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及农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年值)
农村用水定额(参考)

用水定额和水压发帖人: white 点击率: 2553用水定额和水压用水定额和水压3.1.1 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1 居住生活用水量;2 公共建筑用水量;3 绿化用水量;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5 道路、广场用水量;6 公用设施用水量;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d计算。
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3.0L/ m2·d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注:1 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8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县镇以下的农村自来水的设计与建设。
2 用水量标准与时变化系数生活饮用水量标准与时变化系数根据给水卫生设备类型、供水条件和地区条件分别按表1和表2确定。
农村用水定额(参考)

用水定额和水压发帖人: white 点击率: 2553用水定额和水压用水定额和水压3.1.1 居住小区给水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用水量确定:1 居住生活用水量;2 公共建筑用水量;3 绿化用水量;4 水景、娱乐设施用水量;5 道路、广场用水量;6 公用设施用水量;7 未预见用水量及管网漏失水量;8 消防用水量。
注:消防用水量仅用于校核管网计算,不属正常用水量。
3.1.2 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用水量,就按小区人口和表3.1.9的住宅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建筑用水量,应按其使用性质、规模,采用表3.1.10中的用水定额经计算确定。
3.1.4 居住小区绿化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1.0~3.0L/m2·d计算。
干旱地区可酌情增加;公用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水景用水量按3.9.17、3.9.18、3.11.2条的规定确定。
3.1.5 居住小区道路、广场的浇洒用水定额可按浇洒面积2.0~3.0L/ m2·d计算。
3.1.6 居住小区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按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
3.1.7 居住小区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1.8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用水量,应由该设施的管理部门提供用水量,当无重大公用设施时,不另计用水量。
3.1.9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区域等因素,可按表3.1.9确定。
注:1 当地主管部门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应按当地规定执行。
2 别墅用水定额中含庭院碌化用水和汽车抹车用水《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89)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县镇以下的农村自来水的设计与建设。
2 用水量标准与时变化系数生活饮用水量标准与时变化系数根据给水卫生设备类型、供水条件和地区条件分别按表1和表2确定。
DB41∕T 958-2020 -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

郑州市
上街区、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
5
平顶山市
石龙区、鲁山县、汝州市
3
Ⅲ.豫中、豫东区
Ⅲ1.豫中平原区
郑州市
郑州市区(不含上街区)、中牟县、新郑市
3
15
平顶山市
平顶山市区(不含石龙区)、宝丰县、叶县、郏县
4
漯河市
漯河市区、舞阳县、临颍县
3
许昌市
许昌市区、鄢陵县、襄城县、禹州市、长葛市
5
Ⅲ2.豫东平原区
5.1从表1中查出某种作物所在行政区域所属的灌溉分区,在表2中查出某种作物在不同灌溉方法和种植条件下对应的修正系数。
5.2从表3~表9中查出某种作物所属灌溉分区不同水文年型下的灌溉基本用水定额,将修正系数与灌溉基本用水定额连乘后,得到某种作物在不同灌溉方法和种植条件下的田间灌溉用水定额。
5.3田间灌溉用水定额除以斗口(大中型灌区)或渠首(小型灌区)或井口(井灌区)位置以下渠系 或管系水利用系数,得到某种作物相应位置的灌溉用水定额。
GB/T50363—2018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用水定额
一定时期内在一定的技术和管理条件下,按照相应核算单元确定的、符合节约用水要求的各类用水
户单位用水量的限额,不包括输水损失水量。
3.2
农业用水定额
一定时期内按照单位面积、单个畜禽核算的种植业、林业、渔业和畜牧业用水量的限额。
3.4
灌溉基本用水定额修正系数
反映灌溉方法、种植条件对参照灌溉条件下灌溉基本用水定额影响程度的系数。
3.5
地面灌溉
采用沟、畦等地面设施,对作物进行灌溉的方法。
3.6
全国用水定额

定额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微观控制指标,是确定水资源宏观控制指标总量控制的基础。定额涉 及经济、社会的各行各业和居民生活,要在水平衡测试的基础上确定各行各业、各种单位产品和服 务项目的具体用量。有了这两个指标的约束,各地区、各行业、各用水户的每一项工作都有了自己 的用水指标,再加上实行计量收费、超定额累进加价的收费制度,就可以在全社会层层建立一种节 水激励制度,就能层层落实节水责任。节水与每个单位和个人经济利益挂起钩来,节水型工业、农 业、服务业和节水型社会才能建立,才能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用水定额(water quota)根据中国资源科学百科全书的解释是指单位时间内,单位产品、单
位面积或人均生活所需要的用水量。用水定额是随社会、科技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而逐渐变化的。 如工业用水定额和农业用水定额因科技进步而逐渐降低,生活用水定额随社会的发展、文化水平的 提高而逐渐提高。并且因季节变换使工农业用水定额和生活用水定额产生季节性变化。尤其是农业 用水定额,即使在同一地区,由于干旱年和丰水年的交替变换,同一种作物的灌溉定额也是不同的; 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同一种作物也会因降水、蒸发等气候上的差异和不同性质的土壤使灌溉定 额有很大的不同。因灌水技术的改变,如采用地面灌溉、喷灌、滴灌、地下灌溉等不同技术,灌溉 定额也会随之而改变(顾定法,2002)。
工业产品愈千万种,由于受企业生产系统结构、专业化程度、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水平、生产 规模、生产工序以及用水水平等影响,规范或制定具有横向比较意义的用水定额标准困难极大。工 业用水定额的制定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需要认真研究工业用水的特点,寻找各企业间用水共 性,抓住主要影响因子,剔除次要影响因子,抽取本质性用水并具有比较意义的部分制定用水定额。
《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编制说明-河南

《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河南省地方标准修订说明一、修订的目的和意义根据《水利部关于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水资源〔2013〕268号)要求,用水定额原则上每5年至少修订1次。
河南省地方标准《农业用水定额》(DB41/T958-2014)作为河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农业及农村生活用水规范化管理重要依据,自2014年发布实施以来,使全省范围内的农业及农村生活用水管理有据可依,并在农田水利、农村人畜饮水、高效农业园区等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得到广泛应用,推动了我省农业用水科学化和精准化管理水平。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水资源费改税制度的实施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深入推进,尤其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已有5个年头,各地农业用水效率和节水水平都有一定提高,现有用水定额已不能适应目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全省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监管等形势的要求,必须对现行定额适时进行修订。
修订《农业用水定额》,对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用水监管、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农业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任务来源及修订原则和依据(一)任务来源2018年4月河南省水利厅发布关于《河南省用水定额修订》公开招标公告,2018年5月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中标并与河南省水利厅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2019年8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用水定额整改工作的通知》(办节约函〔2019〕910号)要求河南省要做好用水定额整改工作。
2019年12月23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市监〔2019〕309号)达了本标准的修订任务,项目编号20193120161,项目名称《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
(二)修订原则本次《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修订遵循以下原则:1.因地制宜原则河南省按照地理、气候特点分为共划分为四个农业灌溉一级区和八个二级区,各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都各不相同。
《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编制说明-河南

《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编制说明-河南《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河南省地方标准修订说明一、修订的目的和意义根据《水利部关于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水资源〔2013〕268号)要求,用水定额原则上每5年至少修订1次。
河南省地方标准《农业用水定额》(DB41/T958-2014)作为河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农业及农村生活用水规范化管理重要依据,自2014年发布实施以来,使全省范围内的农业及农村生活用水管理有据可依,并在农田水利、农村人畜饮水、高效农业园区等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得到广泛应用,推动了我省农业用水科学化和精准化管理水平。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水资源费改税制度的实施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深入推进,尤其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已有5个年头,各地农业用水效率和节水水平都有一定提高,现有用水定额已不能适应目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全省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监管等形势的要求,必须对现行定额适时进行修订。
修订《农业用水定额》,对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用水监管、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农业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任务来源及修订原则和依据(一)任务来源2018年4月河南省水利厅发布关于《河南省用水定额修订》公开招标公告,2018年5月河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中标并与河南省水利厅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2019年8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用水定额整改工作的通知》(办节约函〔2019〕910号)要求河南省要做好用水定额整改工作。
2019年12月23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市监〔2019〕309号)达了本标准的修订任务,项目编号20193120161,项目名称《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
(二)修订原则本次《农业与农村生活用水定额》修订遵循以下原则:1.因地制宜原则河南省按照地理、气候特点分为共划分为四个农业灌溉一级区和八个二级区,各区农业灌溉用水定额都各不相同。
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

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编制组2008年12月编制说明1 工作简况为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满足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2002年12月下发《关于开展用水定额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水资委办【2002】6号),组织省水利厅、经贸委、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开展浙江省用水定额编制工作。
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的编制工作由省水利厅具体负责,主要技术依托单位为省农村水利总站、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为保证定额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水利厅成立了农业用水定额编制组(以下称编制组)。
在充分调查调研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制组确定了以“灌溉试验、定额观测”并结合“理论分析”为主的技术路线,2004年3月,完成《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并通过专家审查。
同年7月,定额成果被纳入《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并以浙水政【2004】46号文件在全省发布试行。
在定额发布试行期间,一方面,编制组主动收集各地使用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全省灌溉试验站网,继续针对我省主要农作物开展灌溉定额试验与观测,积累基础资料,进一步完善原有定额成果。
在此基础上,2007年3月,编制组向省质量技术监督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编制说明局申请制定《浙江省农业用水定额标准》。
2008年12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材料的编写。
本地方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省农村水利总站是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的主管单位,多年来一直在组织开展全省灌溉试验研究、农业用水量统计等工作;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是我省唯一涉农水利科研机构,院属农村水利研究所是专门从事灌溉试验研究和节水技术研究的单位,在该研究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海军、郑世宗、曹红蕾、卢成、陈伟林、王士武、严雷、陈雪。
农业及农村生活用水定额标准(年值)

表4.3.4 云南省中稻灌溉用水定额成果表行业代码011 单位:m3/亩i~~1、表中定额为充分灌溉卜用水定额;出间灌溉方式为格出灌溉,并米用浅灌深蓄方式。
2、表中均为田间净灌溉定额,除以灌溉水利用系数为毛灌溉定额。
3、灌溉水利用系数为渠系水利用系数和田间水利用系数的乘积。
按《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 207 — 98)要求,灌溉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大于20000公顷)不应低于0.50,中型灌区(667公顷〜20000公顷)不应低于0.60,小型灌区(小于667公顷)不应低于0.7。
我省提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参照规范的井灌区执行,不应低于0.80。
渠系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大于20000公顷)不应低于0.55,中型灌区(667公顷〜20000公顷)不应低于0.65,小型灌区(小于667公顷)不应低于0.75。
田间水利用系数不得低于0.95。
4、滇中I -1区:五华、盘龙、呈贡、晋宁、官渡、嵩明、西山、富民、禄劝、武定、安宁、永胜、马龙、寻旬、鹤庆;滇中I -2区:澄江、宜良、石林、姚安、大姚、易门、禄丰、大理、洱源、红塔、江川;滇中I -3区:T旧、开远、蒙自、建水、石屏(除元江河谷区域)、弥勒、泸西、祥云、弥渡、南涧、巍山;滇中区I -4区:通,每、华宁、楚雄、牟定、南华、麒麟、陆良、沾益、漾潺。
5、滇东南口-1区:屏边、河口、麻栗坡、马关、西畴、广南、富宁、文山;滇东南口-2区:丘北、砚山、师宗、罗平、富源。
6、滇西南W -1区:金平、绿春、江城、孟连、西盟、龙陵;滇西南W -2区:陇川、瑞丽、潞西、澜沧、勖海、励腊、永德(除怒江河谷区域)、镇康(除怒江河谷区域)、双江、耿马、沧源、临翔、凤庆、云县、腾冲、梁河、窑江;滇西南皿-3区:隆阳、昌宁、永平、翠云、普洱、景谷、元阳、墨江、景东、镇沅、景洪、施甸(除怒江河谷区域)、双柏、峨山、新平(除元江河谷区域)。
7、滇东北IV -1区:大关、彝良、威信、盐津、永善、镇雄、绥江、水富;滇东北IV -2区:宣威、会泽、鲁甸、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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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75
190~200
P=90%
210~220
185~195
175~185
195~210
190~200
220~230
大豆
P=50%
75~90
70~80
65~75
75~85
70~85
80~95
P=75%
85~100
75~90
75~85
85~95
80~95
90~105
P=90%
100~115
90~105
120~130
135~145
130~140
150~160
P=90%
160~175
145~155
140~150
155~165
150~160
170~180
小麦
P=50%
180~185
155~165
150~160
170~180
165~175
185~195
P=75%
200~210
180~185
170~180
3、灌溉水利用系数为渠系水利用系数和田间水利用系数的乘积。按《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 207—98)要求,灌溉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大于20000公顷)不应低于0.50,中型灌区(667公顷~20000公顷)不应低于0.60,小型灌区(小于667公顷)不应低于0.7。我省提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参照规范的井灌区执行,不应低于0.80。渠系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大于20000公顷)不应低于0.55,中型灌区(667公顷~20000公顷)不应低于0.65,小型灌区(小于667公顷)不应低于0.75。田间水利用系数不得低于0.95。
160~165
180~185
175~180
195~205
P=75%
210~220
185~195
180~190
4、滇中Ⅰ-1区:五华、盘龙、呈贡、晋宁、官渡、嵩明、西山、富民、禄劝、武定、安宁、永胜、马龙、寻甸、鹤庆;滇中Ⅰ-2区:澄江、宜良、石林、姚安、大姚、易门、禄丰、大理、洱源、红塔、江川;滇中Ⅰ-3区:个旧、开远、蒙自、建水、石屏(除元江河谷区域)、弥勒、泸西、祥云、弥渡、南涧、巍山;滇中区Ⅰ-4区:通海、华宁、楚雄、牟定、南华、麒麟、陆良、沾益、漾濞。
表4.3.6云南省主要旱作灌溉用水定额成果表单位:m3/亩
行业代码
作物名称
保证率
用水定额
灌溉方式
Ⅰ区
Ⅱ区
Ⅲ区
Ⅳ区
Ⅴ区
Ⅵ区
滇中区
滇东南区
滇西南区
滇东北区
滇西北区
干热河谷区
011
玉米
P=50%
125~135
110~120
105~115
120~130
115~125
130~140
P=75%
140~150
125~135
380
Ⅲ-2
390
430
450
Ⅲ-3
470
500
530
Ⅳ区
滇东北区
Ⅳ-1
420
450
480
Ⅳ-2
470
500
540
Ⅴ区
滇西北区
440
470
500
Ⅵ区
干热河谷区
Ⅵ-1
700
730
770
Ⅵ-2
600
630
670
注:1、表中定额为充分灌溉下用水定额;田间灌溉方式为格田灌溉,并采用浅灌深蓄方式。
2、表中均为田间净灌溉定额,除以灌溉水利用系数为毛灌溉定额。
7、滇东北Ⅳ-1区:大关、彝良、威信、盐津、永善、镇雄、绥江、水富;滇东北Ⅳ-2区:宣威、会泽、鲁甸、昭阳。
8、滇西北区(Ⅴ区):福贡、贡山、泸水、兰坪、香格里拉、德钦、维西、玉龙、古城、宁蒗、剑川、云龙。
9、干热河谷Ⅵ-1区:元江、永仁、元谋以及新平元江河谷区域(水塘、戛洒、腰街、漠沙一带);干热河谷Ⅵ-2区:宾川、华坪、东川、巧家、红河以及石屏元江河谷、隆阳怒江河谷潞江坝、龙陵怒江河谷(勐糯一带)、施甸怒江河谷、永德怒江河谷、镇康怒江河谷、鹤庆(中江、朵美、黄坪)金沙江河谷、永胜金沙江河谷、大姚金沙江河谷等局部区域。
190~200
185~195
210~225
P=90%
230~240
205~215
195~205
220~230
210~225
240~255
蚕豆
P=50%
160~170
140~150
135~145
155~160
150~155
170~180
P=75%
180~190
160~170
155~165
175~185
5、滇东南Ⅱ-1区:屏边、河口、麻栗坡、马关、西畴、广南、富宁、文山;滇东南Ⅱ-2区:丘北、砚山、师宗、罗平、富源。
6、滇西南Ⅲ-1区:金平、绿春、江城、孟连、西盟、龙陵;滇西南Ⅲ-2区:陇川、瑞丽、潞西、澜沧、勐海、勐腊、永德(除怒江河谷区域)、镇康(除怒江河谷区域)、双江、耿马、沧源、临翔、凤庆、云县、腾冲、梁河、盈江;滇西南Ⅲ-3区:隆阳、昌宁、永平、翠云、普洱、景谷、元阳、墨江、景东、镇沅、景洪、施甸(除怒江河谷区域)、双柏、峨山、新平(除元江河谷区域)。
85~100
95~110
90~105
105~120
薯类
P=50%
65~75
55~65
55~60
60~70
6Hale Waihona Puke ~6565~75P=75%
70~80
65~75
60~70
70~80
65~75
75~85
P=90%
80~95
75~85
70~80
80~90
75~85
85~100
油菜
P=50%
185~195
165~175
表4.3.4云南省中稻灌溉用水定额成果表
行业代码011单位:m3/亩
分区
保证率
P=50%
P=75%
P=90%
Ⅰ区
滇中区
Ⅰ-1
430
460
510
Ⅰ-2
480
520
560
Ⅰ-3
520
550
580
Ⅰ-4
460
490
540
Ⅱ区
滇东南区
Ⅱ-1
470
500
520
Ⅱ-2
540
590
610
Ⅲ区
滇西南区
Ⅲ-1
320
350
表4.3.5云南省早稻、晚稻、再生稻灌溉用水定额表
单位:m3/亩
行业代码
种类
保证率
P=50%
P=75%
P=90%
011
早稻
560
600
650
晚稻
300
320
350
再生稻
65
70
80
注:1、表中定额为充分灌溉下用水定额;田间灌溉方式为格田灌溉,并采用浅灌深蓄方式。
2、表中均为田间净灌溉定额,除以灌溉水利用系数为毛灌溉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