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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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旅游法》在规制旅游市场乱象方面的意义

——以云南香格里拉旅游乱象为例

【摘要】:今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新《旅游法》的颁布可以说是众望所归,因为其意义不仅仅是消费者权益会得到加强,整个旅游市场,尤其国内旅游市场都将因之发生深刻变革。新《旅游法》规范了旅游市场,对宰客、纠纷和投诉等出以重拳,使旅游景区、旅行社、游客三方维护自身权益有法可依。

【关键词】:旅游法香格里拉黑导游零负团费强制购物

正文

一、香格里拉旅游“怪象”

伴随着又一个小长假的到来,我国新旅游法也相应实施。又是一个旅游高潮,各大旅游景区出现游客滞留等现象,但是这种现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旅游目的地出现了一种“怪象”,这就是旅游目的地导游的宰客现象。这让人没有想到,在新《旅游法》出台之后,这种乱象还依然存在。这一现象被央视央视新闻频道曝光了《香格里拉旅游“怪象”:不交钱就赶下车》。云南香格里拉旅行社强制收取游客藏民家访费,声称是行政性变相收费,记者拒绝交费被导游强行拉下车。随后,游客在云南迪庆州旅游局投诉时,旅游执法人员言语粗暴。随后,游客到迪庆州旅游局投诉,却遭到执法人员辱骂。对于有游客拍摄录音,执法人员要求游客删掉,不删掉就拘留。报道中,这名执法人员威胁游客:“永远不要来香格里拉!把你撵掉!我敢说这句话我就做得到!”,导游持刀宰客投诉反遭恐吓。

我们知道,云南是旅游胜地,香格里拉更是名扬海内外,每年到哪里观光旅游的人很多,这无疑对当地的经济和旅游事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可是,令人遗憾的是却出现这种导游宰客,执法人员压客事件,给当地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谁也不想花钱买气生,买罪受。毫无疑问,这种行为对香格里拉的旅游品牌价值和旅游形象产生了难以估计的负面冲击,让香格里拉远离人间天堂,远离旅游天堂,在短期内可能直接影响香格里拉的旅游吸引力,驱赶很多向往人间天堂的游客。

只听过导游强迫游客购物拿回扣、不购物就会遭到导游讥笑谩骂甚至动手

打人等宰客行为,至于不交钱就把刀架在游客脖子上,记者投诉却遭到执法人员的恐吓的事情还是第一次听说。如果不是央视报道,恐怕谁也不会相信这是真的。今年“十一”刚刚实施“旅游法”的今天,还会发生如此恶劣的宰客事件,人们不禁要问,谁给恶导游和执法人员那么大的胆子,导游明目张胆宰客,执法人员凶神恶煞般的恐吓。知道的,人们是去旅游,不知道的还以为遇到了土匪强盗了。

“旅游法”第二章第九条明文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云南香格里拉的导游不但是违背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还涉嫌持刀敲诈,违规把不愿另外交钱的游客强行赶下车,丢在荒郊野岭。据记者调查,这种现象经常发生,仅记者在路上就见到好几个同样被导游赶下车的游客。

于是记者跟随被甩游客到迪庆州旅游局投诉,不料执法人员的却是这样答复,去年丽江虎跳峡这边,长江第一湾就开始赶(游客)了,游客这个理性消费观念不对,你(游客)就按这个价格一交了,旅行社和导游谁都不赶你。言下之意旅行社和导游让你咋办就咋办,让你掏钱就掏钱,那他就不会赶你下车。尤其令人难以容忍的是,在迪庆州旅游局投诉时,有游客拍摄录音遭到了执法人员的威胁和辱骂,并被要求删掉录音,删不掉我就拘留你!我说拘留你就拘留你!把她拉过来!通知防暴队把她拉回去!有游客要报警,执法人员说,报!我就抓你!我就要抓你!本该维护游客利益的执法人员却与恶导游穿一条裤子,难怪导游敢如此无法无天了。

二、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存在呢?

首先,是旅游业门槛降低,竞争激烈,导致了低价团、黑导游等现象时有发生。不如成立旅行社,租一间门面房,几张桌椅,一台电脑,然后在工商部门依法按照程序缴纳30000元注册费后就可以成立旅行社。这样低的行业门槛,势必有许多从业人员就如,为了竞争,低价团、黑导游也会随之出现。近几年来,旅游业发展较快,行业竞争激烈。为增加客户资源,很多旅行社采用“拼价钱”的方法拉拢顾客,导致了一些恶性竞争,也就出现“零负团费”的现象。

其次,是之前的有关旅游的法规规定得不够详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力

度。在新旅游法颁布实施之前,国家旅游局和国务院出台了很多行政法规,着这些行政法规的宗旨是为了加强管理,并没有对旅游者、旅游经营以及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还有,就是旅游从业者素质低。香格里拉旅游“怪相”中导游要求游客的强制性消费,本是违法违规行为,然而却被导游如此振振有词、如此强人所难地推广,游客的抗议和不满似乎起不到任何作用,相反还被赶下了车,这是何等嚣张和可恨的,这就体现出导游人员的素质问题。

最后,就是旅游目的地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不严,依法不究。导游人员将游客拉下车这不仅仅是导游个人素质问题,也是当地管理出了问题,是当地对法律和游客的合法权益的漠视导致了导游的嚣张和无所顾忌。

原本应该为群众和游客做主的执法人员,竟然在明知导游违法的情况下,不仅为导游辩解,而且还要求游客删除作为证据的“录音记录”,并以“拘留”来威胁。这样不仅不依法处理导游,反而知法犯法,甚至以身试法,让群众和游客寒心的同时,也让人感到深深的恐惧,这哪里是景区,这简直就是黑店啊,而执法者与导游之间的沆瀣一气,充分暴露出了执法者公然充当违法现象“保护伞”的事实。

四、新《旅游法》实施的意义

第一,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有了明确的规定,零负团费、强制购物、小费等,都将受到法律约束。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二,对旅游执法和管理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作出规定。第九章第一百零九条则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给旅游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提供的法律依据,使旅游者对自己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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