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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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以下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信息披露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 )即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原则、内容、程序等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信息披露是上市证券区别于非上市证券的主要特征之一。可以说,以法律强制性功能做保证的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生命之树常青之所在。美国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D·Brandeis)在《Other People’s Money》一书中揭示了信息披露的哲学思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①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律制度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意义重大。概而言之,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如下意义:

1.能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证券欺诈行为。

2.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

3.有助于规范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行为,提高其社会形象。

4.便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加强管理,督促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达到法定的要求。如《证券法》第71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的规定,就是信息披露的价值所在。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基本尺度,偏离这一尺度,就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使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以上规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概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1.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必须信赖可靠,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性的要求,可从客观性和一致性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客观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证券发行人运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而不是为了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而编造的;一致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和所反映的事实之间具有同一性。真实性要求的反面便是虚假记载。虚假记载是指将不实的重要事项记载于文件的行为,它是指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对证券发行人重大情况的介绍、分析与事实不符,致使有关文件严重失实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保证自己所发布的非正式信息与正式信息的一致性,对于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的但与其有关的信息,如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也负有说明的义务。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所描述的事实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真实性处于信息披露要求的首要地位,可以说,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披露的信息不真实,那么,准确、及时、完整和公正的要求都将失去基础。

为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符合真实性的要求,《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建立了以下具体法律制度:第一,保证制度,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荐人等)承担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的义务。如我国《证券法》第20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26条规定,发现证券发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

①Louis D·Brandeis ,Other People’s Money (Harper Torchbooks , 1967 ),p. 67.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签证制度,即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信息披露签证的义务。如我国《证券法》第20条规定,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审查制度,即建立包括证券交易所在内的证券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在证券上市交易之后,证券交易所是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机构,其对定期报告实行“先公告,后审查”和对临时报告实行“先审查,后公告”的制度。第四,法律责任制度,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这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2.准确性

准确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必须尽可能详尽、具体、没有遗漏。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确切表明其含义,其内容不得使人产生重大误解。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主要是通过语言文字的表述来实现的,而语言内容的多义性与语言文字表达方式的多样性,使得证券法在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时,应坚持准确性要求。违背准确性要求的行为是误导性陈述。所谓误导性陈述,是指陈述的事项虽然真实,但是由于陈述存在缺陷,易为投资者所误解,投资者难以通过其陈述获得准确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要求不只是强调已披露信息与信息所反映的客观事实之间的一致性,而更强调信息披露者与信息接受者之间对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任何与证券价格波动相关的信息,都应当对所有的投资者作为整体进行公布,而不能将部分信息对全部投资者披露或者将全部信息对部分投资者披露。一般来说,误导性陈述所传递的不准确信息通常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显见性,即公众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信息的不准确性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一个虚假的信息当然是不准确的信息,但不准确的信息未必就是虚假的信息,因为对不准确的信息也有可能作出正确的理解或解释。第二,多解性,即公众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可以有多种理解和解释,而且作出这些理解和解释都有其一定的道理。因此,在贯彻信息披露准确性时,首先,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法定的规范要求披露信息,只有统一的标准上才能判断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准确性标准;其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的语言文字表述上,应按照语言文字的通常意义进行,不得使用晦涩难解、易引起歧义的词句。信息披露接受者的组成部分极为复杂,行业经历、知识水平、语言习惯、经验和理解能力等各有不同,相应地,对于披露信息内容准确性的判断也会有所不同;再次,由于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披露信息内容的理解与解释,除专业部分外,不要采用“专家标准”而应以一般投资者的知识为标准,披露的资料容易为一般投资者所认同、理解、掌握和运用。法定公开资料应以鲜明的形式,简练的评议,易于为投资者所理解的专业术语,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3.完整性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是指凡是供投资者判断证券投资价值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全部披露,不得故意隐瞒或有重大遗漏。要完整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至少应该做到:(1)对披露信息的各个方面要进行完整地描述,不能存在重大遗漏;(2)通过格式指引的方式来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3)网络披露方式是实现信息披露完整性的重要手段。一般说来,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要求包括质和量两方面。首先,在性质上,披露的信息必须是重大信息。所谓重大信息是指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其次,在数量上,披露的信息能够使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判断依据,不得有重大遗漏。所谓重大遗漏就是将法定事项部分或者全部不予记载,或者未予披露的行为。在理论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全部信息可分为陈述客观事实的描述性信息、发布人主观判断的评价性信息和对公司未来经营状况的预测性信息(如盈利预测)。在我国,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具体的保障机制主要有:(1)证券立法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规定应披露信息的范围;(2)由证券服务机构协助公司决定应披露信息的具体范围;(3)证券监管机构依照相关规定确定应披露信息的范围;(4)证券交易所结合具体情况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如果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涉及公司规定的商业秘密范围,那么,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披露该信息,则可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审查决定。因此,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是相对的。在有些情况下,披露的信息可能不利于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甚至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所以,法律也允许证券发行人可以不公开这些信息。如我国《股票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4.公正性

公正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的场合和途径方面,对所有投资者获得和利用信息应同等对待而无差别且不设置障碍的。这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所有投资者均有平等获得和利用信息的机会,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只向某一部分投资者提供信息;另一方面,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信息的使用应是没有障碍的,对欲获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的投资者而言,取得信息的场合和途径是不存在任何障碍的。在证券市场中,公正的要求表现为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力的约束,表现为社会对市场行为

的评价,即市场行为的社会公正性。由此可见,公正主要在于为社会提供一个监督信息披露义务人行为、防止权力滥用的机制。

5.及时性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又称为时效性或者最新性,是指凡是与证券市场价格有关的重大信息应依照法定时间及时向投资者做出公告,确保重要信息利用的平等性,防止内幕交易。及时性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信息的时间不超过法定期限。在理论上,投资者是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作出投资价值判断。如果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要信息,在其发生相当长时间后才得以披露,披露的信息作为判断依据的价值将不复存在。为保证披露信息的及时性,《证券法》等相关立法的主要要求有:第一,披露信息的时间应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不能超过有关的有效期限。如《证券法》第65条、66条、67条关于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都有不同的披露时限要求。即: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二,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时,该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做出澄清公告,并披露公司的真实情况。第三,恰当处理信息披露及时性和信息披露完整性、准确性之间的关系。披露信息及时性是信息披露完整性、准确性的进一步要求。要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须有适当时间进行信息处理,如调查核实有关信息及制作信息披露文件所需的时间。如片面要求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可能导致不真实性信息的披露,这违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宗旨。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和事务管理

(一)信息披露的方式

信息披露的方式可以从披露的途径、使用的语言和目的分为三类。

1.从披露的途径角度,信息披露的方式可分为公布或公开、备案、置备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1)公布或公开

公布或公开方式主要包括:报刊登载、网站(website)和只读存储器即光盘(CD--ROM)公开。报刊登载方式是目前使用最为普遍的信息披露方式,其次是网站和光盘的信息披露方式。

(2)备案

备案是指将披露的信息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用、备查和存档。按照《证券法》和《股票条例》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刊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将其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备案文件不易为股东及社会公众查阅,因而不能将文件备案方式作为单独运用的信息披露方式。

(3)置备

置备是指将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场所存放。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5条、第53条和第70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置备文件方式是将信息制作完毕后存放在公司所在地和证券交易所,以备公众查阅的信息披露方式。按规定,置备文件必须同时以指定报刊等媒体登载方式进行披露,而不能只采取置备文件方式进行披露。

(4)章程约定的其他方式

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与投资者在章程中约定其他披露方式,如答复咨询或查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方式。

2.从披露使用的语言角度,信息披露的方式可分为中文和英文表述的披露方式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如有必要,还应当用英文表述。英译文本的字义和词义与中文文本有差异时,应以中文文本为准。凡涉及到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时还应注意将信息译成英文,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外文报刊或网站上。

3.从披露的目的角度,信息披露的方式可分为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

初次披露又称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时依法所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披露(Continual Disclosure),又称继续披露,是指证券在上市交易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与证券价格波动有关的一切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十分复杂,上市公司对此应引起重视。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应符合如下要求:

1.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两名授权代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2.在公司指定的2名授权代表中,应有1名是公司董事会秘书。

3.公司除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1)指定报刊和网站不晚于非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2)在不同报刊和网站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如根据《证券法》第21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因此,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和刊登于其企业网站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二节初次信息披露

初次信息披露主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发行的证券品种不同,所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也不同。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时,公司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1)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备查文件;(2)招股说明书摘要;(3)发行公告;(4)上市公告书。下面主要分析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股票发行最为基本的法律文件是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又称招股章程,是由发行人制定、中国证监会核准,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公司主要事项及招股情况的专门文件。招股说明书的制作和公开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内容和程序。凡是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向证监会报送招股说明书,在经证监会核准之后,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招股说明书等有关信息。招股说明书包括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和备查文件五个组成部分。《股票条例》第15条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制作,并载明的事项有:(1)公司的名称、住所;(2)发起人、发行人简况;(3)筹资的目的;(4)公司现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总额,每股的面值、售价,发行前的每股净资产值和发行结束后每股预期净资产值,发行费用和佣金;(5)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股权结构及验资证明;(6)承销机构的名称、承销方式与承销数量;(7)发行的对象、时间、地点及股票认购和股款缴纳的方式;(8)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收益、风险预测;(9)公司近期发展规划;(10)重要的合同;(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12)公司董事、监事名单及其简历;(13)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1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15)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情况;(16)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这些信息也应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及时公告。

1.招股说明书的编制

所有申请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均应按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3月15日发布(2006年5月18日修改)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第1号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披露

发行人应在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查阅。

3.招股说明书的保证和有效期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失效后,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二、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披露

目前,公司债券发行人等相关主体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1993年8月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家

“发改委”的基本要求,编制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申报材料。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发行额度,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利率,中国证监会不参与企业债券的发行监管工作。因此,中国证监会没有发布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国家计委于2002年8月26日以内部文件附件的方式提供了《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申请材料标准格式》、《×××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发行章程基本格式》和《担保函内容与格式》。但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0年9月1日发布了《企业债券上市规则》,其中有关于债券发行人上市公告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下面我们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分析公司债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

1.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是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制作的、记载与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实质性重大信息的一种法律文件。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亦称为债券公开说明书或募资说明书。根据《公司法》第155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债券担保情况;(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八)公司净资产额;(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根据《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此外,依照《证券法》规定必须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9条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证券法》关于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规定,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判断公司债券投资价值的完整性信息。

第三节持续信息披露

一、持续信息披露的特点、意义和形式

持续信息披露(Continual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又称持续信息公开,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主要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上市交易后,依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继续公开一切与证券交易和证券价格有关的重要信息的行为。依照《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持续信息披露的特点

在证券上市交易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持续性披露义务。这一制度有如下特点:

1.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的、强制性义务

我国《证券法》在“证券交易”一章专列“持续信息公开”一节作为义务性规范予以规定,这说明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它是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应披露的信息范围越来越广

证券投资具有很高的风险性,投资者有权利得到与该种证券有关的各种信息。如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变化及收购计划等,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该种证券的投资价值和风险是必要的。因此,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范围越来越广,其将持续信息披露的内容列举为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公告。当然,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是指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有关的信息,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无关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3.应依法披露信息的种类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哪些信息应当披露,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上市公司违反规定,拒绝披露或披露不符合法律要求,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第135条(即“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和《证券法》第64条(即“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此外,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详尽要求,也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严格遵守的。

4.持续信息披露逐渐成为完整的系统性制度

目前,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完善公披露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意见》中,把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分为四个层次,依次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共16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共17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共6项)、个案意见与案例分析。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临时报告披露指引》(共14项)。可以说,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完整,其重要性决不亚于公司的经营活动。

5.持续信息披露与证券上市交易的一致性

持续信息披露是指证券持续挂牌交易期间所进行的信息披露行为,这一期间一般与证券作为上市证券相伴而生,即只要它是上市证券,与该证券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就要自始至终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持续信息披露的意义

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是《证券法》公开原则得以贯彻的最重要保证。持续信息披露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持续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的基本条件

这是法律规定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目的。投资者买卖证券都是希望获取收益,而只有那些财务、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才能为投资者带来利益。但是,投资者远离公司的管理,投资者只有依靠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才能作出投资于何种证券的抉择。并且,这种信息反映上市公司的透明度越高,投资者作出准确判断的可能性越大。因此,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可以为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创造最基本的条件。

2.持续信息披露是防止证券欺诈的重要条件

证券欺诈是证券法上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它不仅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也损害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甚至引发经济危机。1929年的经济危机与当时证券市场上的证券欺诈不无关系。实践中,证券欺诈常伴随公司信息的隐匿而存在和发展,公司信息愈是披露得不够,公司信息就易被少数人垄断。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取公司信息,则证券欺诈行为就极容易发生。因此,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是证券欺诈的克星。持续信息披露制度,正是在与各种证券欺诈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3.持续信息披露能够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内部管理

持续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地披露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以及内幕布人员的交易、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这种压力必然会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大力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运作,以维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市场上的良好声誉。

4.持续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息

如前所述,持续信息披露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了信息条件,进而使证券有可能在完整、准确信息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价格,形成证券市场良好的秩序。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三)持续信息披露的形式

持续信息披露主要有两种形式: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定期报告(Periodical Reports)

所谓定期报告,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完毕并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它分为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根据《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谓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s),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制作并提交的、反映信息披露义务人本会计年度基本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年度报告是定期报告中的最为重要的定期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66条的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所谓中期报告(Medium-term Reports),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时,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制作并提交的、反映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年中前6个月的基本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中期报告是持续性信息披露的重要表现形式,它能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最新性。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中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Semi-annual Reports)和季度报告(Quarterly Reports)。根据《证券法》第65条的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实质为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是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时,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制作并提交的、反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的基本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从会计学角度,中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2.临时报告(Temporary Reports)

所谓临时报告,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而发布的公告。根据《证券法》第67条的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所谓重大事件的判断,依据三个要素:(1)是否构成对股票价格的某种影响;(2)投资者是否已知晓;(3)是否构成对股票价格的较大影响。实务上,真正判断这三要素会有一定的弹性,因此,我国《证券法》第67条采用列举的方法,其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5%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股东持股变动的披露方面,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两个办法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持续信息披露

(一)增发申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1.公告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公告须披露董事会就《关于公司符合增发A股条件的议案》、《关于申请增发不超过XXX万股A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本公司XXX年第XXX次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增发A股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审议和通过情况。

2.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于股东大会开会20 日前公告。

3.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后,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尚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字样。

(二)增发新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增发新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是指发行人从刊登招股意向书开始直到股票上市为止,通过证监会指定报刊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有关发行、定价及上市情况的各项公告。一般包括《招股意向书》、《网上、网下发行公告》、《网上或网下路演公告》、《发行提示性公告》、《网上、网下询价公告》、《发行结果公告》以及《上市公告》等。

(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

这里的《招股说明书》与前面曾提到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招股意向书》的区别简单地说就是,《招股意向书》是缺少发行价格和数量的《招股说明书》,除此之外二者在编制方法和内容要求上没有区别,也不应当有区别。由于许多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采取的是累积投标询价,因此,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时还无法确定发行价格及数量,这种情况的《招股说明书》就称为《招股意向书》。因此,下面所述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同样也适用于《招股意向书》。需要指出的是,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招股意向书》后,不必再刊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概要》。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要求,大部分与首次公开发行时编制招股说明书的要求一致,只是更加强调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若读者希望更加详细地了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要求,请参阅《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其大部分与首次公开发行时编制招股说明书的要求一致,只是更加强调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四)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发行人应及时披露任何对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可转换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发行人应及时披露任何对投资可转换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按照此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披露募集说明书,编制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规定披露。

证券交易第7章练习

第七章资产管理业务(答案分离版) 一、单项选择题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A.10% B.15% C.20% D.25% 2.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亿元。 A.2 B.3 C.5 D.10 3.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无异议意见或者作出批准决定之日( )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投资运作。 A.1,5 B.3,15 C.2,30 D.6,60 4.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 )。 A.5% B.10% C.15% D.20% 5.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资产托管机构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 A.1% B.2% C.3% D.5% 6.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 )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A.3 B.5 C.10 D.15

7.证券公司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 )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客户应当予以协助。 A.5 B.10 C.15 D.30 8.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 )。 A.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一证券公司名称一各方托管机构名称 B.证券公司名称一资产托管机构名称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C.证券公司名称一集合资产托管计划名称一资产托管机构名称 D.各方托管机构名称一证券公司名称一集合资产托管计划名称 9.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年。 A.5 B.10 C.15 D.20 1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应当由( )负责托管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有关的全部账户和资金。 A.托管银行 B.证券公司 C.推广机构 D.结算托管部门 11.证券公司应当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并由( )进行复核。 A.托管机构 B.证券公司自己 C.推广机构 D.结算托管部门 12.证券公司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 )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A.1 B.2 C.6 D.12 1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 )。 A.上月资产市值 B.上月资产净值

第七章证券法 试题

第七章证券法 一、单选题 1、两年前某公司净资产2亿元申请发行5000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该公司净资产现已增加到3亿元,欲申请再发行8000万元债券。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 A.可以批准 B.若本次8000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 C.不应批准 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 2、下列不属于我国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的证券种类是? A.股票 B.证券投资基金 C.政府债券 D.认股权证 3、下列证券中,投资风险最小的是? A.基金 B.股票 C.公司债券 D.政府债券 4、关于证券市场的表述,下列错误的是? A.甲证券公司承销乙公司股票,二者处于证券发行市场 B.甲公司为新股发行服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其处于证券交易市场 C.甲公司在股票市场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其处于证券流通市场 D.场外交易活动与在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活动都属于在证券流通市场中的活动 5、甲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长私自将公司募集的股款进入股市炒股,亏损大半。公司为了让投资者继续购买其股票,便在公开的财务报表中隐瞒了此事项。对此,甲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的什么原则? A.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B.平等、自愿原则 C.国家集中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D.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6、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准备成立一证券公司,四个公司各投资5000万元;甲公司去年因偷税被当地工商局查处并通报;乙公司派出其总经理A担任该证券公司董事长,A曾经在另一上市公司任职,但2年前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职务;该证券公司准备开设的业务有证券承销、证券自营。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甲公司不符合该条件B.A可以担任该证券公司董事长 C.A由于违法违纪被解职尚未超过5年时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长

证券法-4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以下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信息披露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 )即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原则、内容、程序等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信息披露是上市证券区别于非上市证券的主要特征之一。可以说,以法律强制性功能做保证的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生命之树常青之所在。美国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D·Brandeis)在《Other People’s Money》一书中揭示了信息披露的哲学思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①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律制度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意义重大。概而言之,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如下意义: 1.能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证券欺诈行为。 2.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 3.有助于规范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行为,提高其社会形象。 4.便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加强管理,督促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达到法定的要求。如《证券法》第71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的规定,就是信息披露的价值所在。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基本尺度,偏离这一尺度,就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使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以上规定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概而言之,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公正性和及时性。 1.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必须信赖可靠,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必须与自身的客观实际相符。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性的要求,可从客观性和一致性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客观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证券发行人运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而不是为了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而编造的;一致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公开的信息和所反映的事实之间具有同一性。真实性要求的反面便是虚假记载。虚假记载是指将不实的重要事项记载于文件的行为,它是指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对证券发行人重大情况的介绍、分析与事实不符,致使有关文件严重失实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保证自己所发布的非正式信息与正式信息的一致性,对于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的但与其有关的信息,如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也负有说明的义务。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中所描述的事实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真实性处于信息披露要求的首要地位,可以说,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果披露的信息不真实,那么,准确、及时、完整和公正的要求都将失去基础。 为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符合真实性的要求,《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建立了以下具体法律制度:第一,保证制度,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保荐人等)承担保证信息披露真实性的义务。如我国《证券法》第20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第26条规定,发现证券发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 ①Louis D·Brandeis ,Other People’s Money (Harper Torchbooks , 1967 ),p. 67.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讲义

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证券一级市场 【考点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 (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易反复等特点,涉及人数众多,投资者多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容易引发群体事件。 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 (1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 “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 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3)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 明确政策界限,依法进行监管: (1)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2)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 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3)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违反上述三项规定的,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上5姬下 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证券法名词解释及简述(完整版)

证券法 1证券:是指为设立或证明某种权利而制作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有权获得证券商记载的特定权益,或者证明持券人、第三人享有某种证券上记载的权利。 2广义证券:在专用纸单或其他载体上,借助文字或图形,表彰特定民事权利的证书,包括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3无价证券:证券商记载的权利为非财产性质的。(入场券、车票、资格证书) 4有价证券: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为财产性的,表明持券人享有按约定期限取得证券商所记载的物权或债券权利的证书。(提单、债券、票据、股票)——狭义证券 根据财产权利不同: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 5商品证券:又称货物证券,证明持券人有权对一定数量的商品行使请求权的书面凭证(提单、仓单) 6货币证券:又称商业票据,是指因商品交换和买卖关系而产生,证明持券人对票面上记载的,与商品交易价值相当的一定数量货币的有请求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 7资本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而发行的,记载投资人直接或间接享有投资收益和投资份额,并可以依法流通转让的权利证书,具有融资和获取收益的双重职能。(证券法调整) 8《证券法》中的“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及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

9政府证券:政府为了筹集财政资金或建设自己,凭其信誉,采用信用方式,按照一定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出具的债权债务凭证券。10金融证券:是指由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信贷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要包括金融债券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11公司证券:公司为筹集生产所需资金而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公司债券、其他企业债券。 12上市证券:又称挂牌证券,指经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办理注册登记后,获得资格在交易所内进行公开买卖的有价证券 13非上市证券:也成非挂牌证券、场外证券,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并允许公司在场外自行发行转让的证券。 14股票: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表示股票购买者享有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可转让书面凭证。 15债券:发行人向投资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按约定条件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书面证明。 16投资基金凭证:指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并按投资份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受益凭证。 17证券法:调整和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证券监督管理关系以及其他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8证券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者调整股权为目的,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出售证券并由购买者购买的法律行为。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七章证券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列属于公开发行的是( )。 A.向累计超过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B.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C.向累计超过5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D.向累计超过1 0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某股份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公司净资产为8000万元,其中无形资产的数额最多是( )万元。 A.2 000 B. 1 600 C.1000 D.500 3.中国证监会收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后,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是( )。 A.3个工作日内 B. 5个工作日内 C.7个工作日内 D. 10个工作日内 4.承销商承销股票的承销期最长不得超过的日期是( )。 A.30 B.60 C. 90 D.120 5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主要是通过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是( )。 A.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D.6个月 6股票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今后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不被受理的期限是( )。 A 6个月内 B.12个月内 C.24个月内 D.36个月内 7.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增发新股,最近3个会计年度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最低是( )。 A.平均6% B.平均10% C.平均15% D.平均20% 8.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限制转让的期限是( )。 A.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 B.自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 c.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 D.自发行之日起36个月内 9.上市公司增发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时的下列情形中,可以通过该决议的是( )。 A. 经全体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经全体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D.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I-2上通过 10.2005年5月某上市公司成功发行了3年期公司债券I 2130万元,1年期公司债券800万元。该公司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额为8 000万元,计划于2007年6月再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 )万元。 A.3 200 B. 2 000 C. 1 200 D.1 000 11.根据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期限最长是( )。 A.2年 B.3年 C. 5年 D.6年 12.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为股份,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是( )。 A.前一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盘价 B.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1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C.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济法第四章答案

第四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市场的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执行统一的规则,适用统一的规范。贯彻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同样受法律制裁。 [该题针对“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2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根据规定,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 [该题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3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选项B.C.D中,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因此本题只能选择A。 [该题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4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任职。根据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该题针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因此选项A.B.C均不正确。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该题针对“证券发行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 6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增发股票中配售数量的限制。根据规定,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该题针对“股票的发行条件”知识点进行考核]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

第五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的差不多理论 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 (一)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1.证券的概念 证券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者设定权利为目的而制成的凭证,一般包括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资本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据证券(如借据、收据等)和资格证券(车票、电影票等)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其他证券要紧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等。本章所指的证券仅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认可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法上的证券)。 2.证券的特征 证券法上的证券与其他证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是一种投资凭证。它是证明投资者投资和投资权利的载体,投资者依据它能够享有其代表的一切权利,如:分红权、还本付息权、参与股东大会权等等。 (2)是一种权益凭证。它是投资者获得相应收益的凭据,如:股息分红、债息收入、基金分红、获得送股分红等等,它又具有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的证券不同,风险亦有区不。 (3)是一种可转诖的权利凭证。证券持有人能够随时依法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实现其自身利益,证券法上的证券的流通性是其本质特征。 (4)是一种要式凭证。它必须依法设置,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内容、格式与程序制作、签发。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采纳,证券的载体往往采纳电子信息或簿记方式,然而,其要求的代码、密码等依旧是其要式性的体现。 (二)证券的分类 为了更好地理解证券法上的证券,那个地点在证券广义概念的基础上,对几种要紧的证券分类作些讲明。证券依据不同的标准,能够作不同的分类。 1.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这是依据证券是否能够作为一种财产流通,具有一定价值和价格来划分的。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概述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国家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发行的,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 (二)证券的种类 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1.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股票依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种类: (1)依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名称,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2)依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内容和行使顺序不同,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 (3)根据投资资金来源地不同,我国还将股票划分为A股、B股、H股、N股与S股。 此外,股票依票面上是否记载金额,可分为有面额股与无面额股;依股东是否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表决权,可分为有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2.债券 债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承诺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证券。 债券依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其他法人债券和国际债券。 3.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向投资人发行股份或收益凭证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机构管理,以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工具。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两种基金。 三、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市场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市场的职能,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 2.按照交易的对象,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

《证券法》作业(2012-2013-2)滨法10

证券法作业(ZML独立完成,仅供参考) 作业要求: 1、写作业时,可以不抄题,只写答案。 2、考试前(考试当天),学习委员将作业收齐统一交给任课老师。 3、写作业时可以不用作业本,只用学校的横隔纸。 4、作业要写清专业、年级、学号和姓名。 5、作业成绩计入平时成绩中,占学期总成绩的10%。不写或不交作业没有此项成绩。 第一次作业 C 1、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何机构任免 A.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B.国务院 C.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D.证券业协会 A 2、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A.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 B.证券从业律师王某因违法被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已满6年 C.张某因故和某证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D.已辞职原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李某 B 3、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对采取溢价发行的股票,其股票价格应如何决定() A.应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B.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C.应由股票发行人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商议决定 D.应由股票发行人和承销的公司协商确定,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C 4、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哪个期间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A.在该股票承销期内 B.在其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成为公开信息前 C.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及期满后6个月内 D.上述文件公开后5个工作日内 D 5、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多少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A.3000万元 B.1500万元 C.6000万元 D.5000万元

D 6、某公司申请其首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下列选项哪一个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的法定条件() A.该债券的期限为1年 B.该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为6000万元 C.该公司的年资产额为1.5亿元 D.该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的10个月的利息 C 7、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之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A.3个月、15日 B.3个月、10日 C.6个月、5日 D.6个月、10日 D 8、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B.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C.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D.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B 9、依照《证券法》,以下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叙述,哪项是正确的? A.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来源:考{试大} 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C.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D.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多项选择题 ABCD 1、公司依法作出的各项公告,下列哪些机构或人员在公告之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A.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的证券公司的有关人员 C.证券交易所 D.承销的证券公司 CD 2、强力公司是一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它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提交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A.财政部 B.审计署 C.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D.证券交易所论 ABC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人员与委托人的下列约定,哪些为证券法所禁止? A.受托人随时提供对指定股票的分析预测,并按委托人指示买进或卖出 B.受托人优先获取委托人将要公开的经营信息,并用于对其他客户的咨询服务 C.受托人从委托人依据咨询意见进行投资交易所得利润中提取10%作为奖金 D.受托人对于委托人根据咨询意见进行投资交易所受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4财务管理第四章单元测试

第四章筹资管理(上)单元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为了优化资本结构和偿还到期债务而产生的筹资动机是()。 A.创立性筹资动机 B.支付性筹资动机 C.扩张性筹资动机 D.调整性筹资动机 2.下列各项属于资金使用费用的是()。 A.证券印刷费 B.公证费 C.律师费 D.利息支出 3.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有资格的筹资方式是()。 A.吸收直接投资 B.发行债券 C.发行股票 D.融资租赁 4.筹资分为直接筹资和间接筹资两种类型是按照()。 A.企业所取得资金的权益特性不同 B.筹集资金的使用期限不同 C.是否借助于金融机构为媒介来获取社会资金 D.资金的来源范围不同 5. 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筹资渠道,选择经济、可行的资金来源所涉及的筹资管理原则是()。 A.筹措合法 B.规模适当 C.取得及时 D.来源经济 6.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股权筹资的是()。 A.留存收益 B.认股权证 C.发行股票 D.引入战略投资者 7.相对于股权融资而言,长期银行借款筹资的缺点是()。 A.财务风险大? B.筹资速度快 C.稳定公司的控制权? D.资本成本低 8.债券持有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价格转换为发债公司股票的是()。 A.不可转换债券 B.可转换债券

C.担保债券 D.信用债券 9.有一份融资租赁合同,标的资产是承租方售给出租方的,租赁合同约定除资产所有者的名义改变之外,其余情况均无变化,则这种融资租赁形式属于()。 A.直接租赁 B.售后回租 C.杠杆租赁 D.贷款租赁 10.企业向租赁公司租入一台设备,价值150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时残值15万元归租赁公司所有,租期从2013年1月1日到2018年1月1日,租费率为12%,若采用先付租金的方式,则平均每年支付的租金为()万元。[(P/F,12%,5)=,(P/A,12%,4)=,(P/A,12%,5)=] ? ? 下列各项属于融资租赁特点的是()。 A.无融资特征,只是一种融物方式 B.租期较短 C.维修与保养全部由出租人负责 D.租赁合同不可撤销 12.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合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也可以办成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必须是法人? B.合作企业是属于契约式的合营,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 C.合资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合同来约定风险和亏损的分担,而合作企业则是根据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D.合资企业通过签定合同具体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合作企业以投资比例来确定合营各方权利、义务 13.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创办企业,并且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享利益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是()。 A.合资经营企业 B.合作经营企业 C.外资企业 D.独资企业 14.下列关于发行普通股筹资的特点中,不正确的是()。 A.两权结合,有利于公司自主经营管理 B.没有固定的股息负担,相对吸收直接投资资本成本较低 C.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有利于市场确认公司的价值 D.相对吸收直接投资方式来说,不易及时形成生产能力 二、多项选择题 1.企业筹资最基本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经营的维持和发展,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资金保证,但每次的筹资行为,往往受特定动机的驱动。企业的筹资原因包括()。 A.创立性筹资动机

(完整版)证券法复习知识点

证券法复习知识点 一、金融市场 1.金融市场的概念: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以金融资产的供给 方和需求方为交易主体形成的交易机制及其关系的总和。广而言之,金融市场是实现货币借贷的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 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定义是:金融市场是交易金融资产并确定金融资产价格的一种机制。 2.金融市场的分类: 3.影响金融市场的主要因素: (1)经济因素; (2)法律因素; (3)市场因素; (4)技术因素; (5)体制或管理因素。

4.金融市场的特点和功能: 5.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1)政府部门; (2)工商企业; (3)金融机构; (4)个人; (5)中央银行。 6.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要内容: 1.主板市场:主板市场也称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国 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 2.二板市场:二板市场又称创业板市场,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级证券市 场,以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 3.三板市场。三板市场的官方名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指证券公司 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4.四板市场。四板市场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也称“区域股权市场”),是 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一般以省级为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监管。

二、 证券市场主体 1. 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概念:证券市场融资是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 2. 直接融资的特点和分类: 3. 证券发行人的概念和分类: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 证券发行人主要分为三类:企业类、金融机构类和政府类。 4. 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 【导语】 信息披露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它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管活动的始终, 是揭示证券品质和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的 基础。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依照《证券法》、 《公司法》、《刑法》、《股票条例》和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文件的要求,真实、完整、 准确并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本章阐述了信息披 露制度的概念、基本要求、初次信息披露和持续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提示了信息披露的意义 和必要性。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及初 次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 第一节信息披露概述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以下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过程中,按照法定或约定要求将应该向社会公开的财务、经营及其他方面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判断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信息披露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 )即信息披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原则、内容、程序等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的总称。 (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信息披露是上市证券区别于非上市证券的主要特征之一。可以说,以法律强制性功能做保证的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生命之树常青之所在。美国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Louis D·Brandeis)在《Other People’s Money》一书中揭示了信息披露的哲学思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①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法律制度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意义重大。概而言之,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如下意义: 1.能有效地约束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行为,防止信息滥用和证券欺诈行为。 2.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 3.有助于规范证券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行为,提高其社会形象。 4.便于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加强管理,督促检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达到法定的要求。如《证券法》第71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的规定,就是信息披露的价值所在。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基本尺度,偏离这一尺度,就要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使其行为在法律上无效。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部门规章等的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 ①Louis D·Brandeis ,Other People’s Money (Harper Torchbooks , 1967 ),p. 67.

证券法第三章 证券发行(4)

证券法第三章证券发行(4) 第六节证券公开发行的条件 一、证券发行条件的概述 证券发行条件是现行法律规定的、证券发行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的总和。股票、公司债券和认定证券属于不同类型的证券,其发行条件也有所不同。我国《证券法》通过转引其他法律的方式,规定了证券公开发行的条件。《证券法》第 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发行条件具有以下特点: 1.发行条件是法定条件。证券种类不同,其发行条件也有差别。对股票及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我国现行法律作有严格规定,证券发行人不得发行低于法定条件的证券。证券发行条件法定化,可以尽力排斥劣质证券进入公开市场的机会,它也同时奠定了证券监管机构审核权的基础,并使投资者在素质相对较好、公开程度相对较高的证券中作出投资选择。 2.发行条件是实质条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证券发行条件属于实质条件,而非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即证券发行的客观条件,主要包括法律性条件及财务性条件等,形式条件则主要指是否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我国现行法律侧重规定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即使发行申请人完全和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若其实际状况低于法定实质条件,也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3.发行条件偏重于财务条件。《公司法》扼要地列举了证券发行基本条件,但根据目前采取的发行审核规则及信息披露制度,其实质内容包含大量财务指标。根据现行法律,发行人应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文件及审计文件,盈利预测也主要是以大量财务数据体现出来的。相对而言,公司债券发行人资格、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法律事项,尚未作为明确的法定条件加以规定。 4.发行条件侧重于公开发行条件。按照发行人是否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作为标准,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相应地,证券发行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和非公开发行条件。我国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曾专门规定定向募集公司及其股票发行条件,《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取消了定向募集公司。因此,股票主要以公开方式发行,股票发行条件也主要是股票公开发行条件。公司债券则可以分别采取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但根据现行法律,公司债券之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条件并无重大区别。 5.发行条件与上市条件的一致性。多数国家由于允许证券的私募发行,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是非上市证券,证券的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有所不同。根据此类制度,证券发行条件主要反映在证券法和信息披露制度中,上市条件主要由证券交易场所自律机构制定。在采取注册制的国家和地区中,证券监管机构主要审查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则由证券交易所依照上市规则进行独立审查。因此,即使公开发行的证券,也未必符合上市条件。在我国,证券发行条件及上市条件是同一的,证券监管机构在审查证券发行申请中,实际上已同时完成了上市资格审查,从而消弱了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查的独立性。 二、新设发行条件

基础第七章整理

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 第一节证券公司概述 定义:依《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划分和称呼:美国:投资银行;英国:商人银行;日本和我国:证券公司; 作用: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一、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了解) 1.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我国第一家)于1987年成立; 2.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沪、深交易所营业; 3.199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 4.1998年底,《证券法》出台,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 5.2004年1月,《国九条》发布; 6.2005年,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 7.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 二、证券公司的设立 (一)证券公司设立的7个条件(掌握)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信誉好,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人民币2亿; 3.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5.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注册资本要求(掌握) 1.经营经纪、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业务中一项和数项,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2.经营承销与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和其他业务中任何一项业务,≥人民币1亿元; 3.经营承销与保荐、自营、资产管理和其他业务中任何两项以上的业务,≥人民币5亿元; 4.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三)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熟悉) 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1.行政审批程序:6个月内、15日内; 2.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 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设立(掌握) 1.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形式: (1)设立全资子公司; (2)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2.设立子公司的4个条件(1年净资本≥12亿): 3.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 (1)禁止同业竞争;

证券法第四章 证券交易(3)

证券法第四章证券交易(3) 第六节证券交易的强制性规则 证券交易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若对证券交易缺乏严格和必要的监管,证券市场就容易出现风险,投机因素会增强。为确保证券交易的有序进行,《证券法》对证券交易之证券种类、证券转让、竟价规则、交易方式、信用交易、客户账户保密、非法持券及不正当交易等事项,作出若干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则属于对证券交易相关事项的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含义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有所体现;同时,这些规则是根据我国证券交易实践概括出来的主要强制规则,但绝非证券交易强制规则的全部内容。 一、关于交易证券的合法性规则 根据《证券法》第30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这是关于证券合法性的原则规定,也是现行法律关于证券发行条件及程序规定的延伸。 作为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标的,证券显然应当具有合法性。合法证券的识别标准有三个,即依法发行、实际交付及合法形式。(1)证券依法发行,是指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和批准而发行的证券。证券发行人必须依照证券发行条件和程序提出发行申请,凡是违反发行条件及程序规定的证券,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属非法证券,不得作为买卖标的。在此意义上,依法发行只是对证券发行规则的另外描述。(2)证券实际交付。证券交付是证券发行人将拟发行证券以纸面形式交付给投资者,或者将证券权利记载于投资者名下的行为。在我国,证券发行原本就有证券募集与证券交付双重含义。在此意义上,依法发行或已发行证券,当然含有已交付投资者之意,不存在“依法发行”与“证券交付”并列情况。因此,唯有依法发行之证券,才可以进行买卖。(3)证券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第34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取纸面化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违反上述规定的证券,不得进行交易。 二、关于证券转让的期限规定 《证券法》第31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此条款属于对证券转让期限的限制性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证券转让期限的限制主要包括: 1.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限制。根据《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依照规定,公司发起人至少应持有公司拟发行股本的35%以上的股份。公司发起人不仅是公司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也是公司经营宗旨的设计者和执行者,还是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分析者。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要对经营预测不准确承担一定责任。通过限制发起人股份转让的期限,可以将发起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结为一体,并督促发起人认真、敬业和勤奋。 2.公司高级管理者股份的转让限制。在公司高级管理者的资格股份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立法例。有的国家要求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拥有资格股份,该资格股份既可以是公司以库存股优惠提供给高级管理者,也可以是该等高级管理者自行购买取得的股份。这类立法希望通过建立资格股份制度,将高级管理者利益与公司利益联系起来,形成“与荣共荣、与损共损”的利益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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