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结算与合同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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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解决方法

建筑工程纠纷解决方法

建筑工程纠纷解决方法在建筑工程领域,纠纷是常见的问题之一。

无论是合同履行、施工质量还是支付问题,都有可能引发纠纷。

而解决纠纷的方法则是关键。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建筑工程纠纷解决方法。

一、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最直接、简便的方法,通常在纠纷初期尝试。

当发生纠纷时,各方可以通过友好的沟通和谈判,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通过协商,可以达成妥善的解决,并且减少时间和金钱的浪费。

协商解决需要各方保持理性、平等的态度,愿意妥协和让步,以达到一致意见。

二、调解解决调解是借助第三方中立的力量来解决纠纷的方法。

调解员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可以帮助各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诉求,并进行妥善的协调。

调解的过程通常是保密的,双方可以自由表达意见,并在调解员的协助下尝试达成和解。

调解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纠纷,并且具有较高的成功率。

三、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公正、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

各方可以协商选择一定数量的仲裁员来组成仲裁庭,由其对纠纷进行调查、审理和裁决。

仲裁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解决方法,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相比于法院诉讼,仲裁通常更加灵活、高效。

但是,仲裁也存在一定的费用和程序限制。

四、诉讼解决诉讼是一种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方法。

当其他解决方法无效时,各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纠纷提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审理。

法院根据法律和证据裁决纠纷,并发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判决。

诉讼过程相对较长,费用较高,但是它提供了一种公正、公平的解决途径。

五、专业机构解决除了上述四种常见的解决方法外,建筑工程纠纷也可以通过专业机构来解决。

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行业协会等都可以提供专业的仲裁和调解服务。

这些机构通常具备丰富的行业知识和经验,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建筑工程纠纷。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纠纷解决方法多种多样,各具优劣。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为适合的解决方法。

无论是协商、调解、仲裁还是诉讼,解决纠纷的关键在于各方的合作和理性沟通。

只有通过妥善处理纠纷,才能保障建筑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指南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指南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指南一、背景介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问题,涉及到合同履行、质量问题、工程款支付等多个方面。

作为多年从事幼儿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我将为大家分享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指南,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二、纠纷类型及处理方法1.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履行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包括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合同条款不明确等。

处理方法:要明确纠纷的原因,是甲方的原因还是乙方的原因。

然后,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责任和赔偿金额。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工程款支付纠纷工程款支付纠纷主要包括甲方拖延支付工程款、乙方未按约定提供发票等。

处理方法:检查合同中关于工程款支付的条款,确认支付时间和方式。

然后,与甲方沟通,了解拖延支付的原因。

如果甲方无合理理由拖延支付,乙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3.质量问题纠纷质量问题纠纷主要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乙方未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等。

处理方法: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确定问题原因和责任方。

然后,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责任或赔偿损失。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责任,甲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4.变更合同纠纷变更合同纠纷主要包括甲方要求变更工程内容、乙方拒绝履行变更后的合同等。

处理方法: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变更后的合同,甲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三、预防纠纷的措施1.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具体。

对于容易产生纠纷的条款,要特别注意约定清楚,以防止后期出现纠纷。

2.加强沟通协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对于重大问题,要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保双方权益。

3.完善验收程序工程验收是防止质量纠纷的重要环节。

双方要共同参与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约定。

对于验收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工程结算合同价款纠纷处理

工程结算合同价款纠纷处理

工程结算合同价款纠纷处理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甲方(业主)与乙方(承包商)之间往往会因为工程质量、工期延误、材料价格波动等多种因素产生合同价款上的争议。

针对此类问题,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一、确立争议解决机制甲乙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设立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解决、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一旦发现可能引起价款争议的情况,双方应立即启动该机制,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沟通和处理。

二、事实调查与证据收集对于任何价款争议,首要步骤是进行详细的事实调查。

这包括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如合同条款、变更订单、进度报告、质量检验记录等。

同时,收集可能支持各自立场的证据,如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实际施工日志、第三方评估报告等。

三、协商解决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互相让步的态度,争取找到双赢的解决方案。

若协商达成一致,应形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四、第三方调解或仲裁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可考虑引入第三方进行调解。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非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有经验的个人进行。

若调解无果,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可以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途径当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时,最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这通常意味着将案件提交给法院审理。

在此过程中,双方都应准备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论点,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六、后续执行与监督无论通过哪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确保解决方案得到严格执行。

建议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跟踪解决方案的实施情况,防止类似争议再次发生。

总结:工程结算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以诚信、合作的态度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通过上述范本的指导,甲乙双方可以更加高效和公正地解决争议,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方案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方案

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方案一、引言建设工程纠纷是建设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如果处理不当,会给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因此,建设工程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对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建设工程纠纷处理方案,是解决纠纷问题的关键。

二、建设工程纠纷的分类建设工程纠纷主要包括工程合同纠纷、工程设计纠纷、工程施工纠纷、工程材料纠纷、工程监理纠纷、工程担保纠纷等。

这些纠纷类型各有其特点,对待方式也需因情况而异,因此需要有系统的处理方案。

三、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原则1. 依法处理:处理建设工程纠纷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2. 公平公正: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时,要坚持公平公正,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地进行处理。

3. 协商解决:首先要倡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尽量避免走司法程序,以降低成本和加快解决速度。

4. 全面考虑: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时,要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并尽量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四、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流程1. 协商阶段当发生建设工程纠纷时,首先应当进行协商解决。

各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一个协商期限,在这段期限内,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协商,如面谈、书面沟通、专家调解等,以期尽快解决纠纷。

2. 调解阶段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进行调解。

调解可以选择行业协会、专业调解机构或是专业人士进行。

调解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中立的第三方来进行调解,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3. 仲裁阶段如果调解无果,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专门机构或组织进行。

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能够有效缩短解决时间,缓解法院的压力。

4. 诉讼阶段如果仲裁仍不能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递交法院诉讼。

这是最后的解决方式,在法院的审判下,制订判决书进行解决。

五、建设工程纠纷的预防措施1. 明确合同条款: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各方应当明确合同条款,并详细规定各方的权责和义务,以避免产生纠纷。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前言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指在建设工程承包过程中,承包商和业主达成的固定总价的合同。

合同签订后,建设工程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来完成工程,而业主则需要按照预定的总价支付相应的费用。

由于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体现了工程的价格稳定性,因此在工程承包过程中应用非常广泛。

然而,由于工程承包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不确定性因素,如工期变更、设计变更以及工地环境变化等,往往可能会引发双方在工程总价、工程结算方面存在争议,给工程的承包过程带来许多困难。

本文将主要介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包括纠纷处理的流程、双方的责任以及工程款结算方面的注意事项等。

纠纷处理的流程在建设工程承包过程中,如果双方发生了工程总价及结算方面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流程进行解决:第一步:协商首先,双方应该进行协商。

双方可以在协商阶段确定工程的施工情况、变更、等价等方面的事项,最大限度地协调双方的利益关系。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进入第二步。

第二步:仲裁仲裁是指利用第三方机构来调解、仲裁纠纷的过程。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僵局,有利于双方不陷入法律诉讼。

建议在合同中规定中选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三步:法律诉讼如果仲裁也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如果双方选择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争议,需要花费更长时间和更高的成本,同时也无法避免硝烟弥漫、关系恶化的问题,因此仅应当作为最后的手段。

双方的责任在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工程总价,同时规定了相关的变更、索赔、质量保证等条款。

根据规定,工程承包商有如下责任:•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并按照约定的质量进行验收。

•向业主提供有关工程施工情况、工程进度等的汇报。

•未经业主同意,不得任意更改工程的总价和标准。

•遵守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和质量保证内容。

而业主在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中有如下责任:•向工程承包商支付工程款。

•对工程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工程进度验收和质量验收。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办法建设工程合同争议通常涉及工程质量、工期延误、费用支付等方面。

当争议发生时,首先应当回顾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也是解决争议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以下是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一般步骤:一、沟通协商在任何争议出现时,第一步应当是双方坐下来进行沟通。

通过协商,双方可以就争议点进行讨论,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方案。

有效的沟通可以避免问题的扩大,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消耗。

二、调解如果协商未能解决问题,双方可以选择调解。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议解决方式,由第三方中立机构或个人介入,帮助双方找到折中的解决方案。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听取双方的意见,评估争议的性质,并提出建议性的解决方案。

三、仲裁当调解无效时,仲裁成为另一种选择。

与调解不同,仲裁是一种更正式的争议解决机制。

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或事后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作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双方都必须遵守。

四、诉讼如果上述途径都不能解决争议,最后的手段便是诉讼。

诉讼是指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审理。

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来判决案件,其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时,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保留证据:在整个项目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与合同执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通信记录,以备不时之需。

- 专业法律支持: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可以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 时效意识:了解相关法律对于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时效要求,避免因超时而丧失权利。

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

通过上述范本的解读,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实用的指导,以便在遇到合同争议时能够更加从容地应对。

记住,预防总是比解决更为重要,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初,就要确保条款明确、合理,为可能出现的问题预先设定解决机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处理的内容及方法
1.合同争议发生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或双方可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请求予以调解。

2.项目监理机构收到调解争议的申请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查和取证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进行协商,制定处理方案。

3.总监理工程师应独立、公平地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处理意见。

在合同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调解决定,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项目监理机构的调解决定时,可按合同争议的最终办法(提请仲裁或诉讼)办理。

5.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有资格、有义务作为证人,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6.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对未达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

工程合同结算争议
甲方(业主):________
乙方(承包商):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现因工程结算存在争议,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范本,以资共同遵守。

一、争议事项
1. 甲方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某项材料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扣除相应的费用。

2. 乙方提出由于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要求增加结算金额。

二、争议解决方式
1. 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处理程序
1. 甲方应在发现争议事项后的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争议的具体内容和依据。

2.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争议通知后,应在__日内给予答复,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3. 双方应在接到争议通知后的__日内召开协调会议,尝试解决问题。

4. 如果协调会议未能解决争议,按照本范本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仲裁或诉讼。

四、争议期间的工程进度
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的正常进度。

五、其他约定
1. 争议解决后,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 本范本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范本未尽事宜,按照原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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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与合同纠纷处理【摘要】自200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内建设工程承发包与工程项目管理逐步规范,并逐步与世界接轨。

建设工程管理领域的挂靠施工、变相转包、非法分包、黑白合同等乱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治理,但利用法律上的盲点操作项目、违法违规的行业习惯做法,还有市场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还很普遍。

本文结合对建设工程律法规的解读并结合本人多年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实际案例来说明评判实际工程中的合同纠纷处理,通过实例给读者在法规解读上一些新认识。

【关键词】黑白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变更与索赔一、前言自1978 年邓小平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不到30年时间,中国的经济突飞猛进,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大中城市好像一夜之间变了样,超高超限建筑、新材料新工艺、快速拼装建筑层出不穷。

我们走过了从无序到有序,从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不健全到基本形成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尽管如此,但我们起步晚、基点低,我们主要的劳动大军还是农民工。

由于我们的法律法规还处在完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从业者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自觉性,这就给本来就有法律盲点的地方增添了很多项目合同管理与招标投标的不规范和随意性,客观上为一些企业和个人非法操作招标投标与操作项目提供了可乘之机。

从新闻载体报道与各地建委查处的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中,我们不难发现,出了问题的项目或多或少都与挂靠施工、变相转包、非法分包等问题有关。

同时我们看到,一些项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竣工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甚至诉至法庭,分析原因,不外乎招标过程带来的先天不足;合同订立不规范:企业资信不足没有能力履约等。

不论何种原因带来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想妥善解决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离不开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正确解读。

二、几种常见的工程管理和合同问题及解决措施(一)关于挂靠施工问题挂靠施工是指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借用有相应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缴纳管理费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发包单位並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务例》也有相应条款明确禁止挂靠施工,但受利益驱使,至今挂靠施工行为仍然很有市场。

关键问题是挂靠施工如何界定,管理部门查处认定时有一定难度,往往出了问题,挂靠关系才暴露出来。

如某开发区施工项目塔吊安装时,由于安装人员没有上岗证,安装不规范致使塔吊大臂倾斜坠落,造成伤亡事故。

建委安监部门做事故调查时发现,江苏某建筑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并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也不主动做善后处理,在安监与公安部门强制要求下,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得不承认这是某包工头挂靠施工,他们之间有挂靠协议约定。

另一个挂靠案例是某商品房装修项目,被某装修公司(一级装饰装修专业资质)项目经理与他人合作通过招投标承揽下来,该项目经理与装修公司口头协议上缴管理费者3%,装修公司负责盖章与走账,该项目经理组织项N目、管理班子并自负盈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墙面乳胶漆发霉与部分铝塑复合管接头漏水等质量事故,发包方依据合同不与结算并提出索赔,该装修公司希望原项目经理出面“私了”,但该项目经理已经负债一身,无力解决纠纷。

该装修公司没有办法,只有“哑巴吃黄连”,被迫出面和解并赔偿部分损失。

解决措施以上2个案例从侧面说明挂靠施工不仅是违法的,也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给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带来危害,必须加以杜绝。

杜绝非法挂靠施工,政府监管部门不能在出了问题才想到查处,应从源头解决挂靠施工问题。

应在招投标阶段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提交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本单位交满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很多挂靠单位在这做手脚)。

在施工过程中安全与质量监督机构要抽查现场项目班子到岗情况以及与投标时班子成员是否与实际相符(把好关就没有漏洞)。

另外,要重点审查施工单位在建项目企业管理方式方法,看项目是否存在自负盈亏管理模式,一经发现施工单位放弃对在建项目的管理或借资质给他人施工,要对施工单位重罚甚至吊销相应资质,这样才能从源头解决挂靠施工问题。

(二)关于肢解分包与非法分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但发包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利益驱使或工期与成本等特殊条件制约,往往将建筑工程分解为总承包项目、独立分包项目、专业分包项目,将本该是总承包范围内的土方护坡工程、电梯工程、小市政工程、红线内变配电工程拿出来单独发包,将门窗、消防、防水、水泵风机等项目拿出来作指定分包。

事实上这两种分包方式都不利于施工项目管理,带来总包管理项目被肢解、在一定程度上使总包人失去总承包管理地位、现场总承包管理缺失的真空被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现场监理取代。

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与总承包单位在项目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都没有配备与管理施工现场相匹配的专业项目管理团队,因此缺乏对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与统筹布局,不可避免地带来现场成品保护问题不易解决、建筑垃圾清运落实不到位、工期计划不交圈等让发包人头痛的一系列问题,也背离了《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2011] 86号文,明令禁止肢解发包工程、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

解决措施《建筑法》中“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应解读为一个单位工程由一家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或统筹调度更有利于工期与质量控制,更有利于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有能力承包或管理的单项工程中所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宜由发包人肢解发包(北京市住建委京建法[2011] 21号文与京建发[2011] 130号文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当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将其发包给一个施工总承包单位”)。

当然不能- JJ切,应考虑总包单位的资质与行业特殊性,如外电源施工已经超出总承包能力与资质准许范围,除此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即发包人所称独立分包工程,不应由发包人独立发包。

至于发包人指定分包项目更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背离,“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都是违法的,可见发包人的指定分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电梯、门窗、消防、安防与智能化等需要二次设计或专业性比较强的分项工程需要二次招标的项目(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有建议与选择权,不属于发包人指定(见京建法[2007]101号文)范畴,应理解为深化设计后需要二次招标(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合招标效果会比较好,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2011] 86号文相违背,这里有可操作性问题)。

另外,为实现建设项目的统一调度与指挥,实现项目的工期与质量目标要求,项目主体与关键专业工作都不应该拿出来单独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土方护坡涉及到建筑主体的持力层扰动与凉槽时间,从确保主体施工质量考虑,土方护坡不应该单独拿出来分包。

(三)关于补充协议与黑白合同问题发包人通过招投标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在合同备案后如果发现还有一些事项没有约定,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进一步签订施工冶合同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不能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违背,也就是说补充协议不能改变原有备案合同中q约定的工期、质量、价款等重大实质性内容,否则可以界定为不受法律保护的“黑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 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至于“黑合同‘的效力问题,如“黑合同”在备案施工合同之前签订的,可认为全部无效,因甲乙双方存在串标行为。

“黑合同”在备案施工合同之后签订的,备案施工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

目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通过人情关系内定施工队伍,然后让施工单位围标完成公开市场合法手续,为了避免公开市场招投标过程中,施工单位承诺的事项不兑现,合法中标后生米煮成熟饭,发包人往往通过事先签订君子协议形式加以约定,显然这种做法不受法律保护,属甲乙双方串标行为,是违反《招投标法》的。

事实证明,即便在备案施工合同签订后又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仍然存在“黑合同”的可能,这里关键是看补充协议是否改变备案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那么如何界定是否改变了原有施工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呢?《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并非总是一成不变的,工程量的增加、设计的变更、工期的变化、工程要求的不同,都会影响工程价款,当事人由此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是否均因未备案而成为无效合同?显然不是,关键是把握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否不同。

施工合同的内容常常包括施工范围、建设标准、建设工期、专业分包管理、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产值计量、甲供材料、二次设计、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等诸多条款,但最容易争议的条款或索赔内容都集中在计量与结算环节,而影响工程结算的关键是满足结算条件的前置条件,即工程计量计价约定(该不该计量与如何计量)、所完成实体工程质量要求、所完成实体工程建设工期要求。

关键是补充协议(合同)涉及的质量、工期和工程造价认定方式与备案合同有没有出入,其他条款变化虽对工程结算有影响,但影响不大,可视同补充协议是原备案合同的有效补充,虽未备案但于合同双方意愿的合理表达,应界定为“白合同”,即为有效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这里还有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即工期的延长或缩短、工程质量要求的提高或降低,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结算价,是否这方面内容的变更均为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进而因合同未备案而无效呢?判断合同实质性内容是否改变,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看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是否更有利于工程质量,如果招投标及签订合同时要求质量为合格,而后订立的施工合同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必然导致工程价款的提高。

根据权利与义务应一致的原则,这对其他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并不存在影响其利益的问题,可认定是对中标合同的有效补充,虽未备案但应属有效。

反之,如果招标时质量要求达到优良,而另行订立合同降低质量标准,并降低价款(对其他投标人显然不公平),除非补充协议经过备案,否则可认定为“黑合同”。

2.看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是否更有利于提前工期,如果后订立的施工合同要求工期比工程招投标时要求工期短,必然加大施工管理的难度和措施费用成本,根据权利与义务应一致的原则,这对其他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并不存在影响其利益的问题,可认定是对中标合同的有效补充,虽未备案但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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