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1、经济法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之法,其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调整对象的特点:(1)这种社会关系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是由国家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
如果不是发生在国家调节经济过程中,不是由国家调节引发的社会关系。
(2)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即当事人有一方为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机关,他们担负着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一种调节、管理主体;而相对方则为被调节、被管理主体,有接受国家调节的义务。
因而双方主体之间的地位是管理(调节)与被管理(被调节)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3)这种社会关系也不是当事人完全自愿协商的关系,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国家调节主体有时也需要运用协商机制,并尽量让被调节主体自觉自愿,但并不是以协商与自愿为原则的。
3、各大部门法(民商法,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经济法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以此论证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的质的规定性(一)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A、两大社会关系的概述:国家经济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是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有各种不同情况有次可分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与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两大类,同时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可分为“一般性行政管理”与“国家为调节经济的目的而实行的国家调节”。
民间社会经济关系是指民间社会的自然人与法人从事经济活动,相互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经济关系”。
基本特征为:(1)在主体身份上,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任何一方均不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二者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在经济关系内容上,双方是互利、有偿与等价关系;(3)在经济关系形式上,双方是自愿、协商关系。
B、二者区别:在主体身份与地位、社会关系的内容那个、形式与处理原则、社会关系性质与类别等,决定用以调整它们的法也不同。
民商法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而不能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而不能调整民间社会经济关系。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四、简答题1、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答: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2、简述企业设立的原则。
答:企业设立的原则是指企业设立的基本依据及方式。
是由自由主义到特许主义,再由核准主义发展到准则主义。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人数有限制,通常为50人以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人数仅为一人。
资本通常不分为等额股份。
筹资和经营具有闭锁性。
设立程序较简单。
4、合同生效的要件是什么?答:1.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5、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条件。
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没有履行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一种权利。
条件:①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必须由同一个双务合同产生;②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④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6、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几种?答:1、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
7、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
答:①独占实施权;②禁止权;③转让权;④许可实施权;⑤放弃权;⑥标记权;⑦署名权。
8、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答:①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行为;②商业贿赂行为;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④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行为;⑤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而销售商品行为;⑥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⑦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⑧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⑨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⑩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探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我们必须首先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和范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家在干预、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一、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和计划关系等。
1、财政关系财政关系是指国家在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以及进行财政管理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财政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财政法、税收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指国家在货币发行、管理、流通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金融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金融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3、计划关系计划关系是指国家在进行经济发展规划、经济结构调整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计划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计划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二、市场规制关系市场规制关系是指国家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垄断关系等。
1、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2、反垄断关系反垄断关系是指国家在打击垄断行为、促进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反垄断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来实现。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这两种关系的调整都是为了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为了更好地调整这些关系,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管力度,以提高国家经济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及其重要性在当今社会,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简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

简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2010级远程班三班YC10030024 黄荧荧二战以来,随着国家调控经济立法的兴起,广大学者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越来越多,研究一个法律部门,通常需要先从该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入手。
经济法是一个相区别于民法、行政法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社会法下的一个部门法。
笔者将从经济法产生根源的视角出发,小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揭开经济法的冰山一角。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完全的市场经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到不完全的市场经济(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
古典经济学代表亚当·斯密从个人本位角度提出了对市场的自由放任思想——自由市场经济主义,认为必须排除第三者对经济的干预,完全由“无形的手”调控市场经济。
但在1929-1933年经济大萧条冲击后,这种思想即暴露出本身的缺陷,单纯的市场调节因为其市场障碍、唯利性、被动性等固有的缺陷,使市场经济主体在追逐个人利益的同时,无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这就需要第三者对经济进行适当的干预,弥补市场调节固有的缺陷。
国家作为第三者介入经济生活,用“有形的手”适当调节干预经济,经济法作为市场失灵时的一种救济措施和国家的调节机制就应运而生了。
从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可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基础上划定的,是为了弥补市场自发调节的缺陷和不足,纳入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运用国家调节机制作用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的经济关系。
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是经济关系的全部,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为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必须进行调节,而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无法以较低的成本或对经济运行较小的损害进行调节的经济关系。
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往往是一方主体,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运用“有形的手”作用于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是指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进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经济关系、市场秩序、产权关系、企业行为等方面。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一、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对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经济法需要对这些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
经济法调整了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和市场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经济法需要对国家的干预和市场的自由之间进行平衡,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调整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合作关系、交易关系等都需要经济法来规范,以保障各种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经济法还调整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经济法需要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整和规范。
经济法需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有各种利益诉求和行为表现,经济法需要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经济法需要对市场环境进行调整,促进市场环境的良性发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的稳定,经济法需要对市场环境进行调整,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
产权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产权关系会影响着市场的秩序和经济的发展。
经济法需要对产权关系进行调整和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稳定。
经济法需要对产权的归属进行调整,保护各种产权主体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的归属和保护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的秩序,经济法需要对产权的归属进行调整,保护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需要对产权的流转和转让进行调整,促进产权的有效利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的流转和转让直接影响着资源的配置和经济的发展,经济法需要对产权的流转和转让进行调整,促进产权的有效利用。
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认识

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认识【摘要】:调整随想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它是经济法存在的根据,是经济法体系的建立,经济法律法规的指定,经济法在司法中正确运用及临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和划分的基础。
国内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学说层出不穷。
近俩年学者们还提出了新的学说观点,具有百家争鸣之势。
本文主要立足市场失灵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市场时令所产生的扭曲经济关系和政府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社会公共利益管理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市场失灵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型”经济问题的出现,除个别以外大部分的学者都不承认经济法的存在事实,发展至今,经济法的存在性也毋庸置疑,并且中国也已然存在较为权威的学术流派。
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纵横流一说”“国家调节说”和“需要干预说”一、对经济的调整对象的观点及新定点目前,在中国最具权威的经济学派主要有六个即上述所说的最具代表性的学说,其中持“国家协调说”的学者从国家协调经济的角度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为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持“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的学者们从社会公共性的角度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
公民个人之间爱你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的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持“纵横统一体说”的学者们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内外部关系就爱那个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公民之间的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持:“国家调节说”的学者们从国家主体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乙方为主体的特定关系”持“国家调制说”的学者们从宏观调控市场桂枝的角度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郭嘉为了克服试产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定制的调整需要由郭嘉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对这些依然存在的权威性学说我们固然是要尊重的,但也不能因其权威而盲从近俩年,法学界的学者们对经济法的台哦正对象的研究和探析并没有停止,并且有很多学者都从新视角对经济大的调整随想惊醒了深入的思考,其中比较新颖的有“对象调整说”“政治经济学说”和“市场失灵说“提出“市场失灵说”的学者刘勇平认为经济调整对象的引源就是市场失灵。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要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主要包括国民经济的主体、客体和经济管理活动。
在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国家、企业和市场三个方面。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是国家。
国家是经济法的立法者和执行者,是整个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具有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力和责任。
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的经济法规来规范和引导国民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国家在经济法方面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财政法、税法等,这些法律都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利益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二是企业。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和组织者,是经济利益的实现者。
在我国,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而经济法则是规范和约束企业经营行为的法律,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这些法律都是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竞争的公平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三是市场。
市场是经济活动的舞台,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机制,是经济自由交易和竞争的场所。
在我国,市场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之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经济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企业和市场三个方面,这些对象是经济法的主体和客体,也是经济法规范的对象和范围。
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调整对象的利益和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的正常秩序。
还需要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和完善,不断提高经济法的适用性和实效性,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经济的稳步发展。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是指为了调整和管理国家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我国经济法也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本文将从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展开谈论,分析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和变化。
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经济活动主体、经济关系、经济行为和经济制度等。
1. 经济活动主体经济活动主体是指在经济领域中开展经济活动的各种组织和个人,包括企业、农民、个体经营者等。
我国经济法对经济活动主体进行调整,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行和解散等事项,对公司经营活动主体进行了规范。
2. 经济关系3. 经济行为4. 经济制度二、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点1. 多元性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多元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广泛,包括经济活动主体、经济关系、经济行为和经济制度等多个方面。
这些调整对象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体系。
2. 动态性3. 基础性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础性表现在经济法调整对象对经济法制度的基础性地位。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对经济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4. 统一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在发生变化。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象的扩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调整对象不断扩大。
除了传统的经济活动主体、经济关系、经济行为和经济制度之外,我国经济法还对新兴经济活动主体、新型经济关系、新型经济行为和新型经济制度进行了调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在不断细化。
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我国经济法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调整,保障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四、结语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经济活动主体、经济关系、经济行为和经济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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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文摘要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必须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
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把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社会公用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成为其具体内容,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内容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原因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障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更重要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健全的重要步骤。
同时,明确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下面具体说明:
首先,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
我们都知道,一部法律要想在现实社会中起到预想的作用,达到预设的目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也就是说有明确的
内涵和外延,如果达不到此标准,该法律就不成法律,更不用说其效力大小了。
调整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某一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当然在经济法中也不例外,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要想有一个全面而具体、正确的经济法定义,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给我们的启示。
只因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但结果是每一个研究都有自己的观点,调整对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各有说辞,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该问题的重要,以及我国学术界的活跃程度,但另一方面也不免造成了研究的混乱与模糊不清,甚至对初学者有误导作用。
其次,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
我们应该明确一点,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那么,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能够明确被调整者自身内在的规律对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市场规律对法律的要求,尤其是对经济法的需求,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也可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其他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无法保障的部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市场经济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有利于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行政,健全法律模式,真正发挥法律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效力与作用。
二、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学术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有多方面的阐释与论述,其中既有相同的成分,也有意见相左的部分,如刘隆亨先生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民经济管理过程中,和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豍,王春法则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关系的综合立法”豎,同时,江平与陶和谦认为“经济法所调整的不是一般约经济关系,而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领域中的商品关系”豏,杨紫煊认为“经济法不仅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社会主义组织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经济关系;不仅调整人
们在直接生产中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人们在分配、交换、消费中的经济关系;不仅调整横的经济关系,而且调整纵的经济关系。
一句话,综合地调整各种经济关系。
”豐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的观点,在此就不一一列举,通过对以上诸位学者观点的取长补短,经过深入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应该包括宏观调控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调控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深入配合,即国家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才能真正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市场调节有自身的弱点与不足,概括起来讲就是自发性、盲目性以及滞后性,因此在遇到市场大的波动、经济结构大的调整等一些仅仅靠市场调节无法真正发挥效应的情况下,只有国家出面从宏观上进行把握和调控,才能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从而制止“市场失灵”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其中,宏观调控关系是市场经济中多方面环节交织的混合关系,其出发点是市场经济全局与
社会公共利益,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要保持经济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干预,这种干预对资源的配置具有直接的影响。
其内容主要包括产业调节、国有资产管理、市场投资、经济规划、财政金融等多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几乎涵盖了市场经济在宏观上的方方面面。
因此,把国家的宏观调控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题中之义,是无可争议的,同时,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和经济法有相同的价值目标,那就是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也是把前者列为后者的调整对象内容的重要原因。
另外,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与经济法也有相通性,一般来讲,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是需要法律支撑的,比如货币管理法、银行法、财政法、信贷法、税法等,其实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具体的经济法的内容,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
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也是我国经济法调整对
象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商业主管部门与商品经
济参与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商品的生产者、商品的经营者和商品的消费者,打击他们中生产者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行为,同时,限制商品经营者的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垄断、强买强卖等不法手段,还要保障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不公平、不公正待遇,进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保证我国的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
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垄断市场等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现象,这样势必导致资源配置的失效,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
基于上述现象,要协调好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关系,真正保证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建立公正、有序的市场法律环境,这就要求政府的相关部门必须置身其中,对市场机制进行引导和规范,弥补其缺陷,法律手段是完成该项任务的重要方式,一方面制定法律规范市场行为,另一方面利用法律惩治不法行为,经济法就是能够完成完善市场经济任务的法律。
很多人担心民商法已经存在,而且在完善市场经济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如果把市场规制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
整对象的范畴之中,就会导致两者的冲突。
事实上,这种现象是不用担心的,因为经济法和民商法都属于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两者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只是分工有所不同,即使有重复的部分,但本质精神都有利于解决矛盾,可以说,两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驾护航者。
(三)社会公用关系
市场调节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
展的重要手段,但是对于社会公用品,比如公共设施中的公共厕所、公园健身器材等,是社会人公用的,它们在社会流通中不符合一般市场经济的规律,会导致市场失效。
这也是不难理解的,在社会整体素质还没有达到相当的高度之前,就会发生这样的现象:诸多的社会人只想享用公用品的使用价值,但是不愿意为此付出一定的费用,如果大部分人都是此种心理,那么社会公用品的提供者不但不会有收益,甚至连最基本的成本都无法收回,国家必须为此中的缺失买单,这是一种现象。
另一种现象是诸多公用品,如风险大、投资高、利润低的产品,私人是没有能力进行生产和买卖的,而且他们也不愿意进行投资,此种情况下,
只能靠国家来生产,并提供消费国家的干预尤为重要。
上述各种情况,都体现出在社会公共关系中,国家的干预是必要的手段,在国家的干预过程中,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水利电力法、公用事业法、国有资产投资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就是此类法律的重要代表,它们也都是经济法的范畴。
国家只有充分利用经济法的保障作用,对国家投资的企业进行管理,对私人投资的企业进行有序的引导,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国计民生,也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因此,社会公共关系也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四)可持续发展关系
可持续发展关系也是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
的主要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资源的过度开发、人口的膨胀、环境的污染、生态的破坏等都是经济飞速发展所付出的代价,也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针对这样的问题,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禁止,甚至是惩治这样的行为,如矿藏资源开采法、环境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
护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等,但是此种现象还是还有发生,可见,这些法律中也有不法分子可以钻的空子,法律的不健全性表现出来。
这主要是因为那些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象,是由经济原因造成的。
有些人认为环境法就是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资源开发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的重要法律,但是该法律局限于环境方面的因素,而经济与环境之间的深层关系,如何协调才能真正促进两者协调、可持续发展,这必然还需要经济法的参与和规范,这样才能把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协调开来,也才能保持经济快速、稳定、可持续地发展。
因此,在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具有现实意义。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是现实的需要,也是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更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在社会处于转型期的今天,我们必须打破传统的法制观念,根据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研究范式,经过借鉴前人的经验,笔者认为,
要建立和完善经济法的体系,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把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社会公用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成为其具体内容,这是我们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参加者必须遵循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