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问题解释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环境噪声污染状况,加强环境噪声污染的监测与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工业噪声防治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周围环境的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第十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防治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根据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各类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防治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音响器材、扬声器等设备时,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五条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进行处罚。
噪声污染防治法

噪声污染防治法导言:噪声是城市化发展和人类活动不可避免的产物,但过度的噪声却给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宁,各国纷纷制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论述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意义、基本原则以及实施措施。
一、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意义噪声污染对人们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长期暴露于高强度噪声环境下,人们容易出现听力损伤、心血管疾病、精神紧张等问题。
此外,噪声还对居民的生活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妨碍了工作、学习和休息。
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不仅能够保护居民的身体健康,还有利于提升城市形象和生活品质。
人们对一个安静而宜居的城市充满向往,合理的噪声控制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幸福感和生活质量。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1.源头控制原则噪声污染防治法首要原则是在源头上进行控制,减少噪声的产生和排放。
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减少机械设备的振动和噪声产生。
此外,还需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新增建设项目进行噪声评估,并规定噪声排放标准。
2.防护措施原则对于难以避免产生噪声的设施或活动,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少噪声扩散和传播。
如在建筑物外墙设置隔音设施,采用降噪材料减少设备振动和噪声传播过程中的能量损失。
3.管理措施原则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建立健全噪声污染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责任和义务。
相关部门应加强噪声监测和评估,及时处理噪声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定详细的噪声限制值和处罚措施,对违规单位进行惩罚。
三、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措施1.法规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了相关噪声限制值的制定和执行,明确了噪声污染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法规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现实情况,根据不同场所、时间和环境特点制定相应的噪声限制标准。
2.噪声监测噪声监测是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噪声监测网、采集和分析噪声数据,评估噪声污染状况和影响程度。
监测结果将为政府制定噪声控制措施和企事业单位改进工艺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环保局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8]104号
![国家环保局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环发[1998]1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375d36d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20.png)
国家环保局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保局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
(1998年2月18日国家环保局环发[1998]104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请示》(渝环发[1998]16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和该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一、某种建筑施工作业是否属于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连续作业,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环保部门认定。
二、某项建筑施工是否用于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特殊需要”,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判断依据。
三、有权出具“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证明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授权的主管部门。
——结束——。
《噪声污染防治法》解读

(一)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加防治对象,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内涵,在坚持“超标并扰民”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二)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公共服务的新需要,完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三)着眼于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加强源头防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声环境质量(四)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噪声分类管理。
一是对工业噪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增加噪(五)着眼于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积极作用,强化社会共治。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六)着眼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明确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我部将依据《噪声法》,组织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相关法律要求得11-1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87年通过,2009年修订)12-1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通过,2008年修订,2018年修正)13-1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2008年通过,2012年修正)15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通过,2012年修正,2018年修正)15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5-2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1988年通过,1994年修正,1997年修正,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2018年修正,2020年修正)17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1986年通过,2015年修正,2017年修正)19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997年通过,2004年修正,2010年修正,2018年修正)19-2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通过,1997年修正,2011年修正,2018年修正,2020年修正)19-4汕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通过,2010年修正)20-1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通过,2005年修正,2007年修订,2012年修正)21-1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5年通过,2001年修正,2012年修正)23-1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1989年过,1990年修正)23-4攀枝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4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4-1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7年通过,2011年修正,2017年修正)28-1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1991年通过,颁布之日起施行)28-8武威市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3月1日起施行)30-1银川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通过,2010年修正)3-3秦皇岛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9月1日起施行)6-1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6年通过,2019年修正)6-4抚顺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4年通过,1997年修正)8-2齐齐哈尔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0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通过,2012年修正,2018年修正)10-1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通过,2004年修正,2017年修正)上位法与下位法一般法与特殊法新法与旧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本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随着东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噪声污染的定义和分类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噪声污染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工业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建筑施工噪声: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交通运输噪声: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社会生活噪声: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通过合理规划城市布局、优化产业结构等措施,从源头上预防环境噪声污染的产生。
同时,加强对现有噪声污染源的治理,实现预防与治理相结合。
2、统筹规划、综合整治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全面整治。
3、分类管理、突出重点根据不同类型的噪声污染源,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重点加强对居民集中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的噪声污染防治。
4、公众参与、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良好氛围。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环境噪声监测,查处环境噪声污染违法行为。
2、公安机关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划定机动车禁鸣区域和时段,查处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纠纷。
噪声的污染及其防治措施全套

噪声的污染及其防治措施1、什么是噪声污染?噪声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所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以致妨碍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我国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一般居住区和文教区的昼间噪声标准是50dB,夜间为40dB;工业集中区昼间为65dB,夜间为55dB;交通干线两侧昼间为70dB,夜间为55dB;室内标准相应降低10dB。
一般认为,40dB时正常的环境声音,是噪声的卫生标准。
2、物业区域的噪声来源。
物业区域内的噪声主要来源于车辆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
(1)车辆交通噪声。
车辆交通噪声是城市噪声的主要来源。
大量的城市车辆交通噪声进入物业区域之内,会造成间接污染。
当机动车辆驶入辖区时,也会发出行进、振动和喇叭声,而造成直接污染。
如载重汽车、公共汽车、摩托车等的行进噪声都可高达90dB,距离车辆5米测得电喇叭的噪声在90dB以上,汽喇叭在105dB以上。
(2)建筑施工噪声。
在物业区域外如有建筑工地,会发出机械振动、摩擦、撞击、搅拌、喊声等建筑施工噪声,强度可达90~130dB之间,使物业区域环境受到间接污染。
物业区域内本身的维修、装修活动,也会产生各种施工噪声(如使用电锯、电刨等发出的刺耳噪声)。
(3)社会生活噪声。
社会生活噪声是指物业区域内部或建筑物内部的各种生活设施发出的噪声和物业区域内人群活动所产生的噪声,主要包括商业设施噪声、教育设施噪声和生活噪声三类。
例如,户外农贸市场的嘈杂声、喧哗声、广告声;中小学校广播操喇叭声;居室中的儿童哭闹、嬉笑、打闹声;电视机和音响设备的播放声等。
社会生活噪声一般在80dB以下。
3、噪声污染的防治。
(1)禁止在住宅区、文教区和其他特殊地区设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
(2)禁止在街道、公园、商场、学校等公共场所使用引起噪声污染的大功率扬声器和广播宣传车。
(3)禁止在夜间规定不得作业的时间(一般指晚10:00~早6:00)内从事施工作业,以免影响业户的休息,但抢修、抢险和必须连续作业的,经市或者区、县环保局批准的除外。
噪声污染防治的若干建议

噪声污染防治的若干建议针对噪声污染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就进一步贯彻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法》,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噪声污染防治体制机制。
进一步健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部门责任清单,明确具体噪声类型的部门监管职责。
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完善相关标准,推动法律落实落细。
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噪声扰民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作,完善信息沟通、会商研判、联合检查、联动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2.进一步落实噪声污染监督管理措施。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等办法,细化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
对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评估,确保噪声敏感区域划定工作更加科学、符合实际。
加强对居民区、医院、学校等区域的噪声排放情况调查和监测,严格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
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引导,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制度,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加强规划与建设之间的衔接指导,加强噪声限值产品质量监管,从源头上防治噪声污染。
3.进一步提高噪声污染防治能力水平。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宣贯培训,提升管理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加大专业检测设备的投入,优化噪声监测点设置布局,加快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自动监测的全覆盖,实现实时监测、自动预警。
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数字化改革,健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应用平台,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提高监管效能。
4.进一步加大噪声污染问题治理力度。
加强专项执法检查,聚焦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对噪声敏感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常开展常态化巡查,严厉查处噪声违法行为,减少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群众生活的影响。
加强噪声扰民问题专项治理,聚焦反复信访的噪声问题,实行清单管理,落实责任,限期整改销号,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加强信访工作,落实部门的信访工作职责,畅通噪声问题信访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噪声问题处置闭环管理机制,加强信访投诉的分析研判,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违法行为该处罚的必须依法处罚,着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噪声污染防治法详解

噪声污染防治法详解噪声污染是指在人类正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中,超过一定限度的噪音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
为了保护公众的权益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本文将详细解析该法律实施细则和内容。
一、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背景和意义噪声污染是现代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长期暴露于噪声环境下会对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此外,噪声还会引发社会问题,如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增加、居民安居乐业受到干扰等。
《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环境可持续发展。
二、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 立法目的和原则《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社会的安宁。
立法原则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追究、促进科技进步、公众参与等。
2. 防治范围和监管机构《噪声污染防治法》适用于所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和工程。
监管机构包括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机制。
3. 噪声标准和排放限值根据不同环境和活动类型,制定了不同的噪声标准和排放限值。
例如,居住区的日间噪声限制为55分贝,夜间为50分贝;工业企业的噪声限制则根据行业和工艺制定。
4. 噪声污染的监测和评估相关部门要在必要的地区建立噪声环境监测站,并定期对噪声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5. 防治措施和处罚措施对于超标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处罚措施。
包括勒令停产整治、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举报奖励制度,促使公众共同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6. 法律责任和赔偿噪声污染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公民和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效果自《噪声污染防治法》出台以来,我国在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55号
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是否只有超标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的请示》(鄂环办[2002]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另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根据以上规定,你局请示中所指产生噪声的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监测规范和标准进行厂界噪声监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对其进行监督性的监测。
如果监测企业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该企业必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2、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243号
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9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法律及相关规章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9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规定: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
二、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限定
根据上述国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位于居民区内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如果此类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与居民住房紧密相连,虽然其边界噪声达到标准,但仍然引起噪声扰民纠纷的,我局同意你局意见,即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限制其夜间工作的时间范围,并可以比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3、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392号
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夜间违法超时超标建筑施工作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8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罚款权,但未规定相应的罚款幅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措施、以及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有关具体情节。
根据以上规定,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措施、以及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有关具体情节,裁定相应的罚款数额。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违法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已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4、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124号
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军工企业偶发噪声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09‟4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为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
处理因该类环境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地方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或相关方不同意调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仅对工业企业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管理提出了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方法。
该标准不适用于昼间工业企业偶发噪声排放的环境监管。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5、建筑施工单位对建筑产权房法定边界内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应如何处理
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义务人是建筑施工单位,而不是建筑产权单位。
建筑施工单位是不能把建筑产权的边界当做自己的建筑施工场界的。
即使建筑施工单位与建筑产权单位是同一个单位,也不能把在该单位内居住的居民视为本单位进行本职生产、经营的职工,因为这些居民的本职工作不是在建筑工地进行施工活动。
所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大院内建筑施工噪声影响院内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可以进行监督管理。
施工场界应当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划定的边界为准;如果规划许可证中没有划定边界,可以以施工单位施工时所设的围栏为场界;如果连围栏也没有,就可以以受影响的居民的建筑物为界。
对建筑施工单位超标排放环境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采取措施,治理污染,禁止其夜间进行施工作业,并可以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如果建筑施工单位没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二夜间进行施工作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其法律根据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第30条和第5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