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学生休(停)学、复学、保留入学资格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联系电话
所在院(系、所)
专业
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在□内打√)一年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原
因
校
医
院
意
见
单位公章:
研究生院负责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
复学申请日期
年月日(注意应在开学前提交申请)
校
医
院
意
见
签字:年月日
单位公章:
院系领导意见
签字:年月日
单位公章:
研究生院负责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
复学后所在年级
备
注
注:有关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复学的规定详见《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苏大 [2008] 47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我校学生学习证明出具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该办法业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
2.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申办单。
苏州大学二○○八年七月四日主题词:学习证明管理办法印发通知抄送:各党委、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校长办公室2008年07月04日印发校对:洪晔附件:附件1: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为加强各类学生学习证明出具工作的管理,简化有关程序,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号、苏教财[2007]3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习证明出具范围学习证明是指学校应学生申请,为学生出具的学习成绩证明、学历证明(含结业、肄业证明,下同)和学位证明。
出具人员限于正在或曾在苏州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在读、应届或往届学生。
二、学习证明出具流程1、申请者在网上填写并打印《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申办单》、学习成绩或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中英文文档。
2、申请者(往届生)凭《申办单》向财务处缴纳费用并领取缴费收据。
3、申请者凭缴费收据和学习成绩证明或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中英文文档,在读、应届生至所在学院核对并盖章确认;往届生至学校档案馆核对并盖章确认。
4、申请者凭缴费收据和盖章确认后的证明材料,全日制本专科生至教务处,研究生至研究生部,成教生至继续教育处,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至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进行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相关部门在《申办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普通苏州大学苏大财〔2010〕32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第32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主题词:票据管理办法印发通知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财务处2010年12月2日印发附件:苏州大学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综[2006]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校内各单位在收取各类款项、办理往来结算时开具的收款或缴款凭证。
第三条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第四条票据的种类包括财政票据、税务票据、学校自制票据。
第五条财政票据包括: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苏州市)、江苏省非税收入集中缴款书(苏州市)、苏州大学学生收费收据(电脑票据)、苏州大学校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等。
(一)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适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校(院、所)际间合作课题经费。
(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适用于办理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适用于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四)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苏州市)适用于学校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等费用时开具的凭证。
(五)苏州大学学生收费收据(电脑票据)适用于收取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时开具的凭证。
(六)苏州大学校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适用于校医院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第六条税务票据包括江苏省苏州市服务业通用发票、苏州市工商业统一发票、江苏省苏州市技术贸易专用发票等,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收费。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苏州大学苏大学位 [2009] 12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学院(部、所、中心、室)、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州大学二○○九年九月三日主题词: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通知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研究生部2009年09月03日印发校对:金薇吟附件: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校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含硕士研究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下同),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第五条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含博士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下同),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五、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具有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第三章学位课程的要求第六条学位课程的设置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外国语。
最新社团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推动社团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和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苏州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社团是我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社团受校党委的领导。
受校党委委托,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社团成立、注销的审批和社团内部刊物的审批和年检工作,校团委具体负责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在校团委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
校社联的日常工作向校团委负责,校团委负责校社联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社团实行登记成立、活动审批、年度检查的基本管理办法和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星级管理模式。
三星级社团以在本学院(部)内部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为主;四星级社团可以在本校区(本部、东区、北区统称老校区)范围内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五星级社团可以在全校范围招收会员和开展活动。
挂靠单位为学校党政部门或直属单位的社团可以面向全校招收会员,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条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挂靠单位提供,学校对于五星级、四星级社团的优秀社团活动给予经费支持,并在活动场地、资源条件等方面予以倾斜。
学历证明模版(精选多篇)

学历证明模版(精选多篇)第一篇:学历证明模版学历证明模版学历证明书和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校出具学历证明书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学校的法定职责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历证明格式如下:证明我校***系***专业学生***,准备报名参加2xx-xx年(某某)考试。
该同学系20__年应届本科(或大专)毕业生,已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符合报考条件。
特此证明。
******学院(校)二xx-xx年月日学历证明格式1.办证申请人必须先亲自到原就读学校办理有关证明手续。
2.学校经专人核查,证实申请人学历后,出具学历证明书(电脑打印,格式附后)。
其中,申请人是肄业的,要注明读到几年级;“经办人”指具体负责核查学历资料的人员。
“校长签名”,“校长”指的是现任校长;学校曾更名或撤消、合并的,也要注明。
3.办证人持学历证明书、有关的证明资料(学校提供的毕业学籍册,如无毕业学籍册,要提供申请人的毕业集体像、学生手册等有效证明)、办证申请报告及个人身份证影印件到教育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签名、盖章。
申请人属镇区学校的,先到当地教办,再到市教育局,属直属直管学校的,直接到市教育局。
注:1.办证申请人现居澳门的,应先到澳门教育司领取学历申请表格,并按其要求回内地学校办理上述有关手续并到教育行政部门鉴证。
2.各学校要将发出的学历证明书复印一份自存,并立卷归档。
编号: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系省市/县人,于年月至年月在本校就读(普通高中/职高/成高/)(专业)毕业。
现因遗失毕业证书,本人要求证明其学历。
经核实,特发此件,以资证明。
学校(盖章):现任校长(签章):年月日格式2()хх字第хх号根据хх中学хх年х月х日发给хх的第хх号毕业证书,兹证明х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至хх年х月在хх市(县)хх中学学习,于хх年хх月高中(或初中)毕业。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行为学分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版)2

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行为学分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版)2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行为学分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2008级开始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的行为学分管理。
第三条制定本实施细则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增强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为重点,以促进大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提高文明素质为主要内容,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制定本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是:遵循育人为本、规范管理、正面激励引导为主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大力倡导大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意识和具有时代特征的文明行为。
第二章行为学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行为学分管理是对大学生在校期间除第一课堂教学情况以外的思想、品德、文化、纪律、心理等方面的行为表现进行综合评定,是以丰富学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学生教育和管理活动。
第六条行为学分以引导全体学生弘扬社会正气、倡导文明行为、提升综合素质、增强自身的社会竞争力为主线,同时对违反大学生基本行为要求的学生依章给予必要的提醒。
通过晓之以理、引导践行,树立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七条行为学分的评价体系以学生是否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是否使自身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为主要标准。
第三章行为学分的主要内容和评分标准第八条我院学生行为学分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道德、实践创新、公益文明、科技文化等方面。
对各方面基本符合学院相关要求的学生给予基本行为学分;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表现优秀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加分;对综合表现达不到大学生基本要求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减分。
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讨论稿)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是指苏州大学专项拨款和捐赠类奖励基金,用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不断进取、全面发展。
奖励对象为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该奖学金分为:人民综合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卓越科技创新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专业奖学金、捐赠类奖学金。
一、参加奖学金评定资格(一)凡我校在籍本科生从入学第二学年起可以参评。
(二)德育测评成绩必须在80分(含80分)以上。
(三)参加奖学金评定者体育课成绩必须在60分及以上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及以上。
(四)有记载的校内外青年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公益劳动等18小时及以上。
(五)评奖当学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1、所修学分(不含公选课、重修课、超修课)未达到评奖年度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2、凡有不及格课程(含实践环节,不含公选课、重修课、超修课)者不能申请各类奖学金;3、延长学年者;4、当学年因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其他纪律(党纪、团纪等)处分;5、宿舍违章用电者;二、奖学金种类(一)人民综合奖学金评奖学年获得学习优秀奖学金或者卓越科技创新奖学金中的二等及以上奖学金奖项之一,同时还要获得专项奖学金奖项之一学生方可申请。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基础课程、通识课程、特色课程学习成绩排名在该年级、专业(专业大类)中,根据学生自主选择的分类培养方向划分的班级成绩优秀的学生。
学习优秀奖学金细分为二类:学习优秀奖(学术型类)和学习优秀奖(应用型类、创新创业型类、复合人才型类、国际竞争型类)。
学校奖学金按照分类学生数比例同时向学术型倾斜划拨。
评奖学年中途进行分类培养方向调整的学生,在调整后的培养方向类参评。
(三)卓越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国家和省级各类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等活动获得团体或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荣誉、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署名有“苏州大学”学术论文、专利发明等有突出贡献和成绩突出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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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
苏大 [2008] 47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我校学生学习证明出具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该办法业经学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
2.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申办单。
苏州大学
二○○八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学习证明管理办法印发通知
抄送:各党委、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校长办公室2008年07月04日印发
校对:洪晔
附件:
附件1:
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出具管理办法
为加强各类学生学习证明出具工作的管理,简化有关程序,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号、苏教财[2007]3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习证明出具范围
学习证明是指学校应学生申请,为学生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学历证明(含结业、肄业证明,下同)和学位证明。
出具人员限于正在或曾在苏州大学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在读生或已毕业学生。
二、学习证明出具流程
1、申请者在网上填写并打印《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申办单》(以下简称《申办单》)。
2、申请者凭《申办单》向财务处缴纳费用并领取缴费收据,财务处在《申办单》上签署审核意见并
盖章。
3、申请者(已毕业学生)凭缴费收据和《申办单》至学校档案馆复印成绩单并盖章确认或对学历证明/学位证明中文文档进行核对并盖章确认;申请者(在读生)至所在学院打印成绩单并盖章确认。
档案馆或所在学
院在《申办单》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4、申请者证明文书的外文译件,由教务处译制并盖章确认;申请者也可自行翻译,但须提供译件与原
件一致的公证证明。
5、申请者持已签署审核意见的《申办单》、财务处收据、已审核后的学习证明材料等至教务处,由教务处最终核实并加盖“苏州大学教务处学习证明专用章”,《申办单》和译件公证证明由教务处收回。
教务
处根据申请者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密封盖章服务。
三、学习证明收费标准
学习证明收费属于学校服务性收费,遵守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1、为已毕业(含结业、肄业)学生出具学习证明,每份材料初始收费10元,需要增加份数的,每增加
一份为2元。
2、为在校生出具中文学习成绩证明的,3份以内免费办理,需要增加份数的,每增加一份为2元。
3、教务处提供外文翻译件的翻译费用按照江苏省的物价收费规定,根据翻译工作量和低于市场价的原
则收取。
四、注意事项
1、学院不能对外出具各类学生的学习证明,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2、各类学生在未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前均不能办理学历证明和学位证明。
3、在校生办理学习证明的时间为每周二、周五的两个工作日,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办理。
4、办理学习证明请带好本人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
如委托他人办理,除上述证件外,还
需提供本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
5、学习证明(文中所述三类证明)之外的其他证明出具或档案查阅事宜,仍按学校原有规定和程序办
理并收费。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即相应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苏州大学学生学习证明申办单
申办者姓名性别学号
所在学院年级
就读性质学历层次
申办内容
学历证明中文份外文份
学位证明中文份外文份
学习成绩证
中文份外文份
明
学院或档案馆意见(章)财务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