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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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操作规范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操作规范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由自治区文化厅审批;(二)地级市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由地级市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由县级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文件规定:(一)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残损情况,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编制维修设计、实施方案;(二)维修设计、实施方案已经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相关专家初审通过;(三)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四)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考古发掘第四章馆藏文物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正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其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文物管理机构等具备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湖南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

二、责任人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分别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

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申报条件(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1、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2、修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修缮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3、承担修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4、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1、保护措施的方案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2、实施保护措施的施工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五、申报材料(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①、修缮单位或个人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申请书;②、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③、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④、文物修缮工程方案书;⑤、参与该项修缮工程施工企业的名称及基本资料;⑥、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项目的行政审批流程图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项目的行政审批流程图
(限 10个工作日)

对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 、公示。(限2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791-6262317

面告知申请人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5个工作日) ← ↓
主办处室负责人审核(限2个工作日) →
主办处:文物保护处(限7个工作日) ↓
分管厅领导审签。(限 5 个工 作日)

主办处室制作行政审批决定证 件(限 2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行政审批证件,或加贴标签、 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处理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
→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
关机关申请。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 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 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 材料的,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
决定

依法需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法 定或承诺时限内。行政机关应将所需时间书
附件2: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再造表(三)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项目的行政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 14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依法不需取得行政审批的,即场 ←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
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08.03.21•【文号】文物保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保发〔200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局)、文管会:《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8年2月29日经国家文物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5月1日起在北京、河北、山西、浙江、四川5省、市试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行时间将根据试行情况另行公布。

附件: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文物局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一、为适应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程。

三、除保养维护工程以外,其他文物保护工程必须按以下规定履行立项报批程序:(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可行性进行科学评估后,向国家文物局申报立项;(二)国家文物局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在专家审核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四、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二)拟立项项目名称、地点、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及执行情况,保护规划的编制、公布及执行情况;(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的说明文件(包括照片、图纸等必要的勘测资料及原则性的保护措施说明);(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1992.05.05•【文号】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2.05.0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家文物局令第2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第三条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主管全国文物工作的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对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文物事业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中文物基建支出以及文物修缮、维护费和考古发掘费等,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文物保护行政审批 行使依据

文物保护行政审批 行使依据

一、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35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中:下放项目第110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下放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为实施机关。

二、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利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8项2、《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本市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

确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使用人同意,并提出拍摄方案、活动计划和保护措施。

拍摄电影、电视,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市级或者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更改拍摄方案或者活动计划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批准。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文物保护单位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文物保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三十五条)三、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二级及其以下国有馆藏文物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第四十条四、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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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文物局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

二、责任人
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分别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责任人为处长,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为A角,协办人为B角。

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四、申报条件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1、有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充分理由;
2、修缮方案的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修缮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
3、承担修缮工程的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4、有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条件及措施。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
1、保护措施的方案设计符合法律的规定,方案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
2、实施保护措施的施工单位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五、申报材料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
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
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修缮单位或个人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申请书;
②、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③、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④、文物修缮工程方案书;
⑤、参与该项修缮工程施工企业的名称及基本资料;
⑥、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二)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
1、初审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市、州级城市,则须提供由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如申请单位位于县(市)级区域(不含市、州级城市的区),则无须市、州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审核意见,只须提供县(市)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事项的初审意见。

2、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①、建设单位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申请书;
②、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勘察设计方案;
③、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④、文物保护措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⑤、文物专家组的评审意见书。

(三)以上材料为A4规格,图纸为A3或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
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发现行政许可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到现场对其设备、场地进行实地勘察。

与所报材料相符的,写出实地勘察报告,交处室负责人审核;与申请材料不相符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提出初审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实地勘察时间).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及实地勘察报告进行审核。

(2)、召集本处室的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

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书面理由,将申办材料退回窗口受理人员。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资料及主办处室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签发许可决定;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申请材料全部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3、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1、岗位责任人:文物保护处、博物馆处项目承办人员,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由项目承办人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处内分工实行AB角,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接受驻省文化厅纪检监察机构和省文化厅政策法规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漏申请单位项目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处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处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处以下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省文化厅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廉政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廉政风险点:办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许可决定的负责人、承办人,违反相关规定签发许可决定,造成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安全,损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防范措施:(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加强对办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许可决定工作的监
督,督促承办人员遵纪守法。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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