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的会计处理【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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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售期间缴纳税费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期间缴纳税费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期间缴纳税费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期房销售由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当收到预售款时应确认为负债,待预售房屋竣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

即收到期房房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房屋竣工并交付给购买方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开发产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屋时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预售期间缴纳各项税费如何会计处理?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后房地产业预收账款不再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但为了税收均衡入库,预收房款应当预交增值税。

增值税是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预交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区分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一般计税方法下,预缴增值税不是实际缴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时候,可以先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应补缴增值税。

预交增值税在“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下,预缴、计提以及缴纳增值税均在“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

下面以一般计税方法举例说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于2018年12月开始预售,预售期间共收取首付款预收房款2,200.00万元,预收房款应预缴增值税=2,200.00÷(1+10%)*3%=60.0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1)收到预收款借:银行存款2,200贷:预收账款2,200(2)缴纳增值税: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60贷:银行存款60上述房地产企业于2019年4月出售房产竣工交付,应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价税合计8,720.00万元,销项税额=8,720.00÷(1+9%)*9%=720.00万元,按照已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占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假设计算应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为2180.00万元,土地价款抵扣增值税金额=2180.00÷(1+9%)*9%=180.00万元,当月实际销项税额=720-180.00=540万元,假设认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50.00万元,当月应交增值税=540.00-450.00=90万元,扣除预售期间已预缴增值税60万元,当月应补缴交增值税=90.00-60.00=30万元。

房产企业预缴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

房产企业预缴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2、本月销售收到预收款 105万,确认预缴增值税按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负债”的规定企业月末负有预交税款的纳税义务,则应确认一项负债,通过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交税款)核算,在确认负债时,同时确认一项资产,通过预付账款—预交增值税核算。

确认资产的理由,确认负债缴纳税款后,缴纳的税款形成企业可抵顶后期应缴增值税的一项权利,由企业拥有和控制,减少企业后期现金的流出(即导致了企业间接的流入)借:预付账款—预交增值税 3万 105/(1+5%)*3%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交税款)3万3、按城建税的规定,确定应缴城建税企业在确认预缴增值税的当期,考虑在后期预缴增值税抵扣增值税应缴税额后,能否有应缴增值税,存在不确定性,即在后期抵减增值税后,如果应缴增值税—未交增值税=0,则不存在应按实际缴款的增值税计提缴纳城建税的可能,因此,在确认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预缴税款)的当期,按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费用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房地产企业预售的商品房---税金的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的商品房---税金的账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售的商品房---税金的账务处理依据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的商品房,收取的预售售房款不仅要预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还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1、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附加税,依附于营业税的缴纳而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与营业税相同,一般都与营业税一并会计处理,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

2、房地产企业预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均没有下文予以明确规定,实务中,众多的房地产企业一般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方法一:作为待摊费用处理将不具备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款项已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作为一项待摊销的费用,在当期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待收入实际确认时再结转至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目。

其账务处理如下:①收到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

②按税法规定发生纳税义务时,申报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其他应交款”。

③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贷记“经营收入”。

同时,对已缴纳的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长期待摊费用”。

方法二:计入开发成本将当期预收款项已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计入开发成本,若预收款项期末不确认收入,则不予结转至本年利润,而将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反映。

其账务处理如下:①收到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②申报时,借记“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缴纳时,借记“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

方法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将当期预收款项已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其账务处理如下:申报时,借记“主营业务税全及附加”,贷记“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其他应交款”;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借记“本年利润”,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大全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大全

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大全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大全如:会计分录,会计科目、会计报表、要缴纳哪些税,怎样少纳税。

内容好多,先发给您一部分吧: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和涉及税目一、房地产涉及的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1、营业税: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

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3%。

4、印花税:(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 0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6、所得税(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做账实操-预缴税款的会计处理分录

做账实操-预缴税款的会计处理分录

做账实操-预缴税款的会计处理分录
预缴税款时,会计分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一般纳税人:借方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方应记入"银行存款".月末时,应将预缴的增值税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应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应记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借方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方应记入"银行存款".月末时,同样需要将预缴的增值税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应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应记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此外,根据不同税种,可能还需要进行其他会计分录,例如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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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式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条⼀般纳税⼈采取预收款⽅式销售⾃⾏开发的房地产项⽬,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税率或征收率)×3%适⽤⼀般计税⽅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税率计算(2019年4⽉1⽇后改为9%);适⽤简易计税⽅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般纳税⼈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账务处理(⼀)收到预售款时例1:A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房地产项⽬。

该项⽬按⼀般计税⽅法计算,适⽤税率11%,收到客户B交付的预售款66.6万元1、收到预售款时:借:银⾏存款66.6贷:预收帐款 66.62、公司增值税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申报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预售款的预征增值税,预征率为3%,预征的计税依据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1 +11%)。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预售款)1.8万元贷:银⾏存款 1.8万元(⼆)、正式交房销售时增值税的核算根据现有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产销售纳税义务发⽣时间⼀般为正式确认交房、移交产权的时间。

因此,正式交房销售时,其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核算与其它增值税⼀般纳税⼈的核算⽅法基本相同,区别在于⼀般存在预收账款的结转。

例2:续上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2016年11⽉23⽇,向客户B正式交房,实现销售,并开具该房产的正式销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显⽰销售额200万元,税额22万元。

客户B之前已经缴纳预售款66.6万元,办理正式交房时⼀次性补交差价155.4万元。

则增值税销项税额核算为:借:银⾏存款155.4借:预收帐款66.6贷:营业收⼊ 2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税率) 22(三)、当期⼀般计税⽅法下应纳增值税的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般纳税⼈⼀般计税⽅法的增值税计算是:当期应缴增值税=正式交房实现销售的销项税额—取得的可以并选择抵扣的进项税额—预售款预缴的增值税税额。

房地产企业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摘要: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

在实务处理中预收房款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一般核算方法
按预收账款当期的发生额扣除期间费用及税金计算缴纳所得税。

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出的所得税反映在利润表中: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计算出预缴所得税与应交所得税差额部分缴纳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所得税反映在应交税费栏,用负数表示。

(2)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式
若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所得税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来确认对未来期间应纳所得税金额的影响,对预缴的所得税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缴纳时同(1)一样,年终对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对应的已上缴的所得税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转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预售房预缴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销售完工现房取得首付款,预缴税款的财税处理

销售完工现房取得首付款,预缴税款的财税处理

销售完工现房取得首付款,预缴税款的财税处理今年初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现房销售”,截至目前已经有山东、安徽、河南、四川等地明确表态,要试点现房销售。

实务中,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开始探索,在房地产项目办理竣工备案后,再对外销售。

这种情况下,不少房地产企业都面临一个问题:销售完工现房,取得首付款,要不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案例甲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了商品房项目,2018年5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3年4月办理竣工备案。

2023年10月,甲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含税总额2180万元。

其中,签约当时收取首付款1090万元,并按照9%的税率开具同等金额增值税发票,剩余款项于2023年1月收取。

2023年1月,该批商品房集中交付,甲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交房。

假设当地该类型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甲企业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暂不考虑甲企业其他业务,那么,针对这部分现房销售首付款,该如何申报纳税?要不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01.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可以办理清算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周期来看,土地增值税存在先预缴、后清算的步骤。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各地的操作细则一般按规定作了细化。

比如,深圳市税务部门规定,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开发销售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先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款彳寺工程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但同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的,需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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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财税【2016】22号文的出台,文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的会计处理基本上已经完善,目前的争议可能就是预缴税款的抵减方式,即是按项目抵减还是混合抵减?笔者结合目前业界对该问题的一些讨论,对上一篇文章进行了修改,现发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基本规定
(一)税收政策规定
1、如何预缴税款?国税总局2016年18号公告明确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并在取
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如何抵减税款?国税总局2016年18公告规定房开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应以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从上述规定来看,目前的税收政策对房开企业预缴税款的抵减是允许不同项目混合抵减的,另外从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方面来看,也是支持混合抵减的. (二)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简易计税的项目根据财会【2016】22文的规定,”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为此简易计税项目的预缴增值税需通过”简易计税”科目来反映,这个要与一般计税项目的预缴增值税通过”预交增值税”科目来反映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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