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问题解释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噪声对人们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各国都开始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治理和防治噪声污染。
我国也不例外,1997年颁布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成为我国管理噪声污染问题的重要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背景和意义《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噪声污染问题制定的一部法律。
它的出台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噪声污染对人体健康有诸多危害,包括听觉损失、心理障碍、睡眠问题等。
因此,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法是必要的举措。
《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噪声源的管理,加强噪声监测和评估,提高公众参与的机制,加强执法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噪声污染治理格局。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噪声污染防治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优先预防原则:采取优先预防的措施,防止噪声污染问题的发生。
2. 综合治理原则: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通过技术手段、管理手段、法律手段等综合手段来治理噪声污染。
3. 责任追究原则:强调各级政府、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噪声源的管理和控制。
4.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增强监督和管理的力度。
三、《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噪声污染源的管理:规定了对噪声污染源的管理措施,包括建设项目的噪声环评、噪声排放限值的制定和控制等。
2. 噪声监测和评估:明确了对噪声的监测和评估要求,包括建立噪声监测网络、进行噪声影响评价等。
3.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加强设备维护、降低噪声传播等。
4. 公众参与:重视公众的参与,包括公众对于噪声污染投诉的处理、公众参与的程序和要求等。
噪声污染防治法

噪声污染防治法导言:噪声是城市化发展和人类活动不可避免的产物,但过度的噪声却给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宁,各国纷纷制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论述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意义、基本原则以及实施措施。
一、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意义噪声污染对人们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长期暴露于高强度噪声环境下,人们容易出现听力损伤、心血管疾病、精神紧张等问题。
此外,噪声还对居民的生活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妨碍了工作、学习和休息。
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不仅能够保护居民的身体健康,还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和生活品质。
人们对一个安静而宜居的城市充满向往,合理的噪声控制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1.源头控制原则噪声污染防治法首要原则是在源头上进行控制,减少噪声的产生和排放。
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减少机械设备的振动和噪声产生。
此外,还需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增建设项目进行噪声评估,并规定噪声排放标准。
2.防护措施原则对于难以避免产生噪声的设施或活动,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少噪声扩散和传播。
如在建筑物外墙设置隔音设施,采用降噪材料减少设备振动和噪声传播过程中的能量损失。
3.管理措施原则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建立健全噪声污染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责任和义务。
相关部门应加强噪声监测和评估,及时处理噪声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定详细的噪声限制值和处罚措施,对违规单位进行惩罚。
三、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措施1.法规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了相关噪声限制值的制定和执行,明确了噪声污染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法规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现实情况,根据不同场所、时间和环境特点制定相应的噪声限制标准。
2.噪声监测噪声监测是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噪声监测网、采集和分析噪声数据,评估噪声污染状况和影响程度。
监测结果将为政府制定噪声控制措施和企事业单位改进工艺提供科学依据。
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什么

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什么⼀个好的住宅环境,需要整洁有序,美观绿⾊这种环境上的要求,很多⼈不知道的是,噪⾳也属于环境这个范围,因此噪⾳污染也是囊括在环境污染法⾥的。
这是为了防⽌噪⾳污染,国家特发布的相关法律。
下⾯,店铺⼩编将会为您解答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什么的问题。
⼀、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活环境,保障⼈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的法律。
按照部门划分它属于环境保护法,从法律与社会⽣活来分这属于⾏政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包括内容(1)总则,规定了本法的⽴法⽬的、适⽤范围、我国各政府机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作职责的划分以及基本的环境权利义务,并对环境噪声、噪声污染等概念进⾏了阐述。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标准的制定权限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淘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在噪声污染防治⼯作中的具体体现。
(3)⼯业噪声污染防治,对⼯业噪声污染做了定义,并对其防治⼯作做了⼀些规定。
(4)建筑施⼯噪声污染防治,对建筑施⼯中产⽣的噪声的管理和防治做了规定。
(5)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对交通运输中产⽣的噪声的管理和防治做了规定。
(6)社会⽣活噪声污染防治,对社会公共场所和居民⽣活、娱乐中产⽣的噪声的管理做了规定。
(7)法律责任,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各种⾏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8)附则,对该法中的相关术语做了阐述。
三、噪⾳投诉1)管理施⼯噪声(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任何单位⼀律不准夜间(晚22时⾄次⽇6时)施⼯)。
这种噪声属当地⾏政区的环保局管。
可以拨打12369进⾏投诉2)举例:经营性KTV噪声、修房⼦的噪声。
3)社会噪声。
(严格控制交通噪声及群众⾃发组织的各类产⽣噪声扰民活动、鸣炮、鸣笛以及娱乐场所产⽣的社会噪声等),此类直接拨打110,找公安局。
举例:楼上的装修、家庭KTV、⼴场舞的噪⾳4)夜市、商业噪声。
国家环保局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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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局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保局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
(1998年2月18日国家环保局环发[1998]104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请示》(渝环发[1998]1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和该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一、某种建筑施工作业是否属于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连续作业,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环保部门认定。
二、某项建筑施工是否用于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特殊需要”,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判断依据。
三、有权出具“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证明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授权的主管部门。
——结束——。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

(一)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加防治对象,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内涵,在坚持“超标并扰民”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二)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公共服务的新需要,完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三)着眼于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加强源头防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声环境质量(四)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
一是对工业噪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增加噪(五)着眼于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强化社会共治。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六)着眼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明确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我部将依据《噪声法》,组织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相关法律要求得11-1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87年通过,2009年修订)12-1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通过,2008年修订,2018年修正)13-1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08年通过,2012年修正)15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通过,2012年修正,2018年修正)15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5-2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1988年通过,1994年修正,1997年修正,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2018年修正,2020年修正)17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86年通过,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1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997年通过,2004年修正,2010年修正,2018年修正)19-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通过,1997年修正,2011年修正,2018年修正,2020年修正)19-4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通过,2010年修正)20-1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通过,2005年修正,2007年修订,2012年修正)21-1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5年通过,2001年修正,2012年修正)23-1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1989年过,1990年修正)23-4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4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4-1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7年通过,2011年修正,2017年修正)28-1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1年通过,颁布之日起施行)28-8武威市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3月1日起施行)30-1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通过,2010年修正)3-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6-1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通过,2019年修正)6-4抚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4年通过,1997年修正)8-2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0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通过,2012年修正,2018年修正)10-1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通过,2004年修正,2017年修正)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殊法新法与旧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本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城市噪声污染治理的若干建议

城市噪声污染治理的若干建议城市噪声污染投诉作为近年来各类环境污染投诉要素中靠前的类别,关系人民群众的生活福祉。
现提出以下噪声污染治理成效的建议。
(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增加监测设备投入1.补充执法人员数量。
各项治理归根到底是依靠人来实现的,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人员数量是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的基本保障,面对数量繁多且拥有时效性特征的城市噪声污染投诉案件,合理配比相应的执法人员数量是提高城市噪声污染治理能力的关键。
生态环境部门或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多种举报案件事项的执法工作,没有专门的噪声污染执法队伍,因此要积极摸底排查近年来噪声污染投诉案件受理数量和预测增加趋势,科学合理补充执法人员的数量,使执法人员数量在满足其他类别事项处理的基础上,满足噪声污染案件治理的需求。
同时各部门要合理安排昼间、夜间执法人员数量,按照季节性噪声污染案件投诉频率分布,动态调整昼间、夜间值班人员规模,使执法队伍富有弹性。
特别情况下要保留一部分应急执法队伍,应对突发情况的出现。
2.增加监测设备投入。
合适的工具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我国城市噪声监测设备普遍不够先进,信息化水平较低,在相关技术更新和资金投入上也是有限的。
相关部门甚至都没有相应的噪声监测职能,噪声监测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来进行,这样即使再优化与监测机构的对接,也难以达到面对噪声污染投诉快速响应、快速监测、快速处理的结果。
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噪声监测设备的资金投入,实现城市噪声监测自动化和实时性,建立城市噪声自动化监测网络,进一步实现全天候城市噪声监测。
(二)整合噪声投诉热线,提高服务能力1.整合噪声污染投诉热线。
将所有的噪声污染投诉热线整合至市长热线中,不分职能归口的统一受理,打造群众——市长热线——各部门的问题反应路径,强化市长热线的资源整合能力与任务分配能力,由市长热线打通各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统一记录、统一派单、统一监督、统一反馈,将群众在噪声污染问题上难以找到对应的部门受理的难题转由更加专业的市长热线来处理,依照噪声污染问题的时效性特征,开通噪声污染案件快速转办通道,以使执法部门快速反应、快速处理。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随着东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噪声污染的定义和分类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噪声污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工业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建筑施工噪声: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交通运输噪声: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社会生活噪声: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通过合理规划城市布局、优化产业结构等措施,从源头上预防环境噪声污染的产生。
同时,加强对现有噪声污染源的治理,实现预防与治理相结合。
2、统筹规划、综合整治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全面整治。
3、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根据不同类型的噪声污染源,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重点加强对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
4、公众参与、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良好氛围。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环境噪声监测,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2、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划定机动车禁鸣区域和时段,查处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纠纷。
噪音扰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噪音污染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环境问题,它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
为了规范噪音行为,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噪音扰民的法律规定,旨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二、噪音扰民的定义及危害1. 定义噪音扰民,是指人为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音。
2. 危害噪音扰民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影响睡眠质量:噪音干扰睡眠,导致生物钟紊乱,使人白天精神不振,工作效率降低。
(2)损害听力:长期暴露在噪音环境中,可能导致听力下降,甚至耳聋。
(3)诱发疾病:噪音污染可能诱发高血压、心脏病、神经衰弱等疾病。
(4)影响儿童成长:噪音对儿童的语言能力、认知能力和智力发育产生负面影响。
三、我国噪音扰民法律规定1.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关于噪音扰民问题的基本法律,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9日修正。
该法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污染监测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2.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我国关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控制的标准,于1993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城市区域不同类别的环境噪声限值。
3. 噪音污染防治条例各地方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噪音污染防治条例。
如《北京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
4. 噪音扰民投诉举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投诉和举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处理。
四、噪音扰民法律责任的承担1. 法律责任主体噪音扰民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噪音产生单位、个人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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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55号
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是否只有超标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的请示》(鄂环办[2002]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另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根据以上规定,你局请示中所指产生噪声的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监测规范和标准进行厂界噪声监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对其进行监督性的监测。
如果监测企业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该企业必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2、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243号
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9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法律及相关规章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9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规定: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
二、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限定
根据上述国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位于居民区内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如果此类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与居民住房紧密相连,虽然其边界噪声达到标准,但仍然引起噪声扰民纠纷的,我局同意你局意见,即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限制其夜间工作的时间范围,并可以比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3、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392号
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夜间违法超时超标建筑施工作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8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罚款权,但未规定相应的罚款幅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