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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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初探

海域使用权初探

海域使用权初探毛亚敏(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浙江杭州 310025)摘要:海域使用权属于一项新型的民事权利,到目前为止,只有《海域使用管理法》对该项权利作了规定。

由于《海域使用管理法》属于行政管理法的范畴,其内容侧重于对海域使用的行政管理,对海域使用权相关民事问题的规定难免存在欠缺。

本文以《海域使用管理法》为依据,对海域范围的界定,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性质、特征,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变更与终止,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转换等新问题作了初步探讨,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海域;海域使用权;法律调整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505(2004)03-0013-05收稿日期:2004-03-03作者简介:毛亚敏(1963-),女,浙江奉化人,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浙江财经学院教授。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金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文以《海域使用管理法》为依据,对海域使用权有关一些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一、关于海域的范围土地与海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海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和个人对海域的权利只限于取得使用权,而土地所有权可以属于国家,也可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海域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必须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产权登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设立、移转、消灭等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做不动产登记;对海域的行政管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的行政管理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由于海域与土地的法律效果不同,因此,明确海域与土地的界线,以及海域在何种情况下可转换为土地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对于特定海域的利用是由众多权利主体进行的,这就是对海域资源的共享性,一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利用行为一般均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用,例如,海域处在不断的运动中,某一海域的海水流到另一某片海域中,同时另一片海域的海水又补充进来,海水就是在这样的运动中存在着,也正是由于海水的这种流动性,使得海洋污染的规模更大速度更快,一个地区的海洋事故会迅速波及其他地区,迅速形成规模性的灾难。海域的共享性不仅指不同海域使用权人之间的共享,还应包括不同时期对同一海域的共享,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为此,必须对各种利用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
海域使用权
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颁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使用一定海域的权利。
介绍编辑私法性质
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并一直为人所利用,但海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并非私法上财产权利的标的物,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海洋通常不能进行排他性的使用。人类对海洋的传统利用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捞渔业,这两种利用方式均不能构成对海洋排他性的支配。一物可被排他性支配的前提,是
客体范围
中国新颁布的《海域使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中国《海域使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从这一定义来看,海域的范围很广,表面上看起来是由一定范围内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组成的,但实际上,所有水体、水面、海床、底土是不可分离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一要素均不能称其为海域。所以,从事海上捕捞、海水养殖、海底石油开采、海上旅游航运等,均属于海域使用的范畴;就同一地段的海域使用而言,同样适用传统民法中“一物一权”的规定。

物权法解释:海域使用权

物权法解释:海域使用权

物权法解释:第⼀百⼆⼗⼆条【海域使⽤权】 第⼀百⼆⼗⼆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权受法律保护。

【解释】本条是关于海域使⽤权的规定。

海洋被称为“蓝⾊国⼟”,在⼈类⽂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

根据本法第四⼗六条的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是海域所有权的主体。

海域与⼟地具有相同的属性,随着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海域可以通过技术⼿段加以区分并进⾏排他性的使⽤,海域越来越成为被⼈类利⽤的重要资源。

1993年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颁布的《国家海洋使⽤管理暂⾏条例》第⼀次规定了海域使⽤权制度。

此后,⼀些沿海省市也先后出台了有关海域使⽤权⽅⾯的地⽅性政府规章。

2001年我国颁布了海域使⽤管理法,从法律上确⽴了海域使⽤权制度。

该法规定的海域是指我国内⽔、领海的⽔⾯、⽔体、海床和底⼟,范围从海岸线开始到领海外部界线为⽌。

我国海域的⾯积达38万平⽅公⾥。

海域使⽤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使⽤权。

单位和个⼈使⽤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权。

海域使⽤权取得的⽅式主要有三种:⼀是单位和个⼈向海洋⾏政主管部门申请;⼆是招标;三是拍卖。

有关单位和个⼈使⽤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式取得海域使⽤权后,海域使⽤权⼈应当办理登记⼿续。

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务院批准⽤海的,由国务院海洋⾏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权⼈颁发海域使⽤权证书;属于地⽅⼈民政府批准⽤海的,由地⽅⼈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权⼈颁发海域使⽤权证书。

根据使⽤海域不同的⽤途,海域使⽤权期限分别为:养殖⽤海⼗五年;拆船⽤海⼆⼗年;旅游、娱乐⽤海⼆⼗五年;盐业、矿业⽤海三⼗年;公益事业⽤海四⼗年;港⼝、修造船⼚等建设⼯程⽤海五⼗年。

海域作为国家重要的⾃然资源实⾏有偿使⽤制度。

单位和个⼈使⽤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

为了切实保护养殖⽤海渔民的利益,⽬前海域主管部门在实际⼯作中对有争议的海域、海洋⾃然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区、传统赶海区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不进⾏招标和拍卖。

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

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

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海域使用管理法释义》发表时间:2009-1-4 10:20:00 阅读次数:1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加强海域使用管理。

自古以来,海洋就是资源的宝库,在人类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海域是海洋资源一定范围内的载体,是海洋的组成部分。

海域同其他任何资源一样,都是有限的,而人类的生产、生活对资源的需求又是无限的,要让有限的资源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就必须对各种开发利用海域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海洋经济发展和海域使用管理工作。

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海域使用管理立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和支持,也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因此,为了防止耗竭性地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确保海域资源的科学、合理的利用,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切实加强海域使用管理。

二、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海域使用管理法首次明确规定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长期以来,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毗邻海域属于本地、本企业甚至个人所有,导致非法买卖、租用、抢占海域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了改变这种错误的观念,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同时,根据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把海域使用权授予海域使用申请人,并依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既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作为海域所有者的权益在经济上的实现方式。

三、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我国政府的主张,我国可以管辖的海域达300多万平方公里,其中领海和内水面积约38万平方公里。

我国的海洋开发,由最早的渔盐之利、舟揖之便开始,在渡过了几千年渔舟唱晚、波澜不惊的平静后,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掀起了一股股海洋开发热潮。

海域使用权研究综述

海域使用权研究综述
的权 利 。 ( ) 5 海域使 用 权是有 法定 存续期 间的权利 。
三 、 海 域 使 用 权 性 质 的研 究 海域使用权性质方面 的研究是海域使用管理 中研究最多的内容 ,其研究主要集 中在 20 年 1 01 O
月2 《 7日 海域法》 布之后到 20 年 3 1 《 颁 07 月 6日 物权法》 颁布之前。在《 海域法》 颁布实施之前 ,海域 使用权并没有被明确的法律条文做规定 ,因此 ,也就不存在其性质的研究。而在《 物权法》 颁布实施 之后 ,《 物权法》 里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用益物权。在这段时间里 ,就海域使用权具体
为何种性质的权利 ,学术界的研究也不尽相 同,归纳起来主要有 以下几种。
杨顺 良(0 6认 为海 域使 用权 的行 使是 以 占有 为前 提 的排他 性权利 。赵守江 (06 认 为海域 与 土地 20 )上的物 ,而且符合不动产的全部法律特征 , 但海域使用权是单
位 和个 人 以法 定方 式取得 的 ,对 国家所 有 的特 定海 域享有 的排 他性 的权 利 。
生 。国外关 于海域使用权方面 的研究: 大多是通过各 国的相关法律进行界定 的,明确提出海域使用 权概念 的,从现在来看只有我 国一个 l家 ,因此 ,国外的学者对此研究的内容甚少 ,其研究也大 国 多是海域使用管理 以及海域规划等方面 的内容 ,真正有关海域使用权及其性质 、特征等方面的研 究几乎没有。随着我 国海洋经济的发展 和海域使用制度的推行 ,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海域使用制度 和海域使用权 。其研究 的重点主要有 :一是海域使用权 概念 、内涵方面 ;二是关 于海域使用权性 质 ;三是有关海域使用权 与其他相关用海权的联 系与冲突 ;四是关于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 。在市 场机制研究 中主要讨论了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权 ,以及流转和处置方面的内容 。另外 ,也有学者对 海域使用权分层确权的可行性进行 了研究。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关键词: 《物权法》/海域使用权/准用益物权/养殖权/采矿权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22条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 该制度属于物权的范畴, 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 在我国物权体系中应当属于准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与养殖权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 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准用益物权; 同时海域使用权与在特定的海域内开采矿产的采矿权也具有密切的联系。

因此需要研究和完善海域使用权内容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为未来海域物权立法设置比较健全的法律规则提供扎实的理论准备。

海洋是最重要的地球生态系统和环境要素,随着人们利用海洋的技术手段的发展, 海域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利用价值。

中国要在21世纪实现和平崛起的目标, 必须要把眼光投向350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

《物权法》第122条规定: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这就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

但海域使用权在《物权法》中的性质和特点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本文对此谈几点个人看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所谓海域使用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占有特定的海域并利用海域进行养殖、旅游、运输、采矿、修建港口和各种设施等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 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 且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涉及国家主权问题。

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 任何集体和个人都不能享有海域所有权。

因此, 海域所有权不能通过交易而转让。

海域虽归国家所有, 但为了发挥海域的使用价值和提高利用效率,国家需要在海域之上创设各种权利, 如海域使用权, 以提高对海域的综合利用能力, 在最大范围内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由国家将特定海域的使用收益权转让给公民、法人, 从而产生了海域使用权。

由于海域使用权是在国家海域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 所以, 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

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

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一、现代海域使用权具有私法性质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一直为人们所利用,但长期以来,海洋并未成为私法上的产权主体。

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通常不能长期独享海洋。

人类利用海洋的传统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鱼,两者都不能构成对海洋的独占统治。

一个事物可以排他性控制的前提是该事物是可以指定的,即“物权法中的事物必须具有可以具体确定的属性,难以指定的事物很难被真实支配。

权利,因此不能成为物权法中的物权。

在现代测绘技术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之前,我们无法通过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测量和定位方法将海洋的一部分与其他部分清楚地区分,也就是无法指定海域。

由于海域不能明确,特别是海域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体,传统民法上不能将海域作为物权客体。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在规定所有权制度时没有明确将海域列为所有权对象,《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将海洋列为陆地的一种形式。

但近年来,部分海洋也成为私法监管的对象,其变化是由经济发展的需要、海洋利用技术的提高、海洋利用方式的改变等驱动的。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人类越来越重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

人们利用海洋资源方式的更新和拓展,特别是海水养殖和海洋采矿业的快速发展,导致人们对一部分海洋——海域的专属使用逐渐普遍化。

从事海水养殖,如养殖鱼、藻、虾、蟹、贝类等,需要长期稳定占领特定海域;从事海洋开采,如海上油气勘探,需要在矿区建设钻井平台或采油平台,这也需要长期稳定占领特定海域;此外,在近海建造建筑物或游乐设施,划出一定海域作为旅游经营者经营的观光区或休闲区等,也需要长期稳定的占用。

使用特定海域。

人类使用海洋方式的变化引发了许多必须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

(一)从事海水养殖或海洋采矿等,需要对特定海域进行长期稳定的占用和使用,这些特定海域利用现代测绘技术可以很容易地确定。

因此,这些特定的海域是可用的、特定的,可以看作是民法上的事物。

(二)为有效利用海洋资源,特定海域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必须受法律保护,不得受他人干涉。

海域使用权的效力探析

海洋 管 理 ・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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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物 质 资料 ” 。海 域 已 经 成 为人 类 开 发 利 用 的 重
的 目的 在 于 享 受 物 的利 益 。《 域 法 》 第 二 条 第 海 二 款 规 定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内 水 、 领 海 持 续 三 “ 使 用 特 定 海 域 三 个 月 以上 的排 他 性 用 海 活 动 , 适 用 本 法 ” 海 域 法 》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 海 。《 第 “ 域 使 用 权 人 依 法 使 用 海 域 并 获 得 收 益 的 权 利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犯 ” 。根 据这 些 规 定 ,海 域使 用 权 具 有 直 接 支 配 性 和 排 他 性 。
要 领域 和 不可 缺少 的 自然资 源 ,能 为人 类 所支 配, 具有 稀缺性 和 独立 的经 济价 值 , 而且 某 一海
域 整 体 的地 理 位 置 是 确 定 的 , 因此 海 域 属 于 民法 上 “ ” 范畴 。 物 的 笔者认 为 , 以上 两 种 观 点 并 不 存 在 逻 辑 上 的 排 他 性 。 海 域 的 公 法 性 质 是 从 海 域 的 所 有 权 人 —— 国家 的角 度 进 行 界 定 的 , 海 域 的 私 法 性 而
和 分 析 . 域 使 用 法 律 制 度 可 以从 突 出海 域 使 用 权 的 物 权 性 、 立 海 域 区分 使 用 制 度 和 加 强 海 建
海 域 使 用 权 宏 观 保 护 等 三 方 面 加 以完 善
关键 词 海域 : 域使用 权 ; 力 海 效
海域使用 权是单 位和 个人依 照法 律规定 , 对 国家 所 有 的 海 域 享 有 的 以 使 用 和 收 益 为 目 的 的 支 配 性 和 排 他 性 权 利 。2 0 0 2年 施 行 的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域 法 》 ( 海 ) 首 次 提 出 了 “ 域 使 用 权 ” 概 念 , 立 了 我 国 海 的 设 的 海 域 使 用 权 制 度 。其 中 , 域 使 用 权 的 效 力 问 海 题 关 系 到 海 域 使 用 权 能 否 得 到保 护 和 顺 利 实 现 , 具 有 重 要 的 理 论 和 现 实 意 义 。 《 域 法 》 对 保 护 海 海 域 使 用 权 , 顺 海 域 使 用 管 理 体 系 发 挥 了 重 要 理 作 用 ,但 在 现 实 中 仍 然 存 在 诸 多 不 足 之 处 , 如 《 域 法 》 义 务 、 权 利 的 现 象 严 重 , 海 域 使 海 重 轻 对 用 权 人 的权 利 规 定 存 在 缺 失 ; 域 综 合 利 用 效 率 海 不 高 , 在 资 源 浪 费 的 现 象 ; 域 使 用 权 保 护 力 存 海

浅谈海域物权的法律属性


维护海域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保障交易安全
通过对海域物权法律属性的研究,可以规范海域交易的行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避免因交 易不规范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维护市场稳定
通过对海域物权法律属性的明确,可以维护海域市场的稳定和秩序,避免因市场波动和不确定因素导 致的风险和损失。
THANKS
感谢观看
通过对海域物权法律属性的明确,可以规范相关管理部门的 权责范围,提高海域物权保护的力度和效果,防止海域物权 的滥用和侵犯。
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
引导合理开发利用
通过对海域物权法律属性的研究,可以引导相关主体合理开发利用海域资源, 避免过度开发、污染等不良行为,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优化资源配置
通过对海域物权法律属性的明确,可以优化海域资源的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 率,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开发。
征收决定。
环保法律限制
海域使用应当遵守环保法律的规 定,如排污标准等,否则将受到
相应的限制。
相邻权限制
海域使用应当尊重相邻权利人的 合法权益,不得侵犯相邻权利人
的利益。
海域物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在保护海域物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公共利益的需求,实现二者的 平衡。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海域物权人应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04
海域物权的保护与限制
海域物权的保护措施
完善立法
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 确海域物权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边界。
严格执法
加大对侵犯海域物权行为的打击力 度,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 效保护。
司法公正
加强司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平、 公开的司法环境。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

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作者:王利明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04期〔摘要〕我国《物权法》第122条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该制度属于物权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体系中应当属于准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与养殖权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准用益物权;同时海域使用权与在特定的海域内开采矿产的采矿权也具有密切的联系。

因此需要研究和完善海域使用权内容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为未来海域物权立法设置比较健全的法律规则提供扎实的理论准备。

〔关键词〕《物权法》;海域使用权;准用益物权;养殖权;采矿权〔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4-0094-07〔作者简介〕(注: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海洋是最重要的地球生态系统和环境要素,随着人们利用海洋的技术手段的发展,海域将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利用价值。

中国要在21世纪实现和平崛起的目标,必须要把眼光投向350万平方公里的蓝色国土。

《物权法》第122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这就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

但海域使用权在《物权法》中的性质和特点还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对此谈几点个人看法。

一、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占有特定的海域并利用海域进行养殖、旅游、运输、采矿、修建港口和各种设施等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且是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国家主权问题。

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任何集体和个人都不能享有海域所有权。

因此,海域所有权不能通过交易而转让。

海域虽归国家所有,但为了发挥海域的使用价值和提高利用效率,国家需要在海域之上创设各种权利,如海域使用权,以提高对海域的综合利用能力,在最大范围内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由国家将特定海域的使用收益权转让给公民、法人,从而产生了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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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摘要】海洋是人类生命的摇篮,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即脱胎于人类对于海洋的开发和利用。

基于海域的重要性,国家应当对其享有所有权。

但是国家对海域的开发只能起到监督、引导作用,实践中仍要依靠市场中各个经济主体的参与。

因此,海域使用权有必要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规定于法律体系中,作为经济主体参与海域开发的权利基础。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是人类对海洋开发利用的具体体现,对于这一概念各国立法规定各异。

我国有38万平方公里蓝色国土,然而对于海域使用权的探讨却未见明确与繁荣。

本文基于对海域使用权沿革的探讨以及其权属之所归为切入点,以求明晰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一、海域使用权的历史沿革
海域,顾名思义,就是在宽阔海洋之上所划定的有一定边界的区域,它包括了水面水体乃至其下之土地的立体空间。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对“海域”做了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海域使用权即是得以对海域进行使用的权利,因此海域使用权概念正是脱胎于人类对于海洋的开发和利用。

虽然人类很早就开始了对海洋的探索,但在当时社会发展状况下,对海洋的利用仍是简单的、自由的、无需规范调节的,因此,
也没有海域使用权的概念。

以古罗马为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i2.1.5仅有海岸公共使用的规定,而且这一规定是参照万民法的。

近代以来,出于资本主义殖民扩张的需要,海上运输及海上贸易地位日趋增强,各国政府都重视海上利益的维护,这一方面促使国家主权观念的兴起,另一方面也标志着人类对于海洋管理意识逐渐形成。

这些都表现在当时对海样权利异常激烈的学术争辩之中。

格劳修斯与在威尔伍德及赛尔登等学者关于海洋人类共有还是沿
海国家独有展开论战,最终该论战以海洋被划分为领海和公海而终结。

20世纪全球海洋经济迅速发展,促进了全球海洋管理立法的完善。

直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各国海洋之权属始的确定之后,海域使用权以及类似概念才得以在各国立法中兴起。

这一方面体现了海域使用权对于海洋之权属关系的依附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海域使用权是各国于海洋之利用中最迫切的权利。

二、国家的海域所有权
人类海洋权属观念虽然产生于个体或族群,但是最终却要归属于一个更高的政治实体——国家。

国家应当对海域享有所有权,其理由如下:
首先,这是国家安全的需要。

领海是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是国家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因此领海的所有权应归于中央政府所有,各地方政府仅能依中央政府的授权而代为管理。

其次,海域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海洋生物、海洋能源都是地球的宝库。

独立的产权主体难以拥有成规模的海域,势必造成海域所有权的过度分散,不利于其长远发展。

除此之外,海域具有稀缺、对开发主体的资质要求高等特征,独立的产权或许会导致物不能尽其用的结果。

因此,海域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允许私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会使资金更有效地运用于海域开发。

综上所述,国家基于安全的考虑,必须在海域开发利用中以国家所有者的身份出现。

在资源成为人类头等重要问题的今天,只有借助于国家的强力,对于海洋的开发利用才得以可能。

概览各国海域立法,大多数对主权海域的所有权都是由国家掌握。

大陆法系的法国将海域与海域下的土地分别看待,领海海域为公有财产,其下之土地称为“海洋地产”,为国家所有。

而荷兰也与法国有相似之处,即将海域之下的土地规定为国有。

[1] 英国和美国有类似的所有权归于国家的“水下土地”概念,且“水下土地”权利及于其上的海域。

综上言之,国家应拥有海域所有权,并可依其所有权之权能对海域进行管理,让与私人对海域的使用权。

一方面,国家海域所有权避免了私益追逐的盲目,能将海域的开发与利用置于有效地管理与规范之中,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增设海域使用权,个人在有效规范之下的逐利行为得以存在,这一有效空间开创了海域高效化开发利用的可能性。

三、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辨析
(一)海域为物权客体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海域应为一种物,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而应由物权法所调整。

物是物权的客体,应具有特定性、独立性、有体性,随着海洋产业的发展,海域已具备这三个特征。

海水虽是流动的,具有不特定性,但与其不同的是海域指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立体空间资源,只要地理位置得以固定则海域是可以被特定化、独立化的。

一国所有的海域特别是领海海域具有稀缺性,且海域已为人们所利用,有独立的经济价值。

因此,海域是物权法中所指的物。

且因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标准为是否可移动并且是否因此移动而
损害其价值,海域应被归为不动产。

(二)海域使用权应为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应为一种物权,且应该是用益物权。

《物权法》的117条规定:”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因此,私人对国家的海域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应是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也应具有用益物权的共同特性,即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在他人的物上设定、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存在占有为前提;设定、转移需登记,为独立物权。

(三)海域使用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
用益物权需要登记,我国立法体制上四种传统用益物权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采取登记生效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
役权均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鉴于海域价值大等特点也应采取登记生效,我国《海域使用权管理法》第19条及第20条即采登记生效主义。

四、展望
目前,我国物权法体系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含义在于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规定,不容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因此,要使海域使用权真正成为一种物权的类型还需要为法律所规定,未来制定民法典时是否将海域使用权纳入法律体系之中是我们目前重点关注的。

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权,还有许多需要探究的地方。

参考文献:
[1]王卫国主译.荷兰民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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