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旅游法规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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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旅游政策的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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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旅游政策的相关论文旅游政策对区域旅游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旅游政策在空间层面的效应是旅游政策有效调控的前提,有利于提高政策设计与配置的有效性、适用性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旅游政策的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旅游政策的相关论文范文一:镜泊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的研究摘要:镜泊湖山清水秀,景色宜人是中外闻名的旅游胜地,如何做强、做大镜泊湖旅游产业经济,以此来推动牡丹江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做为每一名牡丹江市民关心的一个问题。

本文通过对镜泊湖旅游资源现状的分析,找出矛盾的所在,将镜泊湖旅游产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到位,得出解决的办法,力争把镜泊湖的旅游产业做大做强,实现通过镜泊湖旅游产业带动地方经济飞速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泊湖;旅游;产业;研究旅游业被称为二十一世纪“朝阳产业”、“新兴产业”是构建当今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与传统产业相比,它具有产业能耗低、环境污染小、能够吸纳较多的就业人员、产业关联度高、创造附加值能力强的优势。

镜泊湖作为全国闻名的旅游名地,如何加快镜泊湖旅游产业的发展,合理利用开发好现有的旅游资源,最大限度地造福牡丹江市人民,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镜泊湖旅游资源简介镜泊湖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南部巍峨秀美的群山环抱之中,是我国最大的火山熔岩堰塞湖,其吊水楼瀑布是国内三大著名瀑布之一。

1980年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自然保护区,2001年9月被中央文明委、建设部、国家旅游局评定为风景旅游示范点。

景区总面积为1214平方公里,其风景资源由三部分组成:一是镜泊湖游览区,展现百里长湖的奇观胜景;二是火山口原始森林自然保护区,展现丰富的地下森林资源、动植物资源和神奇壮美的火山熔岩洞景观,三是唐代渤海国上京龙泉府遗址,展现历史悠久的人文景观。

纯朴自然的镜泊湖,岛湾错落,峰峦叠翠,景色清秀,古迹隐约,尽揽春花、夏水、秋叶、冬雪于一湖,令人惊叹神往,流连忘返。

二、镜泊湖旅游产业发展的意义1.有利于拉动牡丹江市第三产业的发展。

浅议对我国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

浅议对我国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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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种形 式的主 要缺点 是 不 利于 体现旅游合 同法 与我国现行《 合 同法 》 的种属关 系 而 且会 给法 律适 用带 来麻烦 因 旅游合同纠纷 往 往在适用旅 游 合同 条款的同 时 要参考其他 服 务性 合同 的 条款
三 以 典 型合 同 的形 式 制 定 在未来 的《民法 典 》 同 编 中 合
因 为最广 义说 和广义 说虽 然有利 于 保护 旅 游者 的合法权益 但 它们的 定义 范 围过 于 宽泛 所 涵盖 的内容 既没有充分的内在的联系也缺 乏法 律 上 的共 同特性 另 外 我国 同法 征求意见稿 》 和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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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游合 同法 》 则会因 为 有这些 已 有的研究成 果的缘故 能以 非常 旅 快的速 度在极短的时 间内制定 出 而 若要通 过在 《 旅游法 》 《 法 和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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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明显 不 能适 应 旅游 业 发 展 的雷要
关键词
旅 游合 同
法 律制度
构建 文 献标 识 码 文章编号
二 制 定在 未来的《旅 游 法 》 中 这 种 形 式的主要 优 点是

中图分 类号


沁 刁

我国的旅游业 是在党的十一 届 三 中全会实行 改革 开 放政策以 后 才起 步的新兴 产业 但其发展速度迅 猛 特 别是由于近年 来国人生活 水平的不断提 高及 旅 游 黄金 周 的 出现 极大地 刺激 了国 人 的出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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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 涉及面 较 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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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经 明 显不能适应旅游 业 发展的需要 所 以 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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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伴的是我 国旅 游合同纠纷 日趋增多 而 且 同案 不 同判的现 象也频 频 发生

旅游专业教学中的法律法规论文

旅游专业教学中的法律法规论文

旅游专业教学中的法律法规论文一、了解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在教学过程中,首先应让身为社会成员之一的学生明白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方针,亦即我国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战略:一国两制、对外开放、科教兴国、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依法治国、节约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实行男女平等、信用建设、保护知识产权等。

使学生在学习和从业过程中明白自己应该始终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策略,行为有指南,才不致于对社会大环境处于一种盲然无知、无所适从的状态。

使学生的学习、工作有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和顺应时代的大的方向目标。

就拿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来说,学生在校期间,就应该让他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手乱丢杂物、垃圾,以保持环境的整洁卫生。

我校现在正在加大力度整治学生在校园中随意乱丢、边走边吃的现象,要求垃圾杂物必须扔进垃圾桶,进食必须在食堂、小卖部内进行。

经过一段时间的督查,学生的不良行为大为改观,校园内也干净整洁了许多。

当学生走向社会后,在旅游行业的工作中,由于现在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面对广大的旅游消费者,他们不仅可以以身作则,给游客带好头,还可以在整个游乐过程中,督导游客保持旅游环境的生态平衡,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二、掌握旅游法规的基础知识旅游业的主要法规依据较多,如:宪法,合同法规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游业务管理相关制度,旅游投诉法规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娱乐场所管理法规制度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旅游业和从业人员起着严格的规范约束作用,学习它们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这些法规的学习,应让学生熟练掌握:法的本质和特征,中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机构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合同法及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履行及效力,合同的终止、解除与违约责任;旅游社的分类、设立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经营范围,旅游业务的经营规划;对游客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侵权应该承担的后果;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管理以及质量保证金制度,出境旅游的管理;导游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条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工作中的计分、年审管理及等级考核制度,从业时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障和劳动争议处理;业务管理中安全、出入境、交通、食宿、娱乐、资源等的管理制度;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的保护;旅游纠纷的解决途径,旅游投诉的受理与处理。

浅谈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

浅谈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摘要]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不仅能保护旅游资源和人们的各项权利,而且是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行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我们应在借鉴发达国家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生态旅游法律保障体系。

[关键词]生态旅游;生态旅游法;环境保护在传统的旅游发展模式下,人们在享受旅游的同时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现在旅游业已进入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阶段,生态旅游顺应这一时代潮流而兴起。

①生态旅游实质是要求旅游与自然、社会、人类的生存环境成为一个整体,以协调和平衡彼此关系,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

生态旅游强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开发与利用并重,是人与环境和谐统一的新型的旅游形式和旅游观念。

一、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价值首先,完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能保护旅游资源。

旅游业的发展同时,我国生态旅游资源也遭到严重破坏。

随着旅游活动规模的扩大,景点垃圾遗弃量日益增加;城市建设破坏旅游环境。

那种把经济利益摆在首位,不惜以消耗生态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来获取利润的做法,必须予以抛弃。

而解决生态旅游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就不得不将之付诸于法律。

其次,完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可以保护各项权利。

如有利于保障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的完善能促进旅游景点布局的合理化,改善旅游业整体服务水平,推动对自然资源、野生动物及环境的保护,进一步强化生态保护意识。

再如,有利于保障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与生态资源收益权。

对于生态旅游区附近的社区及其居民来说,学者们普遍认为生态旅游能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能提供多种就业机会,还能创造可观的收入,帮助社区居民脱贫致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第三,完善合理的生态旅游法律制度,也是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涉及生态旅游活动的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区域发展和规划、先进科技运用等诸多问题提供法律规范。

旅游法论文

旅游法论文

旅游法的颁布对我国旅游行政管理的影响及政府应对措施【摘要】: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草案)》。

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此前,《旅游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中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强烈反响。

《旅游法》的出台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众望所归,是所有旅游从业人翘首以待的,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了旅游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旅游法旅游行政管理应对措施一、旅游法出台的背景我国旅游业近年来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但是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

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已不匹配。

世界上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

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二、旅游市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旅游业各要素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在我国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由于各种旅游市场经营主体良莠不齐,还存在很多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方面:一是无照经营。

目前市场上还存在许多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现象,一些未取得经营资质的“黑社”、“黑车”、“黑店”、“黑导”坑骗、欺诈游客的行为屡禁不止,尤其是城市周边游和一日游欺客宰客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感想(3篇)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感想(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法律法规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结合一起旅游法律法规案例,谈谈自己的感想。

一、案例简介2019年,某旅游公司在组织游客参加某地旅游活动时,因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导致游客无法按计划游览景点。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旅游公司退还部分费用。

旅游公司认为,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并未违反旅游合同,拒绝退还费用。

游客遂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经调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旅游公司导游擅自更改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旅游公司退还游客部分费用,并给予警告。

二、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旅游公司导游擅自更改行程,导致游客无法按计划游览景点。

这种行为违反了旅游合同的规定,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合同是旅游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明确了旅游公司、导游和游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 导游的职责导游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执行者,应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不仅违反了旅游合同,还损害了游客的利益。

导游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3. 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作用旅游主管部门作为旅游市场的监管者,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及时介入,对旅游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有力地保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感想1. 旅游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旅游法律法规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案提醒我们,旅游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游客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游客、旅游公司、导游等各方应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良好秩序。

2. 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本案中,导游擅自更改行程的行为,反映出旅游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毕业论文

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毕业论文

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毕业论文目录一、新旅游法概况1 新旅游法立法背景2 新旅游法简介3 新旅游法颁布的原因及重要性二、国旅游业的概述1 旅游业的含义及类型2 旅游业的性质3 旅游业的特点三基于新旅游法下旅游业的发展和研究1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影响2新旅游法对游客的影响3 新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四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以省为例1 新旅游法下旅游业的发展概况2 新旅游法下旅游业所存在的问题3 新旅游法下旅游业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五提高旅游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1 拓宽宣传渠道和方式2 实施“旅游立省”的指导思想3 明确科学的发展思路4 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5 坚持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六结论七致谢八参考文献(论文没有格式包括字体行间距目录生成器等等我是按照之前给别的学校论文格式整的此篇论文草稿而已多加修改模板在此修改不难用了网上资料不然短时间难以完成论文多看多修改)一、新旅游法概况1 新旅游法立法背景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国旅游法》。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1982年国家旅游局曾着手起草旅游法。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旅游法列入立法规划,199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出旅游法草案。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

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2012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场馆开放、旅游资源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容。

有关旅游政策的论文

有关旅游政策的论文

有关旅游政策的论文旅游政策是政府实现旅游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对旅游政策的研究还相对薄弱,研究成果的理论性、实践性、系统性和全面性亟待加强。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旅游政策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旅游政策的论文范文一:婚俗文化旅游开发的现状与政策【摘要】文章对汴梁婚俗大观园主要展品及其开发价值进行介绍,并分析了我国婚俗文化旅游的开发现状,以及对我省相关婚俗文化旅游的政策,以期对我市汴梁婚俗大观园开发提供政策支持。

【关键词】婚俗文化旅游汴梁一、汴梁婚俗大观园主要展品及其开发价值(一)主要展品汴梁婚俗大观园的主要展品是收藏家张洪军从民间搜集的各种婚书,内容涉及订婚、聘礼、结婚、离婚、复婚及家产分割等各个方面,其中也有体现不同时代特征的婚书、文件。

例如,清朝的合卺婚书、童养媳婚书、贞节妇建立牌坊批文、鸾凤婚书等,民国时的带税票的婚书、卖身契约婚书、民国集团结婚证书等,解放初期的双文字婚书、婚姻判决书、婚姻申请书以及婚姻介绍信等。

这些婚书所属地域以开封市为主,涉及全国二十几个地区,总计逾千种,是中国200多年来民间婚俗的真实物质见证。

(二)开发价值1.收藏品自身的文化价值园中的每一件藏品都展现了不同时代的婚俗特色,体现了那个时代的文化特征。

这些婚俗收藏品展现了从清朝到现代的一些婚姻制度的发展变化,诠释了我国婚俗文化的传承和变迁,不仅促进了我国婚俗文化的传播,也展现了我国文化的博大精深。

2.与开封市其他项目互补,扩大古都文化旅游产业规模开封市目前已经有翰园碑林、清明上河园、相国寺、开封府以及宋都御街等一大批具有区域品牌的文化旅游景观,主要体现婚俗文化的汴梁婚俗文化大观园的开发建设,能够增加开封市文化旅游种类,扩大文化旅游产业规模,为开封市打造“国际文化旅游名城”贡献力量。

3.能够作为开封市旧城改造的重要项目,充分利用市区空房空地目前开封市正在进行旧城改造,从2012开始,4年内老城区大约580万平方米的棚户区将拆迁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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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旅游法规作者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并强调,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更大的贡献。

在11月0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闭幕,其中,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同时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从以上大会决议中不难看出,我国正在切实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

旅游法作为法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得到了更多的关注。

作为一个第三产业的立法项目,旅游法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了,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而在2012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终于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在十二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五年立法规划中,旅游法作为条件比较成熟、本届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之中的第一类中的一项项目于2013年4月25日获得通过。

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施行,这就是旅游法的起源。

作为一部正式施行至今只有一年左右历史的法律法规,其内容上的丰富程度还是可圈可点的,其中涉及了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权利救济等诸多内容。

与此同时旅游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也是一大亮点,突出保障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作为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旅游法可以说是所有旅游者的众望所归,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但是,我们也客观冷静的发现,在贯彻和落实上其实其中还有诸多的不足之处。

旅游法规这门学科帮助了作为旅游系学生的我们更好的了解旅游法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许同时我们也可以大言不惭的说,国家希望我们能够为今后旅游法更好的实施和发展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帮助国家更好的依法治国。

如今,这门学科我也已学了大半,其中的法律法规条文也早已铭记于心。

接下来我希望能够在此基础之上,对于两个已知被发现的问题来提出一些切实的意见建议。

首先是导游方面。

应切实落实导游劳动合同。

《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
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而时下的旅行社大多没有固定导游,旅行社也没有向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更谈不上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了。

没有固定薪资使得导游人员只能靠每次带团的出团费和回扣等获利,在此之后再倒出钱向旅行社购买旅游团以获得经济来源。

也就是说导游人员并没有一个可以切实落脚的旅行社,作为一个自由人在各个旅行社来回奔波,对于旅游业发展的稳步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针对此问题,我觉得应该通过立法切实保障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建立合法的劳动合同。

在旅游法的基础上,以《劳动合同法》为基准,规定旅行社必须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固定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将导游作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来对待。

然后是旅行社方面。

第五十八条有待更好的明确落实。

《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而在包价旅游中,按惯例分为全包团、半包团、单包团和豪华团、标准团、经济团各三种,但在现时的包价旅游合同更多的只采用了半包或单包项目的标准团兼经济团方式,即在景点上只包了价格便宜的景点;价格贵的和回扣多的景点未包,出团后由导游再向游客按挂牌价收取费用,去索要高额佣金回扣,使游客参团在价格上“低门槛进、高门槛出,明便宜、暗贵”。

针对此问题,我觉得应该通过在该条例中明确团队类型。

按照惯例,明确全包团、半包团、单包团和豪华团、标准团、经济团各类型。

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旅游线路和包价内容,制定团队类型,明码实价,让游客明明白白旅游。

作为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旅游法可以说是所有旅游者的众望所归,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希望能够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旅游法能够弥补上其中的漏洞和不足,使其更加具体化、专业化、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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