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细则
万 家 乐: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3年6月)

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征求董事意见后提名任免,并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发展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发展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发展战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职责由公司经营投资部承担。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积极物色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人选,在董事提名和资格审查时发挥积极作用;(四)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五)对公司治理有关的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推动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治理机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治理机制;(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发展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发展战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办公室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发展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等洽谈前,要做投资可行性分析并上报办公室;(四)由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发展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中国联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08年3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设立发展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公司综合部、财务部和投资者关系部是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交办的具体事务。
二、人员组成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各委员会的人数、人选、主任及变更调整等由董事会确定。
第六条委员会的成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三、基本职责第八条发展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基本职责:(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其基本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核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六)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计工作规程:1.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XXX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届满可以连任。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XXX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提名委员会和XXX也分别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董事会的人数及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层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公司战略发展工作小组应提出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书面提案,并在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和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经董事长提议,董事会通过后可以连任。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职责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基本制度的执行和实施。
(三)帮助指导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八项制度

省XXXX集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核心竞争力,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甘肃省XX集团有限公司改组设立方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甘肃省XX 集团有限公司改组设立方案》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节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3名。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下设分子公司负责人协助工作。
第三节职责权限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公司战略问题的研究,就发展战略、产品战略、技术与创新战略、战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出资人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出资人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本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公司管理层或项目建议人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提交董事会研究;(五)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七)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节工作程序第十条由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或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上述项目经战略委员会初审后决定是否立项,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董事会职责及工作程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职责及工作程序第一条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省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的董事会,还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所有者的权力。
第二条董事会对出资人或股东大会(含股东会)负责,对出资人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出资方(控股方)对董事会实行契约化管理,与董事长签定董事会任期经营目标合同。
第三条生产性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一般为3人至9人。
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
董事会成员一般应包括:出资人代表或股东代表、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
独立董事由经济、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担任。
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董事会决定范围包括:(一)决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二)制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三)决定各种对外担保、拆借及其他衍生金融交易;(四)决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和转让属下公司产权的方案;(五)根据董事长提议,聘用(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解聘)副总经理、“三总师”,并决定他们的报酬和支付方式;向属下独资公司派出董事会、监事会,聘任(解聘)属下不设董事会的全资企业经理,推荐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人选;(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不含党委、工会、共青团工作机构)设置、定编、定岗及中层干部职数配备方案;(七)决定公司员工工资、奖惩方案及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八)评价考核经营者;(九)制定资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方法;(十)决定授权经营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十一)《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决策范围。
第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㈠主持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㈡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代表董事会处理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董事会决议,批准和签署一定额度的投资项目合同文件和款项;2、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批准抵押融资和贷款担保款项的文件;3、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批准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购置的款项;(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四)签署公司股票、债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五)根据经营需要,向总经理和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六)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聘任(解聘)文件;(七)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属下不设董事会的全资企业经理的聘任(解聘)文件;(八)向董事会提名进入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的董事人选;(九)领导董事会秘书处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十)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与处置权,并事后向董事会、出资人、股东大会(含股东会)报告;(十一)董事会授予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篇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议事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下属的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经营方面及发展战略等方面的相关材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明确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职责,规范⼯作程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战略性投资进⾏可⾏性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全体⼈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尽职义务,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认真履⾏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章⼈员组成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
委员会成员经董事长商有关董事提出⼈选建议,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发展研究院,负责委员会的⽇常⼯作。
第五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战略和投资等⽅⾯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作;(⼆)诚信勤勉,廉洁⾃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作;(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并具备独⽴⼯作能⼒。
第六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三章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第七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研究;(⼆)对公司重⼤投资决策⽅案进⾏研究;(三)对重⼤资本运作⽅案进⾏研究;(四)完成董事会授权的有关战略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条委员会应建⽴⼯作报告制度,⼯作报告的内容⾄少应包括:(⼀)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提出规划,以及提出规划的依据;(⼆)对重⼤投资决策⽅案提出意见建议;(三)对重⼤资本运作⽅案提出意见建议;(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委员会⼯作经费列⼊公司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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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和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不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出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不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任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度以及其他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转与健康发展,应结合行业趋势及人才市场的现状,统筹规划并逐步推行公司内部员工持股、期股期权等激励机制,不断完善薪酬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要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细则
董事会专门委员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任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先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不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