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1、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其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点:(1)这种社会关系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是由国家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
如果不是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不是由国家调节引发的社会关系。
(2)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有一方为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机关,他们担负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一种调节、管理主体;而相对方则为被调节、被管理主体,有接受国家调节的义务。
因而双方主体之间的地位是管理(调节)与被管理(被调节)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3)这种社会关系也不是当事人完全自愿协商的关系,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国家调节主体有时也需要运用协商机制,并尽量让被调节主体自觉自愿,但并不是以协商与自愿为原则的。
3、各大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经济法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以此论证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一)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A、两大社会关系的概述:国家经济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是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有各种不同情况有次可分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两大类,同时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可分为“一般性行政管理”与“国家为调节经济的目的而实行的国家调节”。
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与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经济关系”。
基本特征为:(1)在主体身份上,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在经济关系内容上,双方是互利、有偿与等价关系;(3)在经济关系形式上,双方是自愿、协商关系。
B、二者区别:在主体身份与地位、社会关系的内容那个、形式与处理原则、社会关系性质与类别等,决定用以调整它们的法也不同。
民商法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而不能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而不能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经济活动中的各类主体,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以及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
下面将从不同层面对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浅析。
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和政府行为。
国家和政府在经济领域中承担着宏观调控、制定经济政策、监管市场秩序等职责,而经济法对其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
例如我国宪法对国家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经济法对国家进行了宪法的具体化,对国家的发展目标、政策基础进行了法律保障。
行政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对政府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也是经济法调整的重点对象之一。
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经济法对其进行了一系列规范,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
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法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经营、退出等事项,为个体经济组织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对象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调整的对象则是涉及到这些关系的各方当事人。
例如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合同当事人,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司股东、董事会成员等,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雇主和劳动者等。
经济法对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四、简答题1、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2、简述企业设立的原则。
答:企业设立的原则是指企业设立的基本依据及方式。
是由自由主义到特许主义,再由核准主义发展到准则主义。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人数有限制,通常为50人以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人数仅为一人。
资本通常不分为等额股份。
筹资和经营具有闭锁性。
设立程序较简单。
4、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答:1.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5、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条件。
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履行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一种权利。
条件:①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必须由同一个双务合同产生;②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④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6、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几种?答:1、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7、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
答:①独占实施权;②禁止权;③转让权;④许可实施权;⑤放弃权;⑥标记权;⑦署名权。
8、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答:①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行为;②商业贿赂行为;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④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行为;⑤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行为;⑥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⑦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⑧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⑨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⑩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探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我们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范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在干预、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一、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和计划关系等。
1、财政关系财政关系是指国家在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以及进行财政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财政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财政法、税收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指国家在货币发行、管理、流通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金融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金融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3、计划关系计划关系是指国家在进行经济发展规划、经济结构调整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计划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计划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二、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关系是指国家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垄断关系等。
1、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反垄断关系反垄断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垄断行为、促进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垄断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这两种关系的调整都是为了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调整这些关系,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管力度,以提高国家经济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及其重要性在当今社会,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了国家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如宏观经济调控、市场竞争、国企改革、金融监管等。
下面就详细阐述一下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首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是宏观经济调控。
宏观经济是指国家对总量经济运转的调控方式和手段,主要包括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是通过调整货币政策工具,如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来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以达到掌握货币供需关系、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和调整收入分配的目的。
财政政策则是通过调整政府支出和税收的大小来影响国民经济的总需求和总供给,以达到调节经济增长和控制通货膨胀的目的。
我国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都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这些法律都规定了政府在实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时应当遵守的原则、程序和使用方法等,以确保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市场竞争。
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机制之一,是指企业在同一市场上对同一商品进行的相互竞争。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成本控制、产品质量等手段来争夺市场份额和提高利润。
但是过度的市场竞争也会导致产业结构失衡、价格战等不良后果。
为了规范市场竞争,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并设立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机构来加强市场监管。
《反垄断法》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如禁止垄断、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价格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等,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第三,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国企改革。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国有企业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效率低下、盈利不足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国企改革,如促进股权多元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压减不良资产等。
同时,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国有企业的运营和管理。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等,以确保国有企业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是指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进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经济关系、市场秩序、产权关系、企业行为等方面。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一、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对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经济法需要对这些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
经济法调整了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和市场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经济法需要对国家的干预和市场的自由之间进行平衡,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调整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合作关系、交易关系等都需要经济法来规范,以保障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还调整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经济法需要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整和规范。
经济法需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有各种利益诉求和行为表现,经济法需要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经济法需要对市场环境进行调整,促进市场环境的良性发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经济法需要对市场环境进行调整,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
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产权关系会影响着市场的秩序和经济的发展。
经济法需要对产权关系进行调整和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稳定。
经济法需要对产权的归属进行调整,保护各种产权主体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的归属和保护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的秩序,经济法需要对产权的归属进行调整,保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需要对产权的流转和转让进行调整,促进产权的有效利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的流转和转让直接影响着资源的配置和经济的发展,经济法需要对产权的流转和转让进行调整,促进产权的有效利用。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要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主要包括国民经济的主体、客体和经济管理活动。
在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国家、企业和市场三个方面。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是国家。
国家是经济法的立法者和执行者,是整个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具有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力和责任。
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经济法规来规范和引导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国家在经济法方面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财政法、税法等,这些法律都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利益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二是企业。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和组织者,是经济利益的实现者。
在我国,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而经济法则是规范和约束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这些法律都是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竞争的公平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三是市场。
市场是经济活动的舞台,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机制,是经济自由交易和竞争的场所。
在我国,市场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经济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企业和市场三个方面,这些对象是经济法的主体和客体,也是经济法规范的对象和范围。
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调整对象的利益和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还需要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和完善,不断提高经济法的适用性和实效性,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的稳步发展。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是指为了调整和管理国家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我国经济法也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本文将从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展开谈论,分析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和变化。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经济活动主体、经济关系、经济行为和经济制度等。
1. 经济活动主体经济活动主体是指在经济领域中开展经济活动的各种组织和个人,包括企业、农民、个体经营者等。
我国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进行调整,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行和解散等事项,对公司经营活动主体进行了规范。
2. 经济关系3. 经济行为4. 经济制度二、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点1. 多元性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多元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广泛,包括经济活动主体、经济关系、经济行为和经济制度等多个方面。
这些调整对象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
2. 动态性3. 基础性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础性表现在经济法调整对象对经济法制度的基础性地位。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对经济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4. 统一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在发生变化。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象的扩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调整对象不断扩大。
除了传统的经济活动主体、经济关系、经济行为和经济制度之外,我国经济法还对新兴经济活动主体、新型经济关系、新型经济行为和新型经济制度进行了调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在不断细化。
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我国经济法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调整,保障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四、结语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经济活动主体、经济关系、经济行为和经济制度等。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AND TRADE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钱邦睿(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南昌330013)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因此必须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确定经济法的前提和基础。
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把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社会公用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成为其具体内容,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市场经济中图分类号:D9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2019)02-0086-02收稿日期:2018-12-05作者简介:钱邦睿(1994-),男,江西九江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规制法。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原因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确保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
它也是明确经济法的前提和基础。
更重要的是,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化是重要的一步。
同时,厘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界定经济法定义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都知道,一部法律要想在现实社会中起到预想的作用,达到预设的目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要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如果达不到此标准,该法律就不成法律,更不用说其效力大小了。
调整对象,就是某一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当然在经济法中也不例外,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要想有一个全面、具体、正确的经济法定义,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给我们的启示。
因为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所以学术界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但结果是各研究都有自己的观点,调整对象的内容没有。
相同的,也有不同的陈述,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问题。
在中国,学术界的活跃程度固然重要,但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导致研究的混乱和模糊,甚至误导初学者。
其次,确立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活动中各方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
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经济主体
市场经济主体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具有市场销售和购买行为自主权的各种经济实体。
我国经济法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如《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工商管理机关
工商管理机关是指依法管理企业注册、经营活动的政府部门。
我国经济法对工商管理
机关的行政管理权限进行规范,确保企业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等。
四、社会公众
社会公众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各类参与者,包括消费者、投资者、民营企业代表等。
我国经济法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和知识水平,加强社会公
众的合法维权意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
总之,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多元化,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基础上,对市场经
济主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管理机关、社会公众等各类经济活动参与方的行为进行
了统一的规范。
这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确保市场经济秩序健康
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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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亚盛集团分校马永久[内容提要]从法理学角度讲,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论。
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的产生以及调整对象的转化和细化评析,认为“国家调制论”的观点比较适宜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经济法产生上探寻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出这种社会关系由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必然性,概括出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关系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是一个年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一门新兴的经济科学,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广泛的一类社会关系,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自有法之日起,便是各个社会、历史类型的法律规定和调整的重要内容。
经济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并存在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经济环节和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总称。
在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对经济关系不同的调整模式,即同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一个法律部门。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综合一体的调整模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要是民主调整模式,民法一直是这个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一个大法。
历史上行政法也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国家旧体制改革前,行政法在事实上取代了民法,几乎调整着所有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特有的行政法调整模式,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时期,生产更加社会化,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化,利益实体更加多元化,客观上越来越需要在保持并发挥各个社会个体独立自主性的基础上,从整体和宏观上加强对它们的经济行为的调节和经济利益的协调。
这样,就必然有相当范围、相当数量的原有的经济关系以及新生的经济关系重新整合,重新划分法律调整范围,从而形成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调整经济关系。
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但它们并不完全封闭。
不能认为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节一种社会关系;也不能绝对的说一种社会关系只能有一个法律部门去调整。
一个法律部门综合调整几种相互关联、相互转化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由几个关联的法律部门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运用不同手段进行多方位的调整,这正是当今社会法律调整模式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
二、资本主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转变与分工细化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后,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经济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另一方面对阻碍资本主义经济的行为,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
后一部分内容是资产阶级干预经济的行为,由这一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新出现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
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在资产阶级国家里不是唯一的经济成分,除了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外,还有少量的国有经济和为数不小的个体经济。
资本主义国家面对不同的经济成分,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对国有经济资产阶级政府是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其进行管理,行使的是行政权[1]。
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在资本主义国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私有财产是无能为力的。
现在看起来,资本主义国家对国有经济所颁布的法律属于行政法。
但当时对私有经济的干预尚没有颁布专门的法律,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只是在其他法律中规定几个法律规范。
因此,并未引起法学家的注意。
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由于垄断现象的出现,经济危机的发生,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整个资本主义制度将要崩溃,资产阶级将要退出历史舞台,资产阶级国家强烈地意识到过去干预私有经济的力度不够,于是加强了干预私有经济的立法。
进入20世纪以后,在传统的民法、商法和行政法的基础上,产生了以国家直接组织、管理和干预国民经济活动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即为经济法。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产生,使经济法在我国成为一个法律部门一个法律部门的出现,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它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当新的经济关系出现时,必然要求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调整,否则,就会影响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产生,使经济法在我国成为一个法律部门。
我国当时的经济关系已达到需要由专门的法律部门进行调整的地步,所以,经济法就是适应时代的需要出现在中华法系中。
(一)从我国现实情况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政企分开、两权分离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财产虽然仍属全民所有,但企业已有经营权,可以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条规定,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财产已没有直接经营管理的权力[2]。
现在已将“国营企业”改称为“国有企业”,再用原来的行政法来调整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已不适应了,应当由经济法来调整。
在经济领域内,除了集体经济外,出现了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等涉外企业,又出现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股份企业等国内企业。
对这些企业,国家更不能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
同时、国家对上述企业的经济活动也不能放任不管,在行政法对其无法调整的情况下,只能颁布与行政法有区别的法律来进行调整。
但颁布一部法律、法规并非易事,针对计划经济时期颁布的有关经济的法规,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频繁地进行修改,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修改的实质在于将原来的行政法律、规范逐渐变成经济法律、规范;将原来只适用于公有制经济的法律规范,修改成调整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所有经济成分的法律规范;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职能也从直接经营管理调整为宏观调控;调整的手段也从行政手段转变到运用法律手段。
(二)经济领域内出现了垄断现象,但程度上没有西方国家那样严重,性质上不是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基于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计划经济的意识尚未在人们脑子中消失,计划经济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完全失去作用。
国家出现的垄断现象,主要表现为权力经济和地方封锁等,在一些地方或部门已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1982年2月6日发布的《广告条例》第9条规定:“禁止广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1982年4月10日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工业品购销中禁止封锁的通知》。
说明在国家经济领域内垄断现象已发生,并且已采取了相应的法律措施[3]。
四、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现阶段,不是说它调整全部经济关系,如前所述,它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与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横向范围中的经营协调关系。
(一)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这里主要是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为与企业等组织内部经济管理关系相区别,可称之为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现代国家都有着(也必须有)一定的组织经济的职能。
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它掌握着主要的生产资料以及与它绝大多数企业组织和劳动者根本利益一致的人民性质,决定了它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力量,合理配置资源,部署生产建设,实现经济战略目标。
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与众多组织发生经济管理关系。
这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管理关系,其范围、性质、机制功能等,都是任何剥削阶级国家所无法比拟的。
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政府领导和组织经济的职能存在着片面的不正确的认识,没有把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权同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分开;没有把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分开。
因而造成过度集中,政企不分,企业缺乏活力,经济缺乏生机。
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在政企职能分开、两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下,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关系。
即使国家保证有全民财产的所有权和宏观调控的管理权,又使企业充分享有经济管理自主权。
(二)经营协调关系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这一概念与经济协作关系概念不同,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
经营协作关系的参与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因此这一领域是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的范围。
二者可以作基本的划分,但很难绝对地截然分清,交叉调整和相互配合的调整不仅是难免的,也往往是必要的。
大体上说,经济法主要调整由国家计划制约的、由国家直接管理或涉及全局利益的,以及其他一些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经营协作关系。
横向经济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4]。
1、经济联合关系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主要调整全国性的或跨区域、跨部门的企业集团、大型公司等在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联合关系。
对一般的企业联合关系,多由民法调整,但经济法也应予以指导。
2、经济协作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它们彼此以独立的主体身份,平等地进行交往,不发生组织上的合并关系。
3、经济竞争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各组织之间首先和主要的应是相互协作、相互支援的关系,但这并不排除竞争,有商品经济就有竞争,否则,价值规律和经济杠杆都无法发挥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仅不同经济形式的企业之间有竞争,即使在同一经济实体之间也必然存在着竞争。
经济竞争的实质是各组织之间经济行为的冲突和物质利益的对立。
这类冲突、对立的关系历来为经济法所调整。
资本主义经济法更是以限制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法规为自己的基本核心内容。
(三)组织内部经济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主要指有关内部领导体制、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内部经济合同、经济核算制等方面发生的关系。
经济法是经营管理法,应该调整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对这一部分被历来任何传统法律部门所调整不及的关系,经济法理所当然也应当承担起调整的责任。
特别在当前,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除改革外部条件外,也需改革和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当前,企业内部关系主要还是由它们的内部章程调整。
但是,各组织的一些具有共性的重要的内部经济关系,国家的法律、法规也要予以规定和调整,这将更有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
当然,国家不应过多干涉,对内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必须有专门法律、法规规定,不可滥施行政干预。
(四)涉外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因其所在领域特殊,且有国家专门的涉外法规调整,故单独列出,把他列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是与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这一对矛盾范畴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其实国家绝对主权的存在就是一个最大的制度前提。
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条件下,无原则无计划地开放国内经济是危险与被动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必然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主动权,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