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切实履行资产管理责任,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定义1.固定资产: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购买(制造)日起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一定额度以上,作为单位基本设施和日常经营活动必备工具的资产。
2.固定资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购置、验收、登记、使用、保管、维护、报废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四、资产管理责任与权限1.行政事业单位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人,实行特定人负责特定资产的管理原则。
2.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监督并指导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
3.资产管理部门具有制定资产采购计划、验收固定资产、编制资产清查报表等权限。
五、资产采购1.资产采购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采购计划,明确资产种类、规格、数量及采购预算。
2.资产采购需经预算审批程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或询价。
3.资产采购完成后,需进行验收,确认物品的品质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
六、资产登记与编号1.资产登记应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供应商、数量、使用部门等信息,并分配唯一的资产编号。
2.资产编号应在资产上做好标识,并将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系统中。
3.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增、变动和报废的资产进行及时登记和更新。
七、资产使用与保管1.资产的使用应符合规定用途,严禁私自调拨或借出。
2.各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资产使用和保管清单,定期盘点核实,确保资产的完好与安全。
3.资产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维护资产,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并确保不造成损坏或浪费。
八、资产维护与保养1.资产维护与保养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检查、清洁、润滑、调整等工作,以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延长使用寿命。
2.资产维护工作需及时报修,发现设备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和合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保护、调配、使用和处置,促进行政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固定资产应当全面管理,包括土地、建筑、设备、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能够使用三年以上、有自主产权的物品。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适量增加固定资产,确保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登记和鉴定第六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对每一笔资产及其变动都应当登记,做到数量、规格、性能等基本情况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有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及时清理无用或不能使用的资产,避免浪费和占地。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鉴定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验鉴定,及时发现和查处损坏、贬值的资产,同时,对新购置的资产要进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返还或替换。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保护和维修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保护制度,对资产实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盗窃、损坏和火灾等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异常情况应该及时报告。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维修制度,及时维修、保养固定资产,长期无法使用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置。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使用方案,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使用和调配。
第十二条对那些需要使用大量固定资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应当对这些资产进行专门管理和统一规划,确保有序使用。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障行政机关的资产得以合理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固定资产调配工作,对闲置或过度配备的资产要及时调配或作出处置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篇一」为加强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移交、保管和减损的管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准确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监督并促进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和内容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和器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不作为固定资产的备品备件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其实物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为了明确划分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内容,便于核算和监督,公司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基本任务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在组织资产存量流动和增量投向上改善固定资产的配置,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检查、分析和考核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使用的固定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分工,履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手续制度。
凡是不履行手续,不经公司领导批准和财务部签证,固定资产不得进行调拨。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负主要责任。
公司经理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将固定资产点交清楚。
对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管理人员应给与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员要追究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固定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和维护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综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土地、建筑物、设备、器具、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合理、规范、科学、均衡”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依法保护、合理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规范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长期稳定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获得管理第四条固定资产的获得应当合理规划,经过严格审批和程序,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获得固定资产要坚持遵循采购管理法律法规,规范程序和合理价格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并保证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适当的情况下,行政事业单位可以进行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报废、变卖、转租等方法,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经过严格审批和程序,并在公开透明的基础上进行处置。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收购、报废、变卖、转让固定资产时,要制定相应的程序和管理制度,对资产处置进行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使用进行管理,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安全。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资产使用情况,建立资产使用台账,记录资产的使用、保管和维修情况。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保证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完好和增值。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和维修,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保管管理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码、标识和登记,建立相应的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的存储和保管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和有效利用,保障国家和单位的资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的全部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维护、处理等环节。
2. 定义•固定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拥有并长期使用的、具有明确固定形态的物品,包含不动产、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
•管理人员:指被行政事业单位委派或聘任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
3. 购置管理3.1 申请与审批•购置固定资产需要提前编制购置计划,并上报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
•购置计划应包含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品牌、用途、预算金额等信息。
•购置计划审批通过后,管理人员依据招标、比价、询价等程序进行采购,并签订正式合同。
3.2 购置登记•固定资产购置后,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登记,包含资产名称、型号、数量、规格及购置金额等紧要信息。
•购置登记应有相关票据作为依据,并及时存档备查。
3.3 资产验收和入库•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经过验收程序,确保其完好无损。
•验收人员应与管理人员共同核对资产规格、数量与购置计划全都,确保资产入库正确。
4. 使用与维护管理4.1 使用审批•对于需要固定资产使用的事项,用户部门应提前向管理人员提出访用申请。
•管理人员应依据部门需求和固定资产的可用性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用户部门。
4.2 资产使用责任•用户部门负有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妥当保管和维护的责任。
•用户部门应按规定使用资产,不得将资产擅自分借、租借或转移使用。
4.3 维护保养•用户部门应对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
•维护保养记录应详实及时,包含维护和修理日期、维护和修理内容、维护和修理人员等信息。
4.4 报废处理•对于实现报废标准或无法连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用户部门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提出报废申请。
•管理人员应审核确认后,依照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并对报废程序进行记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的收购、使用、处置、监管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遵循“合理规划、科学管理、精细操作、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确保资产账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本单位领导负责,财务、资产、采购等部门协作配合,各部门及各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本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工作人员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定义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单位为生产经营或提供公共服务所持有并具有以下特征的资产:(一)预期用于一年以上;(二)价值较高,单价在规定的价值法定金额标准以上;(三)实体形态明确,具有自主管理和使用权;(四)日常使用后不易变现,属于非流动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
第九条固定资产应按照其实际用途和性质分类,建立相应的账目,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收购第十条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收购应依据预算和计划,经过合理论证和审核程序,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购买。
(一)新建和扩建项目的资产收购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二)现有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资产购置应经相关部门审批;(三)其他资产收购应经领导批准并签订购买协议。
第十一条资产收购过程中,应充分比对合同内容、价格和数量,避免发生违规收购情况。
第十二条资产收购后,应及时登记入账,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资产准确、完整、齐全。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的用途,防止超范围、超用途使用导致资源浪费。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应加强保护,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避免因疏忽造成损耗和损坏。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国家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三、基本原则1.固定资产应加强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实现最大限度的利用效益。
2.管理要求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实现资产管理的精细化和全方位管理。
3.资产管理应遵循合理优化、内部审计、防范风险、分类管理等原则,充分保证资产的安全。
4.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对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价值在3,000元以上,可以用于持续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长期拥有并为单位所使用的有形或无形资产。
五、固定资产购置管理1.购置申请: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申请,并说明购置的必要性、数量、规格和用途等,报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2.预算编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列入预算,经过审核后方可实施。
3.采购方式:固定资产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
4.资产验收:采购到位后,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进行入库,做好资产台账。
5.投资管理:对于已入库的固定资产,应该加强保险、保养、维修等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六、固定资产的清理和报废管理1.固定资产清理:对于无法继续使用或者已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应该及时进行清理。
清理时应根据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理,据实登记资产台账。
2.固定资产报废: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经过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有关部门进行程序性报废,将固定资产从资产台账上删除。
3.固定资产处理:对于需要处理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以旧换新、出售等方式处理,但必须在程序性报废前办理清理手续,并应该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国家所有权管理部门。
七、管理责任1.公司主管部门应该严格管理固定资产,加强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考核。
2.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确保资产安全的管理。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7篇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7篇第1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其它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二章固定资产及其分类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第五条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一)购人的固定资产,以其购人价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运输途中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人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五)接受捐赠、从境外调人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
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章固定资产析旧第六条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七条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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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导语: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关部门制定了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下面是收集的行政事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欢迎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 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
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
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
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
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
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
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
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
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 * 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1987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时废止。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