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内科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解读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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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该标准于1992年由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以劳险字[1992]第6号文发布在全国试行。

在其后三年间,经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试用,累积了10余万试用案例的经验。

该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将工伤。

职业病伤残程度分解为五个门类,划分为十个等级470个条目。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有时候难免会影响到以后的劳动能力,有影响就有必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是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呢?若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表示不服的话,此时能否申请进行再次鉴定?下面,请跟随来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应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第二是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第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劳动能力要再次鉴定吗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的复鉴:(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进行的技术鉴定。

为了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推动劳动能力鉴定科学化、规范化,本标准对GB/T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同时参考与协调了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

本标准共包含572条伤残条目,对技术原则进行了调整,包括增加了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重新鉴定的规定等。

同时,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将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并增加了记忆商(MQ)判定指标等。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其中附录A对智能损伤表述内容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附录B对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的表述进行了修改,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总之,本标准的修订与完善,将有助于更加客观、科学地评估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为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提供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技术鉴定。

严重自杀倾向者、严重自伤行为者、极度痴呆或智障者;2)进行性恶性肿瘤,经过有效治疗无法控制,病情迅速恶化,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或病情终末期;3)严重的器官功能衰竭,包括心、肺、肝、肾、脑等重要器官;4)严重的感染或中毒,经过有效治疗无法控制,病情迅速恶化,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或病情终末期;5)严重的出血或凝血障碍,经过有效治疗无法控制,病情迅速恶化,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或病情终末期;6)严重的创伤或烧伤,经过有效治疗无法控制,病情迅速恶化,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或病情终末期;7)严重的先天畸形或遗传性疾病,经过有效治疗无法改善,病情迅速恶化,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或病情终末期;8)其他经过综合评估,认为无法治愈或改善,且病情迅速恶化,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或病情终末期。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劳动能⼒鉴定的标准
职⼯在⼯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作的,应当进⾏劳动能⼒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国家制定的⼯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66) (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在⼯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作的,应当进⾏劳动能⼒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劳动能⼒鉴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国家制定的⼯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6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伤残后丧失劳动能⼒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级⾄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五级⾄六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七级⾄⼗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伤职⼯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等⾏政部门和⼯会组织的主管⼈员组成。

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常⼯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机构或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组成专⾦组进⾏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也可以设⽴劳动鉴定检查中⼼开展鉴定⼯作。

劳动鉴定办公室⼯作⼈员必须具有⼯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伤保险政策法规。

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

劳动鉴定⼈员在进⾏劳动鉴定时,应当全⾯了解被鉴定⼈情况,严格执⾏⼯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员实⾏回避制度。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最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职业病鉴定标准

职业病鉴定标准

职业病鉴定标准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由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承受特殊的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和心理因素等原因,使得工作者患上的疾病。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便对职业病进行准确鉴定和认定。

下面将就职业病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职业病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即确定疾病与工作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二是职业病的鉴定标准,即根据职业病的诊断结果,对职工的工作能力、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进行鉴定。

职业病的诊断标准主要包括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史等方面的内容,通过综合分析这些信息,确定疾病与工作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

而职业病的鉴定标准则主要包括职业病的诊断结果、职工的工作史、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情况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对职工的工作能力、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进行鉴定。

其次,职业病的鉴定标准应当具备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客观性是指职业病的鉴定应当基于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而不应当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科学性是指职业病的鉴定应当遵循科学的原则和方法,对职工的疾病和劳动能力损失进行准确评估;公正性是指职业病的鉴定应当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权威性是指职业病的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

最后,职业病的鉴定标准对于职工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科学、客观、公正、权威的职业病鉴定,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得受害职工得到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劳动能力鉴定,并获得相应的劳动保障待遇。

总之,职业病鉴定标准是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只有加强对职业病鉴定标准的研究和实践,不断完善职业病鉴定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职业病内科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解读与操作

职业病内科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解读与操作

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劳动者在患病后能够得到合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公平: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保劳动者在患病后能够得到合理的待遇,促进社会公平 提高社会效率: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减少因患病导致的劳动纠纷,提高社会效率 推动社会进步: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推动社会对职业病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推动社会进步
职业病内科劳动能力鉴定标 准如何进行解读?
职业病内科劳动能力鉴定标 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哪
些问题?
鉴定标准等级划分
轻度:不影响正常工作,但需要适当调整工作强度和方式 中度:影响正常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工作强度和方式,或进行职业康复 重度:严重影响正常工作,需要停止工作,进行职业康复或治疗 极重度:无法进行任何工作,需要长期治疗或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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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内科劳动 能力鉴定标准内 容解读 职业病内科劳动 能力鉴定标准实 施与监督
职业病内科劳动 能力鉴定标准概 述 职业病内科劳动 能力鉴定操作方 法 职业病内科劳动 能力鉴定标准的 意义与影响
标准的定义和作用
定义:职业病内科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指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范和标准。 作用:为职业病患者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的依据,保障其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适用于职业病内科劳动能力鉴定的各个环节。 制定依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政策制定。
对未来政策制定的参考价值
提供科学依据: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指导实践工作: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指导 促进公平正义: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推动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本文的主要观点总结
职业病内科劳动能 力鉴定标准是评估 劳动者劳动能力的 重要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什么可以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应用指南

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应用指南

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应用指南《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应用指南》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啊,咱们得知道这个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很重要的,它就像一把尺子,用来衡量职工工伤后到底失去了多少劳动能力。

你要是刚接触这事儿,可别小瞧了它。

这个标准不是随便定的,全是有规可循的。

我一开始就是这样想的,觉得不就是看看伤得重不重嘛,哪有那么复杂。

后来才知道这里面门道多着呢。

比如说,这个鉴定得在职工伤情相对稳定之后才能做。

就好比你种树,得等树长到一定程度了,你才能准确判断它是棵大树苗还是小树苗,要是它还在刚发芽,你就去判断它以后能不能长成参天大树,那就不准了,对吧?这里一定要当心,要是伤还没稳定就做鉴定,结果肯定不对,这可关系到职工的权益呢。

二、实用建议要是你要给职工做这个劳动能力鉴定,那你得全面收集资料。

资料就像拼图的碎片,少一块都拼不全整个图案。

医院的诊断证明是非常重要的一块,它要是不全,就像你拼图少个角,整个画面都不完整。

还有啊,职工受伤的过程,怎么受的伤,得了解得清清楚楚。

我当时遇到一个案例,有个职工说他在工作场地受伤了,但是没有证人,幸好厂里有监控,才证明了他是工伤。

所以证据全乎很关键,要不然人家不相信你的鉴定结果。

再者呀,这个鉴定标准里面对不同部位的伤有不同的规定。

比如说手受伤了,你要知道手的各个关节、手指活动程度在鉴定里的权重。

这里有个诀窍,你可以把标准里关于肢体部分的内容整理出来,像列清单一样,一条一条核对职工的情况。

这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拿着购物清单就不容易漏买东西。

三、容易忽视的点大家很容易忽视一点,就是职工在受伤之前本身可能就有一些旧伤或者身体上的小问题。

这个时候你得区分清楚哪些是旧伤造成的,哪些是这次工伤造成的。

我当时就差点在这栽跟头。

比如说有个职工原来膝盖就有点小毛病,这次工伤又伤到了膝盖,那可就要好好调查对比以前的病历和现在的受伤情况,不然会冤枉人或者亏待了职工。

还有啊,职工的心理状态有时候也会影响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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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减少症原来为七级残。 修订后根Βιβλιοθήκη 减少的数量,分为七级残和五级残两 种。
(3) 须有肺功能测定结果及/或血气测定结果。
5.石棉肺是尘肺的一种,《标准》未单独列出, 在评定致残等级时,可根据石棉肺的诊断,结合 肺功能损伤情况进行评定。
6.尘肺、铍病、各类血液病、内分泌及免疫功能 低下及慢性中毒性肝病等,病情常有变化,对已 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者,当病情发生变化后,应 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要求,对劳动能力重新进 行鉴定。如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一般不存在医疗 终结问题,所以在执行此标准时,应每l~2年鉴 定一次,故鉴定结果的有效期为1~2年。
7.尘肺病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根据尘肺病的分 期,而肺功能测定和血气测定结果直接影响伤残 等级的划分,如单纯I期尘肺,肺功能测定和血气 测定结果正常,定为七级;
伴有轻度肺功能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定为 六级;伴有中度肺功能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定为四级。同样尘肺Ⅱ期、Ⅲ期患者的肺功能测 定和血气测定结果,对伤残等级的划分起着关键 作用。其他职业性肺部的伤残等级划分,肺功能 测定和血气测定结果同样有直接影响。
(1) 肺功能仪应在校对后使用;
(2) 测定肺功能前应对测定对象进行训练;
(3) FVC、FEV1,至少测定二次,二次结果相 差不得超过5%;
(4) 操作者训练有素。
对少数配合不好的受检者或由于种种原因无法 测定者,血气测定结果可作为职业性肺部疾病伤 残等级划分的一个指标。
9.在判定呼吸困难有困难时或呼吸困难分级与 肺功能测定结果有矛盾时,应以肺功能测定结果 作为致残评定的依据。
10.鉴于职业性哮喘在发作或缓解期所测得的肺 功能不能正确评价哮喘病人的致残程度,因此可 以其发作频度和影响工作的程度进行评价。
11.《标准》中有关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低、 免疫功能减低及血小板减少症均指由于放射性损 伤所致,不适用于其他非放射性损伤的评残。
12.新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1) 新增加条款
三、鉴定说明
1.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提交由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同时要提交职业史、既往史,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和 鉴定所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鉴定的病种仅限于《职业病目录》中的各种 职业病。
1) 尘肺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原来为三级残。修 订后改为:尘肺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为四级残; 尘肺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为三级残;尘肺Ⅲ期 合并活动性肺结核为二级残。
2) 心功能不全一级原来为八级残。修订后改为 七级残。
3) 再生障碍性贫血原来为四级残。修订后改为 三级残。
4)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原来为二级残。修订后 根据内生肌酐清除率、血肌酐浓度,改为一级和 二级残两种。
职业病内科劳动能力鉴定 标准解读与操作
一、概述
职业病是由工作环境和劳动过程中的职业性有 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引起的疾病。许多国家由 政府立法明文规定了职业病的范围,将列于职业 病名单上的疾病称为法定职业病或规定的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的规 定,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保障部颁布了 新的《职业病目录》,同时废止了1987年11月5 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 合颁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 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
新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了尘肺、职业性放射 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 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 病共10类,115种法定职业病。
《标准》在原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鉴定》的基础上征求了有关各方的意见,对原标 准分级作了调整和补充。如标准分级中增加了一 级伤残职业病、职业性肿瘤、减压性骨坏死、工 业性氟病、手臂振动病等。为了更好地对标准分 级提供客观依据,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定标准、 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贫血诊断标准与 分级,修订了肝功能损害的判定指标、中毒性肾 病和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3.职业病的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 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进行综 合分析作出。
4.职业性肺部疾患主要包括尘肺、铍病、职业 性哮喘等。对职业病患者进行肺部损害鉴定的要 求有:
(1) 须持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 须有近期胸部X线平片;
二、判定原则
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依据《标准》 规定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护理 依赖’’四个方面进行伤残等级划分,但又考虑 到职业病的特殊性,某些职业病主要根据疾病诊 断结果作出伤残等级划分,如工业性氟病、手臂 振动病、慢性磷中毒、砷性皮肤癌、放射性皮肤 癌、职业性膀胱癌、放射性肿瘤、中毒性肝病、 牙酸蚀病等;另外,尘肺除根据诊断结果,同时 还要根据是否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呼吸功能损害 程度方能作出伤残等级划分。
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对尘肺病伤残等级的划 分具有关键作用,如尘肺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定为四级;尘肺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定为三 级;尘肺Ⅲ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定为二级。
8.肺功能测定在职业性肺部疾病劳动能力鉴定的 作用已被大家熟知,但一些地方反映,由于病人 配合等问题,使测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难以 判定,给鉴定工作造成困难,因而提出取消肺功 能作为尘肺病伤残等级划分的指标。目前,肺功 能仍被公认为是判断和评价呼吸功能正常与否及 损伤程度的简单、实用、可靠的客观指标。为了 能获得可靠的测定结果,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 肺部疾病、中毒性肝病、中毒性肾病,增 加了一级伤残。
2) 职业性肿瘤、减压性骨坏死、手臂振动病、 工业性氟病、牙酸蚀病、中毒性周围神经病、慢 性磷中毒、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职业性皮肤病 久治不愈、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纳入伤残分级。
3) 低氧血症作为职业性肺部疾病残级评定的指 标。
(2) 更改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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