具体来说,如果作案人有明确的故意欺骗他人或者对其行为结果进行了合理的预期,则可以认定其有主观恶意,成立虚假失实罪。

三、关键事实的失实虚假失实罪一般指的是重要的事实被故意虚假陈述,或者真实的事实被故意隐瞒导致虚假失实的结果。

因此,在认定虚假失实罪时,要明确事实陈述是否真实,事实的真实程度和作案人是否存在故意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等因素。

四、对他人造成重大影响虚假失实罪通常会对他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要判断罪行的重大性和影响程度。

具体来说,需要考虑证明文件的重要性、伪造的可能影响、可能给相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以此认定罪行是否构成重大失实罪。

五、证据的确凿性刑事案件对证据要求较高,要求证据确凿、充分和明确。

在认定虚假失实罪时,需要确保对于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的证据具备充分的证据链,并且证据具有明确的证明与判断能力。

六、国际司法合作在涉及跨境证明文件的虚假失实罪时,由于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证据,需要进行国际司法合作。

国际司法合作涉及外交、引渡、证据交换等程序,对于罪行的认定和追诉提供了合适的平台。

综上所述,认定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需要考虑相关法律框架、作案人的主观恶意、关键事实的失实、对他人造成的重大影响、证据的确凿性以及国际司法合作等因素,只有全面考虑这些方面,才能正确认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既遂怎么量刑

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既遂怎么量刑

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既遂怎么量刑根据解释,要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出具证明文件:指以证明、鉴定、检验、登记、考试、招生、资质、资格、承诺等形式存在的具有确定性和公信力的文件。

2.文书内容明确失实:指虚假内容与事实相悖,或者所述事实明显与实际不符,具有误导性。

3.违法情节严重: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数额较大,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不当利益。

根据以上要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既遂的刑罚量刑一般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罪行情节:刑罚量刑首先要考虑罪行的严重程度,包括虚假内容的程度、后果的严重性、造成损失或不当利益的程度等。

如果罪行情节比较轻微,刑罚可以较为宽大;如果罪行情节严重,刑罚应当较重。

2.社会危害:刑罚量刑还要考虑到罪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包括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损害、扰乱社会秩序等。

如果罪行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较大,刑罚一般会相应增加。

3.主观恶性:刑罚量刑还要考虑到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包括制造证明文件虚假内容的意图、犯罪动机等。

如果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刑罚可以适当减轻;如果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较重,刑罚应当相应增加。

4.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刑法规定了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刑罚幅度范围。

在判决时要结合罪行情节、社会危害、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合适的刑罚幅度。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可以被认定为刑法中的犯罪数罪并罚。

这意味着如果犯罪主体同时涉及其他犯罪,如诈骗罪、贪污罪等,将会根据综合犯罪情节进行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明确规定,对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犯、从犯以及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可以依法处以罚金、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并可以酌情追究法律责任单位的刑事责任。

总体而言,具体量刑还要结合各自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进行判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刑罚量刑,确保公正和依法惩处犯罪行为。

论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严重后果”之认定

论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严重后果”之认定

论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严重后果”之认定
李嘉杰
【期刊名称】《消费导刊》
【年(卷),期】2009(000)016
【摘要】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
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将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
责任,出具的公证文书有重大失实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以出具证
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该罪名的认定普遍存在着口径不一、难以协调的问题,公证机构及公证员也因对该罪构成要件诸方面的不理解,而不能明
确相关的刑事法律责任。

笔者结合有关法条的规定和公证行业的现状,对于公证员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的"严重后果"提出几点具体的认定标准,以期能为司法
部门准确认定本罪及公证机构有效预防犯罪提供一些参考。

【总页数】2页(P141-142)
【作者】李嘉杰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相关文献】
1.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严重后果”——以指导案例42号为中心 [J], 蒋成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探析 [J], 贺洪波
3.论证据保全公证中公证员的"多重身份" [J], 雷富强
4.教师工作量认定办法探索:签单时认定、课时化管理——靖远县第七中学教师工作量认定办法 [J], 路林峰;
5."造成严重后果"类定量因素的司法认定 [J], 王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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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伪造证明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书、印章、票据或者其他文书,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则是指在出具证明文件的过程中,故意制造、伪造或者篡改事实,导致证明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也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根据《刑法》第283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出具证明文件:指向他人证明其中一事实的法律文件,包括公文、证书、印章、票据或其他文书;2.重大失实:指证明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他人被误导或产生重大不良后果;3.故意制造、伪造或者篡改事实:即出具证明文件时,明知与实际情况有重大出入,但故意制造、伪造或篡改事实;4.行为情节严重:指对社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对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确凿:需要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方式收集证据;2.社会危害性:需评估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大小,即证明文件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后果及影响程度。

是否对他人产生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3.故意制造、伪造或篡改事实:需要证明被告人是故意制造、伪造或篡改事实出具证明文件,而非意外、疏忽或错信等;4.行为情节严重:需要评估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包括被告人是否为官员、律师等职务人员,是否有其他违法犯罪前科,以及该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伪造证明文件罪以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都是刑事犯罪行为,需要有相关的证据及证明,同时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检察机关批准后移送法院审理,不能凭个人意愿或者私人报复等因素擅自决定是否立案。

在实际执法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保立案的公正性、公平性,保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个人合法权益。

如何理解刑法中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的研究

如何理解刑法中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的研究

如何理解刑法中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受贿内容提要: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与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最为密切的两个罪名,有关此两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存在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

在立法方面,探讨了两罪的追诉标准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法定加重情形等问题;在司法实践方面,从单位犯罪、共同犯罪两个方面探讨了两罪的法律适用。

我国现行有关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文件中。

与注册会计师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罪名较多,但以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与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最为密切。

本文主要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①讨论与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现行规定述评(一)两罪简述②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概述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从犯罪主体看,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包括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

需要指出的是,该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如果没有具备相应的资质或曾经具有相应的资质但进行违法行为时已经被暂停或吊销相应资质,则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

(2)从犯罪主观方面看,应当是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在实践中,故意的认定主要根据执业准则和规则来判断。

(3)从犯罪客观方面看,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何为“情节严重”,我国《刑法》没有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01年4月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规定》”)明确了该罪的追诉标准,即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注册会计师犯罪

注册会计师犯罪

注册会计师犯罪长远利益。

“红光实业案”、“琼民源案”及最近的“银广夏事件”和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活力28”、“幸福实业”的虚假报告等,都与会计信息的虚假密切相连,给中国会计市场带来的教训极为深刻,也促使我们有必要对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及其防范实行探讨。

因为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确认,故本文主要从《刑法》的角度,对注册会计师犯罪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注册会计师犯罪类型及特征根据《刑法》第229条规定,对注册会计师依法惩处所设置的罪名有两类: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一)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特征l.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即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在这些中介组织机构中具有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如注册评估师、注册会计师等。

在我国,不允许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以个人名义执业,都是以所在中介组织名义执业,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是由中介组织的领导人员决定,所得利益也为单位所有,构成单位犯罪。

如果注册会计师私自执业,在相关报告书上偷盖公章,则是个人犯罪,相关中介组织不构成犯罪。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提供的相关资产评估、验资、审计等证明文件与被审计对象的客观实际不符而仍然提供这些内容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明知被服务对象要其出具的是虚假证明文件而有意提供的。

本罪中的故意只要求对自己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是明知的即可,至于是否明知其所审验的文件材料是虚假的,不影响犯罪成立,犯罪动机如何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如某注册会计师明知对方净资产只有1000万元,但却为其出具了净资产5000万元的审计报告,这就是一种故意行为。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

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服务机构扮演了及其重要的角色。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离不开现行企业制度的建立及现代经济组织的规范活动,如果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法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不但背离了中介组织的公正性,更为严重的是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及国家对中介服务市场的管理秩序。

我国刑法现行罪名名称

我国刑法现行罪名名称
12、资敌罪(第112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共46个罪名)
13、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节共103个罪名)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共9个罪名)
5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20、过失爆炸罪(第115条第2款)
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第2款)(根据《补充规定》以及《修正案(三)》第1、2条,取消过失投毒罪罪名)
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第2款)
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根据《补充规定》以及《修正案(三)》第6条第2款。该罪名原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第1款)
7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8、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9、叛逃罪(第109条)
10、间谍罪(第110条)
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我国刑法现行罪名名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我们按《刑法》体例将相关罪名分述如下: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共12个罪名)
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根据《补充规定》以及《修正案(三)》第5条,取消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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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分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分
一.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是指在侦查、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瞒罪证的行为。

本罪与伪证罪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

伪造罪中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及翻译人员;而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

(2)侵犯的客体不同,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3)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伪证罪,其行为人行为方式表现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过程中、故意出具虚假的证言、鉴定结论以及翻译文件等。

而本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在公司申请登记或公司经营的验资、验证过程中,所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也都是有关公司成立、经营等内容的。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分
二.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对象都是内容有一定意义的证明文件,但是,两者的区别还是十分明显的。

主要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信誉。

其犯罪对象为公文、证件、印章。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管理活动。

其侵犯的对象为有关公司成立或生产经营的证明文件。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后者表现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
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

本罪表现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它是有权制作者出具了不真实的证明文件。

(3)犯罪主体不同。

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

具体说,其主体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或单位。

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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