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最新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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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发行和持有的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2014年3月17日附件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一)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优先股 会计处理

优先股 会计处理

优先股会计处理一、优先股的概念与特点优先股是公司发行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股票,其持有者在公司盈利和分配股息时具有优先权。

优先股的特点包括:优先获得股息、优先分配公司资产、无表决权等。

相较于普通股,优先股具有固定的股息收益和较低的风险。

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在会计处理上,优先股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发行优先股:按照发行价格与股数计算的发行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2.股息支付:优先股股息作为公司费用扣除,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财务费用;3.回购优先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三、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法1.发行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假设一家公司发行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溢价部分为1000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亿元贷:股本8000万元贷:资本公积2000万元2.股息支付的会计处理:假设公司年度净利润为1亿元,优先股股息率为5%,当年支付的优先股股息为500万元。

会计分录为:借:财务费用500万元贷:应付股利500万元3.回购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假设公司回购500万股,回购价格为每股12元,账面价值为10元。

会计分录为:借:库存股5000万元贷:银行存款6000万元贷:资本公积1000万元四、我国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实例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优先股》,对优先股的发行、交易、股息支付、回购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按照这些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优先股会计处理的重要性优先股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的会计处理能够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更好地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

财政部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会计处理

财政部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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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会计处理
作者:
来源:《财会学习》2014年第04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规定对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进行区分,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时,应先确定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权益工具的价值。

并规定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发生变化时,需要对金融工具进行重分类。

规定发布前企业对金融工具的处理与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如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采用未来适用法。

优先股 会计处理

优先股 会计处理

优先股会计处理摘要:一、优先股的定义和特点二、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法1.初始确认2.后续计量3.转换为普通股4.赎回和购买三、我国对优先股的会计处理规定1.会计准则的适用2.优先股的权益和负债属性4.不同类型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四、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的影响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2.对利润表的影响五、结论正文:优先股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股票,它既具有权益特征,又具有负债特征。

在我国,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我国对优先股的会计处理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优先股的定义和特点。

优先股是指股东享有优先分配股息和公司清算时优先获得剩余财产权益的股票。

它具有以下特点:优先股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和公司决策没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有优先分配股息的权利;优先股股东在公司清算时,有优先获得剩余财产的权利。

其次,我们要探讨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初始确认阶段,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优先股,并将取得成本计入权益。

后续计量阶段,企业应根据所确认的优先股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分别进行后续计量。

当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时,企业应按照转换时的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赎回和购买优先股的情况,企业应在赎回或购买时,将赎回或购买价格与优先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支出。

在我国,对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对优先股进行会计处理。

在准则中,对优先股的权益和负债属性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属性进行分类和计量。

对于不同类型的优先股,企业应根据其特性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有重要影响。

对资产负债表而言,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会影响负债的数额和结构;对利润表而言,优先股的会计处理会影响企业的损益和净利润。

综上所述,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在我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为规范永续债的会计处理,促进永续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并于近日发布实施。

这一规定对永续债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企业和机构在发行和使用永续债过程中提供了有力指导。

一、会计确认《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规定,企业和机构发行永续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认相关的负债项目。

具体来说,应当确认永续债作为负债列报,并在负债期间内承担相应的利息支出。

如果永续债具有转股或者回售特性,企业和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确认相关权益项目。

规定还对永续债的各种特性提出了具体要求。

企业和机构发行的永续债若具有权益特性,则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而若永续债具有债务特性,则应当确认为负债。

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永续债性质,为企业和机构提供了明确的会计确认指引。

二、计量《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对永续债的计量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指出,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确定永续债的公允价值,并在初次确认时将公允价值作为永续债的初始计量。

在后续报告期内,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永续债的账面价值,并在每个报告期终日对永续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规定还对永续债的利息支付和计提提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企业和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永续债利息,并在每个报告期终日计提相关利息支出。

这一规定有助于规范永续债的计量处理,为企业和机构提供了明确的会计计量指引。

三、披露《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要求企业和机构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永续债的相关信息。

规定指出,企业和机构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永续债的名称、发行主体、基本条款、约定利率、起始日、到期日、计息方式、权益转换条件等关键信息,并对可能对企业和机构未来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件进行披露。

优先股 会计准则

优先股 会计准则

优先股会计准则优先股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股票,其具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享有分红和资产分配权的特权。

在会计准则中,优先股的会计处理方式与普通股有所不同。

本文将探讨优先股在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会计准则,优先股应被视为权益工具,与普通股一起计入公司的股东权益部分。

这意味着优先股的股本应在公司的负债和权益中单独列示,并不纳入负债部分。

会计准则要求将优先股的股利支出视为公司的利润分配,但并不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该项支出。

这意味着公司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需要将优先股的股利支出列示在负债部分,而是直接将其计入利润表中。

会计准则还规定,在计算公司的盈余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时,应先扣除优先股的股利支出。

这意味着优先股的股利支出会对普通股股东的盈余权益产生影响。

盈余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是指公司的净利润中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部分。

如果优先股具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会计准则要求在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时进行会计处理。

在转换时,应将优先股的账面价值按照转换比例转换为相应的普通股股本,同时调整公司的股东权益和利润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准则还要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披露有关优先股的详细信息,包括优先股的种类、数量、股利率、转换条件等。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非常重要。

总结起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优先股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应被视为权益工具,其股本应列示在股东权益部分,股利支出应计入利润表而不列示在负债部分,优先股的转换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同时,公司还应披露有关优先股的详细信息。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提供正确的财务信息。

优先股在会计准则中有其特殊的会计处理规定,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遵循这些规定,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只有合规地处理优先股的会计问题,才能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财政部发布《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是由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一项规章,旨在规范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该规定明确了永续债的定义。

永续债是指在无固定到期日的情况下发行的债券,持有人只能按协议约定的方式获取利息收入,但没有权利把债券提前赎回。

这一定义为后续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基础。

规定了永续债的分类。

按照规定,永续债可分为普通永续债和可转债两种。

普通永续债是指不具备转股权的永续债,可转债则是指具备转股权的永续债。

这两种债券的会计处理有一定的区别。

接下来,规定了普通永续债的初始计量方法。

普通永续债在初始交易时,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将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公允价值的计量可依据市场价格或其他可靠的估值方法进行。

这一规定确保了债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和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然后,规定了普通永续债的后续会计处理方法。

普通永续债在后续期间按照实际利率进行计量。

利息支出应在应计利息费用中确认,并计入当期损益表。

根据永续债的具体条款,还需计提资本利润或资本补充等处理。

这一规定使得债券的会计处理更加准确和规范。

规定了可转债的会计处理方法。

可转债的会计处理与普通永续债类似,除了需计提资本利润或资本补充外,还需将转股权进行分离。

转股权的公允价值按照市场价格或其他可靠方法计量,并分别计入所有者权益和当期损益表。

这一规定确保了可转债的转股权在会计处理中得到充分体现。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明确了永续债的定义和分类,并规定了不同类型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方法。

这一规定的发布,对于永续债的发行和会计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助于提高永续债的透明度和市场活跃度。

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准确和可靠的信息和会计报告。

优先股会计处理

优先股会计处理

优先股会计处理优先股是一种特殊的股权工具,具有优先分配权和固定股息等特点。

在会计处理方面,优先股有一些独特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优先股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介绍。

优先股通常被视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因此在财务报表中应该以股东权益的形式呈现。

具体来说,在资产负债表中,优先股应被列为股东权益部分的一部分,与普通股和其他股东权益项目一起呈现。

这样可以清晰地展示公司的股东权益结构。

会计处理中需要注意的是,优先股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分配权。

这意味着公司需要按照约定的比例和金额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在财务报表中,这些股息应被列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包括在利润表中。

这样可以让投资者清楚地知道公司对优先股股东的分配情况。

优先股与普通股有着不同的权益和风险特征。

在会计处理中,这些差异也需要得到体现。

例如,优先股通常具有优先权,即在公司清算或分红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权益。

在财务报表中,这种优先权应该得到明确的说明,以便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了解优先股的特殊权益。

如果优先股具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那么在会计处理中也需要特别注意。

当优先股股东行使转换权利时,公司需要将其视为普通股股东,并相应地调整财务报表。

例如,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并相应地调整股东权益部分。

这样可以确保财务报表准确地反映出公司的股东权益结构。

优先股在会计处理中还需要考虑到税务方面的影响。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优先股的股息可能具有特殊的税务处理方式。

公司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准则,正确计算和处理优先股股息的税务影响,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的财务报表符合税务规定,并提供准确的信息给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

优先股在会计处理中具有一些独特的规定和要求。

在财务报表中,优先股应被视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并清晰地展示公司的股东权益结构。

优先股的股息应被列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并需注意优先股与普通股的权益和风险差异。

如果优先股具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权利,公司需要相应地调整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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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最新会计处理规定融负债与权益界定优先股配套改革迈出实质一步。

3月17日,财政部发布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为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

此次发布的规定全称为《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下称《规定》),要求相关企业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具体准则和本规定,对相应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通知同时表明,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未来可能有更多形式的金融工具出现,其会计处理应当适用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和《规定》。

《规定》适用于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规定》明确定义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指明了二者的区分,对或有条款和结算选择权、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等概念的适用性做出详细说明。

同时规定了重分类和购入金融工具的相关认定和处理要求。

《规定》还对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科目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的列示等细则进行了规定。

对于复合型金融工具,《规定》要求在发行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时,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

彼时讨论当中,机构对于优先股性质的认定、会计处理等相关问题就十分关心。

据财新记者了解,部分适合发行优先股的商业银行已经启动相关工作。

(注:有删节)《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全文为进一步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对上述两项会计准则合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如下: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企业发行的优先股、永续债(例如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认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一)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基于上述关于负债的定义,第1项和第2项比较容易理解,第3、4项的意思是,若企业使用金融工具必须或可以使用自身权益工具实现结算,企业就应该使用或必须使用该工具进行结算,且区分自身权益工具是用来替代金融资产或者是现金,还是为了使持有者实现剩余资产权益扣除的部分。

如果是作为现金或替代金融资产的,这部分金融工具就是金融负债,如果是为了使持有者实现剩余资产权益扣除部分的,就属于权益工具。

因此,对于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在分类时需要考虑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是可变的还是固定的,同时还应当区分衍生工具及非衍生工具。

在衍生金融工具中,若发行方仅能通过“固定换固定方式”实现权益工具与定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即为权益工具,若发行方通过固定权益工具实现可变额现金或资产交换,或者以可变额资产交换定额现金或其他资产的,该延伸工具就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道理同上。

因此,除非满足“固定换固定”条件,否则对于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应分类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

在非衍生金融工具中,金融负债的确定依据为,发行方是否有义务进行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否则即为权益工具。

这是因为企业如果有义务进行交付的权益工具数量存在可变动性,导致即将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数量与公允价值的乘积正好与合同义务金额相等,则不论在合同中义务规定金额是否为定额,还是完全或部分基于市场价格的权益工具变动而变化,这类合同就是金融负债。

(二)权益工具。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三)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1.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

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那么该工具导致企业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

如果该工具要求企业在潜在不利条件下通过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结算(例如,该工具包含发行方签出的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期权),该工具同样导致企业承担了合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发行方对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归类为金融负债。

2.通过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人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

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3.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没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转换价格不固定的情况下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金融负债或金融资产。

(四)或有结算条款和结算选择权。

1.或有结算条款。

或有结算条款,指是否通过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导致该金融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利率或税法变动,发行方未来收入、净收益或债务权益比率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或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的结果)来确定的条款。

除下列情况外,对于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将其归类为金融负债:(1)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

(3)按照本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2.结算选择权。

对于存在结算选择权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如果合同条款中所有可能的结算方式均表明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则5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五)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1.可回售工具。

如果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则为可回售工具。

在这种情况下,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企业净资产,是指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

按比例份额是指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

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3)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4)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5)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6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

2.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

某些金融工具的发行合同约定,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这种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

对于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1)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

(2)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

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

(3)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

3.对发行方发行在外的其他金融工具的要求。

分类为权益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具备上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1)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或合同的7任何影响)。

(2)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的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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