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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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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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1、国际贸易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与惯例【案例1—1】交单时间案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于4月5日开来信用证。

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交单期为4月24日前。

信用证有效期为5月4日。

我A公司赶在4月14日装船,提单签发日4月14日,4月22日我公司备齐单据向银行交单,恰逢4月22、23日为银行非营业日,只好在4月2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问:我A公司能否顺利议付?为什么?[案例评析]我国A公司在4月24日交单,可以顺利议付.本案中,信用证规定在4月24日前交单,A公司备齐单据于4月22日向银行交单,恰逢4月22、23日为银行非营业日。

根据《UCP600》规定,该公司交单的时间将顺延至银行开业的第一个营业日即4月24日。

因此,A公司4月2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是可以顺利议付的。

【案例1—2】进口索赔案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

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千克。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案例评析](1)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2)属于短量险,应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3)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2、国际贸易术语【案例2-1】关于价格术语FOB的纠纷案某进口公司于1991年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案例集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案例集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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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案例一:跨国进口背景下的合同纠纷处理公司在国外采购了一批货物,与供应商签订了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了货物数量、质量、交货期限等条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后,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和质量存在明显的差异。

公司与供应商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无法获得解决方案。

公司决定起诉供应商,要求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展示了在跨国进口背景下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性。

对于进口商来说,合同的条款应该明确,并且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和质量证明来确保货物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发生纠纷,进口商应与供应商进行积极的沟通,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救济。

案例二:关税和贸易壁垒对企业的影响一家制造业企业将产品出口到一个国家,该国国内设立了高关税和贸易壁垒。

由于关税的增加,该企业不得不提高产品的售价。

同时,贸易壁垒也增加了产品的进口难度,使得企业在该国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

这个案例说明了关税和贸易壁垒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选择国际市场时,应评估目标市场的关税和贸易壁垒政策。

如果关税和贸易壁垒较高,企业需要谨慎考虑是否进入该市场,并寻找其他市场的机会。

案例三:反倾销调查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国对一项来自另一个国家的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决定对该产品加征高额关税。

这导致来自被调查国的企业的产品在国市场上的价格上涨,并对这些企业的出口业务产生了负面影响。

这个案例说明了反倾销调查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出口时,应了解目标市场是否存在反倾销调查的可能,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例如,在规划出口业务时,企业可以多样化市场,减少对其中一市场的依赖。

案例四: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两个国家的企业在贸易交易中发生了纠纷,无法自行解决。

双方决定将纠纷提交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

经过调解,贸易争端得到了解决,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恢复了正常的贸易关系。

这个案例展示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当企业发生贸易纠纷时,可以通过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以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同时维护双方的贸易关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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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第一篇范本:一:国际贸易的概念1.1 国际贸易的定义1.2 国际贸易的意义二: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1 案例一:跨国公司的贸易模式分析2.1.1 公司背景介绍2.1.2 贸易模式分析2.1.3 成功因素总结2.2 案例二:贸易争端解决过程分析2.2.1 涉及各方介绍2.2.2 争端解决方式分析2.2.3 结果总结三:国际贸易中的基本要素3.1 货物贸易要素3.1.1 贸易商品的选择与分析3.1.2 货物贸易的合同谈判与签订3.2 服务贸易要素3.2.1 服务贸易的范围与特点3.2.2 服务贸易的市场调研与拓展3.2.3 服务贸易的合作与合同管理四:国际贸易中的风险管理4.1 货物贸易风险管理4.1.1 风险识别与评估4.1.2 风险应对策略4.1.3 风险管理工具4.2 服务贸易风险管理4.2.1 服务贸易风险特点4.2.2 风险管理措施五:国际贸易中的相关政策5.1 国际贸易政策概述5.2 贸易壁垒与关税问题5.3 贸易协定与自由贸易区六:国际贸易法律法规6.1 海关法规与规范6.2 货物贸易合同6.3 服务贸易合同附件:1. 案例一相关附件2. 案例二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货物贸易:指国际间的商品流通和交换活动。

2. 贸易模式:指企业对外开展贸易活动时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和形式。

3. 贸易争端解决:指国际贸易中出现的纠纷、争议等问题的解决过程。

4. 公司背景介绍:指跨国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等方面的介绍。

5. 货物贸易要素:指影响国际货物贸易的各种因素,如物流、质量、合同等。

6. 服务贸易要素:指影响国际服务贸易的各种因素,如人力资源、技术水平等。

7. 风险管理:指在国际贸易中识别、评估并应对各种风险的管理过程。

8. 国际贸易政策:指各国为调整国际贸易活动而制定的相关政策。

9. 贸易壁垒:指限制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各种措施和策略。

10. 国际贸易法律法规:指调整和规范国际贸易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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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完整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完整版)一、引言国际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的交流和交易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国际贸易在各个国家的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将详细介绍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一些案例,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的具体操作和应对策略。

二、案例一:货物进口2.1 案例背景公司A是一家中国的电子产品生产商,希望进口一批原材料从国外供应商购买。

本案例将介绍公司A进行货物进口的具体步骤和注意事项。

2.2 准备工作在进口货物之前,公司A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开立进口业务账户- 了解进口相关法规和政策- 确定货物数量和规格2.3 选择供应商公司A需要选择一个可靠的供应商来购买原材料。

在选择供应商时,公司A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供应商的信誉和经验- 产品质量和性能- 价格和交货期2.4 签订合同一旦选择了供应商,公司A需要与供应商签订进口合同。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货物描述和规格- 交货方式和时间- 价格和支付方式2.5 装运和报关供应商将货物运输至中国的口岸后,公司A需要进行报关手续。

公司A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进口许可证和报关单- 货物清单和发票- 装箱单和提单2.6 清关和交付一旦货物通过清关手续,公司A可安排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公司A需要确保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与合同一致,并及时支付货款给供应商。

三、案例二:服务出口3.1 案例背景公司B是一家美国的软件开发公司,希望向中国的客户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本案例将介绍公司B在服务出口方面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3.2 准备工作在向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公司B需要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确定服务内容和价格- 确保有足够的技术和人力资源- 了解中国的服务出口政策和法规3.3 合同签订公司B需要与中国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服务描述和范围- 价格和支付方式- 交付时间和标准- 保密条款和知识产权归属3.4 服务交付公司B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中国客户交付服务。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库案例1 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

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

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

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

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

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

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

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

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

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案例1:一载有石灰和儿童玩具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不甚搁浅,情况非常紧急,为脱险,船长下令抛货(石灰)300公吨,并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

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被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

该船驶进附近的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的支出,包括船员的工资。

船修复后装上原货继续起航,不久,A货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灭火后,发现部分儿童玩具和石灰被水浸湿,造成损失。

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各属于何种损失?为什么?分析:搁浅是船货遇到的共同危险,为脱险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意的、合理的行为,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包括:抛货损失;反复开倒车造成轮机受损和船底划破的损失;为修船将货卸到岸上等有关卸载费用;增加的船员工资。

另外,启航后A舱起火,为保证船货共同安全,船长命令灌水,灭火时被水浸湿的石灰和儿童玩具的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2:一艘开往新加坡装满棉布的货轮,在航行途中甲舱突然起火,乙舱并未着火,但船长并未调查便认为都已着火,命令对两舱进行灌水施救,结果甲舱棉被大部分被烧毁,剩下一部分,乙舱全部棉布发生严重水渍。

问:甲舱、乙舱所造成的损失各为何种海损?分析:按照海损性质,并参照保险业务的习惯,甲舱棉布大部分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是由“火灾”这一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损失。

甲舱另外一部分因救火灌水遭受水渍,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乙舱棉布未着火,该棉布严重水渍,并非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并未着火),船长命灌水施救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属于判断错误造成的。

因此该项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此项损失只能由船方负责。

案例3: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运载,货主投保了平安险。

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遭遇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该如何处理?分析:对第一种情况,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其他船舶相撞,这一碰撞属于意外事故,由其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该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由于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其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不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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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精选一、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二、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

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试对本案例进行评析?三、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

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试对本案例进行评析?四、某公司接到国外开业的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5月15日装船”。

该公司于5月8日装船,并向银行提交了一份5月8日签发的提单,但却遭到银行拒绝付款,问这是为什么?五、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他保证付款。

问B银行的要求对不对?六、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已履行了付款责任。

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七、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味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手套的温度降低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椤纸箱,再装入20尺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标明: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8万美元。

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

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八、某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突然触礁,致使部分货物遭到损失,使个别部位的船板产生裂缝,急需补漏。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修船,为此,将部分货物卸到岸上并存仓,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受损。

事后统计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部分货物因船触礁而损失;(2)卸货费用、存仓费用以及货物损失。

问从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属于什么海损?九、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为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货物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十、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

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遭遇暴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

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达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十一、我某外贸公司与荷兰进口商签订一份皮手套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生产产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将千真万确的清晰度降到了最低程度,然后用牛皮纸包好装入双层瓦愣纸箱,再装入20尺的集装箱,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湿、霉、变色、沾污,损失价值达80000美元。

据分析:该批货物的出口地不异常热,进口地鹿特丹不异常冷,运输途中无异常,完全属于正常运输,试问:(1)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为什么?(3)你认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十二、中国某外贸公司以F0B价格条件出口棉纱20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

装船时已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该外贸公司装船后因疏忽未及时通知买方,直至3天后才给予装船通知。

但在启航18小时后,船只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拒绝,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该合同中,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十三、有一份 CIF 合同,卖方甲投保了一切险,自法国内陆仓库起,直到美国纽约的买方仓库为止。

合同中规定,投保金额是“按发票金额点值另加百分之十"。

卖方甲在货物装船后,已凭提单、保险单、发票、品质检验证书等单证向买方银行收取了货款。

后来,货物在运到纽约港前遇险而全部损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要求保值的百分之十部分,应该属于他,但卖方保险公司的拒绝。

问题:卖方甲有无权利要求保险公发票总值10%的这部分金额?为什么?参考答案一、答: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

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

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答:案例分析: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

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三、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四、答: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对装运日期使用“约或大约”,应视作规定日期前后5天的时间内装运,起讫日期包括在内。

因此,本例中信用证规定“于或约于5月15日装船”,按上述规定,实际装运日期应是5月10日--5月20日。

而卖方于5月8日装船并提交5月8日签发的提单,开证银行当然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五、答:B银行的要求是毫无道理的。

理由如下: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在遵守信用证一切条款的条件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承兑的责任,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因此就本案例来讲,B银行为信用证的保兑行,他也就承担了首先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而不是俟开证行无力付款时他再保证付款。

他对受益人的要求,是混淆了“保兑”和“担保付款”两种概念,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六、答: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审核单据,只看其表面的“单证相符”与否,至于单据的真伪、单据的形式等概不负责。

因此,就本例来讲,进口商于付款赎单后才发现提单日期是倒签的,银行对此没有向受益人追偿货款的责任,也无向开证申请人退回货款的义务。

这项损失,进口人只能按买卖合同向出口方、承运人索赔,而与开证行完全无关。

七、答:(1)保险公司不赔。

因是商品本身的内在缺陷,属除外责任,保险人对此不负责。

(2)进口商应支付货款。

因为CIF条件是凭单付款,本案的进口商付款后可凭检验证书向出口商提出索赔。

(3)出口商对此负赔偿之责任。

八、答:(1)是因运输工具遇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2)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修船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共同海损。

九、答:(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分损失的问题,部分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

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

所谓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协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行以继续完成,船方不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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