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病理尸检诊断报告模板

病理尸检诊断报告模板-引言本次诊断报告基于对尸体进行的病理尸检所得到的结果,旨在对疾病进行准确的诊断和鉴定。
通过病理学的观察和分析,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
背景在此提供有关病患的背景信息,包括性别、年龄、病症表现等。
方法描述如何进行病理尸检的方法和技术。
病理学观察与分析基于对尸体进行病理尸检的结果和观察,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1. 病变描述: 描述病变的特征、部位和范围。
2. 病理类型: 病变的类型,包括炎症、肿瘤、异常增生等。
3. 病理特征: 描述病变的细胞学特征和组织学特征,如细胞形态学异常、细胞核的异型性、组织结构紊乱等。
4. 病理分级: 根据病变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
诊断结果基于以上的病理学观察和分析,我们对疾病作出以下诊断结果:1. 疾病名称: 在此处列出详细的疾病名称。
2. 疾病描述: 描述疾病的特征、病理生理过程等。
3. 相关因素: 描述可能与该疾病相关的因素,如感染、遗传等。
4. 预后评估: 根据病理学观察和文献报道,对患者的预后作出评估,包括治疗方法和预后指标。
讨论在此部分,可以就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治疗方法、预后等进行更深入的讨论。
还可以根据相关文献和研究进行疾病的比较和分析。
结论本次病理尸检诊断报告表明尸体存在特定疾病,为进一步了解疾病的发展和治疗提供了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在此列出所引用的相关文献和研究,以支持诊断结果和讨论的依据。
-以上为病理尸检诊断报告模板的简要示例,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添加。
希望本模板能为您的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东西方医科大学xx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东西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2]病鉴字第002号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xx人及xxxx医院委托鉴定事项:死因鉴定受理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材料:冷藏尸体鉴定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地点:xx殡仪馆在场人员:xx,xx被鉴定人:xx,男,43岁二、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xx于2011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兴国县里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在该院行CT检查及治疗后转至赣州市仁仪医院,入住胸外科,于2011年12月30日17时35分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19时10分死亡。
为查明死亡原因,我鉴定中心对邬友渊的遗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三、病志摘要。
摘自xxxx医院住院病历(322243):xx于2011年12月26日,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小时余”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偏差,平车推入病房,查体欠合作,痛苦面容,胸部可见广泛皮肤擦伤痕,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哕音;入院前在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头颅、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积液;肝挫伤?;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入院后行胸部B超检查提示:心包腔积液声像。
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1、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以右侧比较明显;2、左侧多发肋骨错位骨折;3、心包少量积液;4、肝脏挫裂伤并血肿形成;5、腹腔积液;脾周积液,不排除脾脏损伤,请随诊。
血常规检查示:白细胞数目偏高。
入院后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及中心静脉压监测,给予吸氧、抗感染、止血及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
12月30日17时35分患者突然出现昏迷,大汗淋漓,口唇发绀,呼吸困难,瞳孔散大。
经抢救无效于19时10分死亡。
死亡诊断:(1)胸部外伤,双侧血胸;(2)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心包积液;(4)肝脏挫裂伤;(5)呼吸心跳骤停。
四、检验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和《东西方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尸表作业指导书》(NYSJ-JS-BL02)、《东西方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尸体解剖作业指导书》(NYSJ-JS-BL03),《法医病理学检材提取、固定作业指导书》(NYSJ-JS-BL04)进行检验。
尸检报告(参考)

尸检报告(参考)
尸检报告
尸体标识号:2021-001
尸体情况:男性,年龄约60岁,身高1.75米,体重70公斤左右,死亡时间未定,身体无明显外伤,死亡原因待确认。
尸体检查结果:
1. 头部
头皮无明显外伤,颅骨未见明显损伤。
颅内未见明显出血,脑组织表现为水肿状态。
左侧颞部有一直径约四厘米的肿瘤,病理检查待进一步确认。
2. 颈部
颈部无明显外伤,颈椎未见明显损伤。
喉咙、气管、食管内无明显异物或损伤。
颈部软组织未见明显瘀血或其他异常。
3. 胸部
胸部无明显外伤,胸骨未见明显损伤。
左右肺表面均有黏液性物质,左肺上叶见到部分实变区域。
心脏表面无明显出血,切开后发现心腔内没有明显的血栓或栓子。
4. 腹部
腹壁、肠道无明显外伤或病变。
肝、脾、胰、肾等内脏形态大小正常,表面无明显异常。
胃内有食物残渣,小肠、大肠内无异常,盆腔内无明显异常。
5. 法医毒理学检测结果
尸体体液及组织标本经法医毒理学检测,未发现有毒物质或药物残留等异常情况。
综上,该名男性尸体无明显外伤,死亡原因待进一步确认。
需要进一步进行组织病理学等检测以确定死亡原因。
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尸检报告)

东西方医科大学xx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东西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2]病鉴字第002号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xx人及xxxx医院委托鉴定事项:死因鉴定受理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材料:冷藏尸体鉴定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地点:xx殡仪馆在场人员:xx,xx被鉴定人:xx,男,43岁二、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xx于2011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兴国县里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在该院行CT检查及治疗后转至赣州市仁仪医院,入住胸外科,于2011年12月30日17时35分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19时10分死亡。
为查明死亡原因,我鉴定中心对邬友渊的遗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三、病志摘要。
摘自xxxx医院住院病历(322243):xx于2011年12月26日,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小时余”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偏差,平车推入病房,查体欠合作,痛苦面容,胸部可见广泛皮肤擦伤痕,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哕音;入院前在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头颅、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积液;肝挫伤?;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入院后行胸部B超检查提示:心包腔积液声像。
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1、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以右侧比较明显;2、左侧多发肋骨错位骨折;3、心包少量积液;4、肝脏挫裂伤并血肿形成;5、腹腔积液;脾周积液,不排除脾脏损伤,请随诊。
血常规检查示:白细胞数目偏高。
入院后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及中心静脉压监测,给予吸氧、抗感染、止血及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
12月30日17时35分患者突然出现昏迷,大汗淋漓,口唇发绀,呼吸困难,瞳孔散大。
经抢救无效于19时10分死亡。
死亡诊断:(1)胸部外伤,双侧血胸;(2)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心包积液;(4)肝脏挫裂伤;(5)呼吸心跳骤停。
四、检验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和《东西方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尸表作业指导书》(NYSJ-JS-BL02)、《东西方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尸体解剖作业指导书》(NYSJ-JS-BL03),《法医病理学检材提取、固定作业指导书》(NYSJ-JS-BL04)进行检验。
廊坊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推荐阅读)

廊坊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推荐阅读)第一篇:廊坊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廊坊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廊公法尸鉴字(2011)第19号2011年2月16日,廊坊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委托我部,在廊坊市人民医院太平房对谭不畏(男,43岁,廊坊市安次区廊坊师范学院家属楼3号楼4单元402)尸体进行了勘验。
一、案情摘要2011年2月16日晚,谭不畏潜入廊坊市安次区廊坊师范学院家属楼3号楼4单元302作案,被李晓峰和江海潮发现,并发生搏斗,被钝器和水果刀重伤,后送入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尸体检验死者43周岁,尸长185cm,发长10cm,衣着凌乱,有明显厮打痕迹,上身穿深蓝色棉袄,下身穿黑色宽松运动裤。
眼睑闭合,左右眼球结膜苍白,双瞳孔直径0.6cm,耳鼻口腔无异物。
谭不畏的面部,头部,左颈部,右胸,右肩都有明显的伤口,根据伤口的内部和表面特征,初步判断该多处伤口是遭受钝器和锐器水果刀所致,而且根据伤口的颜色、大小和学快的凝结程度,可以判断该多处伤口是约在自本鉴定开始前一小时左右所致,即约2011年2月16日。
谭不畏的左眼肿大,左眼眼眉处有三处划破的痕迹,额头有淤青,鼻梁骨骨折并出血,嘴唇肿大,左门牙断裂,耳部淤青。
谭不畏的右肩位置有一条长约8厘米,宽约0.5厘米,深度约1.0厘米的伤口,根据伤口的表面特征,初步判断该处是被一把宽约为3厘米的水果刀所致,而且根据伤口处的血块凝结程度,可以判断该处伤口约在本鉴定开始前一小时收到割划所造成的,即约2011年2月16日21时。
三、分析说明根据尸体检验,死者面部、头部多处重伤,并有淤血,左肩有刀伤,分析认为其死因为头部受钝器打击作用,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死亡。
四、结论死者谭不畏系因受他人用钝器反复击打头部、面部,致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死亡。
鉴定人:陈云王朔第二篇:1例活埋6年尸体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关键词】法医人类学;活埋尸体;白骨化【中图分类号】d919.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1—0s10一o2利用活埋方式进行杀人的案件近几年来渐有报道+对被杀多年的尸体(尸骨)的个体识别及死因和损伤机制的检验鉴定.仍是法医需要解决首要的问题。
尸检报告新版

尸检报告尸检报告是一份详细记录了尸体解剖结果的文件,通常由法医学专家编写。
这份报告对于研究死因和法医学意义的案件非常重要。
下面是一个关于尸检报告的例子。
案件信息:案件编号:2021-XXXX尸体编号:2021-XXXX案件类型:可疑死亡尸体信息:姓名:张某性别:男年龄:45岁身高:175厘米体重:80公斤尸体状态:完整无损尸检过程:本次尸检于2021年X月X日下午2点在XX市法医鉴定中心进行。
尸检过程由XX医生主持,XX助理进行记录。
外部观察:尸体表面无明显外伤,无腐败迹象。
头部发现头发稀少,颅骨完整。
解剖发现:1. 头部解剖:颅骨未见明显骨折,颅内无明显出血。
脑组织结构正常,未见明显异常。
颅内发现约50毫升的血液,可能是由于尸体解剖导致。
2. 颈部解剖:颈椎未见明显骨折,软组织无明显异常。
3. 胸部解剖:胸骨、肋骨未见明显骨折。
心脏位置正常,大小正常,心肌未见明显异常。
肺部未见明显异常,未发现肺炎、出血等现象。
4. 腹部解剖:腹腔内未发现明显异常,未发现肝、胆、胃等器官的肿瘤、出血、溃疡等病变。
5. 盆腔解剖:盆腔内未发现明显异常,未发现生殖系统器官的肿瘤、炎症等病变。
6. 其他发现:牙齿整齐,无明显龋齿。
肺、肝、脾、肾、胰腺等器官大小正常,未见明显异常。
尸检结论:根据尸体解剖结果,张某的死因为自然死亡。
根据尸检发现,张某的各个器官结构正常,未见明显病变。
头部、颈部、胸部、腹部、盆腔等部位未发现明显外伤,未见明显异常。
根据现有的尸检结果,暂时排除他杀、意外等非自然死亡的可能性。
以上为尸检报告的详细内容。
尸检报告是法医学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可以提供死因判断和案件侦破方面的参考。
在编写尸检报告时,需要严谨、细致地进行解剖,并详细记录所发现的情况。
这样的报告能够为相关机构、法医专家、警察等提供有力的证据和指导。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与尸检程序与法医学报告书写的案例分析

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与尸检程序与法医学报告书写的案例分析法医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在刑事司法中,法医学鉴定和尸检程序是确保公正正义的关键步骤。
同时,法医学报告书的正确书写也对案件的结论和审判结果起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的角度探讨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与尸检程序以及法医学报告书的书写要点。
一、法医学鉴定与尸检程序1.案例分析:法医学鉴定程序的重要性在某起命案中,犯罪嫌疑人以自杀为由进行辩护,但死者遗体上存在疑点,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以明确死因。
法医学鉴定程序的重要性在于,通过综合分析物理证据、尸检结果和法医学知识,对案件的关键问题进行科学解答,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
2.案例分析:尸检程序的流程与注意事项在某起重大交通事故中,司机身亡,需要进行尸检以明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尸检程序一般包括现场勘查、取证、解剖学检查和尸体保存等环节。
在尸检过程中,法医人员应当密切配合,认真记录每一个环节的细节,确保尸检程序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法医学报告书的书写要点1.案例分析:法医学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要求在某起性侵案中,法医学报告书的错误书写导致了证据不足,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法医学报告书的书写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包括标题、主体和结论等部分。
同时,法医学报告书的书写要点还包括详细叙述被鉴定对象的情况、准确阐明各项鉴定结果以及对鉴定结论的科学解释等。
2.案例分析:法医学报告书的语言与格式要求在某起毒品案件中,法医学报告书的语言表达不准确,导致鉴定意见受到质疑。
法医学报告书的语言应当准确、简明扼要,并且要注重科学表达。
另外,法医学报告书的格式要求包括字体规范、段落分明以及配图的正确使用等。
三、案例分析结论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法医学中的法医学鉴定与尸检程序以及法医学报告书的书写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
在进行法医学鉴定与尸检程序时,需要严格遵循规定的流程并注意细节,确保结论的科学可靠。
法医初步尸检报告

法医初步尸检报告一、案发现场情况描述案发现场位于一座位于郊外的废弃工厂,工厂建筑破旧,周围环境荒芜,无人居住。
警方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现场没有发现任何目击者。
二、尸体情况描述尸体是一名年轻男性,约25岁,身高约1.75米,体型瘦弱。
死者身着黑色外套,黑色长裤,无任何身份证明或个人物品。
三、尸体表面检查结果1.头部:头部未见明显外伤,头发整齐,无血迹。
2.面部:面部轮廓完整,无明显外伤或损伤。
3.颈部:颈部无明显外伤,无勒痕或其他异常。
4.胸部:胸口无明显外伤,未见明显挫伤或瘀伤。
5.腹部:腹部未见明显外伤,皮肤无异常。
6.四肢:四肢无明显外伤,无骨折或脱臼现象。
7.生殖器:无明显异常。
四、内脏检查结果1.头颅:开颅检查未发现异常,无颅内出血、水肿等病变。
2.颈部:颈部软组织无异常。
3.胸腹腔:胸腔和腹腔内脏无明显疾病或损伤。
4.骨骼:骨骼无明显异常。
五、初步死因判断根据尸体表面和内脏检查的结果,初步判断死因为溺水引发的窒息死亡。
尸体没有明显外伤,在死者的喉咙和气管内发现了大量水液,且无其他可疑物质。
六、其他发现1.尸体表面有指甲刮痕,可能是活动过程中自己抓伤的。
2.尸体身上无其他异常发现。
七、进一步工作建议1.进一步提取尸体体液样本,进行毒理学检测,以排除其他可能的死因。
2.通过DNA鉴定,确认死者身份,寻找可能的家属信息。
3.调取周边监控录像,查找案发当日的相关线索。
4.安排尸体解剖,进一步检验内外脏器。
八、总结根据初步尸体检查结果,死因初步判断为溺水引发的窒息死亡。
进一步工作将包括毒理学检测、DNA鉴定和尸体解剖等,以进一步确认死者身份和死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西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江西医学律师网整理东西方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2]病鉴字第002号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邬东人及赣州市仁仪医院委托鉴定事项:死因鉴定受理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材料:冷藏尸体鉴定日期:2012年01月04日鉴定地点:赣州市殡仪馆在场人员:邬心鹿,邬之城被鉴定人:邬友渊,男,43岁二、案情摘要。
根据委托方介绍:邬友渊于2011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在兴国县里仁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送入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救治,在该院行CT检查及治疗后转至赣州市仁仪医院,入住胸外科,于2011年12月30日17时35分出现昏迷,经抢救无效后于19时10分死亡。
为查明死亡原因,我鉴定中心对邬友渊的遗体进行解剖及病理学检查。
三、病志摘要。
摘自赣州市仁仪医院住院病历(322243):邬友渊于2011年12月26日,因“外伤致胸痛、胸闷4小时余”入院,入院时神志清楚,精神偏差,平车推入病房,查体欠合作,痛苦面容,胸部可见广泛皮肤擦伤痕,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湿性哕音;入院前在兴国县妇女儿童医院头颅、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左侧肋骨多发性骨折;心包积液;肝挫伤;头部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入院后行胸部B超检查提示:心包腔积液声像。
胸部、上腹部CT平扫提示:1、左下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液,双下肺膨胀不全,以右侧比较明显;2、左侧多发肋骨错位骨折;3、心包少量积液;4、肝脏挫裂伤并血肿形成;5、腹腔积液;脾周积液,不排除脾脏损伤,请随诊。
血常规检查示:白细胞数目偏高。
入院后给予生命体征监测及中心静脉压监测,给予吸氧、抗感染、止血及镇痛等对症支持治疗。
12月30日17时35分患者突然出现昏迷,大汗淋漓,口唇发绀,呼吸困难,瞳孔散大。
经抢救无效于19时10分死亡。
死亡诊断:(1)胸部外伤,双侧血胸;(2)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3)心包积液;(4)肝脏挫裂伤;(5)呼吸心跳骤停。
四、检验过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尸体解剖》(GA/T147-1996)、《法医学尸表检验》(GA/T149-1996)、《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GA/T148-1996》和《东西方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尸表作业指导书》(NYSJ-JS-BL02)、《东西方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尸体解剖作业指导书》(NYSJ-JS-BL03),《法医病理学检材提取、固定作业指导书》(NYSJ-JS-BL04)进行检验。
1.尸表检验。
一般情况:尸长162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肤色淡黄,全身浅表淋巴结未触及肿大。
尸体现象:尸斑暗红色,位于头枕部、项、背、腰骶、四肢低下处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
腹部尸绿形成。
头(面)部:顶部发长1.8cm,色花白。
头皮未触及明显异常。
双侧眼睑及结膜苍白,双侧角膜混浊,瞳孔不可透视。
双侧外耳及外耳道干净。
鼻外形未见异常,鼻腔干净。
右下唇内侧见唇粘膜裂伤,创口不规则,长约lcm,对应体表外侧见一横行不规则裂伤,长约2cm。
右下第一前磨牙缺失。
颈(项)部:右侧颈部见穿刺孔。
气管居中,双侧甲状腺未触及肿大。
躯干和四肢:尸体左季肋及左上腹部见穿刺孔,腹部略膨隆。
右侧腹股沟见针孔。
右手背、左手背见陈『日性针孔。
外阴部及肛门:外阴及肛门处干净,左右臀部见针孔。
个人特征:男性尸体,尸长162cm,发育正常,营养一般,肤色淡黄,体表见多处针孔及穿刺口。
2.尸体内部解剖。
头部:头皮、帽状腱膜及双侧颞肌未见异常;前、后囟门闭合,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未见出血等异常;颅骨、颅底未见骨折。
颈部:右颈部穿刺口对应皮下及肌肉出血,余颈部皮下软组织及颈部肌群未见异常,颈椎未见骨折,舌骨、喉头软骨未见骨折。
胸腹部:胸腹部皮下未见异常。
左侧第3-5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右侧第3-6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胸骨平第3肋处骨折。
左侧膈肌高度平第5肋,右侧膈肌高度平第4、5肋间。
双肺有弹性回缩,左肺与胸壁粘连,右肺与胸壁无粘连。
两侧胸腔可见血性积液(左侧约150ml,右侧约200ml)(图1)。
心包腔内见血液及血凝块,约160ml(图2);腹部稍隆起,腹壁脂肪厚1.2cm,上腹部腹壁内见一6cm×4.5cm范围的出血,膈肌局部出血;小肠上段肠管胀气,肠管浆膜及粘膜面未见异常;大网膜黄色透明,肠系膜及系膜淋巴结未见异常;腹腔积血,量约860ml(图3)。
主要脏器检查:脑:全脑重1420g,大脑质软,脑沟变浅,脑回增宽;蛛网膜及蛛网膜下腔未见异常。
大脑切面未见出血。
脑基底动脉管腔通畅。
小脑、脑干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
垂体表面及切面未见明显异常。
扁桃体:未见明显肿大,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
喉头及气管:喉头粘膜未见水肿,气管粘膜光滑,喉室及气管管腔通畅。
甲状腺:重20g,包膜光滑、完整,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
胸腺:重25g,大小为3cm,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
心脏:重340g,心外膜脂肪增多,上、下腔静脉间见一破裂口,长度约1.8cm,三尖瓣内膜靠近心耳处见-1.8cm的裂伤(图4);左冠状动脉管壁局部增厚,管腔II-III级狭窄,右冠脉管壁及管腔未见明显异常;左室壁厚1.2cm,右室壁厚0.3cm;各瓣膜未见异常,周径分别为:三尖瓣llcm,肺动脉瓣8cm,二尖瓣9.3cm,主动脉瓣7.5cm。
肺脏:左肺重710g,大小为6cm,切面水肿液溢出;右肺重920g,大小为26cmx20cmx7cm,肺门包膜破裂,肺叶间、包膜下出血,切面近肺门处肺组织片状出血。
气管及其分支粘膜光滑,气管内少量粘液。
食管和胃:食管粘膜光滑、苍白,未见明显异常;胃浆膜面片状出血,粘膜局部充血,未见糜烂及溃疡等病变,胃空虚,未见内容物。
小肠与大肠:肠道空虚。
浆膜面有光泽,未见套叠、绞窄、坏死等异常;粘膜轻度淤血。
阑尾表面及切面无炎症性改变。
肝脏与胆道系统:肝脏重1690g,大小为32cmx20cmx8.5cm。
肝左叶近肝门处肝包膜破裂,包膜下血肿形成,大小约5.3cm(图5、6)并破裂。
肝右叶膈面及方叶多发性裂伤。
胆道通畅,胆囊半充盈,切开见黄褐色胆汁流出,粘膜光滑,未见息肉、结石等异常。
胰腺:重125g,大小为21cmx6cmx2cm,胰管通畅,表面及切面未见异常。
肾:左肾重130g,大小为2.6cm;右肾重120g,大小为8,5cm×6.5cm×2.5cm,双肾包膜易剥离,双肾切面淤血,皮、髓质分界清楚,双侧皮质厚度均为0.6cm,肾盂粘膜光滑淤血。
脾脏:重105g,大小为4cm,表面略皱缩,见三个切迹,切面淤血。
肾上腺:双侧共重lOg,表面及切面呈金黄色,未见明显异常。
输尿管及膀胱:双侧输尿管通畅,膀胱内少量黄色浑浊尿液,粘膜光滑,苍白,未见异常。
3.组织病理学检查。
脑:全脑蛛网膜及其下腔未见异常,皮髓质神经细胞及小血管周隙增宽,轴索水肿,余未见异常。
神经垂体及腺垂体组织结构未见异常。
喉头和气管:喉头组织结构未见明显异常。
扁桃体:扁桃体隐窝上皮内见大量中性粒细胞浸润,淋巴组织结构未见明显异常。
甲状腺:腺泡及间质组织结构未见明显异常。
胸腺:脂肪组织浸润,淋巴组织结构未见异常。
心脏:心肌间质增宽,肌纤维断裂、溶解及嗜酸性变;部分心肌细胞肥大。
左冠脉管壁增厚,管腔狭窄,偏心型,狭窄程度II-III级,未发现斑块出血及管腔内血栓形成;右冠脉管腔及管壁组织结构未见明显异常。
窦房结未见明显病理改变;房室结间质内见脂肪组织浸润,余无明显异常。
心脏破口周围心内膜处附壁血栓形成,心内膜下及心肌间质内见大量单核细胞浸润及大量增生活跃的成纤维细胞分布,心肌细胞变性(图7)。
肺:广泛性肺泡腔内充满淡粉色水肿液,局部肺间质纤维组织增生伴少量淋巴细胞浸润,肺泡腔内见大量心衰细胞,局部肺组织出血。
胃、小肠及大肠:各段粘膜层、粘膜下层、肌层及浆膜层组织结构未见异常。
肝:血肿周边肝组织大片肝细胞坏死并中性粒细胞及单核细胞浸润,肝小叶结构消失(图8)。
正常部位肝小叶结构清,肝细胞索排列整齐,汇管区见少量淋巴细胞。
脾:脾实质内广泛性脾窦扩张淤血,红髓增宽,白髓淋巴组织结构未见异常。
胰:自溶,内外分泌部组织结构尚清晰,间质及周围组织结构未见异常。
肾:皮髓质肾小球及肾小管各段组织结构未见异常,间质组织结构未见异常。
肾上腺:肾上腺皮、髓质组织结构未见异常。
膀胱:粘膜及粘膜下各层组织结构未见异常。
4.法医病理学诊断。
(1)外伤相关病理学改变:1)右下颌皮肤挫裂伤;2)多发性肋骨骨折(左3-5、右3-6肋)并肋间肌出血,胸骨骨折,肺挫裂伤,双侧胸腔积血(约350ml);3)心脏破裂并心包积血(约160ml);4)肝多发性裂伤,肝内血肿形成并破裂,腹腔积血(约860ml);(2)自身疾病相关病理学改变: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左冠脉管壁狭窄Ⅱ-III级),部分心肌细胞肥大。
五、分析说明。
1.经过对邬友渊尸体的系统解剖和法医病理学检验,发现其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并管腔狭窄等,但未发现该病变有急性进展期的病理学变化,如斑块破裂或血栓形成等;未发现其心、脑、肺、肝、肾等重要器官有原发性致死性疾病相关的病理学改变;故排除自身原发性疾病导致的死亡。
2.经过对邬友渊尸体的系统剖验和法医病理学检验,主要发现与外伤相关的多发性肋骨骨折并肋间肌出血(肋骨骨折共7根,估计出血700ml),胸骨骨折,肺挫裂伤,并双侧胸腔积血(约350ml),心脏破裂并心包积血(约160ml),肝裂伤,肝包膜下血肿形成并破裂,腹腔积血(约860ml)。
邬友渊的心脏破口处可见大量增生的成纤维细胞,以及肝脏的挫伤并血肿形成部位可见大量单核及中性粒细胞浸润,结合案情邬友渊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了心脏的挫伤及肝内血肿形成,但当时并未发生破裂,随着出血加重及周边组织的变性导致了血肿突破肝包膜,发生破裂并腹腔积血。
邬友渊所受上述外伤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特点,损伤伴有明显的生活反应,为生前伤,且损伤严重,共计出血量不少于2000ml,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结合案情分析认为邬友渊因外伤(交通事故)导致多器官严重挫裂伤并出血,因肝血肿破裂等,导致失血性休克及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六、鉴定意见。
邬友渊因交通事故致严重多器官损伤,最终因失血性休克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司法鉴定人:钟西早副主任法医师复核人:乐东迟授权签字人:20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