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能力验证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试论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

试论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所谓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就是指在整个的诉讼活动当中,作为鉴定人的法医运用自身的相关专业知识、凭相关的科学方法以及技术,来对于诉讼过程当中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以及鉴别,提供具有相当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的相关活动,在基层法医工作的过程当中较为经常的出现鉴定时机、临床诊断以及受理程序和影像学上面的相关问题,文章正是针对于此来对于基层法医临床工作过程当中经常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求能够为相关同行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
标签: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我们通俗的称其为法医伤情或伤残的鉴定,指的是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的临床医学以及法医学的相关的人员采用相关专业的知识来对于人体的伤情进行评定以及鉴定,并且据此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的一种司法鉴定的活动。
当前,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改革的过程当中,基层的司法鉴定工作也正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这对于更好的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打下了极为坚实的基础。
但是由于近些年以来,受到相关政策、制度的影响,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出现如雨后春笋一般迅速的发展了起来,这在一定方面对于我们的司法鉴定工作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一方面也出现了一部分的相关问题。
笔者结合自己在工作过程当中的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且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希望对于更好的促进法医工作未来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
一、当前我国基层法医进行司法鉴定的基本工作步骤(一)案件的受托以及案件的受理在目前的制度当中作为基层的法医,在进行日常案件的接受过程当中,基本上都先有公安部门、人民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相关的单位出具的委托书,委托书由案件的当事人带至相关的诊断机构,随后才能够进行相关的鉴定;有一部分的鉴定为个人自行的委托建定;同时也有一部分的鉴定需求是办案单位与相关的鉴定机构采用电话联系的方式来进行鉴定,待到鉴定书完成之后再由相关的办案单位来进行委托书的补送;另外这其中还有极少的一部分案件是由鉴定人带着办案单位所出具的空白委托书来与办案单位进行相关的鉴定。
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祝海通摘要:法医临床鉴定是一项具有综合司法程序的工作,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加上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先进,法医学的发展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本文中,笔者将就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参考。
法医鉴定在我国证据鉴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医鉴定直接决定案件刑事当事人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新形势下,从我国临床法医鉴定的整体发展来看,法医在开展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的问题严重的导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发生争议,大大影响了法医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因此,解决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势在必行。
1.临床司法鉴定概述临床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委托法律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和判断的活动[1]。
2.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2.1法医鉴定时间不正确评估结果提前或延迟,导致评估结果有偏差。
而且,在实际的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过程中,并没有对伤害进行具体分析,也没有对结果进行准确评估。
2.2法医鉴定标准不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轻伤和重伤的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目前我国大部分基层临床法医鉴定过程中,还存在标准不完善的情况[2]。
除此之外,一些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使得法医学无法开展准确判断,无法有效识别具体情况,得出准确结论。
2.3活检程序未标准化在当前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实践中,一些鉴定师对活体没有进行全面准确的检查,或者检查的过程不标准,往往无法准确判断检查结果[3]。
3.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解决常见问题的有效对策3.1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由于法医专业知识和技术,在基层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所以,为了提升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水平和效率,可以建立统一的高水平法医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结果的质量和可信度,同时可以充分整合人力资源,提高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成效。
法医学鉴定的错误与纠正

法医学鉴定的错误与纠正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体系的发展,法医学在刑事司法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医学鉴定作为刑事案件定罪与量刑的重要依据,其准确性与可信度对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法医学鉴定的错误时有发生,这不仅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法医学鉴定的错误原因,并提出纠正之道。
一、法医学鉴定错误的原因1. 专业知识不足:法医学鉴定需要深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支撑,但一些法医学鉴定人员存在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可能由于教育与培训不足,或未跟上学科发展的最新动态。
2. 主观偏见:法医学鉴定人员的主观偏见也可能导致鉴定错误。
有些鉴定人员可能出于主观意愿或个人观点,偏向于支持某一方的观点,以致于在鉴定结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错误。
3. 私利与压力: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医学鉴定人员可能受到私利或外部压力的影响,从而在鉴定中存在疏漏或刻意造假,以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二、纠正法医学鉴定错误的途径1. 健全完善法医学鉴定规范:为了减少法医学鉴定错误的发生,需要建立和健全法医学鉴定的规范与标准。
制定明确的鉴定程序和要求,并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2. 提高法医学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通过加强法医学专业的教育与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养与知识水平。
同时,鼓励鉴定人员积极参与学术交流与研究,跟踪学科发展的最新进展。
3. 强化法医学鉴定的质量监督:建立健全法医学鉴定结果的质量监督机制。
通过外部专家的评估和复核,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维护鉴定制度的公正与透明。
4. 加强执法人员与法医学鉴定人员的沟通与合作:执法人员与法医学鉴定人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关系对于准确鉴定案件至关重要。
加强双方的合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与协作,减少信息误解与鉴定错误。
5. 加强司法公正意识的培养:在整个司法体系中,都需要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通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司法公正意识,减少鉴定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错误。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二)

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二)法医临床学鉴定的若干问题问题一:鉴定过程中的误差来源及影响•客观因素:例如犯罪现场环境复杂、样本质量差等。
•主观因素:例如专家主观判断、主观倾向等。
•技术因素:例如鉴定方法的准确度、可信度等。
•法律因素:例如法律法规的限制、司法程序的要求等。
问题二: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鉴定对象及难点•尸体鉴定:例如尸体死亡原因、尸检过程中的损伤等。
•伤害鉴定:例如鉴定伤害的性质、伤害的危害程度等。
•性侵害鉴定:例如鉴定性侵害的痕迹、性侵害的时机等。
•毒物鉴定:例如鉴定毒物种类、毒物的剂量等。
问题三:法医临床学鉴定的技术手段及现状•尸检技术:包括常规尸检、显微尸检、医学病理学等。
•遗传学技术:例如DNA鉴定、基因检测等。
•化学分析技术:例如血液、尿液等生化指标的分析。
•影像学技术:例如X光、CT、核磁共振等。
问题四: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伦理问题及应对措施•鉴定结果的隐私保护:例如鉴定结果的限制性使用、保密政策等。
•个人权益的尊重和保障:例如鉴定过程的合法、公正等。
•遗体处理方面的伦理问题:例如尸体的处理、遗体捐献等。
•遗传信息的保护:例如DNA样本的保管、使用权限的限制等。
问题五:法医临床学鉴定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与争议•专业意见与法律裁决的冲突:例如专家鉴定与法官裁决的不一致等。
•鉴定结果的权威性问题:例如专家的专业水平、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
•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及影响:例如鉴定意见对案件审判的决定性影响等。
以上是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包括鉴定过程中的误差来源、鉴定对象及难点、技术手段及现状、伦理问题及应对措施,以及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与争议。
这些问题在法医学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并对司法实践产生广泛影响。
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及处理对策

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及处理对策摘要:法医鉴定人员,其临床鉴定结果在民事案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在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中,是经济赔偿的重要依据。
但是,在实际的法医临床评价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细节问题。
如果不提高这些细节的意义并及时纠正,势必影响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完整性,造成严重后果,对法医学的临床评价工作也产生了显着的负面影响。
结合实际案例,对现有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细节进行分析,以有效提高法医临床细节鉴定能力,提高法医临床鉴定水平。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细节问题近年来各类案件频繁发生,且在各类电视剧或者电影的宣传下,人们的关注程度不断提升。
但是依然很多人对法医临床鉴定的具体职责不够清晰,或者存在着一定的思维误区。
法医的工作对刑事案件的破获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针对于一些细节问题的分析,更是直接影响到案件侦查的角度及方向。
文章将根据法医临床鉴定的现状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相关研究工作带来一定参考价值。
一、法医临床鉴定的基本含义法医临床鉴定即为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通过法医技术、理论等,对案件相关的尸体、证据等进行鉴定,对司法工作的开展能够产生重要影响,具有参考价值。
法医临床鉴定对法医工作者个人的专业能力、操作水平及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等均具有较高要求。
法医需要根据个人所学习的专业知识及丰富的鉴定经验,对尸体或者证据的损伤程度进行评估,对疾病类型进行判断,对各类事件所产生的伤害等级予以评估。
同时,临床鉴定也包含精神情况的鉴定,比如是否存在心理疾病,疾病的等级等等。
法医临床鉴定的结果具有权威部门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对司法工作的开展、案件的分析提供重要保障。
二、法律临床鉴定的重要性法医临床鉴定工作,对整体案件角度、方向的分析能够产生重要影响。
法律工作中若不注意细节问题,则可能会影响案件侦查的方向,且可能会颠覆案件的整体,增加案件分析的难度,也会对涉及的相关人员带来较大伤害,严重情况下可能会造成较大的舆论影响,直接对法医工作的形象产生巨大伤害。
法医临床能力验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法医临床能力验证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朱广友研究员第一部分能力验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008伤残鉴定能力验证特点●本次能力验证计划为一例真实案例材料,被鉴定人吴伟因人身伤害致右腕部软组织挫裂伤、腕骨骨折、尺神经部分性损伤,遗留右手腕关节运动功能障碍,右手小指及无名指部分感觉减退。
委托方要求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其进行评残。
●能力验证提供的材料包括:作业指导书;司法鉴定委托书;病史材料;法医临床检验记录;右手腕部X线片;肌电图检查报告等。
●要求参加能力验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一份完整的鉴定文书。
总体要求●本次能力验证计划的结果评判内容包括:鉴定文书的格式和内容的规范性;伤情摘录和检验过程的符合性和完整性;分析说明合理性和逻辑性;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鉴定书格式评价: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具体要求。
在“送鉴材料”中要求列出所有送鉴材料清单;在“委托鉴定事项”中要求注明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作为评残依据。
●鉴定文书内容的评价:要求在“病史摘录”中要按照时间顺序充分反映伤情的演变过程,包括原发性损伤、并发症和后遗症。
在“法医学检验”中要在记录右腕关节活动度的同时,要记录腕部X片阅片结果和右手肌电图检查报告。
在分析说明中要根据右手腕关节活动度的检查,分别计算右手腕关节运动活动度和右上肢功能丧失程度,并重点说明是否构成伤残的理由。
后者主要包括腕关节功能障碍和引用标准的具体条款。
鉴定结论要求完整、准确。
●逻辑评价要件有:条理是否清楚;层次是否分明;专业用语是否规范;重点是否突出等。
能力验证评分方法●“满意”:≥80分●“通过”:60分至79分●“不通过”:≤59分能力验证总体评价(1)●鉴定文书形式绝大部分鉴定机构所提交的鉴定文书的格式与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要求相一致,格式规范,内容齐全。
但有部分鉴定文书在内容编排上存在缺陷,如将检验鉴定过程中发生的X线影像学检查结果不是放在检验过程中,而是写在病史材料中。
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法医学鉴定作为一门专业技术,在司法实践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通过科学手段,对案件中的法医学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
然而,法医学鉴定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人才培养、司法主导性、鉴定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来探讨法医学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人才培养问题法医学鉴定需要高素质的医学人才,这就要求对法医学鉴定相关专业进行深入的人才培养。
然而,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我国的法医学鉴定人才培养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目前我国的法医学鉴定人才培养体系尚不完善,很多高校的法医学鉴定专业缺乏合适的师资队伍和完备的教学设施。
其次,对法医学鉴定的教学内容和实践环节设置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培养出更加专业的法医学鉴定人才。
二、司法主导性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医学鉴定通常由司法机关安排和委托,这就存在司法主导性的问题。
一方面,司法机关对法医学鉴定的需求往往是为了支持或者确认特定的案件观点,这可能会对法医学鉴定的客观性产生一定的干扰。
另一方面,鉴定人员受到委托方的影响,也可能在鉴定中失去客观判断的能力。
因此,如何保持法医学鉴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鉴定标准问题法医学鉴定的结果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鉴定标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法医学领域的发展迅速,鉴定标准的更新和修订不及时,导致实践中的鉴定结果可能与最新的科学研究不一致。
其次,鉴定标准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也较差,不同地区、不同鉴定人员可能会给出不同的鉴定结果。
四、技术设备与方法问题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法医学鉴定带来了许多新的技术设备和方法,这无疑提高了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新技术的应用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技术设备和方法的昂贵性,许多地区和机构没有能力购买和应用最先进的技术设备。
另一方面,对新技术的操作和应用需要鉴定人员具备高超的技术水平,而目前的培养体系和机制还未能完全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法医临床能力验证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法医临床能力验证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能力验证是利用实验室/机构间结果的比对来判定实验室/机构在指定业务范围内的能力。
对于司法鉴定行业而言,就是按照预先制定的能力验证计划,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对统一制作的检材或案件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将司法鉴定机构的检验/鉴定结果与所有参加机构的公议结果或行业权威专家结果进行比对,以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特定项目的检验/鉴定能力。
对于法医临床学具有检查机构特征的专业能力评价技术和模式为定性方案和部分过程方案,开展能力验证活动的关键是确定能力验证切入点、评价指标和难度系数,使能力评价指标能充分反映鉴定機构和鉴定人的主要技术能力。
1 基本情况本次能力验证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主办,要求对现有鉴定事项及材料内容完成本次能力验证计划,撰写一份完整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应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分析说明部分应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论述理由充分,有逻辑性,鉴定结论表述要求严谨、完整、准确。
损伤程度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案情被鉴定人2011年2月19日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用柴刀砍伤头部,经住院治疗后出院,目前遗留左侧面瘫和左耳听力下降,东海市公安局委托对林子健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能力验证提供的材料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病史材料、法医临床检验记录、法医学阅片所见、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测报告、肌电图报检查报告等。
参加能力验证的鉴定机构共35家,其中满意3家,通过20家,未通过12家。
2 基本要求2.1 总原则:能力验证考察重点是对试题的分析、总结和表述能力。
主要体现在鉴定书的分析说明部分,可以看作是论述题,需要论述“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即“诊断结论”、“诊断依据”及“损伤等级及参照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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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能力验证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中图分类号】r779.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551-02
能力验证是利用实验室/机构间结果的比对来判定实验室/机构在指定业务范围内的能力。
对于司法鉴定行业而言,就是按照预先制定的能力验证计划,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对统一制作的检材或案件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将司法鉴定机构的检验/鉴定结果与所有参加机构的公议结果或行业权威专家结果进行比对,以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于特定项目的检验/鉴定能力。
对于法医临床学具有检查机构特征的专业能力评价技术和模式为定性方案和部分过程方案,开展能力验证活动的关键是确定能力验证切入点、评价指标和难度系数,使能力评价指标能充分反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主要技术能力。
1 基本情况
本次能力验证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主办,要求对现有鉴定事项及材料内容完成本次能力验证计划,撰写一份完整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应符合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要求,分析说明部分应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论述理由充分,有逻辑性,鉴定结论表述要求严谨、完整、准确。
损伤程度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法(司)
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案情摘要:被鉴定人2011年2月19日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他人用柴刀砍伤头部,经住院治疗后出院,目前遗留左侧面瘫和左耳听力下降,东海市公安局委托对林子健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
能力验证提供的材料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病史材料、法医临床检验记录、法医学阅片所见、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测报告、肌电图报检查报告等。
参加能力验证的鉴定机构共35家,其中满意3家,通过20家,未通过12家。
2 基本要求
2.1 总原则:能力验证考察重点是对试题的分析、总结和表述能力。
主要体现在鉴定书的分析说明部分,可以看作是论述题,需要论述“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即“诊断结论”、“诊断依据”及“损伤等级及参照标准”[1]。
2. 2 诊断及诊断依据:本次能力验证试题是一个多发损伤,外伤致头皮裂伤、左颞骨枕骨骨折、左颞硬脑膜外出血、左颞叶脑挫裂伤、左耳听力障碍等,且出现脑脊液鼻漏、颅内积气、左侧面神经损伤等并发症,需全面分析病历材料,对不完整的诊断加以补充,并将损伤的病理生理过程作为诊断依据进行准确描述。
2. 3 损伤程度评定:在明确诊断后,将损伤进行提炼、总结,并准确全面地表述,是损伤程度评定时正确使用鉴定标准的基础。
在现有标准中有相应条款者可直接使用,没有对应条款者,则应比照条款中相关条文执行。
本次鉴定主要考察各个损伤分析的全面、彻底、客观,在分析中着重分析硬脑膜是否破裂、硬膜外出血、听力损伤等是否达到重伤标准及依据,最终重伤的参考标准及依据等。
3 主要问题
3.1 鉴定文书制作方面存在的问题[2]
3.1.1 鉴定文书格式不规范:一些报告将“伤情摘要”放在“检案摘要”中,有些在“检验过程”中;而“实验室检查/阅片结果”在“伤情摘要”中,鉴定文书格式不规范。
“检案摘要”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案情摘要”,只要求简要介绍被鉴定人何时、何地、是何原因、是何方式、受到何种伤害。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规定,“检验过程”应“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可以把“病史摘要”、“法医学检验/活体检验”、“实验室检查/阅片结果”等内容放置在“检验过程”中,可体现鉴定文书层次结构,并具有逻辑性。
3.1.2 鉴定文书内容不规范:一些报告不能将被鉴定人原发性损伤、与原发性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及后遗症的发生、发展及转归情况,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总结,病史材料中不能清晰地反映鉴定的依据。
根据部分病史材料无法判断诊断的依据,结论是否正确?即使
临床诊断是正确的,该伤情将如何确定?在病史摘要中还缺少伤者是否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等重要信息。
客观信息才是鉴定依据,主观信息只是参考。
3.1.3 鉴定文书分析说明不充分:“分析说明”是综合分析病史材料、法医学检验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别、判断的过程,但一些报告分析说明过于简单,甚至不完善。
首先要说明伤者的原发性损伤,与原发性损伤有直接联系并发症和后遗症,这是损伤程度鉴定事实依据;其次说明援引具体标准和具体条款,不同标准有不同适用范围,不同条款有不同限制性条件,这是损伤程度鉴定的法律依据;最后说明鉴定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这是分析说明的目的所在,还要说明伤者目前的损伤与原有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3.2 标准条款理解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本次能力验证中,考察的重点是颅脑损伤后遗症的鉴定问题。
按照能力验证计划,应根据伤者后期神经检查结果,引用《重伤标准》第四十一条“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之规定,鉴定伤者损伤程度为重伤;同时对不构成重伤的其他损伤进行分析说明,但部分单位直接援引《重伤标准》第十七条,鉴定伤者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显然说明这些鉴定人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还不熟悉,不了解听觉诱发电位的结果需要校正,对鉴定标准特殊性还没有一个总体的把握。
3.3 鉴定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检验结果的过度依赖对于脑
干听觉诱发电位检测报告的结果直接引用,不加任何分析和说明,说明鉴定人本身能力有限或是与临床专家交流不够,或者是对检验结果过度依赖,对结论盲目采信。
3.4 鉴定文书结论:少数鉴定机构的鉴定文书甚至没有分析说明,而是直接根据临床诊断意见并引用标准条款进行评定;由于分析问题不全面,有些得出轻伤的错误结论;有些不能对损伤做出全面分析,部分损伤没有鉴定。
4 讨论
4.1 能力验证对要求认可或已认可机构的强制性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都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必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而参加能力验证活动是认可机构对要求认可或已认可机构的强制性要求。
只有在能力验证活动中表现满意,或对于不满意结果能证明已开展了有效纠正措施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cnas 方予受理或认可;对于未按规定的频次和领域参加能力验证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检
查机构,cnas 采取警告、暂停、撤销资格等处理措施,可以看出,申请认可和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必须通过参加能力验证
活动证明其技术能力。
4.2 能力验证是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司法鉴定机构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手段: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庭证据性质以及司法鉴定对象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使得评价、监控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技术能力的
能力验证活动尤显重要。
通过实施适合我国司法鉴定各专业特点的能力验证活动,可了解司法鉴定机构的能力和水平,为行业管理提供科学、客观信息;可发现、分析并解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鉴定机构共同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可协调规范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有效监控鉴定机构的持续发展。
通过持续地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可以有效提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
4.3 参加能力验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实施质量控制的有效措施:对于司法鉴定而言,由于相当部分的专业具有检查活动的特点,即具有资格的鉴定人通过实验室检测、检验检查和专业判断等手段,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人和物的性质、状态及其符合性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定,通常包含根据专业知识作出的带有一定主观成分的判断。
因此,通过能力验证这种外部措施,补充机构内部的质量控制,使不同司法鉴定机构的检验系统、鉴定过程及鉴定结论具有可比性,其不一致性控制在公认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对于司法鉴定机构乃至整个行业的鉴定质量控制,都是非常重要的和有效的。
参考文献
[1] 刘莹,张鑫,白洁等.全国刑事技术能力验证法医临床学部分试题解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1.26(3):256-258
[2] 朱广友. 法医临床学能力验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国司法鉴定2010(6):7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