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原-复旦投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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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投毒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例分析近日,复旦大学发生了一起投毒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不仅令人震惊,也引发了人们对校园安全的关注和反思。

本文将对此案进行分析,探讨案件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报道,该案件发生在复旦大学某食堂,一名学生在食堂内投放了有毒物质,导致多人中毒。

这一事件给校园带来了极大的恐慌和不安,也给学校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针对这一事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投毒者的动机。

是出于个人恶意还是其他原因?其次,我们需要分析学校的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为何投毒者能够轻易进入食堂并投放有毒物质?最后,我们需要探讨如何加强校园安全防范,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从投毒者的角度来看,可能存在心理问题或者个人恶意。

学校可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校园内人员的管控,防止陌生人进入校园。

从学校管理的角度来看,投毒事件暴露了食堂管理的薄弱环节。

学校应该加强对食堂的安全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检测,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对校园内各个区域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体系。

最后,针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学校需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让师生都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

学校也可以加强校园监控系统的建设,提高对校园安全的监控和预警能力。

同时,学校还可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

综上所述,复旦大学投毒案件是一起严重的校园安全事件,对学校和社会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学校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反思和改进,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校园的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通过对此案件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校园安全的关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

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 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
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
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某饮用后中毒。在黄某就医期 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某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某因 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
分。就读于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预防医学专业,后转专业到临
床医学。毕业时获得直研资格,成为本校医学院在读研究生。在 放弃直博机会找工作未果后,不久前又通过考博初试,为复旦大
学耳鼻喉科博士初试的第一名。
N-二甲基亚硝胺
N-二甲基亚硝胺,黄色液体,可溶于 水,由二甲胺与亚硝酸盐在酸性条件 下反应而生成。 在环境中广泛存在。 在 鱼 、 肉 等 动 植 食 品 中 可 达 0.1300μ g/kg。在烟草、蔬菜、谷类中均 可检出。属高毒。经消化道、呼吸道
有所作为,不仅能够在物质上弥补
黄洋一家,更可以回报社会。因此, 在有些人的眼中,他就可以被予以 从轻处罚。
国立案,废除死刑。
人性之善
很多人在看到一个家庭支离破碎之
后,不想再见到另一个家庭也失去
自己的儿子。这种人性之善让人感 动,但是人情不是法律,人情和法
3
法律的程序正义价值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 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 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 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想有 争议的主要保证。
2013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青龙帮学习小组
目录

马加爵、复旦投毒

马加爵、复旦投毒

对马加爵案、复旦投毒案的感想12121925 孙一作案动机:1)受不了同学讥讽——这个寒假由于要找工作,马加爵没有回家,而邵瑞杰和唐学李早早就返回了学校。

案发前几天的某一天,马加爵和邵瑞杰等几个同学在打牌时,邵瑞杰怀疑马加爵出牌作弊,两人发生了争执。

其间,邵瑞杰说:“没想到连打牌你都玩假,你为人太差了,难怪龚博过生日都不请你……”这样的话从邵瑞杰口中说出来,深深地伤害到了马加爵。

邵瑞杰和马加爵都来自广西农村,同窗学习、同宿舍生活了4年,马加爵一直十分看重这个好朋友,但他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在邵瑞杰眼中竟然会是这样的评价,而且好朋友龚博居然也是如此。

就是这句话使马加爵动了杀邵瑞杰和龚博的念头。

2)同学关系不和——林森浩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合、心存不满。

据知情人透露,其实林某与黄某关系不合已有一段时间,林森浩对黄某的不满日积月累以致最后一念之差而做出疯狂举动。

在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张颐武看来,这种令人震惊的极端的刑事案件从古到今都存在,这与人的心理状态、生活情态非常复杂,人性本身千差万别有关,没有证据表明现在比过去更严重,所以对这种现象过分解释也是没有必要的。

张颐武也指出,该案反映了现在年轻人与人相处的能力,社会交往的能力,参与社会的能力,互相磨合的能力确实比较弱。

独生子女的一代年轻人不要很独,不要很自我,要学会宽容、包容,在发生冲突的时候,既得体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又不要走极端,采取过激行为。

对于复旦大学投毒案、马加爵杀人案,我想说的是这之中根本看不见有对生命重视,无论他人在如何羞辱你,同学关系糟糕,剥夺他人的生命绝对不是一个正确的方式,哪怕是冲上去干一架也比直接杀死对方要好。

单从这点我们就可以看出当下的教育针对只是基础理论知识,大学生也只是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对于如何处理人际关系,对生活中不满情绪的宣泄方式都没有较好的培养,再加上如今政策上的计划生育导致的那些经受不住任何挫折、讥笑、讽刺委屈的小王子和小公主们,使得这一点被无限倍的放大了。

新闻回放 复旦投毒案的大部分信息整理

新闻回放 复旦投毒案的大部分信息整理

新闻回放复旦投毒案今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称:复旦大学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自4月1日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

黄洋经医院救治无效于4月16日去世。

4月11日晚,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初步查明,与黄洋同宿舍的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洋关系不和,心存不满。

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林某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4月25日,上海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在15日晚发布黄洋入院,警方在其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发现有毒化合物后,当地多家媒体记者赶往事发宿舍楼,该宿舍楼位于东安路130号的学生宿舍区,宿舍管理员拒绝陌生人出入,20号楼内黄洋原来居住的寝室空无一人。

据该宿舍楼同学表示,黄洋寝室的其他室友已全部搬出,整栋宿舍楼只有部分寝室才有饮水机。

昨天下午,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我们怀着万分沉痛的心情通报,我校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

校方称涉事双方非竞争者记者了解到,刚考上博士生的黄洋,1985年生,四川自贡人。

涉嫌投毒者林某,广东汕头人,1986年生。

两人均为复旦大学医学院在读研究生。

此事传出后,有消息称,被警方刑拘的室友林某因妒忌黄洋获得直升博士生的机会,而起意投毒。

昨天,复旦大学宣传部副部长方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该说法,称受害人黄洋与嫌疑人林某在两家医院的不同科室从事不同方向的研究,并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目前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学校方面也将全力配合警方的调查。

嫌疑人动机尚不明晰黄洋的导师告诉记者,黄洋是四川人,成绩一直很好,前不久刚以同届分数第一考取了五官科方向的博士,正在准备硕士论文的答辩,他的父母都是下岗职工,“小黄是特困生,一直拿复旦大学的奖助金,多年来没有向家里要过一分钱,还总是向家里寄钱。

关于复旦大学投毒案【三篇】

关于复旦大学投毒案【三篇】

毒品的经过。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别人那里借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2011年参加医学动物实验后,取出保管在这里的剩馀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放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离开该室。

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左右,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利用无人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将试剂瓶等物品投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投入宿舍楼外的垃圾箱。

2013年4月1日9点左右,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当天中午在中山医院就诊。

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去中山医院就诊,检查发现肝功能受损,住院观察。

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加重,转院重症监护室救治。

警察调查了一下。

林森浩在法庭上二审宣判[2]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到复旦大学保卫所通报黄洋中毒事件,上海警察接到通报后立即组织特务组进行调查。

林森浩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之前,没有说实话。

2013年4月12日零时左右,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犯罪嫌疑,呼吁后,林森浩如实供述了向421室饮水机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

2013年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经急救无效,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医院去世。

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导致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衰竭死亡。

正式逮捕。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复旦大学4·1事件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嫌疑依法批准复旦大学4·1事件嫌疑人林某逮捕。

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写了亲笔信,怀疑学校逃避责任,做了官僚的做法。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发出《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林森浩没有精神异常。

复旦投毒案事件始末

复旦投毒案事件始末

复旦投毒案事件始末篇一:复旦大学投毒案引发的思考复旦大学投毒案引发的思考摘要: 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发布官方微博,2010级医科在读研究生黄洋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不治身亡。

上海警方表示,在该生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

并锁定同寝室某同学有投毒的嫌疑。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与黄洋同宿舍)依法批准逮捕。

关键词:大学生死亡,同学作案,琐事引发案件,近年类似事件频发,大学生心理健康。

正文: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4月1日,因生体不适住院,后来警方在其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经警方调查,锁定作案嫌疑人为黄洋同宿舍同学林某,并于4月25日将林某依法逮捕。

两位风华正茂的学子,本是前途无量,却一个离我们而去,一个进入高墙!着实令人悲哀,愤怒与无奈,让人无法不为之动容。

随着嫌疑人林某被捕,他所交代的杀人动机为“和死者黄某因生活琐事引起不和,心存不满”。

动机一经曝出,引发公众惊愕,包括林某家人在内很多人都表示怀疑,他们“不理解”和“不相信”复旦大学的一名校高材生会仅仅因为生活琐事就毒杀舍友。

因为林某不但成绩优异,并且在网络上发布过不少类似“医学是神圣的!”和“医乃仁术,爱心是一个医务工作者所必不可少的”内容的微博。

一方面在立志救人,一方面却谋划实施投毒的“双面性格”也让公众无所适从,不少人感性上很难接受林某就是杀人嫌疑人。

呜呼哀哉,一位应该救人于生死的高学历医务人员,本应认真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却因为一些琐事将同宿舍同学投毒杀害,着实让我无法理解,我们应该反思为什么高学历人才却心理不健康,甚至有些是多面人格!毒杀案因“特殊”引关注,但我们更应重视背后的普遍问题,因为近年来在学校中因琐事引发的血案有些数不胜数!1994年,清华大学才女朱令,生了怪病,后经确诊为铊中毒,造成100%伤残,至今该案因缺少证据不能直接断定是其室友投毒,成为悬案。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一.案件背景2013年11月27日,林森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上承认投毒行为,林森浩表示:在2013年3月29日自己与同学一起做实验,想起了上次实验中留下来的药品。

正好当天在宿舍,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到愚人节快到了,想做个节目整人。

林森浩当时看黄洋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来整人的事,就在心里暗想先投毒“整”黄洋,而投毒是为了给受害人开个愚人节玩笑,让他难受些。

然而根据警方通报,林某杀人是因与黄洋琐事引起不和,投毒舍友。

二.调查分析毒物来源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有了“整”黄洋的想法后,于2013年3月31日找到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

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后,林森浩把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拿走。

当天下午5点多,林森浩返回寝室,同寝的黄洋和葛俊琦均不在,林森浩就把所有药液都倒进饮水机。

投毒剂量公诉机关认为,林森浩把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

二甲基亚硝胺口服致死剂量为37mg/KG,黄洋体重应为60KG左右,所以理论致死剂量为2220mg,也就是2.22克。

根据百科,二甲基亚硝胺的密度为1.01 g/mL,按照林投毒的剂量50ml计算,总计投毒量为50.5克。

饮水机的水罐实际容量为19L,也就是19000克。

由于二甲基亚硝胺极易溶于水,可以视为完全混合,混合液体的毒物含量为2.658克/L。

所以即便是完全混合,只需口服835ml混合液体,就可达到致死剂量。

以上是完全依据理论数据进行的计算,而实际情况与理论是有所出入的。

其一,林是将药剂直接置于水槽内而非饮水机水瓶内,饮水机工作的原理是先出水槽内存水,再由水瓶内引入水至水槽备用。

故水槽内毒物无法与水瓶内存水发生混合,只能与水槽内备用水发生混合。

其二,如果只计算水槽内存水混合,那么饮水机出口端的含毒物混合水中,毒物含量应远高于理论中2.658克/升。

复旦大学大学生投毒事件

篇一:《关于复旦大学投毒事件的分析》摘要近年来,因大学生同学关系处理不当,发生的矛盾没有很好地化解。

出现了比如马加爵杀室友;复旦大学研究生毒杀室友;南航学霸玩游戏不愿开门引发口角,一刀捅死室友……现在网络上也掀起发“感谢室友不杀之恩”帖子的小浪潮。

室友杀人起因说来简单至极,多是些生活琐事,却发展到杀人,毁了别人也毁了自己。

由此看来,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需要提前预防。

大学生自身要学会解决自己的心理问题,同时社会各界需要引导大学生走上正确的道路。

关键字同学矛盾心理健康大学生复旦大学投毒事件引发了社会对室友关系的关注和思考。

一些在大学从事学生工作的老师反映,每学期都有学生因为宿舍关系处理不好而提出换宿舍的要求。

记者采访发现,生活习惯冲撞、缺乏深入交流、不良竞争心理,是导致宿舍关系紧张的三大原因。

2020年3月31日中午,林决定下毒。

目标是他的室友、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

此时,复旦大学医学院西苑20号楼421室里没有其他人。

林取出试剂瓶,里边是从实验室偷带回来的N-二甲基亚硝胺溶液。

这是一种浅黄色油状液体,高毒、无味,易溶于水。

这瓶致命的毒药,林储藏已久。

毒药被注入寝室门边饮水机的水槽,致死的将不再是大鼠。

直至今日,在与林有过长期接触的人中间,也少有人能够相信林会毒杀室友。

黄洋病发入院后,作为实习医师,林还给黄洋做了B超;黄洋的父亲赶到上海后,在寝室留宿,与林共处一晚,他回忆,林神色自若。

其实连警方也一直困惑于林投毒的动机。

在被警察带走后,林对投毒过程供认不讳,但对动机一直闪烁其词。

林曾对警方自称投毒是一个愚人节玩笑,令办案人员很难采信。

还有一种接近办案人员的消息称,林自称听见黄洋和另一名室友谋划愚人节要戏耍自己,于是抢先报复。

但林至少向警方提及一次与饮水机有关的争执。

南方周末记者从可靠渠道了解到,林与黄洋及另一位室友葛林(化名)曾因水票起过争执。

黄和葛提出三人平摊购买桶装纯净水的费用,但林拒绝了,他提出,自己喝得少,平摊的方式不合理。

复旦大学投毒案

第四,太计较,缺乏包容心。有的大学生总觉得同学说话做事是 特别针对自己,是看不起自己,惯于从消极方面考虑问题;有的 学生则习惯过度解读别人的言行,缺乏包容。
我们的建议
个人方面 人无完人,学会包容。 简单沟通,解决矛盾。 学会倾诉,学会分享。
学校方面 重要药剂应有设专门看管人员。 开展心理辅导和及时的心理疏导。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 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 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 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2014年12月8日,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 审在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被告人
专家评论
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教授郑晓边表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连日来高校死 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背后是长期以来相关教育的 缺失。无论是学生自身还是学校、社会,都应该尽快亡羊补牢。 此外,郑晓边建议,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对大学生提供危机干 预,及时为大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方面的帮助。
经过在看守所几个月时间的反思以及练习,我越来越坚信性格可以改 变,命运可以改变,需要练习,不断地练习。我相信你们也会同意我的这 个观点的。
世上没有后悔药,过去的也永远地成为了过去。既然我无法让黄洋复 活,我就只能等待结果。如果我最终仍然不能改判,希望你们不要过分伤 心,好好地活在当下,展望未来!
对不起!你们都受罪了。我祝福你们:爸妈、大姐、二姐、弟弟、妹 妹、姐夫、妹夫,还有我的好朋友———鑫源。鑫源在改变命运的道路上 会越来越成功的。对了,还有五叔,您辛苦了,以前我不懂事,希望您不 要见怪。呵呵,祝福你们,我的亲人朋友们!

复旦投毒案

之前的庭审,面对指控,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只是出于愚人节的捉弄,出于这样一个动机而实施的投毒,没有故意杀害黄洋,法庭认为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林森浩关于出于捉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以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是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林森浩因琐事而采取投毒的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及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够如实的提供公诉罪行,但是仍不足以从轻处罚。[13]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复旦投毒案 庭审过程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
一审结果编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18日上午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午10时30分,法庭审理开始。记者看到,被告人林森浩穿一件绿色军大衣,平头,表情淡然。当被问到学
历时,林森浩略有犹豫后答道,“研究生在读”。而在法官宣读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时,记者注意到,林森浩在听到有关自己取得毒物过程时抬起了头,随后又将头低下。
庭审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其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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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1 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黄洋身体出现不适,当晚被送至该校附属中山医院就诊。

入院后,病情加重,先后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

医院组织了多次全市专家会诊,未发现病因。

2013年4月9日,黄洋的师兄孙某收到神秘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因此事件出现重要进展,黄洋的中毒终于确定毒源,但已中毒太深。

神秘短信在一审庭审时被证实是黄洋和林森浩的室友葛发的。

2013年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在黄洋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

上海警方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

当晚依法对林森浩实施刑事传唤。

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终不治身亡。

黄洋去世后,其父母明确同意警方进行尸检,尸检于4月17日进行,尸检结果成为重要的案件证据。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黄洋的室友林森浩。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透露,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4年2月18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一、林森浩投毒行为的原因分析(列出所有可能的联系、原因,进行归类、分析,分析出最主要的原因)二、为什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你是否同意法院判决?法院是否找对了联系?解答:一、原因分析1.学校和家庭生命教育的缺失著名教育学者、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在以“复旦投毒案:知识与德行的错位”为题指出:“目前整个校园,学生发生冲突以后往往喜欢用武力和暴力解决问题,反映出学生的生命教育的缺陷。

从小学时的崇高理想教育,到中学时艰深的理论诵记,再到大学时简单的行为纠正,中国学校看似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实则苍白无力,人格养成教育始终无所适从。

生命重于泰山,学校需引导学生重视生命的价值,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以人为本,让学生真正成为一个大写的人。

”中国大学教育往往重智力,轻素质,重知识技能,轻道德伦理,结果成才不成人,造成公民伦理价值观严重扭曲的同时,为众多社会伦理问题的滋生埋下隐患。

本案中的嫌疑人林某,名校出身,成绩优异,多次荣获奖学金,是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本该医者仁心却因为与室友有一些生活琐事上的不合就杀心顿起,着实令人心惊。

希波克拉底誓言中写道:“我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并检束一切堕落及害人行为,我不得将危害药品给与他人,并不作此2项之指导,虽然人请求亦必不与之……倘使我严守上述誓言时,请求神只让我生命与医术能得无上光荣,我苟违誓,天地鬼神共殛之。

”2. 关于社会关系交往教育缺失大学是社会中的大学,是社会关系纽带中的重要一环。

社会性伦理教育的目的,就是让社会中的个人能够依据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教育、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的力量,调整个人与自身、他人和社会环境之间的行为规范,做出正确的自觉反映形式。

林某由于个人经历、心智素质、能力条件等尚不丰富完善,对社会现象及自身存在认识上的局限和障碍,以致很难认识和理解造成个人生活经历和有限生活空间的社会原因、社会力量,加之寝室同学黄洋与之性格和生活习惯存在巨大差异,他不会与室友和谐相处,造成寝室人际关系紧张,室友相处不融洽,存在隔阂或矛盾,导致在寝室生活中产生心理压力和心理负担,长期累积为事故的发生积下了祸患。

毋庸置疑,能考上复旦大学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林某的头脑一定相当聪明,但是拥有高智商的他,情商的得分恐怕就不高了。

情商的核心是:知道别人的情绪,知道自己的情绪,尊重别人的情绪,调控自己的情绪。

而许多犯罪事实,往往就是因为情绪管理的失控造成的。

有的是一时地失控。

造成了错手杀人、过失犯罪的后果:有的是由于长期的失控管理,而出现人格障碍,在无明显动机的情况下实施犯罪活动。

如果林某确为投毒者,那么他很可能就属于后者。

3. 心理危机干预的丧失其实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林某对自己的情绪状况也曾有过不满。

“周围一派欣欣向荣、生机勃勃的景象,而我的状况却像天气,反复无常,像个神经病。

”在复旦读研的第二个学期末,林某发表日志,这么写道,“我是一个性格内向的人,不喜言辞,不善言辞……我想,我是个有点悲观倾向的人。

这种悲观倾向会在不恰当的时刻提醒我事情的不确定性,让我动摇、害怕、继而放弃。

”但遗憾的是,林某并没有从相关教育人员处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病态的心理和行为日积月累不断发酵,直至对同寝室同学下毒犯罪,给自身、他人和社会都造成巨大危害。

对此,大学管理者应及时发现并予以心理辅导和相应帮助。

4. 危险化学品管理失职对于使黄洋中毒的毒物N -二甲亚硝胺的来源,黄洋的一位同学说,他们认为只可能从医院影像中心的实验室中获取,这种药品就是实验室用来做小鼠模型试验的,林森浩是这方面的半个专家,他之前曾做过用小白鼠试用这种药的试验,甚至写过相关的七篇论文。

案发后,警方曾带林森浩到实验室指认现场。

而此前实验室的内部会议曾通报,这种药物在半年前和几天前都被发现少了分量。

“虽然实验室规定药物不能带出去,但如果想带也不是那么困难的事。

”这位同学对学校实验室药物的管理有所质疑,认为学校至少存在监管失责。

5. 林森浩个人负面情绪管理的偏差就林森浩而言,他无法处理个人与他们、内心与外界之间的巨大矛盾。

在本案中明显可3以发现,犯罪嫌疑人林某并没有利他精神,公共性教育缺失,缺少宽容心、友爱心,无法正确控制自己的负面情绪,直至因为生活琐事而伤害他人,甚至剥夺了他人的生命。

在审判前狱中接受采访时他这样回答记者:“其实我跟他之间没什么矛盾。

回想起来,我这么做的原因可能不在黄洋方面,还是我个人没有把负面情绪调整好。

这个负面情绪也不来自他人所说的被当众批评等事情,而是来自我跟宿舍另外一个同学之间的关系。

有一次,我在床上睡觉,另外一个同学把脚放在床上来回动,发出沙沙的声音。

我当时在睡觉,就说哥儿们你轻点,没想到他冲我说了句“没动啊”。

我当时就很愤怒。

那段时间一直没有控制好自己的负面情绪。

”6.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本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作为大学精英人才,并没有树立起与之相匹配的道德观念,人生的方向性问题在大学阶段没有得到解决,在大是大非面前,缺乏理性判断。

据媒体披露,就在将要踏进复旦校园前夕的暑假里,林某在QQ 空间写下:“要有一种执着:骂粗口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唯有武力”。

暴力思想的必然结果就是暴力的实施,林某正确价值观的准真空状态最终使他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事故发生正是4月1日愚人节,据林森浩回忆,当天黄洋向他开玩笑说愚人节到了该想什么办法可以整整别人,他当时心里非常不屑黄某的嘴脸、起了要整整他的念头,刚好他一直在查二甲基硝铵的化学特性,只想着投一些耍耍他、让黄洋拉个肚子什么的,谁承想酿成惨案,造成了悲剧的发生,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 法庭判决复旦投毒案2014年2月18日在上海二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

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中毒死亡。

法院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复旦投毒案一审庭审时,林森浩称自己性格内向,对于为人处世的对错方面缺少了正确的认识,林承认自己讲话做事不计后果而且遇到问题会逃避。

林最后陈述称自己在看守所这几个月,一直在寻找自己的犯罪根源,或许正是上述所说的原因。

林表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黄洋的死亡以及对其家人的伤害,他感到罪孽深重并当庭表示对不起,同时他也表示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愿接受一切法律惩罚。

在一审庭审中,林森浩称投毒动机只是为了愚人节整整黄洋,并没有预料到会害死他。

林的辩护人也作出间接杀人辩护意见。

由于上海市二中院报高院申请获批,该案延长审限3个月。

法院审查了相关物证、司法鉴定、尸检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后认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4 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

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

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

我认为本案判决基本公正,林森浩因与黄洋不合、一时冲动投毒杀害黄洋事实成立,但仍存在以下疑点:1. 2013年4月9日,黄洋的一位师兄孙某收到了一个陌生人发来的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

孙某马上将情况告诉了黄洋的导师,查询了校内的医学论文资料,发现该药物的小白鼠实验症状与黄洋此前症状十分相似,相关实验论文的作者正是林森浩。

——该师兄是谁?陌生人是林森浩吗?如果是,林森浩为何选择给该师兄发短信?2. 林森浩对投毒剂量有没有把握?他有没有想过万一毒害到的是同住的第三人葛某?为何他要三次去看黄洋并带去水果表示关心慰问呢?案件已经审判完毕、尘埃落定,再追究原因、审判并不是没有意义,这个发生在国内一流高校医学内的案件涉及到教育学、伦理学、社会学、医学甚至法学多个领域的争论。

往者已矣,警钟长鸣。

参考文献:1. 冷眼“复旦大学投毒案”,谢姗珊,知识经济,2013(18)2. 从复旦投毒事件看大学伦理教育,刘健,中外企业家,2013(9)3. 由“复旦投毒案”再谈寝室关系与心理健康,张广宇,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4. 复旦投毒学生谈作案动机:看他很得意就想整整他 .中国网 [引用日期2014-02-21] .5. 上海商报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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