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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认定的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符合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四)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三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一)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三)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台湾百大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第五条未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第三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一)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二)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连续两年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三)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四)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五)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六)旅游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七)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八)其他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经中小[2014]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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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经中小〔2014〕560号)各县(市)区经贸(发)局:根据省经信委《关于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4〕225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
现将《福州市“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福州市“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福州市经济委员会2014年5月26日附件福州市“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省经信委的统一部署,决定今年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并明确相关责任分工。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以国家、省、市扶持小微企业政策为指导,以“扶助小微、转型成长”为主题,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重点引导小微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做优做强融资担保机构。
组织开展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即征即奖”政策,印发《福建省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
二、重点工作(一)加强宣传,推动各项支持小微企业政策落实与完善围绕落实国家、省、市新近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加强政策梳理、细化,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现场宣讲、面对面咨询、政策培训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传,指导和帮助企业充分掌握和运用各项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扶持政策的促进作用。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榕政综[2011]191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引导全市各县(市)区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务能级,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发展实际,特制定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如下: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一)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1、认定条件凡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6)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二篇)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区委区人民____加快发展总部经济____》(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区依法设立,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等总部职能的法人机构,具有财务结算、投资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研发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总部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总部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分布和经营的区域,本细则规定总部企业分为三个等级,即:中国及区域总部、区域总部、区域总部。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五条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局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主要工作包括:受理企业申请、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公告及其它认定总部企业需要进行的工作等。
同时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原认定总部企业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区总部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注册资金在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3、在区以外拥有下属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有____个(含____个)以上,并实行税收汇缴;国内外大企业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条件1、3,未能达到条件2的,但冠名为“”、“”并负责管辖、区域内经营活动的企业,符合认定条件。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七条认定程序如下:1、企业申报:企业或引进企业的责任部门从区总部经济发展局领取申请表格,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2、评审认定。
区总部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评审认定。
其中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进行核准的,提交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核准;3、认定结果公告。
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正式公布并通知企业。
第五章认定申报材料第八条企业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书原件;2、企业营业执照、____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原件查验);3、由工商登记部门认可或出具的该企业下属有____个以上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原件;4、由税务部门认定或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5、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福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闽经信服务〔2017〕152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培育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直有关部门、集团(控股)公司,省有关行业协会: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实现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提高我省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培育和扶持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6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培育和扶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省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实现商业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提高我省服务型制造整体发展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29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福建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培育工作由省经信委牵头负责。
第三条福建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支持重点包括:(一)总集成总承包。
制造企业具有系统集成和一站式解决方案的服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一体化的产品设计、方案咨询、系统设备提供、系统安装与调试、运行维护等系统服务和交钥匙工程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
(二)个性化定制。
制造企业以用户为核心,以需求为导向,通过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改造,建立产品多样化和定制化的生产模式,发展针对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定制,构建全流程用户体验服务,使生产和消费环节对接。
(三)在线支持与诊断服务。
制造企业通过发挥技术、人才、品牌、服务优势,围绕企业自身产品,利用互联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数据服务平台和设备跟踪系统,进行在线数据采集、运行分析、故障诊断、系统维护和设备升级等服务。
(四)全生命周期管理。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8.09
•【字号】榕政规〔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榕政规〔20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2〕59号)进行以下调整:
一、将第二点扶持政策中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修改为:“2022年(含)后落地的,落地三年内认定为综合型总部的企业”;“新引进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修改为:“2022年(含)后落地的,落地三年内认定为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企业”。
二、删除第四点附则(三)中的“新引进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
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3年以下(含3年)的企业”。
三、将第四点附则(六)修改为:根据本通知所认定的企业应依法依规经营,享受本通知政策的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等情形的,取消享受的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16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9日。
福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19年)

福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19年)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福州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工信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政策的落实,研究协调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工商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上调至500万元,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额上限提高到300万元,对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继续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制度,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常态化公示。
三、助力企业成长(一)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积极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提升发展为规模以上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纳统申报工作。
对当年提升规模及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各县(市)区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至2019年4月30日止,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落实省政府出台的停止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政策。
(二)培育“专精特新”企业。
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工作,力争到2020年入库培育企业2000家,新认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家以上。
对经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50%的配套奖励。
福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和《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经信技术〔2017〕16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企业技术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
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
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受理申报时间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报告期年度企业盈利;(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四)技术中心必须有专属空间,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原则上计入技术中心账户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5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五)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管业务收入比重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3档: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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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认定的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和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符合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四)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三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一)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三)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台湾百大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第五条未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第三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一)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二)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连续两年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三)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四)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五)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六)旅游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含)以上;(七)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八)其他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
第六条未符合第三条第(三)点,但符合第四条(一)至(三)点条件之一的,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第七条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50%)子公司,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职能型总部:(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1、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在5亿元以上,且按程序如实上报统计数据;2、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或500万美元);3、年纳税额1500万元以上。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1、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上年度在我市营业额达到3亿元(含)以上;3、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上;4、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1、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万元以上;3、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
第三章扶持政策第八条给予综合型总部企业下列扶持政策:(一)开办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对于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动漫、创意设计、文化、旅游业等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二)经营贡献奖励1、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五年内,前2年,按企业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
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三)规费减免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50%。
(四)办公用房补助1、经认定的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
在本市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金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
原则上,按照企业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安排。
2、经认定的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3、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五)人才激励1、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实施细则》规定的,经市政府认定后发放配套补贴、个税返还、子女入(转)学等优惠政策。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市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五年;(2)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实施细则》,享受20万元人才配套补贴(分五年发放)、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4、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
具体细则由福州市医保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九条给予职能型总部企业下列扶持政策:(一)销售中心职能总部1、开办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市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2年安排,每年补助50%。
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市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营贡献奖励(1)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当年计入我市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第一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当年计入我市的销售额(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的,第一年按照其年度缴纳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第二年起可继续享受现有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奖励政策。
(2)经认定的现有销售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
(3)上述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1)经认定的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予以补助。
(2)经认定的现有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50%予以补助。
4、其它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如符合相关认定要求,可继续享受我市主辅分离相关政策,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享受单项优惠政策。
(二)运营中心职能总部1、开办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
对于现代农业、科技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动漫、创意设计、文化、旅游业等,实收资本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开办补助;实收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营贡献奖励(1)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5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经营贡献奖励。
(2)经认定的现有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上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4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
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办公用房补助(1)经认定的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的80%予以补助。
(2)经认定的现有运营中心职能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新引进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50%予以补助。
(三)研发中心职能总部1、开办补助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3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5年安排,每年补助20%。
2、经营贡献奖励(1)经认定的新引进研发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五年内,前2年,按企业其年度缴纳入库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