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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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fzjx/mj2.asp?id=A201167854732047972010年3月31日沪深交易所开始接受国泰君安等第一批六家试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标志着经过四年多准备的融资融券交易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

同融资融券业务的迅速发展相比,与之相关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等后续工作却落后于实践的发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只是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做出原则性规定,并没有给出具体的会计处理,而且对融券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也值得商榷。

本文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具体实例提出了优化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融资融券业务会计处理的现行规定及优化思路(一)现行规定融资融券是指先由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证券等相应担保物,由证券公司向客户借出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借出证券供其卖出,在约定期限之后归还证券公司相应资金或证券的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种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融资和融券业务会计处理给出如下原则性规定: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二)融券业务会计处理的优化思路对于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证券公司将资金借给客户,形成一项应收债权,与银行贷款业务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证券公司和客户根据银行贷款的业务做相似的会计处理即可。

而对于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证券公司由于仅是暂时性借出证券,在约定的期限之后,客户将归还证券公司相同数量和种类的证券,证券公司并没有真正转移借出证券的风险和报酬,因此不应该终止确认该证券,但是为了反映该证券已被借出的事实,可以将证券的“自营账户”金额转移到“融券账户”,“融券账户”则按照以前相同的会计计量方法核算。

会计经验: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会计处理

会计经验: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会计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会计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既具有普通证券交易的特征,也具有信贷交易的特征,而且融券交易中的借贷标的不是普通资金而是证券,属于金融创新。

但是,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融资业务其实是资金借贷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的组合;融券业务其实是证券借贷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的组合。

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资金借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因此,只有证券借贷业务属于新业务。

 在试点阶段,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仅指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借给客户,并收取利息费用的业务,不包括证券公司自身向证券金融公司、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得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业务,因此,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中均有相应规定,现将涉及的主要业务适用现行会计准则情况分述如下:
 (一)融资业务
 在融资业务中,证券公司将资金借给客户,形成一项应收客户的债权,这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并无本质区别。

因此,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模版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模版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融资融券业务会计信息,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财务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会计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融出资金,确认应收债权,并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利息收入。

公司对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由客户进行买卖时,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条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核算涉及的会计科目设置如下:一、设置“银行存款—客户信用资金”明细会计科目。

本科目用于核算客户因融资融券业务在第三方存管银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存入的保证金及其变动。

二、设置“银行存款—自有信用资金”明细会计科目。

本科目用于核算公司因融资业务存入第三方存管银行“融资专用账户”拟用于融资业务的自有资金。

三、设置“结算备付金—信用结算备付金”明细会计科目。

本科目核算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为客户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四、设置“融出资金”一级会计科目。

本科目核算公司因融资业务向客户融出的资金。

五、设置“融出证券”一级会计科目。

本科目核算公司因融券业务向客户融出的证券。

融出证券下设“融出证券成本”和“融出证券公允价值变动”两个明细会计科目。

公司于出借日将出借的证券转入“融出证券”科目,于归还日由“融出证券”科目转回。

出借证券在“融出证券”科目的会计核算与其原金融资产分类下的会计核算原则保持一致。

六、设置“应收利息—融资融券业务利息”明细科目。

本科目核算融资融券业务应收取的利息。

公司于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分别按合同约定的融资利率和出借金额、合同约定的融券费率和出借的证券数量,分期确认融资和融券利息收入。

七、设置“存出保证金—信用保证金”明细科目。

本科目核算因办理融资融券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融资融券业务及会计核算

融资融券业务及会计核算

融资融券业务及会计核算融资融券业务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引入可以追溯到1997年。

当时,由于国内证券市场持续快速发展,投资者对于融资需求的增加日益迫切,因此证券公司开始试点融资融券业务。

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融资融券业务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融资融券业务的核心是期权合约。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质押股票等证券品种,获取资金进行融资;可以借助证券公司提供的资金进行证券交易,从而进行融券。

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帮助投资者在满足一定的风险控制条件下,实现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核算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证券的会计核算。

首先,资金的会计核算包括融资的会计处理和融券的会计处理。

在融资中,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质押股票等证券品种所得到的资金,需要计入资金账户,并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利息支出。

在融券中,投资者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进行证券交易,需要计入资金账户,并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利息收入。

其次,证券的会计核算主要包括融入股票的会计处理和融出股票的会计处理。

在融入股票中,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质押股票进行会计处理,将质押股票列入证券账户,并增加相关准备金。

在融出股票中,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借入股票进行会计处理,将借入股票列入证券账户,并增加相关准备金。

此外,融资融券业务还需要根据相关监管要求进行准备金的管理和会计处理。

证券公司需要根据投资者质押或借入的证券类型,计算和保持相应的准备金,并计提准备金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总结起来,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核算是投资者利用质押股票等证券品种融入市场或借入资金进行证券交易的一种方式。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通过将质押或借入的证券计入证券账户并计提准备金,将融入或借入的资金计入资金账户,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利息的确认,实现了资金的最大化利用。

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核算的完善,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灵活性,也为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支持。

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核算是证券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投资者和证券公司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股票融资融券账务处理

股票融资融券账务处理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先由客户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证券等相应担保物,再由证券公司借出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借出证券供其卖出,在约定期限之后归还资金或证券的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种形式。

对于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证券公司将资金借贷给客户形成应收账款,与银行贷款业务并无本质区别。

因此,证券公司和客户可以根据银行贷款业务进行类似的会计处理。

至于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证券公司只是暂时融券。

客户在约定期限后,将同一金额、同一种类的证券退回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并没有真正转移出借证券的风险和报酬。

因此,他们不应停止承认证券。

但是,为了反映证券已经出借的事实,可以将出借证券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到“自营账户”的金额转入“融券账户”,“融券账户”的会计计量方法与以前相同。

以上就是关于股票融资融券账务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融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融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

融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融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融资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融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则是融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下面将介绍融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的主要步骤。

第一步,准备融资文件。

在融资前,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融资文件,如融资申请书、融资协议、担保协议等。

这些文件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

第二步,确认融资金额。

在融资文件审批通过后,企业需要确认融资金额。

融资金额应该与融资文件中约定的金额一致。

第三步,确认融资方式。

企业需要确认融资方式,如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等。

不同的融资方式会对账务处理产生不同的影响。

第四步,确认融资利率。

企业需要确认融资利率,以便计算融资成本。

融资利率应该与融资文件中约定的利率一致。

第五步,确认融资期限。

企业需要确认融资期限,以便计算融资成本。

融资期限应该与融资文件中约定的期限一致。

第六步,确认担保方式。

企业需要确认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等。

不同的担保方式会对账务处理产生不同的影响。

第七步,确认融资手续费。

企业需要确认融资手续费,以便计算融资成本。

融资手续费应该与融资文件中约定的手续费一致。

第八步,确认融资用途。

企业需要确认融资用途,以便进行后续的账务处理。

融资用途应该与融资文件中约定的用途一致。

第九步,进行账务处理。

在确认了以上各项内容后,企业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操作包括:记录融资金额、计提利息、计提手续费、确认担保费用等。

第十步,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需要根据账务处理结果编制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综上所述,融资会计账务处理流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企业在融资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并在融资后认真进行账务处理。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地掌握融资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股票市场上,股票投资者利用其持有的证券向证券公司进行质押,融得资金后再用于购买其他证券,或者是证券公司自行借入资金,购买证券,从而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业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具体如下:1.资金流水账户的核算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中,需要设立融资融券专用资金流水账户,用于资金的收付及流转。

证券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开立账户,将融资融券业务专用资金独立于其他资金流转账户,并对该资金流水账户进行专项管理。

2.买卖证券的核算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证券公司需要根据客户要求或自行决策,买卖相应的证券。

证券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买卖证券的交易金额,计入融资融券专用资金流水账户,同时根据交易流程记账。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证券融资:当客户向证券公司质押股票时,证券公司应认真核对质押股票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交易记录是否清楚,以确保证券质押价值不低于融资金额,然后向客户支付融资金额。

(2)证券融券:当客户借入证券进行卖出交易时,证券公司应按照市场价格向客户借进相应数量的证券,并将其卖出。

这时,证券公司需要将融资融券专用资金流水账户中相应的证券数量减少,并加上相应的现金。

(3)还款还券:客户需要在融资融券期限到期时,将融资本金与利息一起进行还款。

当客户使用借来的证券卖出时,也需要将卖出所得的证券及资金归还证券公司。

3.利息的计算核算证券公司在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需要收取一定比例的融资利息或融券费用。

证券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将相关的利息或费用记入融资融券专用资金流水账户中,并在核算时计入资本和利润。

4.跟踪风险的核算证券公司在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需要对客户的证券账户和交易风险进行跟踪管理,及时识别和应对风险。

证券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管理会计分析,加强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融资融券业务运营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综上所述,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同时,需要对资金流水账户、买卖证券、利息计算和风险跟踪等方面进行会计核算,以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操作指引

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操作指引

融资融券业务会计核算操作指引融资融券业务是一种特殊的股票投资方式,也是证券公司的核心
业务之一。

为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规范运作,证监会对于融资
融券业务的会计核算操作给出了指引。

首先,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
关规定的要求,同时要充分考虑融资融券业务特殊性,科学确定各项
会计制度和核算方法。

其次,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确认日的会计记录应
当进行逐一核对,确认交易金额和股票数量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交易确认和会计核算审核机制。

第三,
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办理合格投资者认定手续,并根据认定结果进行不
同的会计核算处理。

除此之外,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核算还需要充分考虑到相关的风
险控制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
预警机制,并根据风险控制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

此外,要
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跟踪和监管,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结算、资金使用等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要求。

总之,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核心业务之一,其会计核算
操作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同时考虑到业务的特殊性和
风险控制要求,确保业务的规范运作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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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及其会计处理财政部会计司 2010年4月28日2010年3月31日,市场期待已久的融资融券业务同时在沪深两市拉闸。

国泰君安、国信证券、中信证券、光大证券、海通证券和广发证券等6家证券公司成为首批试点开展该业务的券商,深成指成分股和上证50成分股成为首批入围的标的证券[①]。

截至4月20日,两市累计融资融券交易总量已达19,438.01万元,其中融资交易火爆(19,255.42万元,占比99.06%),融券交易冷清(182.59万元,占比0.94%)。

我们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特点、业务流程等进行梳理后,对其涉及的相关会计问题进行了研究,现阐述如下。

一、融资融券业务及其特点和作用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因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交易称融资融券交易。

在融资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证券,到期归还资金并支付利息;在融券交易中,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到期归还证券并支付利息。

广义的融资融券交易通常还包括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得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业务。

根据我国2008年出台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须为自有资金或自有证券,在自有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可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

但是,我国证券金融公司[②]尚未成立。

因此,试点阶段证券公司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和证券仅限于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

融资融券业务兼具资金融通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特点。

在融资融券业务[①]标的证券是指融资可以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可以卖出的证券。

[②]根据有关新闻媒体的报道,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相关文件已上报国务院,但尚未获得批复。

中,证券公司是借出方(即“贷方”),投资者是借入方(即“借方”),“融资”和“融券”都是站在投资者角度而言的。

融资交易与一般借贷交易的区别在于,客户融得资金须以购买证券为前提;融券交易与一般借贷交易的区别在于,融券交易中的交易标的不是资金而是证券。

一笔完整的融资融券业务通常既包括资金或证券的借贷业务及相关利息费用的收付,也包括委托代理证券买卖及相关佣金和手续费的收付。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同时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和证券经纪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主要有四方面作用。

一是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价格,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或过低时,可通过融券卖出或融资买入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二是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的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流动性。

三是融资融券业务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一种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四是融资融券业务拓宽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运用渠道。

二、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背景融资融券业务在世界上大多数证券市场都是普遍常见的交易方式,国金证券对全球范围内37个证券市场进行调查后发现,其中35个证券市场建立了融资融券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而且绝大多数证券市场都是在推出股指期货业务之前先推出融资融券业务。

我国于今年3月31日启动融资融券业务后,4月16日开始推出股指期货业务。

不少研究者指出,融资融券业务是建立做空[③]规则的必然安排,而缺乏做空机制将使得投资者只能从股价上涨中获利,进而导致证券价格的非理性上涨和随之而来的非理性下跌。

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出于控制市场风险的考虑,不允许进行信用交易。

例如,我国1998年《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③]买空是指投资者在自身没有资金时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卖空是指投资者在自身没有证券时借入证券卖出。

不借入资金就买入证券称为“裸买空”,不借入证券就卖出证券称为“裸卖空”。

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但是,证券市场一直存在强烈的融资融券需求。

因此,我国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从而在法律上为证券信用交易提供了一定的制度空间。

随后,证监会于2006年6月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称《试点办法》)。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正式出台《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范围、资金和证券来源、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2008年10月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正式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

经历了一年多的试点筹备工作后,融资融券业务最终于2010年3月31日正式启动。

三、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融资融券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信用交易,在市场发育尚未成熟、监管措施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能滋生股价操纵行为,增加股市波动幅度,引发金融风险,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监管。

我国监管部门推出融资融券业务严格遵循“试点先行、逐渐推开”的原则,在试点阶段对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严格控制。

《试点办法》和证监会2010年1月发布的《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均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资质等有一定的要求,同时还明确了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一)业务流程融资融券业务开始前,证券公司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同时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首先向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由证券公司对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客户)签订业务协议,约定融资融券额度、期限、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维持担保比例等。

发生融资融券业务时,客户向证券公司发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指令,证券公司审核买入或卖出的证券是否在标的证券范围内、客户信用交易账户中的保证金是否充足。

如果满足条件,证券公司应当代客户买入证券或卖出证券,并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或“融资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自有资金或自有证券垫付。

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价款应当做为融资融券的担保物,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融资融券成交后,证券公司逐日盯市,核算客户信用交易账户中的担保品整体价值,当担保品价值低于规定水平时,要求投资者补足担保品的价值。

投资者可以提取其信用担保账户中超过维持融资融券担保规定水平所需的部分。

投资者需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归还所融资金或证券,并支付相关利息和手续费用,一般不能展期,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除外。

(二)风险控制措施1.关于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来自于标的证券的价格波动,为避免价格过度波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通常会选择股本规模大、股东人数多、流动性强、业绩稳定、波动幅度不大的股票以及基金、债券作为标的证券。

深交所第一批标的证券的范围与深成指成分股范围相同(40只),上交所试点初期标的证券范围与上证50指数成分股范围相同,标的证券范围随成分股的调整而调整。

2.关于初始保证金上交所和深交所均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时,其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比例[④]不得低于50%。

当保证金以证券充抵时,需按照一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

深交所和上交所均对可抵充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包括A股股票、基金、债券,但不包括权证和特殊处理的股票)及其折算率的上限做了规定。

3.关于担保维持与提取在融资融券期间,投资者需维持的一定的担保比例。

上交所和深交所要求客户维持担保的比例[⑤]不低于130%,当担保比例不足130%时,客户应及时补足,而且补足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

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所得的价款应当作为担保物进入“担保资金账户”和“担保证券账户”。

当维持[④]融资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价格×卖出证券价格)×100%。

[⑤]维持担保的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担保比率超过300%时,投资者才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率不得低于300%,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关于融资融券规模限制和融券申报规则深交所和上交所均规定,单只证券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25%时,即暂停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以限制过度投机带来的波动。

当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低于20%时,恢复融资融券交易。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

该规则通常被称为“报升规则”,旨在防止空头恶意打压股价。

5.关于强制平仓如果投资者未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到期末未偿还所借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可以强制卖出客户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证券,平仓所得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客户所借资金和证券,剩余资金计入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四、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会计处理融资融券业务既具有普通证券交易的特征,也具有信贷交易的特征,而且融券交易中的借贷标的不是普通资金而是证券,属于金融创新。

但是,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融资业务其实是资金借贷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的组合;融券业务其实是证券借贷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的组合。

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资金借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因此,只有证券借贷业务属于新业务。

在试点阶段,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仅指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借给客户,并收取利息费用的业务,不包括证券公司自身向证券金融公司、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得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业务,因此,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中均有相应规定,现将涉及的主要业务适用现行会计准则情况分述如下:(一)融资业务在融资业务中,证券公司将资金借给客户,形成一项应收客户的债权,这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并无本质区别。

因此,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披露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在将资金借给客户,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二)融券业务根据《试点办法》,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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