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工作指导(doc 10页)
客户回访制度

客户回访制度一、背景介绍客户回访是企业与客户之间建立长期稳定关系的重要环节。
通过回访,可以了解客户的需求和满意度,及时解决问题,提高客户忠诚度和口碑,进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规范和优化客户回访工作,制定客户回访制度是必要的。
二、目的客户回访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客户回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回访效果,增强客户满意度,促进客户关系的深化和发展。
三、实施范围客户回访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客户进行业务合作的部门和人员。
四、具体要求1. 回访计划制定(1)每个部门负责人根据客户分类和重要程度,制定回访计划。
(2)回访计划包括回访时间、回访方式、回访目的等内容。
(3)回访计划需提前与客户沟通确认,并在回访前一天提醒客户。
2. 回访内容(1)回访内容应包括客户对产品或服务的满意度、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2)回访人员应认真记录客户反馈的内容,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 回访方式(1)回访方式可以采用电话、邮件、面访等形式。
(2)回访方式应根据客户的偏好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4. 回访频率(1)重要客户应定期进行回访,频率不低于每季度一次。
(2)其他客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回访,但至少每年回访一次。
5. 回访记录(1)回访人员应详细记录每次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和结果等信息。
(2)回访记录应存档保存,便于后续查询和分析。
6. 回访结果分析(1)每季度对回访结果进行分析,包括客户满意度、问题解决情况等。
(2)根据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回访策略和改进工作方法。
7. 回访改进(1)根据客户反馈和分析结果,及时改进产品或服务的不足之处。
(2)回访改进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并追踪改进效果。
8. 回访培训(1)对回访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回访技巧和服务意识。
(2)定期组织回访经验交流会,分享成功案例和经验教训。
五、责任分工1. 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回访计划和监督回访工作的落实。
2. 回访人员负责具体的回访工作,并及时记录和反馈回访结果。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身保险机构客户咨询投诉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身保险机构客户咨询投诉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保监发〔2011〕19号驻济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筹备组)、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规范人身保险机构客户咨询投诉业务处理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人身险公司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山东省人身保险机构客户咨询投诉处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客户咨询投诉的处理工作,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修订内部制度,完善有关流程,切实贯彻落实。
二、各公司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做好客户咨询投诉处理工作服务质量检查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形成月度报告,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山东保监局,首次报送的报告应为2011年一季度整体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当月客户咨询投诉数量、案情及原因分析、拟采取或已采取的处理措施、服务质量内部检查评估情况、完善客户咨询投诉工作的主要措施等。
三、未尽事宜,请与山东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联系,联系人:龚德虎,联系电话:81665237,传真:61361344。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人身保险机构客户咨询投诉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机构客户咨询投诉处理工作,保护保险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客户是指与人身保险机构发生人身保险业务关系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其委托人,或公司的潜在客户。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指咨询是指客户通过来电、来函、来访或其他方式向人身保险机构发起的保险咨询、保单查询、理赔报案等业务。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指投诉是指客户通过来电、来函、来访或其他方式向人身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监管部门、新闻媒体等反映的对人身保险机构管理制度、合同条款、服务内容或对其内勤员工、销售人员提供的服务过程、内容的各种不满、抱怨或由此引起的纠纷。
保险公司回访电话内容

保险公司回访电话内容尊敬的客户,您好!我是XX保险公司的客服人员,今天给您打电话是为了进行一次保险回访。
在您购买我们公司的保险产品后,我们非常关心您的保险使用情况以及对我们服务的满意度,希望能够通过这次电话回访了解您的真实需求,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
首先,我想询问您在购买保险后的使用情况。
您是否已经开始享受到保险的相关权益?在您需要理赔或者咨询保险相关问题时,我们的客服人员是否给予了及时、周到的帮助?如果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了任何困难或者问题,我们都会尽力帮助您解决,确保您的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我想了解一下您对我们公司的服务满意度。
在您购买保险时,我们的销售人员是否对产品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解释?在您有任何疑问时,我们的客服人员是否能够及时回复并解决您的问题?我们一直致力于提供更专业、更贴心的服务,希望您能够给予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让我们不断改进,为您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
最后,我想提醒您在保险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首先是保险理赔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您能够提前了解清楚,以免在需要理赔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是保险保障范围的了解,不同的保险产品有不同的保障范围和条款,希望您能够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结束电话之前,我想再次强调我们对您的重视和关心。
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让您在保险使用过程中感受到我们的贴心和专业。
如果您在以后的保险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者需求,都可以随时联系我们,我们会尽心尽力为您解决问题。
非常感谢您抽出宝贵的时间接听我们的电话,希望我们的服务能够让您满意,期待与您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
祝您生活愉快,健康平安!。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07•【文号】•【施行日期】2020.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广人身保险电子化回访工作的通知为满足信息化技术在保险服务中的应用需求,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人身保险回访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人身保险服务相关监管规定,结合北京地区试点经验,现就推广人身保险新单业务电子化回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身保险新单业务电子化回访是保险公司在保单犹豫期内,依托互联网等技术,对投保人验证客户身份真实性,确认投保人知悉合同主要内容和犹豫期等相关权利的回访。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保险公司可开展电子化回访。
电子化回访适用于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应回访的全部人身保险业务。
开展电子化回访应遵守现有监管规定中关于人身保险新单业务回访相关要求。
二、保险公司开展电子化回访,应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支持能力,充分考虑投保人对电子化方式的接受程度,确保风险可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开展电子化回访,应统一制定管理制度,包括回访流程和界面管理、电子档案管理、回访质量抽检、问题件处理、纠纷处理、内部责任追究等。
三、保险公司应建立统一的电子化回访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回访信息数据,实现客户身份真实性验证信息、操作痕迹、重要页面等电子数据可查询、可检验。
不得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电子化回访,严禁人为干预和操控数据。
电子化回访信息数据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保险公司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确保回访信息系统稳定运行,确保投保人数据信息安全,防止客户信息泄露。
四、保险公司应遵循投保人自愿的原则开展电子化回访,保障投保人在法律法规范围内选择回访方式的权利。
保险公司客户回访管理办法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回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客户回访工作职责第三章电话回访管理要求第四章现场回访管理要求第五章线上问卷调查的管理要求第六章回访结果的处理意见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监发〔2014〕89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客户在投保和理赔服务中的各种情况,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客户的满意度,维护公司的信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司所有客户回访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客户回访工作职责第三条运营管理部作为客户回访的管理部门,下设的客服处负责具体工作的统筹落实。
第四条客户回访工作职责:(一)运营管理部客服处负责人:负责统筹管理客户回访工作,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定期开展回访实施工作;(二)客户中心客服岗:负责开展电话回访工作,及时解决客户疑问,并将问题总结上报;(三)业务拓展部销售岗:负责现场回访工作,根据要求形成书面记录,并汇总上报书面记录文档;(四)客服处客服管理岗:负责开展线上调查问卷回访工作,负责有效问卷的收集,并汇总分析输出调查报告;以及负责编写电话回访、现场回访之后的分析报告;(五)其他各部门配合协助客户回访工作。
第三章电话回访管理要求第五条首次电话回访管理规定:(一)回访时间:承保完毕一个月内以及理赔结束一周内。
(二)回访内容:了解投保和理赔服务过程中的情况,包括客户对保险条款是否了解,投保意愿是否自己作出,理赔时是否清楚定责定损情况,我司员工服务过程中态度是否令其满意等。
(三)回访对象:自然人被保险人本人或者非自然人被保险人的保险工作事项的负责人;必要时则需要回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四)回访的工作重点:1、回访结果录入系统,并向客户说明今后还会有类似的回访,希望客户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
2、要及时解决承保期间出现的问题,不能解决的问题按照《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咨询、投诉转工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至实际负责部门处理。
出险客户回访方案

出险客户回访方案
背景
作为一个保险公司,与客户建立长期友好的关系非常重要。
而对
于出险客户来说,尤其需要我们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与其沟通,了解
情况,并提供帮助和支持。
出险客户回访是一个很好的方式,可以加
强客户的信任感和满意度,并促进客户的长期留存。
目的
出险客户回访的主要目的是:
1.了解出险客户的情况以及客户对公司的评价;
2.为客户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支持,以缓解客户的疑虑和焦虑;
3.加强客户与公司的关系,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方案
针对出险客户回访,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
1. 确定回访时间
在出险客户报案后,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与客户进行联系并解决问题。
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回访客户,并重新确
认客户的联系方式和意愿。
2. 确定回访方式
客户的回访方式包括电话回访和邮件回访。
其中,重点客户的回
访方式优先选择电话回访,并安排专人负责跟进。
3. 回访问题
在回访时,我们将向客户咨询以下问题:
1.客户是否满意公司的理赔服务?
2.客户是否需要进一步协助?
3.客户是否愿意参与客户服务调研?
4. 回访后续
依据客户的需求和反馈,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1.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流程和方案;
2.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定制式的服务;
3.提高整个服务协同的效能,优化公司服务能力。
总结
通过出险客户回访方案的实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满足客户的需求,并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
同时,也可以对公司的服务进行改进和优化,提高整体服务质量。
山东省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工作指导

山东省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人身保险公司的客户回访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人身保险机构服务水平,加强风险防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治理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治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在山东保监局辖区内经营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三、本指引所称客户回访,是指公司与客户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或客户的后期服务请求完成后,公司对客户进行通知、确认及告知的过程。
目的是向客户提示或核实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内容,以爱护客户权益、强化服务监督、提高客户中意度。
四、本指引适用的客户回访项目包括: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投保客户为个人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入宽限期的续期业务及失效保单业务、退保及赔付业务。
其他回访项目,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治理基础建设五、客户回访工作应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统一治理。
省级或以上机构负责电话回访及对下级机构客户回访的治理工作,市级及以下机构要紧负责上门回访及沟通解释件(存在客户不清晰保险权益、相关保险资料未签名或代签名等问题的保单)处理工作。
电话回访工作集中于市级或市级以下机构的,应逐步上收至省级及以上机构。
六、公司应建立客户回访工作制度,明确客户回访工作职责及流程。
市级及以上机构应确定客户回访工作治理部门,设立客户回访工作岗位,配备充足人力从事客户回访工作。
七、公司应加强对客户回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回访工作人员的素养和业务技能,树立公司诚信、负责、亲和的良好形象。
八、公司应逐步建立健全延伸至地市级机构的客户回访治理信息系统,提高客户回访工作的信息化治理水平。
该系统应与业务治理信息系统对接,保证随时能够调阅保单信息向客户作出解释讲明。
该系统应具备电话回访过程治理、问题件解决治理、回访记录治理(电话回访录音及签名记录扫描)、回访问卷设计、回访信息检索、问题分类及统计分析等要紧功能。
山东保监局关于对《山东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与客户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3)

山东保监局关于对《山东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与客户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3.01•【字号】鲁保监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东保监局关于对《山东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与客户信息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鲁保监发〔2013〕18号)驻济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中航三星人寿青岛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工作,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在前期制定下发了《山东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与客户信息管理办法》(鲁保监发〔2012〕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近期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业综合治理销售误导评价办法(试行)》(保监发〔2012〕105号)对于回访类指标的定义,为统一回访类指标的计算口径,特对《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做如下修改:一、《管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客户回访完成的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客户回访成功,即已回访到投保人本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回访内容明确告知有关事项,提示相应风险;二是客户对回访内容给予肯定答复,表示理解且没有异议。
本办法对于客户回访成功,但客户对回访内容没有给予肯定答复的保单,称为问题件。
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个人新契约投保人进行100%电话回访。
如果保险公司对超犹豫期回访的保单有“回访后合理期间内退保,按犹豫期内退保处理”的明确规定,视同犹豫期内回访成功。
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回访发现客户不清楚有关保险合同权益及重要告知事项的,由保险公司专人(该保单销售人员除外)对投保人进行沟通解释。
以电话方式进行沟通解释的,应当进行电话录音;以面访方式进行沟通解释的,应当留存面访问卷,并由投保人本人在面访问卷上签字确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人身保险公司客户回访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人身保险公司的客户回访工作,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人身保险机构服务水平,加强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在山东保监局辖区内经营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三、本指引所称客户回访,是指公司与客户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或客户的后期服务请求完成后,公司对客户进行通知、确认及告知的过程。
目的是向客户提示或核实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内容,以保护客户权益、强化服务监督、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本指引适用的客户回访项目包括:保险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投保客户为个人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入宽限期的续期业务及失效保单业务、退保及赔付业务。
其他回访项目,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管理基础建设
五、客户回访工作应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统一管理。
省级或以上机构负责电话回访及对下级机构客户回访的管理工作,市级及以下机构主要负责上门回访及沟通解释件(存在客户不清楚保险权益、相关保险资料未签名或代签名
等问题的保单)处理工作。
电话回访工作集中于市级或市级以下机构的,应逐步上收至省级及以上机构。
六、公司应建立客户回访工作制度,明确客户回访工作职责及流程。
市级及以上机构应确定客户回访工作管理部门,设立客户回访工作岗位,配备充足人力从事客户回访工作。
七、公司应加强对客户回访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回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技能,树立公司诚信、负责、亲和的良好形象。
八、公司应逐步建立健全延伸至地市级机构的客户回访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客户回访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该系统应与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接,保证随时可以调阅保单信息向客户作出解释说明。
该系统应具备电话回访过程管理、问题件解决管理、回访记录管理(电话回访录音及签名记录扫描)、回访问卷设计、回访信息检索、问题分类及统计分析等主要功能。
九、公司应完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客户信息的真实性。
应在核保环节设置自动筛选重复出现的客户联系电话的风险预警功能,对投保人不同而联系电话相同的保单,应当进行调查,并重新确认客户信息,防止出现销售人员为达到误导销售目的,在保单上填写其本人电话号码,以阻碍电话回访的问题。
第三章回访内容
十、公司应建立全省统一的客户回访内容。
客户回访内容应以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充分提示风险为原则,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犹豫期权利、费用收取、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及收益不确定性等容易出现误导问题的重大事项,逐项作出明确提示和解释,不得回避对重要内容的正面发问。
十一、回访内容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个人新契约业务。
通过核对身份证号码等方式核实受访人是否为投保客户本人;核实投保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签名的真实性;询问其在投保前是否仔细阅读了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适用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否了解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告知客户其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以及犹豫期后退保损失;对期交客户提示交费期间及期交保费金额;对通过银行销售的保单,提示该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所售产品为保险产品。
对于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投保人还应告知以下事项:保险合同利益存在不确定性,除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的保证收益外,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或其他宣传材料所演示的收益均是按照假设收益率测算的,实际收益水平是非保证的,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收益;万能型、投资连结型或
累积式分红型保险产品存在初始费用、保障成本、保单管理费或资产管理费等扣费项目,本笔保单项下的扣费项目、扣费标准、首次交费扣除的费用金额及计入保单账户的净额。
(二)进入宽限期的续期业务及失效保单。
对进入宽限期的续期保单,应在距宽限期结束15个工作日前完成客户回访,告知客户宽限期截止日,提醒其及时交纳续期保费,以免保单失效造成损失。
宽限期结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仍未交费的客户进行再次回访,了解客户延误交费的原因,确认是否存在销售人员截留挪用保费问题,并告知客户其保单的失效状态及复效手续。
(三)1000元以上退保及赔付业务。
了解客户对公司服务的满意度;对代领取退保金、赔款或给付金的业务,确认客户是否收到了受托人代领取的款项。
第四章回访流程
十二、公司应制定并执行统一的客户回访操作流程,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十三、公司客户回访应以电话回访为主,信函回访、上门回访或其他回访方式为辅。
十四、对于未留电话联系方式或电话回访不成功的投保客户,客户回访部门应当出具清单,转相关部门进行客户电话联系方式的再次确认,并根据反馈信息再次进行电话回访。
十五、对于确无电话联系方式及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电话回访的投保客户,客户回访部门应出具回访问卷,安排客户服务专员持回访问卷上门面访,或通过信函方式寄送至客户,客户服务专员不得为销售人员。
上门回访及信函回访必须成功接触到目标客户本人,如实完成回访问卷的记录,并由投保人本人在回访问卷上签字确认。
十六、公司应做好客户回访沟通解释件的处理工作:
(一)通过电话回访发现客户不清楚有关保险权益及重要告知事项的,公司电话回访人员应有针对性的进行详细解释和提示,并询问客户是否需要进一步解释说明,根据客户需要出具沟通解释件面访问卷,由客户服务专员持沟通解释件面访问卷对客户进行上门解释。
上门解释必须成功接触到目标客户本人,如实完成面访问卷的记录,并由投保人本人在面访问卷上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及时回收沟通解释件面访问卷。
面访问卷回收后,公司应对有关客户再次进行电话回访,落实上门解释情况及投保客户签名的真实性。
(二)若相关保险资料系未签名或代签名,电话回访人员应主动向客户告知办理补签名手续事宜,并转入客户补签名手续办理程序。
(三)对回访中发现的销售人员挪用或截留保费、退保金、赔款或给付金等代收代付款项、误导客户等违法违规问题,客户回访职能部门必须向销售部门及内控合规管理部门
及时反馈详细信息,并报告总经理室,经查实后,公司应及时安排服务专员上门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该销售人员开展的其他业务进行再次电话回访,确保及时发现并排除风险隐患。
公司应对上述问题的处理过程形成详细书面记录,有关当事人(销售人员及客户)、调查处理人员均应签名确认,并存档备查。
十七、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好方言差异导致的电话回访不成功问题,确保信息沟通的准确性。
第五章回访的内控要点
十八、公司应切实做到犹豫期内对个人新契约业务投保客户进行100%回访。
如非投保人原因造成回访时间迟于犹豫期的,公司应视同未超过犹豫期,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客户纠纷。
十九、公司应对电话回访过程进行录音,对面访问卷及时回收、分类整理,并将上述录音及纸质资料保管备查,建立包括回访时间、对象、方式、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在内的客户回访档案,回访资料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客户回访由总公司进行的,省级分公司应有符合前述要求的回访档案或能实现对本机构回访档案的实时查询。
山东保监局在调查公司销售误导方面的投诉案件时,将调阅客户回访资料,并将其作为判定误导客户行为是否存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制度,对客户回访中发现的销售人员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制度的问题,应及时、严肃予以处理,并追究公司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二十一、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回访考核机制,将客户满意率、回访件数、个人新契约业务犹豫期内回访成功率、面访问卷回收率、回访话术规范性等关键指标,纳入对客户回访人员、有关部门及基层机构的考核指标体系,加大督促力度。
二十二、公司客户回访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客户回访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客户回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反馈,建立信息共享、会商处理及问题整改跟踪机制,切实解决回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信息报送
二十三、各公司应定期对客户回访工作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形成年度分析报告,于年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山东保监局。
二十四、分析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指标分析,包括报告期间内个人新契约业务数量、个人新契约业务犹豫期内成功回访数量及回访成功率,沟通解释件数量及主要问题分类、各类沟通解释件数量及占全部沟通解释件的比重、沟通解释件处理成功率,未交
纳续期保费保单数量、未交纳续期保费客户宽限期内成功回访数量及回访成功率等。
(二)客户回访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三)回访用语及其内容是否规范齐全。
(四)客户回访制度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报告。
(五)对通过客户回访发现的存在不当行为销售人员的处理情况。
第七章附则
二十五、本办法由山东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