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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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刑诉法视野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简论新刑诉法视野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简论新刑诉法视野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摘要】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有效的保障刑事证据的科学性、合法性,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

2013年施行的新刑诉确立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为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我们应以新刑诉法实施为契机,认真反思现状,全面评估新刑诉法实施可能给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带来的影响与改变,并尝试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良完善的方案,为接下来正式落实刑诉法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提供一个良好的运行平台。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新刑诉法通过庭审质证来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既是必经的法定诉讼程序,也是确保判决公正的基本要求。

鉴定人出庭作证一方面是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相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的必然要求。

鉴定材料作为证据种类之一亦应经质证方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为更好的审查判断鉴定材料的科学性、合法性,确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已具有现实必要性。

2013年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简称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同时,最高法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和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均进一步细化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要求。

如何全面贯彻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一、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现状由于过去立法不足、权利保障缺失及程序性规则缺位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已成为刑事诉讼的庭审常态,出庭作证则为个例。

绝大多数鉴定意见都是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并以宣读鉴定意见的方式进行审查。

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鉴定人亲自出庭作证的平均比例不超过5%。

譬如,以我市某个基层法院为例,刑诉法修改前,近五年办理的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还是空白。

新刑诉法修改后,截止目前,已有1例。

而且值得欣慰的是,当下理论界和实务界越来越重视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重视证据的证明效力。

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解

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解

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解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减少冤假错案而设置的。

在这个制度中,证人、鉴定人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出庭作证,对于案件的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将就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相关的解读和理解,并探讨其存在的重要性以及制度中的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难点。

一、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原理和目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最根本的原则,就是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减少冤假错案。

这里的公正性,既包括法官的公正,也包括特殊情况下证人、鉴定人的公正。

因此,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法官需要全面、客观地听取证人、鉴定人的证言,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而证人、鉴定人则需要根据自己的观察、分析和测试结果来作出真实、客观的证言,有利于更好地掌握案件事实,以便法官作出正确的法律判断。

可以说,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认定无误、判决公正、公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可以帮助法官确定案件的事实,确保判决不受偏见的影响。

因此,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证人、鉴定人的证言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不仅能够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也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的尊严。

二、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影响和难点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中,不同的证人和不同的案件,其出庭作证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证人的出庭作证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或者辩护犯罪嫌疑人无罪。

而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则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痕迹、病理学特征等证据,这对于证明或排除犯罪嫌疑人罪行上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

然而,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也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

首先,许多证人、鉴定人出于恐惧或者个人信仰原因,不愿意出席审判或不愿意说出实情,这令案件审理存在困难。

浅析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当鉴定人接受法院授权进行证言时,必须亲自到庭,经过法庭授权进行鉴定报告的认证。

这一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能够提高鉴定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法庭上,鉴定人亲自到场,可以展示出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使得被鉴定的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得到增强,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同时,鉴定人在出庭时可以面对被审查的事物和过程,可以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鉴定对象的情况,从而能够更加清晰地展示鉴定结果。

其次,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能够确保被控方的权益。

在证据的鉴定中,被控方有权要求听证并询问鉴定人。

在鉴定人亲自到场的情况下,被控方可以在现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并就鉴定结果提出问题和争议。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保障被控方的合法权益,还能够实现法庭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三,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能够保证证据审查的严谨性。

在刑事案件中,鉴定人经过认证的鉴定报告是一种重要的证据,需要法庭对其进行细致的审查和判断。

而鉴定人亲自到场进行鉴定报告的认证,可以确保鉴定报告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客观性,从而避免因此而引发的各种疑虑和误解。

最后,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能够促进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

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通过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可以更好地引导司法实践,增强法治可信度,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实施,从而保障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实际意义,对维护司法的公正、权威和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们鉴定人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配合法庭工作,科学判断并准确表述鉴定结果,为案件的审理和解决作出应有的贡献。

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然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鉴定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关键词: 司法鉴定/质证/完善内容提要: 200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已成为我国诉讼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实践对司法鉴定的一些认识,本文是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1 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仅仅宣读鉴定结论,导致控辩双方无法在庭审中针对司法鉴定结论中的疑问进行有效诉讼。

同时,这也给不具备与本鉴定相关技术能力的法官造成一定的困难。

究其原因就是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立法上没有设置强制规范,这就使得司法鉴定人在出庭质证中存在巨大的任意性,使得发生需要鉴定人出庭的诉讼,却屡屡找不到鉴定人的身影。

现在,《决定》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启动程序上作出了相关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

但这也只是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一个开始,有许多与此相关的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完善制度,立法先行”,因此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去了解并探讨这些相关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有时其甚至能左右诉讼的结果。

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这一过程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小视。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作为鉴定结论的提出者,在庭审中扮演着这个证据解读者的角色,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立法上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就显得格外重要。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其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往往需要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来进一步确认。

因此,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在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法,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是专家证人,其专业知识能够帮助法庭准确理解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

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够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虚假鉴定、误鉴定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能够增强法庭对鉴定意见的信任度,提高诉讼效率。

最后,鉴定人的出庭作证有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

三、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尽管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鉴定人出庭率低。

由于各种原因,部分鉴定人不愿意或不愿意主动出庭作证。

其次,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无法充分发挥。

由于庭审时间有限、法庭对专业知识的理解不足等原因,导致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无法充分展示。

最后,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不规范。

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和操作指南,导致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出现混乱和误解。

四、解决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保障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2. 强化司法机关的引导作用。

司法机关应积极引导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其专业知识能够充分发挥。

3. 增强庭审效率。

通过改进庭审程序、提高法庭对专业知识的理解等方式,提高庭审效率,使鉴定人的专业知识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充分展示。

4. 完善培训机制。

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更加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2024年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范文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其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往往需要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加以验证。

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针对此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义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法庭的审查,从而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维护司法公正。

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避免因鉴定意见的片面性而导致的误判。

3. 促进司法透明。

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鉴定过程,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问题尽管鉴定人出庭作证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鉴定人出庭率低。

由于种种原因,许多鉴定人不愿意或无法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的质证环节缺失。

2. 鉴定人作证能力参差不齐。

部分鉴定人的专业知识、表达能力、庭审应对能力等方面存在不足,影响了其作证效果。

3. 鉴定人作证程序不规范。

目前,我国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庭审过程中出现混乱现象。

四、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

应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提高鉴定人出庭率。

2. 加强培训教育。

应加强对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庭审应对能力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作证能力。

3. 规范作证程序。

应制定详细的作证程序规定,确保庭审过程中有序进行。

4. 强化监督机制。

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鉴定人作证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

五、结论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案件中,鉴定人作为专业知识与技术的持有者,其作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不仅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还能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然而,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针对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义鉴定人在刑事案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出庭作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查清案件事实:鉴定人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对涉案物证、痕迹等进行鉴定,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科学依据。

2. 保障司法公正: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有助于发现和纠正错误鉴定,保障司法公正。

3. 提高司法公信力: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够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存在的问题尽管鉴定人出庭作证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鉴定人出庭率低:由于种种原因,鉴定人往往不愿意或很少出庭作证。

2. 鉴定意见的质证不充分: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无法充分揭示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 鉴定人资格审查不严格:部分不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也能参与鉴定工作,导致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受到质疑。

四、解决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立法: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和责任,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定性。

2. 加大司法实践力度:加强司法机关对鉴定人的管理,确保鉴定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鼓励并督促鉴定人出庭作证,提高出庭率。

3. 加强质证环节:控辩双方应充分行使质证权,对鉴定意见进行深入剖析和质疑,以揭示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 严格资格审查:建立严格的鉴定人资格审查制度,确保参与鉴定的人员具备专业资质和丰富经验。

五、结论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

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是一种特殊职业,其职责是为案件提供专业技术和科学依据。

在司法庭审过程中,司法鉴定人的证言可以提供关键性的证据,帮助司法工作者做出正确判决。

本文将阐述和探讨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一、为什么需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在司法程序中担任了重要的角色,其出具的鉴定报告是与其他证据材料并列的重要证据。

但仅有鉴定报告并不能完全说明事实真相,对于案件来说,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是尤为重要的环节。

首先,鉴定人作为专业人士,可以对鉴定报告中的细节做出更详细的解释,更好地说明案件事实。

其次,鉴定人作证可以为法官、律师以及陪审团等参与案件的人员提供更多信息和反馈,有助于他们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情况,作出更准确的判断。

最后,鉴定人作证还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解释和说明的机会,可能减轻或消除被判决的惩罚。

二、司法鉴定人作证的程序和标准司法鉴定人作证的程序和标准在各国司法程序中略有不同,但基本上遵循类似规定:1. 出庭时间和地点由法院确定。

2. 鉴定人应当对自己的资格和经历进行介绍,在法庭上接受有关方面的提问。

3. 鉴定人应当自主作证,与任何一方保持独立,遵循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标准。

4. 鉴定人可以引用相关资料供法律代表或法庭参考,但必须由法官授权。

5.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过程必须公正、透明,如果鉴定人不准确或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可能会面临刑事指控并受到处罚。

三、如何筛选和辨识真正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参与者,必须保障其专业水平和行为合法性。

下面是筛选和辨识真正的司法鉴定人的一些方法:1. 深入了解鉴定人的资质和背景信息,包括专业技能和经历。

2. 检查鉴定人的证书和执业证明文件,确保其合法合规。

3. 与其他律师和法律专家交流,了解他们的看法和经验。

4. 考虑委托私人评估机构,这些机构可以鉴定和评估司法鉴定人的资质,为案件提供更好的证据。

四、司法鉴定人作证的未来趋势随着司法技术的发展和司法鉴定人的角色不断强化,司法鉴定人作证将面临更广泛和复杂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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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新论
摘要: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实现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

2012年刑诉法的再修改,明确规定了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其鉴定意见将不被采信的法律后果。

但这只限于原则性的规定,不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本文根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分析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从而提出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配套改革措施。

关键词: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诉讼活动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鉴定意见已成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在帮助法官认定事实、查明真相,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不可轻视的作用。

鉴定人出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不仅是其应尽义务的体现,更是对鉴定工作的检验以及诉讼程序的要求,有利于其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为法官客观、公正的审理案件提供了保障。

一、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从诉讼理论上讲,为确保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与科学性,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分别以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为理论基础,对专家证人和鉴定人是否应当出庭作证及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都作了明确规定。

而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立法规定基本上趋于空白,有的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

据有关资料统计,在2000年前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鉴定人的平均出庭率不足5%①,而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的情况更加堪忧。

在江苏省苏南某基层人民法院,2007年审结刑事案件320起,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有268件,占案件总数的83.75%,无一案件的鉴定人出庭作证②。

2008年度,江苏省苏州市两级法院审理经过司法鉴定的6 009起案件中,通知鉴定人出庭的案件86件,实际出庭33件,不足0.6% ③。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是诉讼中面临的严峻问题,配套改革措施的出台迫在眉睫。

二、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
鉴定意见作为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经过法庭质证的后方可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鉴定人出庭作证就是认定鉴定意见证明力的核心问题。

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现象。

笔者认为,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鉴定人权利保障机制缺位。

鉴定人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是其承担法律义务的表现,需要一定的权利作为保障。

鉴定人出庭作证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并附带产生交通费、食宿费等相关的费用,而法律对此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补偿规定,致使鉴定人的经济补偿很难落实。

同时,刑事案件大多涉及到性质比较严重的犯罪问题,没有完备的安全保障机制,鉴定人害怕出庭作证后自己及家人遭受打击报复影响到正常生活。

此外,鉴定人作证时如何能让一般人了解其鉴定意见的操作过程,而又不会泄露鉴定机构的商业秘密,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在没有相关
法律保障的前提下,鉴定人都不愿出庭。

2、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及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等虽然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但对鉴定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出庭作证没有明确的规定,也缺乏强制性。

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规定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时,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出具相关的说明材料,但是并没有规定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致使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一般不选择出庭。

2012年刑诉法再修改,明确规定了应当出庭的鉴定人拒绝出庭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一套配套的改革措施。

3、司法部门和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定位过高。

我国鉴定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受传统模式的影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法官和的当事人把鉴定意见当作科学结论,赋予其预决的法律效力,忽视了其言词证据的属性。

甚至有些当事人误认为鉴定机构隶属的机关或部门的行政级别越高,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就越强。

因此,实践中纷纷采用”更高级别”的鉴定机构来否定”低级别”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④。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鉴定意见作为一类重要的证据,其正确与否,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公正裁决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拒绝出庭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后果,这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没有一套完备的改革措施,仍无法改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极低的现状,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
1、健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机制。

鉴定人不愿出庭的一部分原因是出庭的相关费用问题。

目前许多鉴定人都是在无偿的情况下出庭或者是补偿费用极低这严重挫伤了其出庭的积极性。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完善鉴定人的有关规定明确补偿的范围、标准以及程序规则等。

同时,针对鉴定人的人身安全问题,适用证人安全保障有关规定并加以细化,必要时可以为鉴定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消除其心理障碍。

2、完善鉴定人制度的立法规定。

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外活动,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的前提下从立法上对鉴定人选任、出庭作证范围、条件、例外等鉴定人的管理体制进行详细的规定,确保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与客观性。

3、明确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但未有对鉴定人的处罚规定。

借鉴国外做法,可以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给予行政处罚并要求其退还鉴定费用、赔偿当事人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情节严重的(如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出庭作证的,或不履行鉴定人义务的),注销鉴定人资格⑤。

这样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总之,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消除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疑问,确保
案件的公正审判具有一定的作用。

我们应正视鉴定意见的言词证据属性,改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困境,使鉴定意见的价值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注释:
①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56.
②宁红.刑事鉴定人出庭率为何低[n].江苏法制报,2008-3-20(7).
③施晓玲.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相关法律问题[j].中国司法鉴定,2010(3):87-89.
④陈心歌. 论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j].证据科学,2011(5):548-561.
⑤柯昌林. 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1(3):89-92.
作者简介:刘文蓉;工作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2011级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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